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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地鐵車輛的使用條件、車輛類型、技術要求、安全設施、試驗與驗收、標志、運輸與保證期限等方面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地鐵車輛(以下簡稱車輛)。
本標準規定了由車輪支持和導向的城市軌道交通車輛(以下簡稱車輛)制成后的投入使用前的檢查與試驗規則。這些車輛由其內部控制的旋轉電動機或直線電動機提供動力。 該試驗方法適用于下列車輛: ——由外部直流電源供電的交流傳動車輛; ——帶司機室拖車或中間車輛,這種車輛沒有安裝動力設備或牽引電動機,但其設計與同一列車中動車相類似,并且裝有一些與安裝在動車上的電氣和/或氣動設備相連接的同類設備。 本標準的目的在于車輛組裝完成后投入使用前,通過檢查與試驗驗證達到下列要求: 車輛型式試驗的結果與用戶和制造商雙方簽訂的合同相符合; 每輛通過例行試驗的車輛與型式試驗驗證的設計標準相符合。 本標準不包括用以驗證耐久性或可靠性的試驗項目。
本標準規定了漢字鍵盤輸入用通用詞語。 本標準適用于漢字鍵盤輸入、方案優化和評測。中文信息處理的其他領域也可參照執行。
GB/T 20001的本部分確立了起草規范標準的總體原則和要求,規定了規范標準的結構以及標準名稱、范圍、要求和證實方法等必備要素的編寫和表述規則。本部分適用于各層次標準中以產品、過程、服務為標準化對象的規范標準的起草。
本標準規定了智能運輸系統數據字典的術語、定義和縮略語、ITS數據字典基本概念、ITS數據字典的元屬性及一致性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指導ITS數據字典開發者和用戶建立ITS數據字典。
本標準規定了智能運輸系統的主要服務區域及服務的一般要求、參考模型及主要內容。本標準適用于智能運輸系統領域的開發、應用和實施,城市軌道、貨物聯合運輸等方面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輕軌交通鉸接車輛的使用條件、車輛類型、技術要求、安全設施、試驗與驗收、標志、運輸與保證期限等方面內容。本標準適用在地面、隧道或高架橋上運行的鉸接式輕軌交通車輛(以下簡稱車輛)。
GB/T 25000的本部分定義了:a) 使用質量模型,該模型由5個特性組成,每個特性又可進一步細分為一些子特性,這些特性關系到產品在特定的使用周境中使用時的交互結果。這一系統模型可以應用于整個人機系統,既包括使用中的計算機系統,也包括使用中的軟件產品。b) 產品質量模型,該模型由8個特性組成,每個特性又可進一步細分為一些子特性,這些特性關系到軟件的靜態性質和計算機系統的動態性質。這一模型既可以應用于計算機系統,也可以應用于軟件產品。由這兩個模型所定義的特性,與所有的軟件產品和計算機系統有關。這些特性和子特性為規定、測量和評價系統與軟件產品質量提供了一致的術語。它們還提供了一組質量特性,依此可比較所陳述的質量需求的完備程度。ISO/IEC 25012:2008中的數據質量模型是對本部分所給出的模型的補充。以上提及的兩個模型,其范圍不包括純功能性性質(見C.6),但包括功能性特性(見4.3.2.1)。質量模型的應用范圍包括從獲取、需求、開發、使用、評價、支持、維護、質量保證和審核相關的不同視角,對軟件和軟件密集型計算機系統的確定和評價支持。例如該模型可以被開發者、需方、質量保證與控制人員以及獨立評價者,特別是那些對確定和評價軟件產品質量負責的人員所使用。從質量模型的使用中能夠獲得好處的產品開發期間的活動,包括:--標識系統與軟件需求;--確認詳細的需求定義;--標識系統與軟件設計目標;--標識系統與軟件測試目標;--標識作為質量保證一部分的質量控制準則;--標識軟件產品和/或軟件密集型計算機系統的驗收準則;--建立支持這些活動的質量特性之測度。
GB/T 25000的本部分針對計算機系統中以某種結構化形式保存的數據,定義了通用的數據質量模型。本部分關注于作為計算機系統一個組成部分的數據的質量,并定義由人和系統使用的目標數據的質量特性。目標數據是組織決定通過本模型來分析和確認的那些數據。非目標數據包括兩種情況:第一種指非持久的數據,例如由操作系統處理的數據;第二種指雖然屬于本部分范圍、但該組織不采用本部分進行分析評價的數據。圖2中,顯示了一個通用系統的結構:系統可以包含信息系統,信息系統又可以包含一個或多個計算機系統。本部分可以與SQuaRE系列的其他標準共同用于建立數據質量需求、定義數據質量測度或規劃并實施數據質量評價。數據質量需求和數據質量測度能按5.2中的數據質量特性進行分類,并由評價過程以獨立于其他計算機系統的組件的方式用于分析數據。本部分旨在支持系統生存周期過程(例如ISO/IEC 15288中所定義的)的實現。本部分考慮了所有數據類型(例如字符串、文本、日期、數字、圖像、聲音等)、所賦的數據值以及數據之間的關系(例如同一實體或不同實體中數據之間的一致性);范圍不包括嵌入式裝置或實時傳感器所產生的、不保留作進一步處理或作為歷史信息的數據。本部分不對數據的物理組織(即數據庫管理系統)作出規定;此外,概念、邏輯和物理模式設計活動也不在本部分的范圍之內;與這些數據相關的所有處理和可交付物可以從本部分的應用中獲益。數據與數據設計之間的符合性包含在本部分的范圍之內。本部分為評價數據質量引用了元數據,但元數據的界定由GB/T 18391.1闡明。本部分與工業和領域特定數據質量標準之間的關系以及對這些標準的優先級由用戶在特定的使用周境中確定。
