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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燃機 灰鑄鐵氣缸蓋和機體鑄件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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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用CFR辛烷值試驗機測定汽油辛烷值(馬達法)的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點燃式發動機燃料馬達法辛烷值的測定,不適用于主要由含氧化合物組成的燃料及其燃料組分。
本標準規定了內燃機產品名稱及其型號編制規則。本標準適用于往復式內燃機(以下簡稱內燃機),其他型式的內燃機亦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往復式內燃機(以下簡稱內燃機)的旋轉方向和氣缸編號的標志方法及氣缸蓋裝在發動機上或拆下時氣缸蓋上氣門標志方法。 本標準還規定了直列式內燃機右機、左機及發動機各方位的定義,以便用來描述裝在發動機上各零部(附)件的位置。 本標準適用于陸用、鐵路牽引用和船用往復式內燃機,但不適用于用作驅動農業拖拉機、道路車輛和飛機用發動機。可用于筑路機和推土機、工業用卡車動力以及目前尚無合適標準的其它用途的發動機。
GB/T 1147的本部分規定了中小功率內燃機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本部分適用于道路車輛、船舶、農用拖拉機和林業機械、工程機械、發電機組、排灌機械用中小功率內燃機(以下簡稱內燃機),其他目前尚無合適標準可用的中小功率內燃機也可參照執行。
GB/T 1147的本部分規定了中小功率內燃機的試驗方法。本部分適用于道路車輛、船舶、農用拖拉機和林業機械、工程機械、發電機組、排灌機械用中小功率內燃機(以下簡稱內燃機),其他中小功率內燃機也可參照執行。
GB/T 1149的本部分規定了活塞環的通用特征(單獨的尺寸特征在相應的標準中規定)、代號、標記和標志。本部分適用于汽缸直徑小于或等于200mm的往復式內燃機和壓縮機的活塞環。
GB/T 1149的本部分規定了活塞環型號為R、B、BA和M的矩形鑄鐵制活塞環的基本尺寸特征。本部分適用于氣缸直徑不大于200mm的往復式內燃機用的矩形鑄鐵環,在類似條件下工作的壓縮機用的矩形鑄鐵環也可參照使用。
本部分規定了活塞環型號為T、TB、TBA、TM、K、KB、KBA和KM的梯形鑄鐵活塞環(以下簡稱梯形鑄鐵環)的基本尺寸特征。本部分適用于氣缸直徑從70mm到200mm的往復式內燃機用的梯形鑄鐵環。
GB/T 1149的本部分規定了活塞環型號為HK、HKB的楔形鑄鐵活塞環的基本尺寸特征。本部分適用于氣缸直徑從38mm到160mm的往復活塞式內燃機的楔形鑄鐵環。
GB/T 1149的本部分規定了活塞環型號為S型、G型、D型和DV型的油環的基本尺寸特征。油環的環高常規范圍為2.5mm~8mm,按0.5mm或1.0mm間隔遞增。表7規定了目前使用的英制環高4.75mm(3/16\")油環的尺寸。本部分適用于氣缸直徑小于或等于200mm的往復式內燃機用的油環。在類似條件下工作的壓縮機用的油環也可參照使用。
GB/T 1149的本部分規定了活塞環型號為DSF-C、DSF-CNP、SSF、GSF、DSF、DSF-NG和SSF-L的螺旋撐簧油環的基本尺寸特征。螺旋撐簧油環的鑄鐵環體推薦采用IS0 6621-3規定的級別為10的材料,有特別要求的可選用級別為20~50的材料。油環表面和相應的撐簧槽設計,可根據制造廠的推薦,選用普通型或鍍鉻型。螺旋撐簧油環的切向彈力可以在很大的范圍內變化,其詳細說明和推薦值見第6章。螺旋撐簧油環的環高常規范圍為3mm~8mm,按0.5mm或1.Omm間隔遞增。表15~表20規定了目前使用的英制環高 4.75mm(3/16\")螺旋撐簧油環的尺寸。本部分適用于氣缸直徑小于或等于20Omm的往復式內燃機用的螺旋撐簧油環。在類似條件下工作的壓縮機用的螺旋撐簧油環也可參照使用。
