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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海洋船舶系泊與航行試驗的項目及其試驗條件、試驗內容及程序、試驗記錄與報告的一般規定。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海洋船舶常規項目的試驗。本標準規定以外的特殊裝置與設備及海上移動平臺的試驗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廣播電視的主要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適用于廣播電視系統。
本標準規定了輕型燃氣輪機(以下簡稱燃氣輪機)使用與維護的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發電和機械驅動用的燃氣輪機動力裝置,為編制燃氣輪機使用與維護文檔提供依據。
GB/T 11412的本部分規定了海船在開航前船舶證書、文書與資料、船員、船體結構、航行安全、裝載狀態與穩性、消防、救生、機電設備、防止污染和船舶通信等方面的安全技術一般要求。本部分適用于500總噸及以上航行于各類航區的海船,不適用于因自然災害、應急或軍事等特殊原因而需緊急開航的船舶、漁船。
本標準規定了商用車輛和掛車制動系統的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GB/T 15089規定的M<下標2>、M<下標3>及N類機動車輛和O類掛車。本標準不適用于下列車輛:--設計車速不超過25 km/h的車輛;--不能與設計車速超過25 km/h的機動車輛掛接的掛車。
GB/T 13284的本部分規定了核電廠安全系統動力源、儀表和控制部分低限度的功能和設計要求。為了符合本部分的規定,也對安全系統其他部分(見圖1)提出了接口要求。本部分適用于為防止或減輕設計基準事件后果、保護公眾健康和安全所需要的那些系統。對于保護整個核電廠安全所需的所有與安全有關的系統、構筑物和設備,亦可參照使用。圖2用3×3矩陣的形式說明本部分的范圍,矩陣頂部一行的名稱說明安全系統可以分為監測指令設備、執行裝置和動力源三個通用單元,它們代表一組設備為很多獨立的安全功能提供類似的功能特性。矩陣左邊一列的名稱說明安全系統可分為反應堆停堆系統和專設安全設施、輔助支持設施及其他輔助設施三個工作單元。圖2同時給出了矩陣每一部分典型設備的例子,可以看出某些部件根據其用途可能分屬于幾個部分。
本標準規定了核電廠主控制室設計原則、主控制室功能設計方法及功能設計和人員配備的要求等,還規定了驗證與確認控制室功能設計的程序。本標準適用于核電廠主控制室的設計。本標準不適用于專用的或無人值守的控制點,如:主控制室外的停堆操作點、放射性廢物處理設施、應急響應設施等,也不適用于詳細的設備設計。
本標準規定了由車輪支持和導向的城市軌道交通車輛(以下簡稱車輛)制成后的投入使用前的檢查與試驗規則。這些車輛由其內部控制的旋轉電動機或直線電動機提供動力。 該試驗方法適用于下列車輛: ——由外部直流電源供電的交流傳動車輛; ——帶司機室拖車或中間車輛,這種車輛沒有安裝動力設備或牽引電動機,但其設計與同一列車中動車相類似,并且裝有一些與安裝在動車上的電氣和/或氣動設備相連接的同類設備。 本標準的目的在于車輛組裝完成后投入使用前,通過檢查與試驗驗證達到下列要求: 車輛型式試驗的結果與用戶和制造商雙方簽訂的合同相符合; 每輛通過例行試驗的車輛與型式試驗驗證的設計標準相符合。 本標準不包括用以驗證耐久性或可靠性的試驗項目。
本標準規定了核電廠安全重要儀表和控制功能及實施該功能的系統和設備的分類方法,并確定了各類別在功能度、可靠性、性能、環境耐久性和抗震性能等方面的技術要求和質量保證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核電廠所有安全重要儀表和控制系統的設計。
本標準規定了火警受理系統的術語和定義、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本標準適用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安裝使用的火警受理系統和“三臺合一”接處警系統,包括火警受理信息系統、火警調度機、火警數字錄音錄時裝置等。其他單位安裝使用的具有特殊要求的火警受理系統,除特殊要求由有關標準另行規定外,也可使用本標準。
GB/T 16558的本部分規定了船舶維修保養體系(CWBT)管理信息系統的主要功能、業務流程、管理辦法及信息數據交換。本部分適用于遠洋、沿海、江河運輸船舶的管理。工程船舶、艦船與海上設施的管理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博物館和文物保護單位安全防范系統的人力防范、實體防范、技術防范要求,是安全防范系統設計、施工、檢驗、驗收的基本依據。 本標準適用于博物館和文物保護單位(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等)及考古發掘工地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安全防范系統。紀念館、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考古研究所、文物商店和其他收藏、臨時展出文物場所的安全防范系統可參照使用。
GB/T 18208的本部分規定了地震現場調查的內容、方法和技術要求。 本部分適用于地震現場調查工作。
本標準提出了工業過程測量和控制系統(以下稱“系統”)的評估總則。 本系列標準提供系統的用戶和制造廠,以及負責實施評估的獨立研究機構評估系統特性時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裝用點燃式發動機的輕型汽車,在常溫和低溫下排氣污染物、雙怠速排氣污染物、曲軸箱污染物、蒸發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車載診斷(OBD)系統(簡稱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測量方法。本標準規定了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輕型汽車,在常溫下排氣污染物、自由加速煙度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測量方法。本標準規定了輕型汽車型式核準的要求,生產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檢查與判定方法。本標準也規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氣(LPG)或天然氣(NG)輕型汽車的特殊要求。本標準也規定了作為獨立技術總成、擬安裝在輕型汽車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裝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準規程。本標準也規定了排氣后處理系統使用反應劑的汽車的技術要求,以及裝有周期性再生系統汽車的排放試驗規程。本標準適用于以點燃式發動機或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大設計車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輕型汽車(包括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在制造廠的要求下,大總質量超過3 500 kg但基準質量不超過2 610 kg的M<下標1>、M<下標2>和N<下標2>類汽車可按本標準進行型式核準;對已獲得本標準型式核準的車型,在滿足相應要求時可擴展至基準質量不超過2 840 kg的M<下標1>、M<下標2>、N<下標1>和N<下標2>類汽車。本標準不適用于已根據GB 17691-2005的規定獲得第V階段型式核準的汽車。
本部分規定了燃煤煙氣脫硫設備的定義、適用范圍、技術要求、驗收移交、運行與維護、標牌、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內容。本部分適用于以煤為燃料的鍋爐,需要采用石灰石-石膏濕法煙氣脫硫措施的煙氣脫硫設備。燃油、生物質燃燒以及冶金、化工醫藥行業的尾氣需要采用濕法煙氣脫硫措施時可參考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進行地震災害預測以及建立其信息管理系統的工作內容、技術方法、技術要求及成果表達形式。本標準適用于城市、鄉鎮(社區)以及由若干城市所組成的區域,也適用于行業、大中型企業等。
GB/T 19668的本部分規定了基礎設施工程新建、升級和改造中各階段的監理目標、監理內容和監理要點。本部分適用于信息系統工程建設的規劃設計工作,以及部署實施部分各階段的監督管理。
GB/T 19668的本部分規定了信息系統工程新建、升級、改造過程中各階段信息安全監理工作的主要目標、內容和要點。本部分適用于在信息系統工程建設規劃設計、招標、設計、實施和驗收階段中提供有關信息安全的監督管理。
GB/T 20001的本部分確立了起草規范標準的總體原則和要求,規定了規范標準的結構以及標準名稱、范圍、要求和證實方法等必備要素的編寫和表述規則。本部分適用于各層次標準中以產品、過程、服務為標準化對象的規范標準的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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