行互操作的基本原則。該概念框架涉及或包含了本體論、分類系統、設計模式和用UML表示的核心LBS服務抽象 規范。本標準還對該概念框架與其他框架之間的關系、地理信息應用與服務以及客戶端應用作了進一步說明。本標準討論關于LBS系統在開放式分布計算參考模型(RM-ODP,參見ISO/IEC 10746-1)中所定義的前三個基本視角,它們是:a) 企業視角—細化系統的目標、范圍和方針。b) 信息視角—細化信息的語義和系統的處理過程。c) 計算視角—細化系統的功能分解。其余的兩個視角僅針對需求或范例,它們是:d) 工程視角—細化基礎設施的部署。e) 技術視角—細化實現技術。參考模型和框架可以從概念設計到軟件文檔的各個層次進行定義。本標準中:—定義包含在LBS中的概念框架和應用類型;—建立同時適用于移動和固定客戶端的LBS通用原則;—規定在漫游時的數據存取接口;—定義與其他ISO地理信息標準在架構上的關系;—確定在LBS領域中需進一步標準化的其他方面。本標準不討論下列問題:—開發LBS的規則;—針對移動客戶端和跟蹤目標漫游協議的通用原則。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總體要求,以及行車組織、客運組織、車輛及車輛基地、設施設備、土建設施、人員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
GB/T 30290的本部分規定了衛星定位車輛信息服務系統(以下簡稱系統)的體系結構和功能描述等內容。本部分適用于通過衛星定位技術、采用公眾移動通信網絡或專用移動通信網絡、具有車輛信息服務中心的信息處理系統,可作為系統的設計依據。通過非衛星定位技術、具有車輛信息服務中心的信息處理系統亦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導向信息與乘用安全圖形標志及其使用導則。本標準適用于安裝在公共場所的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對于安裝在私人場所的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旅游集散中心設施與服務的基本要求,等級劃分的依據和條件。本標準適用于經注冊設立的城市旅游集散中心。
GB/T 32588的本部分規定了系統性安全要求,適用于在專用線路運營的采用無人駕駛或無人干預的自牽引列車的各類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配備司乘人員時,相應工作人員根據系統的自動化程度負責部分或全部列車運營功能(見表1陰影部分和3.1關于自動化等級的定義)。本部分提出了不設司乘人員時必要的安全要求(見表1)。本部分要求僅適用于第5章定義的系統、3.1.4定義的無人駕駛(DTO)模式和3.1.20定義的無人干預(UTO)模式(見表1陰影部分)。本部分沒有專門探究安全防護事項,但所提出的安全性要求均適用于軌道交通系統安全防護。本部分實施僅作為交通主管部門和安全主管部門職責、交通系統所在地主要法律法規的補充(見GB/T 21562-2008)。本部分的實施應考慮下列因素:--文化、法規、規范涉及的社會風險的容忍度;--有關安全主管部門或獨立評估方對特定應用提出的特殊或不同要求;--交通主管部門確定的“安全運營”職責。除非交通主管部門明確規定,否則本部分不適用于下列系統:--在特定環境(例如機場、商業中心、休閑場所)內運營的乘客自動運輸系統(APM);--固定場所內乘客乘降的娛樂車輛和過山車;--鄉村環境條件的城際或干線鐵路上運行的列車;--纜車系統;--配備光學傳感器、電磁傳感器或類似的設備/系統的電子導向類車輛系統。本部分不考慮建造、安裝、調整、拆除系統過程中可能的風險。對本部分生效前已存在的DTO或UTO(見3.2)系統,本部分無約束力。既有系統升級到DTO或UTO可能的風險不在本部分約束范圍內,但本部分推薦的風險對策可由安全主管部門決定是否采用。既有DTO或UTO系統的擴建或調整所引起的改變,只有被安全主管部門認定為重大改變,才采用本部分進行約束,但宜注意既有系統未改變部分隨系統變動也可能新增風險。
GB/T 32590的本部分規定了城市軌道交通運輸管理和指令/控制系統(UGTMS)的基本概念、系統定義、基本原理和主要的功能要求。本部分適用于城市軌道交通運輸管理和指令/控制系統。
GB/T 32852的本部分規定了城市客運領域中所涵蓋的基本術語、站類設施、運載工具、運營服務與安全、信息系統、保養與維修、技術經濟指標等常用的術語。本部分適用于城市客運領域。
GB/T 32852的本部分給出了城市公共汽電車領域的基本術語及設施與設備、車輛、運營服務與安全、保養與維修、技術經濟指標等常用術語。本部分適用于城市公共汽電車領域。
本標準規定了快速公共汽車交通系統的總體要求,車道、場站、運營車輛、智能系統、交通工程設施、運營設備等方面的建設要求,以及運營組織調度與服務、運營安全管理、車道管理、場站管理、車輛技術管理、智能系統管理、服務監督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快速公共汽車交通系統的建設與運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