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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于設計安裝在戶內或戶外且運行在頻率50 Hz、電壓為3 000 V及以上的系統中的交流斷路器。本標準僅適用于三相系統中的三極斷路器和單相系統中的單極斷路器。用于單相系統中的兩極斷路器及用于頻率低于50 Hz時應遵從制造廠和用戶之間的協議。本標準也適用于斷路器的操動機構和其輔助設備。然而,本標準不涉及僅依靠人力操動合閘機構的斷路器,因為它不能規定額定短路關合電流,而且從安全的角度考慮,這種僅靠人力操作的方式是不應該提倡的。具有預定的極間不同期性的斷路器見GB/T 30846 — 2014;具有單極自動重合閘功能的斷路器包含在本標準的范圍內。本標準不涉及用于電力牽引設備的移動電站中的斷路器,它們包含在IEC 60077[1]<上標1)>中。安裝在發電機和升壓變壓器之間的發電機斷路器也不包含在本標準的范圍內。感性負載開合包含在GB/T 29489—2013中。涉及具有機械脫扣裝置或不能失效的裝置的自脫扣斷路器可參照本標準。與線路串聯電容器及其保護設備并聯作為旁路開關的斷路器不包含在本標準的范圍內。它們包含在 GB/T 28565—2012 和 IEC 60143-2[3]中。
本部分規定了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基本術語。本部分適用于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相關標準的制修訂以及其他相關技術文件的編制和技術交流活動。
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電壓3.6 kV~40.5 kV,頻率為50 Hz,安裝于戶內或戶外且具有關合和開斷電流額定值的三極交流負荷開關和隔離負荷開關。本標準也適用于三相系統用單極負荷開關。本標準也適用于這些負荷開關的操動機構及其輔助設備。隔離負荷開關的隔離功能也應滿足GB/T 1985-2014。本標準不涉及僅依靠人力儲能操作的負荷開關。本標準中的一般原則和規定也適用于單相系統中的單極負荷開關。絕緣試驗以及關合和開斷試驗的要求應滿足規定使用場合的要求。本標準規定了配電系統中使用的通用、專用和特殊用途負荷開關的要求。假設根據制造商的說明書進行分閘和合閘操作,開斷操作后可以立刻進行一個關合操作,但是關合操作后不能立刻進行開斷操作,因為開斷的電流可能超過負荷開關的額定開斷電流。
GBT 3859的本部分規定了使用可控和(或)不可控電子閥器件的所有半導體電力變流器和半導體電力開關的性能。電子閥器件主要有半導體器件,包括不可控器件(即整流二極管)和可控器件(即各種晶閘管和功率晶體管)。可控器件可反向阻斷或反向導通,可借助電流、電壓或光控制。假設非雙穩器件在開關狀態下工作。本部分主要從總體上規定對變流器的基本要求,以及適用于把交流電變換為直流電或把直流電變換為交流電的電網換相變流器的要求。假如其他類型的電力電子變流器尚無產品標準,本部分的內容也適用。這些特定的要求適用于進行功率變換、換相(例如:半導體自換相變流器)或特殊用途(例如:直流電動機傳動用半導體變流器 )的半導體電力變流器,或已知特性的組合(例如:電傳動機車車輛用直接直流變流器)。本部分適用于未被專用產品標準涵蓋或特殊性能未被專用產品標準涵蓋的所有電力變流器。電力變流器的專用產品標準應參考本部分。
本標準規定了混凝土砌塊和混凝土多孔(空心)磚的術語和定義、尺寸偏差、外觀質量、抗壓強度、抗折強度、塊體密度、空心率、含水率、吸水率、相對含水率、干燥收縮值、軟化系數、碳化系數、抗凍性和抗滲性的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建筑工程用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混凝土實心砌塊和混凝土多孔(空心)磚(以下統稱塊材);水利、交通、市政等構筑物用混凝土砌塊(磚)可參照執行。
GB 4706.1-2005的該章用下述內容代替:GB 4706的本部分適用于由電機驅動的工業和商業用真空吸塵器的安全,這些器具包括帶有或不帶附件的濕式、干式或濕干兼有的便攜式器具和駐立式器具。例如從工作臺和機器上抽吸的灰塵或類似污物。其單相器具額定電壓不超過250V,其他器具額定電壓不超過480V。本部分也適用于收集有危險的灰塵器具,有危險的灰塵包括石棉,或附加要求使用的液體。本部分也適用于除電動機以外其他驅動形式的器具,但必須考慮其作用。對于電池供電的器具應參考IEC 60355-2-72.
