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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爆破作業和爆破作業單位購買、運輸、貯存、使用、加工、檢驗與銷毀爆破器材的安全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各種民用爆破作業和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從事的非軍事目的的工程爆破。
本標準適用于使用氣態和/或液態燃料燃燒系統的開式循環燃氣輪機動力裝置,也適用于閉式循環和半閉式循環燃氣輪機動力裝置。并且適用于聯合循環動力裝置中的燃氣輪機或與其他熱回收系統相連的燃氣輪機。對于采用自由活塞燃氣發生器或特殊熱源(例如化學工藝合成氣、高爐氣)的燃氣輪機,本標準可用作依據,但需要進行適當修改。對于有排放控制和/或動力增大裝置的燃氣輪機的驗收試驗,本標準同樣適用,所述裝置以流體注入和/或進氣處理為基礎,如果需要進行試驗的供貨合同范圍包括該類系統,則試驗程序要考慮這些系統。根據試驗的目的,對比試驗會有許多不同情況。本標準還可用于驗證燃氣輪機性能差別的對比試驗,主要用于改造、升級或大修前后的試驗,但沒有特別提及這些內容。本標準還包括測定以下性能參數,并修正到參考條件:a) 電功率或機械功率(排氣功率,若只供應燃氣);b) 熱效率或熱耗率;c) 透平排氣能量(可用排氣溫度和流量代替)。設備供應商與采購方在合同中規定的所有其他性能參數,都應在具體試驗程序以及供應商標準制造試驗程序中作相應考慮。本標準規定了燃氣輪機性能試驗的準備和執行,描述了測量方法、相關儀器及其校驗,定義了燃氣輪機運行條件、邊界條件及其限值以及標準條件(3.9)。若在采購之際未確定其他條件,應將標準條件用作參考條件。本標準還包含了測量數據記錄與處理、試驗結果計算和修正以及試驗結果不確定度計算。本標準沒有述及試驗允差,因為它屬于商務條款,不是以測量結果統計分析為基礎。需要在合同中規定采用允差的方法,以驗證試驗結果是否符合保證值。對于測定排氣能量和/或流量的可選試驗,由于終的這些數值是根據燃氣輪機能量平衡確定的,應將能量平衡中的關鍵參數限制在本標準規定的限值以內,以盡量降低不確定度。本標準不適用于:a) 排放試驗;b) 噪聲試驗;c) 振動試驗;d) 燃氣輪機具體部件性能;e) 動力增大裝置和輔助系統(例如進氣冷卻裝置、燃料氣體壓縮機等)性能;f) 以研發為目的進行的試驗;g) 基本保護裝置的充分性;h) 控制系統和保護系統性能;i) 運行特性(啟動特性、可靠性試驗等)。
本標準適用于家用及類似用途的機電式接觸器,其主觸頭用于連接額定電壓不超過交流440 V(線電壓)、使用類別AC-7a下額定工作電流小于或等于63 A、使用類別AC-7b和AC-7c下額定工作電流小于或等于32 A、額定限制短路電流小于或等于6 kA的電路。本標準所涉及的接觸器一般不用于分斷短路電流,所以在設備安裝時應配備適當的短路保護電器(見9.3.4)。本標準不適用于下述電器:——符合IEC 60947-4-1的接觸器;——半導體接觸器;——特殊用途的接觸器;——接觸器的輔助觸頭,其要求見IEC 60947-5-1。本標準規定了:a) 接觸器的特性;b) 接觸器應符合的要求:1) 操作和性能;2) 介電性能;3) 外殼防護等級(如適用);4) 結構;5) 電磁兼容性。c) 驗證滿足上述要求所采用的試驗及試驗方法;d) 試驗程序及試品數量;e) 接觸器或制造商樣本中應提供的信息。
本標準適用于汽輪發電機組單機發電容量百萬千瓦級及以下的壓水堆核電廠常規島的防火設計。
1.0.1 為適應我國疾病預防控制事業的發展,保證省、地(市)、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以下簡稱 “疾控中心”)建筑在設計、施工和驗收方面符合使用功能、安全、衛生、節能、環保等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規范。1.0.2 本規范適用于疾控中心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的建筑設計、施工和驗收。本規范不適用于生物安全四級實驗室。1.0.3 疾控中心的建設,必須堅持科學、合理、實用、規范的原則,應正確處理現狀與發展、需要與可能的關系。應在滿足基本功能、實現工藝設計要求的同時,體現標準化、智能化、人性化的特點。1.0.4 疾控中心的建設應符合現行有關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設標準的規定。1.0.5 有生物安全要求的實驗室,應符合現行標準《生物安全實驗室建筑技術規范》GB 50346、《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的有關規定。動物實驗室應符合現行標準《實驗動物環境及設施》GB 14925及《實驗動物設施建筑技術規范》GB 50447的有關規定。1.0.6 疾控中心建筑的設計、施工和驗收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本規范適用于沉管法施工的隧道工程的施工及質量驗收。
本規程適用于城鎮排水管渠與泵站的運行和維護。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遷建及設備大修的真空制鹽工廠整體安裝設備和現場組焊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包括鹵水凈化、蒸發結晶、脫水、干燥、包裝、儲運工序和副產品芒硝及石膏等的生產設備以及與之配套的循環水設備。其他類似采用真空蒸發制鹽工藝及裝置生產的無機鹽(如芒硝)的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亦可參照本規范執行。熱壓制鹽工程的施工及驗收參照本規范執行。本規范未包括供熱、發電、機修、供水(不含制鹽循環水)、自控、電氣等和國外設備的安裝,其施工及驗收,應按有關現行或行業標準的規定和國外隨機技術條件(含設計圖)的規定執行。本規范涉及的管道安裝工程,其施工與驗收,應按現行標準GB 50235《工業金屬管道工程施工規范》、GB 50184《工業金屬管道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和GB 50236《現場設備、工業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規范》的相關規范規定執行。本規范所引用的標準,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標準,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規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標準,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規范。
本標準規定了以下領域的術語:灌溉、農田排水、村鎮供水排水、泵站工程、灌溉排水建筑物、牧區水利、農村水土環境與生態、灌區管理、中國古代農田水利等有關技術術語。本標準適用于農田水利工程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管理與試驗研究,農村水土環境保護與改善等。
本標準適用于各類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管理。本標準所述的質量通病,是指在水利水電工程施工過程中,經常發生和普遍存在的不符合或行業現行技術標準規定的質量問題。
本部分規定了閥門組件的功能鑒定要求和準則,包括鑒定原則、鑒定方法和鑒定文件要求。被鑒定的閥門組件可以是分開的部件也可以是所有部件的組合。本部分適用于核電廠中執行安全功能的閥門組件的功能鑒定。本部分不適用于調節閥門組件的鑒定。
本標準規定了敞開式全斷面巖石巷道掘進機的術語和定義、型式與基本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在圍巖較完整,有一定自穩性的中硬巖、硬巖中運用的敞開式全斷面巖石巷道掘進機。
本部分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火力發電工程建設項目(含核電站常規島)建筑、安裝、調試等安全生產工作。
本規程規定了變電站(含開關站、換流站)施工過程中為確保施工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應遵守的安全施工要求和應采取的措施。本規程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的交流1000kV及以下變電站、直流±800kV及以下換流站工程的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