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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攜式鋰離子電池和蓄電池組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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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883的本部分涉及電動機或電磁鐵驅(qū)動的:--手持式電動工具(第2部分);--可移式電動工具(第3部分);--園林工具(第4部分)。以下簡稱“工具”。交流單相或直流工具的額定電壓不大于250 V,交流三相工具的額定電壓不大于440 V。大額定輸入功率不超過3 700 W。本部分涉及人們在正常操作以及合理可預見的使用工具時遇到的由工具引發(fā)的危險。帶電加熱元件的工具屬本部分范圍。這些加熱元件的要求在GB 4706的相關部分中規(guī)定。對于不與電網(wǎng)隔離、且基本絕緣由不按工具額定電壓設計的電動機,其要求在附錄B中規(guī)定。對于由可充電電池供電的電動機驅(qū)動或電磁鐵驅(qū)動的工具以及用于這些工具的電池包,其要求在附錄K中規(guī)定。對于能直接接在市電或非隔離電源上操作和/或充電的這類工具,其要求在附錄L中規(guī)定。不用對工具自身作任何改造便能夠安裝到一個支架或工作臺當作固定式工具使用的手持式電動工具屬于本部分范圍,由第3部分來規(guī)定。本部分不適用于:--在爆炸性環(huán)境(塵埃、蒸汽或氣體)中使用的工具;--制備和加工食品用工具;--醫(yī)療用工具;--與化妝品和藥品一起使用的工具;--加熱工具;--電動機驅(qū)動的家用或類似用途電器;--工業(yè)機床用電氣設備;--用來制作模型的由低壓變壓器驅(qū)動的小型臺式工具,如制作遙控飛機模型或汽車模型等。
本標準規(guī)定了鋰原電池和蓄電池的檢驗方法和要求,以確保電池在運輸中(而非回收或處理中)的安全。本標準規(guī)定的要求不適用于我國法規(guī)或相關法規(guī)(見7.3)中有規(guī)定可豁免時的情形。
本標準規(guī)定了并網(wǎng)型風力發(fā)電機組變槳距系統(tǒng)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標志、標簽、使用說明書、包裝、運輸、貯存等。本標準適用于并網(wǎng)型水平軸(三葉風輪)風力發(fā)電機組用變槳距系統(tǒng),變槳距的驅(qū)動方式為液壓驅(qū)動方式或電動驅(qū)動方式。
本標準規(guī)定了獨立太陽能光伏電源系統(tǒng)的術語和定義、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等。本標準適用于光伏組件額定功率為1.0 kW以下,直流輸出為72 V及以下或交流220 V的獨立太陽能光伏電源系統(tǒng)。
本標準規(guī)定了納米磷酸鐵鋰的術語和定義、技術要求、檢測方法、檢驗規(guī)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和訂貨單內(nèi)容。本標準適用于鋰離子電池正極材料納米磷酸鐵鋰的質(zhì)量檢驗和產(chǎn)品驗收。
GB/T 34570的本部分規(guī)定了由可充電電池供電的手持式、可移式電動工具和園林工具的可拆卸或分體式電池包、整體式電池組的安全要求。本部分適用于大標稱電壓為直流75 V的電池包。本部分不適用于:——由使用者安裝使用的通用電池包或電池組;——鉛酸蓄電池;——鋰金屬類型電池包、電池組;——充電器的安全。
本標準規(guī)定了廢棄電池化學品處理處置術語。本標準適用于廢棄電池化學品的分類、收集、貯存、運輸、回收、處理和處置及日常管理等相關活動。
本標準規(guī)定了便攜式數(shù)字設備用移動電源(以下簡稱“移動電源”)的要求、試驗方法、質(zhì)量評定程序以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便攜式數(shù)字設備用的輸入電壓不大于250 V,輸出直流電壓不大于60 V,單端口輸出電流不大于5 A,采用有線輸出方式的移動電源。
本標準規(guī)定了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的一般詞匯。本標準適用于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
