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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建筑給水排水設備和器材,包括衛生器具,水嘴,加壓、調節和貯存設備,加熱貯熱設備,地漏,檢查井,建筑水處理設備,游泳池、游樂池設備,冷卻設備,水景設備,雨水利用設備,管材,管件,閥門,計量、檢測儀表等方面的專用術語。本標準適用于建筑給水排水設備和器材的專用術語。
本標準界定了供暖、通風、空調、凈化設備的構造、性能通用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適用于供暖、通風、空調、凈化設備的設計、生產和應用,也適用于供暖、通風、空調、凈化設備的科研、教學和出版工作。本標準不適用于鍋爐等熱源設備和交通工具使用的供暖設備、消煙、排毒設備和通用的風機等通風設備以及交通工具和特殊用途的空調設備。
本部分規定了電動機驅動的采用蒸氣壓縮制冷循環應用于工業或商業及類似用途的冷水(熱泵)機組(以下簡稱“機組”)的術語和定義、型式與基本參數、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和貯存等。 本部分適用于制冷量為50 kW以上的集中空調或工藝用冷水的機組,也適用于為防止因室外氣溫降低而引起凍結、在水中溶解化學藥劑作載冷(熱)的機組。以發動機(柴油機或燃氣機)或透平發動機(蒸汽輪機或燃氣輪機)驅動的機組可參照執行。 本部分不適用于飲用水、飲料及不以水作載冷(熱)劑的工業專用的機組。
GB/T 18430的本部分規定了電動機驅動的采用蒸氣壓縮制冷循環應用于戶用及類似用途的冷水(熱泵)機組(以下簡稱“機組”)的術語和定義、型式與基本參數、要求、試驗、檢驗規則、標志、包裝和貯存。本部分適用于制冷量不大于50 kW的戶用及類似用途的冷水(熱泵)機組。
本標準界定了制冷術語。本標準適用于制冷的產品制造、工程設計、施工、維護管理以及科研、教育等領域。
本標準規定了風管送風式空調(熱泵)機組(以下簡稱“空調機”)的術語和定義、型式和基本參數、要求、試驗、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本標準適用于風管送風式空調(熱泵)機組。
本標準規定了多聯式空調(熱泵)機組(以下簡稱“機組”)的術語和定義、型式、型號和基本參數、要求、試驗、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本標準適用于使用GB/T 7778規定的A1類制冷劑的多聯式空調(熱泵)機組。使用A2L類制冷劑的機組及雙制冷循環系統和多制冷循環系統可參照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水(地)源熱泵機組(以下簡稱“機組”)的術語和定義、型式和基本參數、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以電動機械壓縮式制冷系統,以循環流動于地埋管中的水或水井、湖泊、河流、海洋中的水或生活污水及工業廢水或共用管路中的水為冷(熱)源的水源熱泵機組。
本標準規定了潔凈手術室或其他類似的有微生物控制要求場所用空氣調節機組(以下簡稱“空調機組”)的定義、型式和基本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于直接蒸發式或冷水式或兩者組合在一起的潔凈手術室用空氣調節機組。
本標準規定了軌道車輛空調機組(以下簡稱“空調機組”)的術語和定義、型式和基本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于軌道車輛運行速度小于或等于200km/h的空調機組。運行速度大于200km/h的軌道車輛空調機組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單元式空氣調節機的安全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制冷量大于等于7000W、額定電壓小于600V交流電源的空氣冷卻和水冷卻的單元式空氣調節機(單冷型、熱泵型、帶輔助電加熱的熱泵型及純電加熱制熱型)。本標準也適用于多聯式空調(熱泵)機組、風管送風式空調(熱泵)機組、屋頂式風冷空調(熱泵)機組、除濕機、熱泵熱水機、全新風空調熱泵機組等。本標準不適用于非機械制冷方式的單元式空氣調節機。
本文件規定了蒸氣壓縮循環水源高溫熱泵機組(以下簡稱“機組”)的型式和基本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文件適用于工業及商業用途的、采用以電動機驅動的蒸氣壓縮式系統、使用側出水溫度不低于55 ℃的水源熱泵機組。
本標準規定了水-水熱泵機組熱力學完善度計算方法中的術語和定義、計算參數、計算參數的獲取和計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蒸汽壓縮循環式冷熱水型水源熱泵機組和水冷式冷(熱)水機組(以下簡稱\"機組\")的熱力學完善度的計算、
本標準規定了水(地)源熱泵機組能效限定值、節能評價值、能效等級、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本標準適用于以電動機械壓縮式系統并以水為冷(熱)源的戶用、工商業用和類似用途的水(地)源熱泵機組。本標準不適用于單冷型和單熱型水(地)源熱泵機組。
本標準規定了第一類溴化鋰吸收式熱泵機組(以下簡稱“機組”)的術語和定義、型式與基本參數、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和貯存等。本標準適用于以蒸汽、燃氣、燃油等為加熱源的單、雙效型機組,以煙氣、熱水和導熱油等為加熱源的機組可以參照執行。
GB/T 36160的本部分規定了以氣體或者液體燃料為主的分布式冷熱電能源系統制冷和供熱單元的分類組成、評價指標、系統配置要求、運行優化及管理。本部分適用于采用氣體或者液體燃料為一次能源的分布式冷熱電能源系統,制冷和供熱單元的選型、設計優化和運行管理。其中,樓宇分布式供能站原動機單機容量小于或等于10 MW;區域分布式供能站原動機單機容量小于或等于25 MW。本部分所用評價指標以燃氣為主,液體燃料在相同技術條件下可參照執行。評價指標中不包括補充冷熱設備輸出的能量和輔助系統消耗的能量。本部分不適用于已投入運行的分布式冷熱電能源系統的測試統計評價。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水源熱泵空調機組(以下簡稱空調機組)的型式與基本參數、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貯存和運輸。本標準適用于船舶和海洋平臺上以海水或船舶中央冷卻水系統淡水為冷(熱)源,采用蒸氣壓縮式制冷循環方式對空氣進行冷卻或加熱的空調機組的設計、制造和驗收。海洋平臺上安裝的熱泵空調機組可參考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低環境溫度空氣源熱泵(冷水)機組的能效等級、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采用電動機驅動的、低環境溫度運行的風-水型低環境溫度空氣源熱泵(冷水)機組、供暖用低環境溫度空氣源熱泵熱水機、供暖用低溫型商業或工業用及類似用途的熱泵熱水機。本標準不適用于低環境溫度空氣源多聯式空調機組和風-風型低環境溫度空氣源熱泵機組。
本文件規定了熱泵型新風環境控制一體機(以下簡稱“環控機”)的術語和定義,分類與標記,一般要求,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文件適用于采用電動機壓縮式熱泵機組作為冷熱源的環控機。
為減少民用建筑受噪聲影響,保證民用建筑室內有良好的聲環境,制定本規范。本規范適用于城鎮新建、改建和擴建的住宅、學校、醫院、旅館、辦公建筑及商業建筑等六類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聲、吸聲、減噪設計。其他類建筑中的房間,根據其使用功能,可采用本規范的相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