GB/T 1149的本部分規定了活塞環型號為DSF-C、SSF、GSF、DSF、SSF-L、DSF-NG和DSF-CNP的薄型鑄鐵螺旋撐簧油環的基本尺寸特征。本部分適用于氣缸直徑從60 mm~110 mm的道路車輛用及其他用途的往復式內燃機用的薄型鑄鐵螺旋撐簧油環。
GB/T 1883的本部分規定了有關往復式內燃機設計和運行的基本術語。 另外有關往復式內燃機零部件和系統的術語按GB/T 6809的定義,而往復式內燃機的性能則按GB/T 6072的定義。
GB/T 1883的本部分規定了發動機及其零部件與維修活動特性有關的術語。 GB/T 1883的本部分給出了按使用目的分類的術語,并對導致發動機維修的故障及由此采取的措施和步驟進行了定義。
GB/T 2820的本部分規定了由往復式內燃(RIC)機和交流(a.c.)發電機組合為機組運行的術語、設計和性能。本部分適用于由往復式內燃(RIC)機驅動的陸用和船用交流(a.c.)發電機組,不適用于航空或驅動陸上車輛和機車的發電機組。
本部分描述了在規定測量點對發電機組的外部機械振動特性進行測量和評價的程序。 本部分適用于由往復式內燃機驅動的、固定式和移動式、剛性和(或)彈性安裝的交流發電機組。本部分適用于陸用和船用發電機組,不適用于航空或驅動陸用車輛和機車的發電機組。 對于某些特殊用途的發電機組(如醫院、高層建筑的供電等),有必要提出一些補充要求。本部分的有關規定可作為基礎。 對于由其他往復式發動機(如沼氣發動機、蒸汽機等)驅動的發電機組,本部分的規定也可作為基礎。
本部分規定了由往復式內燃機驅動的發電機組(空氣傳播)噪聲的測量方法。即:在對排氣系統、冷卻系統及發動機(發電機組)其他所有噪聲的總和進行評估時,有一致或相似的基準,從而使測量結果具有可比性。然而,當排氣和冷卻系統通過管道輸送到較遠的地方時,它們對噪聲的影響不包括在本部分范圍之內。 噪聲輻射的基本特性參數為聲功率級。 根據應遵守的聲學測量條件的不同,按本部分所獲得的測量結果的精度可分為2級或3級。2級精度(即按IS0 3744中的工程測量法),要求測量區域在整個反射面上是真正的聲學自由場,(環境修正系數K。K1A≤2 Db),本底噪聲級可以忽略不計(本底噪聲修正系數K,K1A≤1.3 Db)。3級精度(即按IS0 3746的測量方法)要求環境修正系數K:K1A≤7 Db,本底噪聲修正系數K1A≤3 Db。 當發電機組在穩態條件下運行時,可按本部分計算相應精度等級的A計權聲功率級以及倍頻程或三分之一倍頻程聲功率級。 本部分適用于往復式內燃機驅動的、固定式或移動式、剛性或彈性安裝的交流發電機組。本部分只適用于陸用和船用發電機組,而不適用于航空和驅動陸用車輛和機車的發電機組。 注1:本部分是為往復式內燃機驅動的交流發電機組制定的,但對于往復式內燃機驅動的直流發電機組同樣適用。 注2:對用于某些特殊場合(如醫院、高層建筑等)的發電機組,有必要做出補充要求,但應以本部分的規定為基礎。 注3:只有在同一測量精度下發電機組間才能進行真正的比較。
本標準規定了內燃機電火花點火系統用火花塞的專用術語。 本標準適用于制訂標準、編訂技術文件、編寫和翻譯手冊、教材及書刊。 本標準不適用于航空、特種內燃機用火花塞的專用術語。
本標準規定了內燃機車的技術要求、驗收規則、標志與質量保證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軌距1435mm以柴油機為動力的電力傳動和液力傳動內燃機車(以下簡稱機車)。
本標準規定了內燃機制成后投入使用前對主要技術性能所進行的檢查與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軌距1435mm、速度低于200km/h的以柴油機為動力的電力傳動內燃機車和液力傳動內燃機車(以下簡稱機車)。 其他類似的由柴油機提供動力的機車可參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