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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烤箱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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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214.1—2017中的該章除下述內容外,均適用。增加:GB/T 4214的本部分適用于家用和類似用途的電灶、烤箱、烤架、微波爐及由這些器具組合而成的組合型器具。本部分不適用于使用燃氣的器具或器具中使用燃氣的部分。代替:GB/T 6881.2,GB/T 6881.3和GB/T 3767中所列方法可用于電灶、烤箱、烤架、微波爐及其組合器具發射的噪聲的測量。代替:GB/T 3767中所列方法適用于任意尺寸的聲源。當使用GB/T 6881.2和GB/T 6881.3時,應注意被測器具的大尺寸滿足GB/T 6881.2和GB/T 6881.3中1.3規定的要求。
本部分適用于其主要功能由電動機、開關或調節裝置、或感應炊具用射頻發生器實現的器具產生的射頻傳導和輻射騷擾。這些器具包括:家用電器、電動工具、使用半導體裝置的調節控制器、電動機驅動的電氣醫療設備、電玩具、自動售貨機以及電影或幻燈投影儀。電網供電器具和電池供電器具均包括在本部分使用范圍內。包括在本部分范圍內的還有:——上述提及設備的單獨部件,諸如電動機、開關裝置如(電源或保護)繼電器,如果本部分中未提及,則對這些單獨部件沒有發射要求。不包括在本部分范圍內的有:——在其他標準中明確地提出其射頻范圍內所有發射要求的設備。——裝有額定輸入電流每相大于25 A的半導體裝置的調節控制器和帶有該種調節控制器的設備。——單獨使用的電源。覆蓋的頻率范圍為9 kHz~400 GHz。同時適用本部分不同條款和/或其他標準的多功能設備在使用相關功能時應滿足每一條款/標準的要求(詳見7.2.1)。本部分的限值是在概率的基礎上確定的,它能使騷擾抑制保持在經濟合理的水平,同時仍能達到足夠的射頻保護。在特殊情況下,即使符合限值,仍可能會有射頻的干擾發生。在此情況下可能需要附加規定。與器具安全性能有關的電磁現象的影響不包括在本部分的范圍內。
GB 4706.1-2005的該章用下述內容代替。本部分涉及的安全要求適用于家用的具有烘、烤、炙(燒)等烹調功能的便攜式電器的安全。這些電器的額定電壓不超過250V。本部分涉及在住宅內和住宅周圍所有人員遇到的而由器具所表現出來的通常危險。然而,本部分一般未考慮:-無人照看的幼兒和殘疾人對器具的使用;-幼兒拿器具玩耍的情況。
GB 4706.1-2005的該章用下述內容代替。本部分適用于家用駐立式電灶、灶臺、烤箱及類似器具的安全。對于連接于相線和中線之間的單相器具,其額定電壓不超過250V;對于其他器具,其額定電壓不超過480V。本部分涉及在住宅內和住宅周圍所有人員遇到的而由器具所表現出來的通常危險。然而,本部分一般未考慮:——無人照看的幼兒和殘疾人使用此器具;——兒童玩耍器具。
GB 4706.1-2005的該章用下述內容代替。GB 4706的本部分涉及不作家庭使用的商用電爐灶、烤箱、灶和灶單元的安全。對于連接于相線和中線之間的單相器具,其額定電壓不超過250V,其他器具不超過480V。利用其他能源形式的器具,其電氣部分也在本部分范圍之內。本部分處理這類器具所引起的常見危險。
本文件規定了電熱食品烤爐的相關危險描述、試驗的一般條件、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使用信息。本文件適用于以電作為能源進行連續或間歇烘烤作業的烤爐。利用其他能源形式(例如燃氣或燃油)的烤爐(如適用)可參照本文件執行。本文件適用于:——工業電熱食品烤爐;——商用電強制對流烤爐和蒸汽對流爐;——商用電烤爐和烤面包爐;——商用電爐灶、烤箱。本文件不適用于:——家用電器;——帶有臺車的旋轉熱風電烤爐。
