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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確立了起重機總體、結構、機械、電氣與安全等部分設計應共同遵守的必要準則,規定了設計、計算要求和方法,并可作為對設計進行分析和評價的技術依據。本標準適用于橋架型起重機、臂架型起重機和纜索型起重機,但不涉及上述起重機設計的特殊問題。本標準也可供其他起重機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消防泵、包括無動力消防泵、消防泵組的術語和定義、分類與型號、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等。 本標準適用于輸送介質以清水、泡沫滅火劑或泡沫溶液為主要滅火劑的消防泵。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旋轉電機(以下簡稱船用電機)的分類與命名、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包裝、運輸和貯存、備件、保證期。本標準適用于各種類型的船用(包括移動和固定式近海裝置)電機(不包括微型控制電機)的設計、制造和驗收。
本標準規定了船舶電氣與電子設備的發射、抗擾度和性能準則的電磁兼容性(EMC)的低要求,有助于滿足海事組織(以下簡稱IMO)A.813決議的要求(參見附錄A)。 依據本標準進行試驗和安裝的設備滿足相關的IM0要求。 注1:本標準的規范性內容已作為EMC系列標準中的一個標準。 注2:本標準未涉及對人員的影響。 本標準針對測量方法給出了進一步的指南和建議,來實現下列各組設備中的電氣與電子裝置的電磁兼容性。 A組:無線電通信和導航設備 B組:發電和變電設備 C組:以脈動能量工作的設備 D組:開關設備和控制系統 E組:內部通信和信號處理設備 F組:非電氣零件和設備 G組:綜合系統 IEC 60945是A組和C組的基礎EMC標準。 注:本標準沒有具體說明諸如對電擊和設備介電(強度)試驗時保護的非安全操作和基本安全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防爆燈的分類、要求、檢驗規則、檢驗方法、標志、包裝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裝設在可能產生或積聚爆炸性氣體混合物處所中的,額定電壓250V以下,以白熾燈、熒光燈、氣體放電燈(高壓汞燈)為光源的隔爆型和增安型防爆燈具(以下簡稱防爆燈)的設計、生產和驗收。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氣動系統(以下簡稱氣動系統)的元件與輔件選用、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各種船舶和海上工程用氣動系統的設計和生產。
本部分規定了1000V及以下的低壓電力系統船用電纜的選擇和安裝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聲光報警信號器(以下簡稱報警器)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船上與安全有關的聲光報警信號器,如:指示燈、旋轉閃光燈或不帶此類閃光燈的機電式報警器及電子式報警器的設計、制造及驗收。本標準不適用于下列場合使用的報警器:a) 存在腐蝕性和爆炸性的特殊條件下使用的報警器;b) 船舶之間或船與岸之間航行用的報警器。
本標準規定了額定其重量為3.2t~320t通用橋式起重機的型式分類與基本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及貯存。本標準適用于在一般環境中工作的通用橋式起重機(以下簡稱起重機)。其取物裝置為吊鉤或抓斗或起重電磁鐵(電磁吸盤),或同時用其中二種或三種。對于額定起重量大于320t的通用橋式起重機或其他橋式起重機的相同部分,亦可參照使用。本標準不適用于下列條件下使用的起重機:——易燃易爆、可燃性氣體、粉塵及有腐蝕性氣體環境;——核輻射環境、有毒氣體環境。
本標準規定了額定起重量為3.2t~320t通用門式起重機的型式分類與基本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及貯存。本標準適用于在一般環境中工作的通用門式起重機(以下簡稱起重機)。其取物裝置為吊鉤或抓斗或起重電磁鐵(電磁吸盤),或同時用其中二種或三種。對于額定起重量大于320t的通用門式起重機或其他門式起重機的相同部分,亦可參照使用。本標準不適用于下列條件下使用的起重機:——易燃易爆、可燃性氣體、粉塵及有腐蝕性氣體環境;——核輻射環境、有毒氣體環境。
本標準規定了岸邊集裝箱起重機(以下簡稱起重機)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和運輸等方面的內容。本標準適用于岸邊裝卸符合GB/T 1413的20 ft和40 ft集裝箱的起重機。
