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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859的本部分規定了使用可控和(或)不可控電子閥器件的所有半導體電力變流器和半導體電力開關的性能。電子閥器件主要有半導體器件,包括不可控器件(即整流二極管)和可控器件(即各種晶閘管和功率晶體管)。可控器件可反向阻斷或反向導通,可借助電流、電壓或光控制。假設非雙穩器件在開關狀態下工作。本部分主要從總體上規定對變流器的基本要求,以及適用于把交流電變換為直流電或把直流電變換為交流電的電網換相變流器的要求。假如其他類型的電力電子變流器尚無產品標準,本部分的內容也適用。這些特定的要求適用于進行功率變換、換相(例如:半導體自換相變流器)或特殊用途(例如:直流電動機傳動用半導體變流器 )的半導體電力變流器,或已知特性的組合(例如:電傳動機車車輛用直接直流變流器)。本部分適用于未被專用產品標準涵蓋或特殊性能未被專用產品標準涵蓋的所有電力變流器。電力變流器的專用產品標準應參考本部分。
本部分界定了鐵道車輛(以下簡稱車輛)的種類、方向和位置、主要尺寸、重量、性能及參數、試驗等綜合性方面的名詞的術語。 本部分適用于有關鐵道車輛的標準、技術文件及科技出版物等。
本標準規定了全社會經濟活動的分類與代碼。本標準適用于在統計、計劃、財政、稅收、工商等宏觀管理中,對經濟活動的分類,并用于信息處理和信息交換。
本標準規定了我國職業的分類結構、類別、代碼及說明。本標準適用于按職業分類的各種普查、調查統計及行政管理和國內外信息交流等。
GB/T 7404的本部分規定了電力機車、地鐵車輛用閥控式鉛酸蓄電池(以下簡稱蓄電池)的符號、產品分類與命名、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等。本部分適用于電力機車、地鐵車輛和輕軌車輛的緊急負載及輔助用電設備所用的蓄電池。
GB/T 7404的本部分規定了內燃機車用閥控式鉛酸蓄電池(以下簡稱蓄電池)的產品分類與命名、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等。本部分適用于內燃機車的起動及輔助用電設備所使用的閥控式鉛酸蓄電池。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列車進、出站時站臺的噪聲限值、混響時間、測量方法和試驗報告的主要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城市軌道交通系統中地鐵和輕軌車站的聲學環境設計和評價。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軌道交通列車噪聲限值、測量方法和試驗報告的主要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城市軌道交通系統中地鐵和輕軌列車的設計、制造和檢驗。
本標準規定了由車輪支持和導向的城市軌道交通車輛(以下簡稱車輛)制成后的投入使用前的檢查與試驗規則。這些車輛由其內部控制的旋轉電動機或直線電動機提供動力。 該試驗方法適用于下列車輛: ——由外部直流電源供電的交流傳動車輛; ——帶司機室拖車或中間車輛,這種車輛沒有安裝動力設備或牽引電動機,但其設計與同一列車中動車相類似,并且裝有一些與安裝在動車上的電氣和/或氣動設備相連接的同類設備。 本標準的目的在于車輛組裝完成后投入使用前,通過檢查與試驗驗證達到下列要求: 車輛型式試驗的結果與用戶和制造商雙方簽訂的合同相符合; 每輛通過例行試驗的車輛與型式試驗驗證的設計標準相符合。 本標準不包括用以驗證耐久性或可靠性的試驗項目。
本標準規定了軌道車輛空調機組(以下簡稱“空調機組”)的術語和定義、型式和基本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于軌道車輛運行速度小于或等于200km/h的空調機組。運行速度大于200km/h的軌道車輛空調機組可參照執行。
