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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規定了水電站水力機械設備的基本術語,并對其部件加以定義。 本部分的目的為: ·規范各部件的名稱。當有兩個以上名稱存在時,給出優先選擇的一個,其他名稱列入括號內; ·為便于辨認,用圖示方式定義了部件名稱。
本部分界定了鐵道車輛采暖、通風及空氣調節裝置的術語。 本部分適用于有關鐵道車輛的標準、技術文件及科技出版物等。
GB/T 5169的本部分給出了將電氣絕緣液體產生的著火危險降至小的導則,這些絕緣液體的使用涉及:a) 電工設備和系統;b) 人群、建筑物及其中的物品。本部分旨在供產品標委會根據IEC指南104:2010和ISO/IEC指南51:1999中規定的原則編寫標準。并不適用于制造商或認證機構。產品標委會的任務之一就是在編寫標準時,凡適用之處都要使用本部分。
GB/T 8117的本部分主要適用于驅動發電機的凝汽式汽輪機高準確度的熱力性能驗收試驗,某些條款也適用于非發電用途的汽輪機。本部分提供了過熱蒸汽或飽和蒸汽輪機的試驗方法。其中包括確定濕蒸汽比焓所需的測量及方法,并敘述了在核電廠中考慮到放射性安全條例情況下,進行試驗所需要的預防措施。本部分的部分內容也適用于背壓式汽輪機、抽汽式汽輪機及混壓式汽輪機的熱力性能試驗。對于具體情況,只需應用本標準的相關條款。本部分規定了驗收試驗的準備、實施、評估的統一規則,同時也包含進行驗收試驗條件的細節。如有本部分未涉及的任何復雜或特殊情況,則制造商和買方應在合同簽訂之前達成適當的協議。
GB/T 8117的本部分適用于各種型式、容量和用途,準確度范圍較寬的汽輪機熱力性能驗收試驗,對于某個具體情況來說,只需應用本標準的相關條款。本部分提供了過熱蒸汽或飽和蒸汽輪機的試驗方法。其中包括確定濕蒸汽比焓所需的測量及方法,并敘述了在核電廠中考慮到放射性安全條例情況下進行試驗需要的預防措施。本部分規定了驗收試驗的準備、實施、評估、與保證值的比較以及計算測量不確定度等方面統一的規則,同時也包含了進行驗收試驗條件的細節。如果有本部分未涉及的任何復雜或特殊的情況,則制造商和買方應在合同簽訂之前達成適當的協議。
GB/T 8117的本部分適用于運行在過熱蒸汽區或飽和蒸汽區的寬準確度的汽輪機性能試驗,適用于各種類型、容量等級和用途的汽輪機。本部分主要用于汽輪機性能監測試驗,可用于汽輪機檢修前后試驗,也可用于按照本部分實施的小型汽輪機的保證值驗證,但不適用于大型汽輪機的熱力性能驗收試驗。本部分包括的各類熱力性能試驗如下:a) 整機循環熱效率或者熱耗率;b) 大出力或者在規定工況下的出力;c) 汽耗率;d) 缸效率;e) 壓力和溫度特性;f) 功率與蒸汽流量關系;g) 通流能力;h) 給水加熱器性能監測;i) 凝汽器性能監測(等)。本部分不包括對蒸汽品質測量的不確定度分析。
本標準規定了分析儀器常用的基本術語以及電化學式分析儀器、光學式分析儀器、熱學式分析儀器、質譜儀器、波譜儀器、色譜儀器、能譜和射線分析儀器、物性分析儀器、其他分析儀器及其輔助裝置的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適用于分析儀器。本標準中方括號[]內的字是在不致混淆情況下,可省略的詞;圓括號()內的字除說明外,為前者的同義語。
本標準規定了食品工業常用的基本術語。 本標準適用于食品工業生產、科研、教學及其他有關領域。
本標準界定了在燃氣輪機領域內使用的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適用于開式循環(使用常規燃燒系統)、閉式循環、半閉式循環及聯合循環燃氣輪機。
本標準界定了靜電安全領域使用的術語,包括基本概念、靜電起電、積聚和消散、靜電測量與檢測、靜電安全及災害預防和靜電防護等。本標準適用于與靜電安全相關的科學技術領域。
本標準規定了漢字鍵盤輸入用通用詞語。 本標準適用于漢字鍵盤輸入、方案優化和評測。中文信息處理的其他領域也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離子注入機的術語、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貯存。本標準適用于半導體工藝用電能離子注入機。其他離子注入機亦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建筑給水排水設備和器材,包括衛生器具,水嘴,加壓、調節和貯存設備,加熱貯熱設備,地漏,檢查井,建筑水處理設備,游泳池、游樂池設備,冷卻設備,水景設備,雨水利用設備,管材,管件,閥門,計量、檢測儀表等方面的專用術語。本標準適用于建筑給水排水設備和器材的專用術語。
本標準規定了電能計量柜的技術和結構要求、試驗項目和試驗方法等。本標準適用于交流50 Hz、額定電壓0.38 kV~35 kV、額定電流20 A~1 000 A與供電設備配合使用的相同金屬結構型式的高、低壓整體式電能計量柜和0.38 kV~750 kV的高、低壓分體式電能計量柜。
