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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引電機絕緣系統(tǒng)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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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2668的本部分規(guī)定了對調速電氣傳動系統(tǒng)或其元件有關電氣、熱和能量安全方面的要求。除接口要求外,本部分不覆蓋被傳動設備。本部分適用于包括電力變流設備、傳動控制設備和電動機的調速電氣傳動系統(tǒng)。但不包括牽引傳動和電動車輛傳動,本部分適用于連接交流電源電壓1 kV及以下,50 Hz或60 Hz的直流傳動系統(tǒng)以及變流器輸入或輸出電壓35 kV以下,50 Hz或60 Hz的交流傳動系統(tǒng)。《調速電氣傳動系統(tǒng)》的其他部分涉及額定值的規(guī)定、電磁兼容性(EMC)及功能安全性等。如果用作電氣傳動系統(tǒng)(PDS)組成部分的設備符合相應環(huán)境下有關產(chǎn)品標準的安全要求,則本部分的范圍不包括這些設備。例如,PDS中所使用的電動機就應當符合IEC 60034相關部分的要求。除非有特別規(guī)定,本部分的要求適用于PDS的所有部分,包括CDM/BDM(見圖1)。
本標準規(guī)定了由車輪支持和導向的城市軌道交通車輛(以下簡稱車輛)制成后的投入使用前的檢查與試驗規(guī)則。這些車輛由其內部控制的旋轉電動機或直線電動機提供動力。 該試驗方法適用于下列車輛: ——由外部直流電源供電的交流傳動車輛; ——帶司機室拖車或中間車輛,這種車輛沒有安裝動力設備或牽引電動機,但其設計與同一列車中動車相類似,并且裝有一些與安裝在動車上的電氣和/或氣動設備相連接的同類設備。 本標準的目的在于車輛組裝完成后投入使用前,通過檢查與試驗驗證達到下列要求: 車輛型式試驗的結果與用戶和制造商雙方簽訂的合同相符合; 每輛通過例行試驗的車輛與型式試驗驗證的設計標準相符合。 本標準不包括用以驗證耐久性或可靠性的試驗項目。
GB/T 25123的本部分規(guī)定了電力傳動的軌道機車車輛和公路車輛(以下簡稱機車車輛)上,除電子變流器供電的交流電動機之外的旋轉電機。這些機車車輛可從外部電源或內部電源獲得動力。本部分的目的是通過試驗確認電機的性能,并為評定電機對某一規(guī)定負載的適應性以及與其他電機進行比較提供依據(jù)。可按GB/T 25117.2選擇進一步的試驗,為避免重復,一些型式檢驗和研究性試驗可在聯(lián)合試驗臺上進行。
GB/T 25123的本部分適用于驅動軌道機車車輛和公路車輛的由電子變流器供電的交流電動機。本部分為通過試驗確定電動機的性能并評定該電動機對某一規(guī)定工作制的適應性以及與其他電動機進行比較提供依據(jù)。可按照GB/T 25117.1、GB/T 25117.3選擇進一步的試驗,為避免重復,一些型式檢驗項目和研究性試驗項目可在聯(lián)合試驗臺上進行。按照5.1的要求,電動機設計者和對應的變流器設計者之間應相互協(xié)作。
GB/T 25123的本部分適用于與電子變流器相連的用于軌道機車車輛和公路車輛電力牽引的永磁同步電機(電動機或發(fā)電機),包括以下四種電機:a)牽引電動機:用于驅動軌道機車車輛和公路車輛的電動機;b)主發(fā)電機:給機車車輛上的牽引電動機供電的發(fā)電機;c) 輔助電動機:GB 755不涉及的驅動壓縮機、風扇、輔助發(fā)電機或其他輔助機械的電動機;d)輔助發(fā)電機:GB 755不涉及的給空調、采暖、照明、蓄電池等輔助設備供電的發(fā)電機。本部分為通過試驗確定電機的性能并評定該電機對某一規(guī)定工作制的適應性以及與其他電機進行比較提供依據(jù)。本部分涉及的電動機的供電電源為電子變流器,涉及的發(fā)電機的輸出與整流器或變流器相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