GB/T 21413的本部分規定了軌道交通機車車輛主電路、輔助電路、控制電路和指示電路上電氣設備的一般使用條件和要求。本部分目的在于盡可能規范機車車輛電氣設備中具有共性的規則和要求,以達到對設備要求和試驗的一致性,從而避免按不同的標準進行試驗。本部分涉及了所有與正常使用條件下預期環境條件、結構、性能及相應的一般性試驗相關的要求,以及受到廣泛關注和應用的特殊領域如溫升、介電特性等。當本部分與相關產品標準的某些要求不一致時,優先考慮產品標準的要求。
GB/T 21561的本部分規定了干線機車車輛受電弓從接觸網系統集取電流的通用特性,也規定了受電弓(除絕緣子外)應進行的試驗。本部分適用于干線機車車輛受電弓。本部分不適用于對安裝在車頂上受電弓所進行的絕緣配合試驗。本部分不適用于地鐵和輕軌車輛受電弓。
GB/T 21562的本部分為GB/T 21562-2008規定的從邀標/招標到運營驗證等系統整個生命周期活動中機車車輛的RAM要求的應用提供指導。本部分適用于機車車輛(含動車組)的用戶/運營者和主要供應商,主要規定了下列內容:--機車車輛的用戶/運營者負責完成的工作:? 詳細說明RAM需求,從終用戶需求、服務可用性和經濟性方面來規定運營類型;? 評估不同的投標者,根據規定的RAM文檔,在共同的基礎上來評估RAM的需求;? 在設計/開發階段,通過逐步詳細檢查RAM活動執行過程中輸出的、規定的RAM文件,確認機車車輛是否滿足RAM要求;驗證交付的機車車輛滿足規定RAM的需求。--機車車輛的主要供應商負責完成的工作:? 了解用戶/運營者對RAM的需求;? 在投標時,提供真實的業績,通過執行初步的RAM分析展示其提供的產品能滿足RAM需求;? 在設計/開發階段,提供真實的業績,通過執行詳細的RAM分析展示其所提供的產品能滿足RAM需求;? 舉證交貨的產品滿足RAM需求。對于LCC模型,本部分僅規定了所必需的關鍵RAM參數。本部分不包括下列內容:--與不同的RAM需求相關的RAM數值(但5.4提供簡單的活動導則以便更深入的決策和選擇適當的數值);--具體的RAM文檔和活動(但本部分給出了記錄RAM分析輸出的典型數據和文件模板的示例)。
本標準規定了對安裝在軌道機車車輛上的設備進行沖擊和隨機振動試驗的要求。由于軌道運行環境的影響,車上的設備將承受沖擊和振動。為確保設備的運行質量,在裝車前應模擬設備使用環境條件對其進行一定時間的試驗。可采用多種方法進行模擬長壽命振動試驗,這些方法各有利弊,其中常用的有:a) 振幅增強法:增大振幅,減少試驗時間;b) 時間壓縮法:保留原始振幅,減少試驗時間(提高試驗頻率);c) 振幅抽取法:當振幅低于特定值時,剔除其在原始數據中所占的時間段。本標準采用上述a)所述的“振幅增強法”,與第2章中的引用文件一起,規定了用于軌道機車車輛上的設備進行振動試驗時的默認試驗步驟。但是,制造商和用戶也可根據事先達成的協議采用其他標準進行試驗,在此情況下,可不按本標準進行驗證。若能獲取有效的現場信息,則可按附錄A的方法進行試驗。若所采用的其他標準的試驗量級低于本標準要求,則該設備被部分證明適合于本標準(僅當在現場條件下獲取的功能振動試驗量級小于或等于試驗報告中的規定值時)。本標準主要用于軌道系統上的機車車輛,也可用于其他場合。對于采用充氣輪胎或無軌電車之類的其他運輸系統,因沖擊振動水平明顯不同于軌道系統,制造商和用戶應在招標時就試驗量級達成協議。宜按附錄A中的指南來確定沖擊時間/幅值和振動頻譜。當試驗量級低于本標準時,則無法充分證明被試設備符合本標準要求。如無軌電車,其車體安裝的設備可按本標準1類要求進行試驗。本標準適用于單軸試驗。如在事先征得制造商和用戶同意后,也可進行多軸試驗。本標準僅根據設備在車上的安裝位置將試驗等級分為以下3類(參見附錄B):——1類車體安裝:? A級車體上(或下部)直接安裝的柜體、組件、設備和部件;? B級車體上(或下部)直接安裝的柜體內部的組件、設備和部件。