本標準規定了罐頭食品機械常用術語,包括一般術語、空罐備料術語、罐身設備術語、封罐設備術語、原料處理設備術語、物料加工設備術語、裝罐(充填)設備術語、殺菌設備術語、包裝設備術語、其他設備術語、各類容器術語,以及常用相關術語。本標準適用于罐頭食品機械。
本標準規定了家用燃氣灶具的術語和定義、產品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標志、包裝。本標準適用于使用城鎮燃氣的家用燃氣灶具及使用城鎮燃氣和電能的家用氣電兩用灶具,包括:a) 單個燃燒器額定熱負荷≤5.23 kW的燃氣灶;b) 額定熱負荷≤5.82 kW的燃氣烤箱和燃氣烘烤器;c) 額定熱負荷符合a)、b)規定的燃氣烤箱灶和燃氣烘烤灶;d) 每次燜飯的大稻米量≤4 L、額定熱負荷≤4.19 kW的燃氣飯鍋;e) 額定熱負荷符合a)、b)、d)規定、電的總額定輸入功率≤5.00 kW的氣電兩用灶具;f) 額定熱負荷符合a)、e)規定的集成灶;g) 使用充氣量不大于15 kg的液化石油氣儲氣罐供氣,總熱負荷不大于35 kW的家用戶外燃氣烤爐(以下簡稱燃氣烤爐)。
本標準規定了特殊制作或一般可得到的康復輔助器具的分類。本分類包括那些需要他人幫助操作的康復輔助器具。下列術語不在本標準之內:——康復輔助器具的安裝所用的術語;——由本標準分類中的單個康復輔助器具組合的解決辦法;——藥品;——專用于保健的康復輔助器具和設備;——非技術解決辦法,比如他人輔助、導盲犬、唇讀法;——植入器;——財政支持。
本標準規定了永久性安裝于艇長不大于24 m小艇的LPG系統以及LPG燃燒器具,用于燃氣推進發動機或驅動發電機的LPG系統除外。 本標準不適用于直接攜帶燃氣罐的器具,諸如可攜式獨立野營火爐、可攜式氣燈等。 注1:本標準未規定液化石油氣罐的技術要求,后者應遵循有關規則。 注2:新的設計、材料和組裝方法,只要經有關機構認可為等效的,就可認為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GB/T 18884的本部分規定了家用廚房設備的設計、安裝要求和驗收等。本部分適用于家用廚房設備設計與安裝交收檢驗。
GB/T 20002的本部分提供了解決兒童使用或接觸產品、過程或服務(盡管它們并非為兒童而專門設計)可能給兒童帶來的意外身體傷害(危險)問題的框架,以便減少對兒童的傷害風險。本部分主要適用于參與標準編制和修訂的人員,也包含了設計師、建筑師、制造商、服務提供者、宣傳者和政策制定者等關注的重要信息。對于有特殊需要的兒童,補充適當的要求是可取的。本部分并未全面涉及這些補充要求。對于預防或減少心理或精神傷害或故意傷害,本部分沒有提供任何專門的指導。
GB/T 20936的本部分規定了符合GB/T 20936.1—2017要求、用于工業應用和商業安全應用的Ⅱ類可燃氣體探測器的選型、安裝、安全使用及維護的指南和操作規程建議。本部分適用于通過惰化排除氧氣而不是排除可燃性氣體或蒸氣實現防爆要求的氧氣探測器。本部分是實踐知識的匯總,適用于利用氣體傳感器的電子信號形成儀表讀數,同時啟動預設聲光報警,或啟動其他裝置,或上述動作的組合,顯示出現可燃性或潛在爆炸性氣體或蒸氣/空氣混合物的設備、儀器和系統。由于可燃性氣體/空氣混合物的集聚可能對生命和財產造成危害,可用這樣的設備發出警告,作為降低危險的方式。也可用于啟動特定的安全措施(例如,設備停機、疏散、啟動滅火程序)。本部分適用于所有新安裝的永久裝置,如果可行,也適用于在用的永久裝置。本部分也適用于新的或在用的臨時裝置。本部分也適用于便攜式或移動式探測器(無論其年代或復雜性)的安全使用。由于大部分這種類型的現代設備還包括貧氧探測和/或特定有毒氣體傳感器,對于這些設備,也給出了附加指南。本部分中可燃性氣體應包括可燃性蒸氣,有特殊說明的除外。本部分僅適用于Ⅱ類設備(用于工業和商業安全應用,在按照GB 3836.14劃分區域的場所使用的設備)。本部分的設備包括:a) 固定式探測器;b) 移動式探測器;c) 便攜式探測器。本部分不包括下列設備,但可以提供有用信息:a) 僅探測不燃性有毒氣體的探測器;b) 僅用于分析或測量的實驗或科研設備;c) 煤礦瓦斯氣體環境用探測器(Ⅰ類設備);d) 僅用于過程控制的探測器;e) 用于炸藥制造和加工的探測器;f) 用于探測由粉塵或薄霧在空氣中形成潛在可燃環境的探測器;g) 不用于點位測量的開放路徑探測器。