本標準規定了濱海設施外加電流陰極保護系統的保護電位準則,系統的技術要求,系統設計,安裝與檢驗,運行、維護與檢測的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海水管道、海水水泵、鼓形旋轉濾網、凝汽器、浮船塢等濱海設施在海水中的外加電流陰極保護。對海水中其他裝置及輸送海淡水、高含鹽水的循環水系統和水中設施的外加電流陰極保護亦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海洋船舶各危險區域及其電氣設備的特殊技術要求和選用。 本標準適用于A、B、C、D類液貨船、運載機動車輛的船舶和煤船。內河船舶也可以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艇長不大于24 m的小艇上所用標稱電壓小于250 V的單相低壓交流系統的設計、制造和安裝要求。 注:本標準不涉及三相裝置。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燃油和燃氣燃燒器的術語和定義,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于輸出功率不小于60Kw的機械通風的工業燃油、燃氣燃燒器(以下簡稱燃燒器)的設計、制造和驗收。本標準不適用于自然通風的燃燒器的設計、制造和驗收。
本標準規定了爆炸性環境用工業車輛,包括負載裝卸裝置(以下簡稱為車輛)的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以及這些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的檢驗等防爆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爆炸性環境用工業車輛的防爆結構設計、制造和檢驗。本標準不適用于煤礦井下用車輛和炸藥粉塵環境用車輛。
本標準適用于船用電氣設備的安裝和完工試驗。
GB/T 21412的本部分規定了水下井口裝置、泥線井口裝置、鉆通泥線井口裝置以及水下立式和臥式采油樹規范,以及設備搬運、試驗和安裝所需的相關工具。還規定了獨立的分總成(用來建造完整的水下采油樹總成)和完整的水下采油樹總成的設計、材料、焊接、質量控制(包括工廠驗收試驗)、標志、貯存和運輸。用戶有責任確保水下設備滿足其安裝地所屬政府法規的任何附加要求。這不在本部分的范圍之內。當適用時,本部分也可應用于衛星井、叢式井和用于基盤式的多層完井等方面的設備。本部分適用于下列設備:a)水下采油樹--采油樹連接裝置和油管懸掛器;--閥、閥組和閥驅動器;--節流閥和節流閥驅動器;--排放閥、測試閥和隔離閥;--TFLY形四通;--再入接口;--采油樹帽;--采油樹管路;--采油樹導向架;--采油樹送人工具;--采油樹帽送入工具;--采油樹安裝的出油管線或控制管纜連接裝置;--油管頭和油管頭連接裝置;--出油管線底座和送入回收工具;--采油樹安裝的控制裝置接口(儀器、傳感器、液壓管或管配件、電氣控制裝置電纜和附件);b)水下井口裝置--導管頭;--井口頭;--套管懸掛器;--密封總成;--導向基座;--孔保護裝置和耐磨襯套;--防腐帽;c)泥線懸掛系統--井口裝置;--送入工具;--套管懸掛器;--套管懸掛器送入工具;--水下完井回接工具;--泥線井口裝置水下完井異徑連接裝置;--油管頭;--防腐帽;d)鉆通泥線懸掛系統--導管頭;--表層套管懸掛器;--井口頭;--套管懸掛器;--環空密封總成;--孔保護裝置和耐磨襯套;
GB/T 21412的本部分規定了臍帶纜及相關附屬設備的設計、材料選擇、制造、設計驗證、試驗、安裝和操作要求,并給出了推薦作法,用于石油天然氣工業。附屬設備不包括上部組塊硬件裝置,這些硬件是指那些在上部組塊懸掛終端之上,不與臍帶纜永久連接的設備。本部分適用于單獨的部件,如電纜、光纖、熱塑性軟管或金屬管構成的臍帶纜,或它們組合成的臍帶纜。本部分適用于靜態或動態運行的臍帶纜,其路徑可為水上-水上,水上-水下和水下-水下。本部分不適用于相關部件接頭,除非這些接頭影響到臍帶纜或其附屬設備的性能。本部分僅適用于以下尺寸的金屬管:壁厚t<6 mm,內徑ID<50.8 mm(2 in)。大于這些尺寸的產品應視為管/管道并且按照公認的管線/管道標準進行設計和制造。本部分不適用于額定壓力小于7 MPa(1 015 psi)的金屬管或軟管。本部分不適用于額定電壓高于標準額定電壓U<下標0>/U(U<下標m>)=3.6/6(7.2)kV rms的電纜,其中U<下標0>、U與U<下標m>由IEC 60502-1與IEC 60502-2定義。
本標準適用于裝載本質上或因為與其他物質發生反應而易燃的液化氣的液貨船上的電氣設備。除非在本標準中另有說明,IEC 60092的其他部分的條款也同樣適用于液貨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