本標準規(guī)定了以鋰離子電池為動力源的旋刀步進式草坪修剪機(以下簡稱“鋰電草坪機”)的術語和定義、型號編制方法、基本參數(shù)、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標志、使用說明書、包裝、運輸、貯存和處理。本標準適用于以標稱電壓不大于直流75 V可充電鋰離子電池包(電池組)供電的旋刀步進式草坪修剪機。本標準不適用于:——以使用者自行安裝的通用電池包或電池組為動力源的旋刀步進式草坪修剪機;——其他非鋰離子電池動力源的旋刀步進式草坪修剪機。
本標準規(guī)定了以鋰離子電池為動力源的手持式綠籬修剪機(以下簡稱“鋰電綠籬機”)的術語和定義、型號編制方法、基本參數(shù)、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標志、使用說明書、包裝、運輸、貯存及處理。本標準適用于一般環(huán)境條件下,以標稱電壓不大于直流75 V可充電鋰離子電池包(電池組)供電的、單人操作的、由一個或多個線性往復切割器件對綠籬和灌木進行修剪切割作業(yè)的綠籬修剪機。本標準不適用于:——帶旋轉(zhuǎn)刀片的鋰電綠籬機;——以使用者自行安裝的通用電池包或電池組為動力源的手持式綠籬修剪機;——其他非鋰離子電池為動力源的手持式綠籬修剪機。
本標準規(guī)定了以鋰離子電池為動力源的便攜式割灌機和割草機(以下簡稱“鋰電割灌機”和“鋰電割草機”)的術語和定義、型號編制方法、基本參數(shù)、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標志、使用說明書、包裝、運輸、貯存和處理。本標準適用于以標稱電壓不大于直流75 V可充電鋰離子電池包(電池組)供電的鋰電割灌機和鋰電割草機。本標準不適用于:——剪刀型電動割灌機和電動割草機;——自進型電動割灌機和電動割草機;——切割器件控制器件與切割頭之間小于600 mm距離的電動割灌機和電動割草機;——以使用者自行安裝的通用電池包或電池組為動力源的電動割灌機和割草機;——其他非鋰離子電池為動力源的電動割灌機和電動割草機。
本標準規(guī)定了以鋰離子電池為動力源的手持式鏈鋸(以下簡稱“鋰電鏈鋸”)的術語和定義、型號編制方法、基本參數(shù)、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標志、使用說明書、包裝、運輸、貯存和處理。本標準適用于在一般環(huán)境條件下,以標稱電壓不大于直流75 V可充電鋰離子電池包(電池組)供電的、由單人操作對樹枝、木材及類似材料進行鋸切作業(yè)的手持式鏈鋸。本標準不適用于:——單手操作和/或在樹上等高處作業(yè)環(huán)境中使用的鋰電鏈鋸;——以使用者自行安裝的通用電池包或電池組為動力源的手持式鏈鋸;——其他非鋰離子電池為動力源的手持式電鏈鋸。
本標準規(guī)定了以鋰離子電池為動力源的,帶粉碎或不帶粉碎功能的便攜式吹、吸及吹吸風機(以下簡稱“鋰電吹吸機”)的術語和定義、型號編制方法、基本參數(shù)、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標志、使用說明書、包裝、運輸、貯存和處理。本標準適用于以標稱電壓不大于直流75 V可充電鋰離子電池組或電池包供電的便攜式園林用吹、吸及吹吸風機。本標準不適用于:——以使用者自行安裝的通用電池包或電池組為動力源的吹吸機;——其他非鋰離子電池為動力源的吹吸機。
本標準規(guī)定了電滅蚊拍的術語和定義、產(chǎn)品分類和型號命名、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家用和類似用途的、額定充電電壓不超過交流250V,或使用一次性電池的電滅蚊拍。本標準不適用于:——打算使用在經(jīng)常產(chǎn)生腐蝕性或爆炸性氣體(如灰塵、蒸氣或可燃性氣體)特殊環(huán)境場所的器具;——驅(qū)、滅蚊藥片用恒溫電加熱器(QB/T1741);——電熱片蚊香(GB 18417);——使用時與交流電網(wǎng)連接的滅蚊器具。本標準并未涉及:——無人照看的幼兒和殘疾人使用器具時的危險;——幼兒玩耍器具的情況。
本標準規(guī)定了平衡車用鋰離子電池和電池組的術語和定義、要求、試驗方法、質(zhì)量評定及標識、包裝、運輸和儲存。本標準適用于平衡車用鋰離子電池和電池組。對于無自平衡功能的滑板車等類似產(chǎn)品的鋰離子電池、電池組也參考適用。
本標準規(guī)定了風光互補路燈裝置的分類和標記、一般要求、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道路、園林、庭院、廣場等場所用風光互補照明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