本標準規定了學校和培訓機構課堂教學和實驗室用的儀器和零部件的安全質量要求以及機械性能、高溫和低溫、噪聲和振動、電離輻射、非電離輻射和電氣安全的附加要求。本標準僅涉及教學儀器零部件的安全而不涉及其他特性,如式樣和特性。本標準適用于學校和培訓機構課堂教學和實驗室用的儀器和零部件。
本標準規定了用能產品的分類、節能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附錄A所列出的各種用能產品。出口產品可依據合同的約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食品加工設備、裝置和相關組件的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適用于商用食品加工設備的信息處理與信息交換。
本標準規定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污染控制的術語及定義、基本準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的污染控制的基本要求、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污染控制基本要求、信息管理系統要求、人員管理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企業、處理企業及其行業主管部門規范和管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活動,其他企業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電子商務交易中家用電器類產品信息的描述屬性與方法、模型、摘要描述以及擴展方法。本標準適用于電子商務中家用電器類產品信息的發布、交換、存儲和管理等。
本標準規定了小艇用一氧化碳(CO)探測和報警系統的設計、結構和安裝等要求。本標準的附錄A提供了與艇體及小艇航行相關的一氧化碳信息。本標準適用于小艇用一氧化碳(CO)探測和報警系統的設計和安裝。
本標準規定了商用燃氣燃燒器具(以下簡稱燃具)的術語和定義,分類和型號,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警示和說明書,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以符合GB/T 13611規定的燃氣為能源,燃燒用空氣取自室內、燃燒產物直接或間接排向室外的燃具,包括:a) 額定熱負荷不大于80 kW、蒸汽壓力不大于80 kPa,且設計正常水位水容積小于30 L的蒸汽發生器類燃具;b) 額定熱負荷不大于80 kW、蒸腔蒸汽壓力不大于500 Pa的蒸箱類燃具;c) 額定熱負荷不大于50 kW、腔體內壓力不大于80 kPa的炸爐類燃具;d) 額定熱負荷不大于50 kW的煮食爐類燃具;e) 額定熱負荷不大于80 kW、鍋口有效直徑不小于600 mm的大鍋灶類燃具;f) 額定熱負荷不大于10 kW的煲仔爐,額定熱負荷不大于50 kW的矮湯爐等平頭爐類燃具;g) 額定熱負荷不大于100 kW的常壓固定式沸水器類燃具;h) 燜飯量大于等于6L的飯鍋類燃具;i) 額定熱負荷不大于50 kW的洗碗機類燃具;j) 額定熱負荷不大于60 kW的炒灶類燃具;k) 額定熱負荷不大于50 kW的燒烤爐類燃具;l) 額定熱負荷不大于35 kW的熱板爐類燃具;m) 額定熱負荷不大于80 kW的烤箱類燃具;n) 以上產品的組合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