本標準規定了電動振動發聲系統(設備)的性能特性和性能試驗條件,并給出了能夠由設備制造者提供的附加的設備特性一覽表(見附錄A)。這些資料可供用戶或設備規范的制定者在考慮到設備實際應用的同時來選擇所述的系統。本標準適用于產生正弦、隨機和脈沖的直線振動設備。
本標準規定了家用和類似用途制冷器具的術語和定義、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志、包裝、運輸等。本標準適用于由工廠裝配,內部采用空氣自然對流或強制對流方式進行冷卻的家用和類似用途的制冷器具(以下稱器具)。
本標準規定了地面用晶體硅光伏組件設計鑒定和定型的要求,該組件是在GB/T 4797.1中所定義的一般室外氣候條件下長期使用。本標準僅適用于晶體硅組件,有關薄膜組件和其他環境條件如海洋或赤道環境條件的標準正在考慮之中。 本標準不適用于帶聚光器的組件。 本試驗程序的目的是在盡可能合理的經費和時間內確定組件的電性能和熱性能,表明組件能夠在規定的氣候條件下長期使用。通過此試驗的組件的實際使用壽命期望值將取決于組件的設計以及它們使用的環境和條件。
本標準規定了使用防護熱板裝置測定板狀試件穩態傳熱性質的方法以及傳熱性質的計算。 本方法是測量傳熱性質的絕對法或仲裁法,只需要測量尺寸、溫度和電功率。符合本標準試驗方法的報告,試件的熱阻不應小于0.1m<上標 2>·K/W,且厚度不超過1.7.4的要求。試件的熱阻下限可以低到 0.02m<上標 2>·K/W,但不一定在全部范圍內達到1.5.3所述的準確度。如果試件僅滿足1.8.1的要求,試驗結果表示試件的熱導率和熱阻或傳遞系數。如果試件滿足1.8.2的要求,試驗結果可表示被測試件的平均可測導熱系數。如果試件滿足1.8.3的要求,試驗結果可表示被測材料的導熱系數或表觀導熱系數。
本部分規定了使用熱流計裝置測定板狀事件穩態傳熱性質的方法和傳熱性質的計算。本方法是根據被測試件與標準試件熱阻相比較而得出的一種間接或相對的方法。符合本標準試驗方法的報告,試件的熱阻應大于0.1㎡?K/W,且厚度滿足1.7.2的要求。如果試件滿足1.8.1的要求,結果應表達成試件的熱導率和熱阻。如果試件滿足1.8.2的要求,結果應表達成試件的平均導熱系數。如果試件滿足1.8.3的要求,結果可表達成材料的導熱系數或表觀導熱系數。
本標準規定了紙、紙板和紙漿試驗前溫濕處理和試驗的標準大氣條件。本標準適用于所有紙、紙板和紙漿樣品的處理和測試。注1:QB/T 3703中規定紙漿手抄紙頁以散濕方式進行處理。
本標準規定了使用圓球裝置測定顆粒狀或粉狀材料穩態傳熱性質的方法。本標準適用于表觀導熱系數范圍為(0.02~1.00)W/(m·K)干燥材料傳熱性質的測定。
本標準規定了交流電風扇和調速器的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及貯存。本標準適用于單相額定電壓不超過250 V,其他額定電壓不超過480 V,由交流電動機驅動的臺扇、壁扇、臺地扇、落地扇、吊扇、頂扇、轉頁扇、柱式扇和裝飾型吊扇及其調速器。本標準不適用于其他特殊條件下使用的電風扇。
本標準規定了裝用點燃式發動機的摩托車排氣污染物、蒸發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以及曲軸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裝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本標準規定了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三輪摩托車排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以及污染控制裝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本標準規定了摩托車型式檢驗的要求、生產一致性的檢查與判定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以點燃式發動機為動力,大設計車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摩托車,和以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大設計車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三輪摩托車。
本標準規定了用于不超過250 V的單相交流線路上,輸入功率不超過500 W,葉輪直徑不超過0.5 m,由單相交流電動機驅動的,用作機械通風的家用和類似用途的交流換氣扇及其調速器(以下簡稱換氣扇)的定義、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本標準適用于隔墻型(A型)換氣扇;自由進氣型(B型)換氣扇;自由排氣型(C型)換氣扇;全導管型(D型)換氣扇。本標準不適用于其他用途的換氣扇,包括:專門為工業用設計的換氣扇;預定用于特殊條件,例如腐蝕性或爆炸性大氣(粉塵、蒸汽或氣體)存在的地方用的換氣扇;用于空氣加熱器、冷凍設備或空氣調節器的換氣扇;裝入器具中(如爐灶、吸油煙機和微波烹調器具)的換氣扇;車輛、船舶或者航空器用換氣扇。
本標準適用于電容式濕敏元件與濕度傳感器。
本標準規定了單元式空氣調節機的術語和定義、型式和基本參數、要求、試驗、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本標準適用于名義制冷量大于等于7000W的單元式空氣調節機。
本標準規定了輕便摩托車排氣污染物、蒸發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以及曲軸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裝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本標準規定了輕便摩托車型式檢驗的要求、生產一致性的檢查與判定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以點燃式發動機為動力,發動機排量不大于50 ml、大設計車速不大于50 km/h的兩輪或三輪輕便摩托車。
本標準規定了裝用點燃式發動機的輕型汽車,在常溫和低溫下排氣污染物、雙怠速排氣污染物、曲軸箱污染物、蒸發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車載診斷(OBD)系統(簡稱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測量方法。本標準規定了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輕型汽車,在常溫下排氣污染物、自由加速煙度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測量方法。本標準規定了輕型汽車型式核準的要求,生產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檢查與判定方法。本標準也規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氣(LPG)或天然氣(NG)輕型汽車的特殊要求。本標準也規定了作為獨立技術總成、擬安裝在輕型汽車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裝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準規程。本標準也規定了排氣后處理系統使用反應劑的汽車的技術要求,以及裝有周期性再生系統汽車的排放試驗規程。本標準適用于以點燃式發動機或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大設計車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輕型汽車(包括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在制造廠的要求下,大總質量超過3 500 kg但基準質量不超過2 610 kg的M<下標1>、M<下標2>和N<下標2>類汽車可按本標準進行型式核準;對已獲得本標準型式核準的車型,在滿足相應要求時可擴展至基準質量不超過2 840 kg的M<下標1>、M<下標2>、N<下標1>和N<下標2>類汽車。本標準不適用于已根據GB 17691-2005的規定獲得第V階段型式核準的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