——2類轉向架安裝:? 安裝在軌道機車車輛轉向架上的柜體、組件、設備和部件。——3類車軸安裝:? 安裝在軌道機車車輛輪對裝置上的組件、設備和部件或總成。試驗費用取決于被試設備的重量、形狀和復雜程度,故在招標時制造商可提出符合本標準要求且更為經濟有效的試驗方法。采用商定的替代方法后,制造商有責任向用戶或其代表證明該替代方法符合本標準的要求。一旦采用替代方法,則不應按本標準要求出具證書。本標準適用于評估安裝在機車車輛主結構上的設備(和/或安裝在其上的部件),不適用于對主結構的組成設備進行試驗。本標準所述的主結構是指車體、轉向架和車軸。在某些情況下,用戶可能會要求完成一些附加或特殊試驗,如:a) 安裝或連接在已知的可能產生固定振動頻率的振源上的設備。b) 對牽引電動機、受電弓、受電靴及設計用于傳遞力和(或)力矩的懸掛部件和機械零件等設備,可能要按其特殊要求進行試驗以確定其能應用于軌道機車車輛上。在此情況下,所有需要進行的試驗都應在招標時一一協定。c) 在用戶指定的特殊環境下使用的設備。
GB/T 24338的本部分規定了整個軌道系統(包括城市軌道交通系統)對外界發射(簡稱“系統發射”)的限值和測量方法。本部分適用于整個軌道系統但不包括整個深入地下且發射不影響地面的軌道系統。本部分的具體規定與GB/T 24338.1的通用規定一起使用。
GB/T 25123的本部分規定了電力傳動的軌道機車車輛和公路車輛(以下簡稱機車車輛)上,除電子變流器供電的交流電動機之外的旋轉電機。這些機車車輛可從外部電源或內部電源獲得動力。本部分的目的是通過試驗確認電機的性能,并為評定電機對某一規定負載的適應性以及與其他電機進行比較提供依據。可按GB/T 25117.2選擇進一步的試驗,為避免重復,一些型式檢驗和研究性試驗可在聯合試驗臺上進行。
GB/T 25123的本部分適用于驅動軌道機車車輛和公路車輛的由電子變流器供電的交流電動機。本部分為通過試驗確定電動機的性能并評定該電動機對某一規定工作制的適應性以及與其他電動機進行比較提供依據。可按照GB/T 25117.1、GB/T 25117.3選擇進一步的試驗,為避免重復,一些型式檢驗項目和研究性試驗項目可在聯合試驗臺上進行。按照5.1的要求,電動機設計者和對應的變流器設計者之間應相互協作。
GB/T 25123的本部分適用于與電子變流器相連的用于軌道機車車輛和公路車輛電力牽引的永磁同步電機(電動機或發電機),包括以下四種電機:a)牽引電動機:用于驅動軌道機車車輛和公路車輛的電動機;b)主發電機:給機車車輛上的牽引電動機供電的發電機;c) 輔助電動機:GB 755不涉及的驅動壓縮機、風扇、輔助發電機或其他輔助機械的電動機;d)輔助發電機:GB 755不涉及的給空調、采暖、照明、蓄電池等輔助設備供電的發電機。本部分為通過試驗確定電機的性能并評定該電機對某一規定工作制的適應性以及與其他電機進行比較提供依據。本部分涉及的電動機的供電電源為電子變流器,涉及的發電機的輸出與整流器或變流器相連。
本標準規定了道砟清篩機的使用條件、技術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運行考核、作業性能試驗、整機的標志、包裝和運輸。本標準適用于標準軌距線路道砟清篩用線路道砟清篩機、道岔道砟清篩機、邊坡道砟清篩機,非標準軌距道砟清篩機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電力機車、電力動車組主變流器用水散熱器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等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電力機車、電力動車組主變流器用新造水散熱器的設計、制造和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