本標準規定了小型風力發電機組(SWT)的安全準則、質量保證、工程完整性和在特定外部條件下的設計、安裝、維護和運行安全方面的特定要求。其目的是在風力發電機組的預期壽命期間,提供適當的防護等級,以防止各種危險對風力發電機組造成損壞。本標準涉及了小型風力發電機組的全部子系統,如保護機構、內部電氣系統、機械系統、支撐結構、基礎以及與負載的電氣連接。小型風力發電機組(以下簡稱機組)包括:包含支撐結構的風力機本身、風力發電機組控制器、充電控制器/逆變器(如果需要)、電纜和開關、安裝與運行手冊及其他文件。雖然本標準類似于IEC 61400-1,但為了使其適用于小型風力發電機組,做了簡化和相當數量的變動。如果能夠適當地證明風力發電機組的安全不被削弱,那么本標準的若干要求是可以修改的。然而,這一規定不適用于第6章中分級和相關的外部條件的定義。采用本標準并不意味著任何個人、組織或團體可以免除遵守其他適當的規程的責任。本標準適用于風輪掃掠面積不大于200 m<上標2>,產生的電壓低于交流1 000 V或直流1 500 V的并網或離網應用的風力發電機組。
本標準規定了裝用點燃式發動機的輕型汽車,在常溫和低溫下排氣污染物、雙怠速排氣污染物、曲軸箱污染物、蒸發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車載診斷(OBD)系統(簡稱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測量方法。本標準規定了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輕型汽車,在常溫下排氣污染物、自由加速煙度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測量方法。本標準規定了輕型汽車型式核準的要求,生產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檢查與判定方法。本標準也規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氣(LPG)或天然氣(NG)輕型汽車的特殊要求。本標準也規定了作為獨立技術總成、擬安裝在輕型汽車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裝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準規程。本標準也規定了排氣后處理系統使用反應劑的汽車的技術要求,以及裝有周期性再生系統汽車的排放試驗規程。本標準適用于以點燃式發動機或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大設計車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輕型汽車(包括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在制造廠的要求下,大總質量超過3 500 kg但基準質量不超過2 610 kg的M<下標1>、M<下標2>和N<下標2>類汽車可按本標準進行型式核準;對已獲得本標準型式核準的車型,在滿足相應要求時可擴展至基準質量不超過2 840 kg的M<下標1>、M<下標2>、N<下標1>和N<下標2>類汽車。本標準不適用于已根據GB 17691-2005的規定獲得第V階段型式核準的汽車。
GB/T 18487的本部分規定了為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充電的電動汽車供電設備(以下統稱為供電設備)的電磁兼容要求。供電設備的供電電源額定電壓大值為1 000 V AC或1 500 V DC,額定輸出電壓大值為1 000 V AC或1 500 V DC。本部分適用于GB/T 18487.1中規定的充電模式2、充電模式3、充電模式4的供電設備。本部分適用于從現場儲能系統(如緩沖蓄電池組等)獲得能量的電動汽車供電設備。本部分認為無電子元件或開關(除手動開關外)的電纜是無源的,符合發射和抗擾度要求,不需要測試。本部分不適用于任何車載供電設備和電動汽車的供電系統的零部件和設備。本部分不適用于以無線充電(WPT)方式為電動汽車供電或充電的供電設備。本部分不適用于無軌電車、鐵路車輛、工業車輛和主要用于非道路車輛的供電設備。
本標準規定了定槳距失速型并網風力發電機組控制系統試驗條件、試驗方法及試驗報告編寫要求。本標準適用于與電網并聯運行、采用異步發電機的定槳距失速型風力發電機組控制系統。
本標準規定了海洋資源學方面的基本術語及其定義。本標準適用于海洋資源學及其相關領域。
本部分規定了載波集中器(以下簡稱為集中器)的術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以及檢驗規則、本部分僅適用于低壓電力線載波抄表系統用集中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