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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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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900的本部分規定了鍋爐的專用名詞術語。本部分適用于有關鍋爐的技術文件及科技出版物。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鍋爐的熱工性能試驗中的術語與定義、符號和單位、總則、試驗準備、試驗要求、測量項目和試驗用儀器儀表、試驗方法、鍋爐熱效率的計算以及試驗報告。本標準適用于額定壓力小于3.8 MPa,介質為水或液相有機熱載體的固體燃料鍋爐、液體燃料鍋爐、氣體燃料鍋爐以及電加熱鍋爐的熱工性能試驗。油田注汽鍋爐、余熱利用裝置或設備(煙道式余熱鍋爐除外)、蒸汽壓力不小于3.8 MPa且蒸汽溫度小于450 ℃的鍋爐可參照使用。
GB/T 16716的本部分規定了包裝符合環境友好的基本要求和評估方法。本部分適用于包裝的設計、生產、使用及處理利用。
GB/T 16716的本部分規定了評估包裝可以能量回收的形式再利用的要求和程序。本部分適用于可以能量回收的形式再利用的包裝或包裝組分。
本標準規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場選址、設計與施工、填埋廢物的入場條件、運行、封場、后期維護與管理的污染控制和監測等方面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場建設、運行和封場后的維護與管理過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監督管理。 本標準的部分規定也適用于與生活垃圾填埋場配套建設的生活垃圾轉運站的建設、運行。 本標準只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 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單獨焚燒利用的泥質指標及限值、取樣和監測等。本標準適用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的處置和污泥單獨焚燒利用。
本標準規定了生活垃圾焚燒集料的定義、原料要求、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貯存和運輸。本標準適用于生活垃圾焚燒爐渣經處理加工制成的用于道路路基、墊層、底基層、基層及無筋混凝土制品的集料。
本標準規定了生活垃圾綜合處理與資源利用的術語和定義、模式分類、基本要求、預處理、分選回收、生物處理、建材生產、焚燒、衛生填埋和環境保護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生活垃圾綜合處理與資源利用。
本標準規定了垃圾焚燒尾氣處理設備的術語和定義、工藝系統、技術要求、檢驗驗收、標牌、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內容。本標準適用于生活垃圾焚燒爐的尾氣處理設備。
本標準規定了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水泥窯的設施技術要求、入窯廢物特性要求、運行操作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生產的水泥產品污染物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生活垃圾(包括廢塑料、廢橡膠、廢紙、廢輪胎等)、城市和工業污水處理污泥、動植物加工廢物、受污染土壤、應急事件廢物等固體廢物過程的污染控制和監督管理。當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時,若摻加生活垃圾的質量超過入窯(爐)物料總質量的30%,應執行《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錫、銻、汞采選及冶煉工業企業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適用于現有錫、銻、汞采選及冶煉工業企業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錫、銻、汞采選及冶煉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不適用于錫、銻、汞再生及加工等工業。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本標準規定了可燃包裝廢棄物能量回收率計算的規則和方法。本標準適用于所有可燃包裝組分或輔助物的能量回收率計算,如紙、紙板、塑料、鋁(厚度小于50 μm)和木材等。
本標準規定了生活垃圾流化床焚燒鍋爐的術語和定義、分類與型號、入爐垃圾要求、技術要求、檢查和檢驗、油漆、包裝、標志和出廠資料、安裝、試驗和驗收等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以生活垃圾為燃料(含輔助燃煤質量占比不超過20%)的流化床燃燒設備。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鍋爐系統節能設計、鍋爐選型、汽水系統及設備選型、燃料和灰渣的儲運系統及設備選型、風煙系統及設備選型、余熱回收、設備和管道保溫、熱工檢測與控制等要求。本標準適用于以水為介質、單臺鍋爐額定出口蒸汽壓力為0.1 MPa~3.8 MPa、額定蒸汽溫度小于或等于450 ℃、大連續蒸發量1 t/h~75 t/h的工業蒸汽鍋爐系統,以及單臺鍋爐額定熱功率為0.7 MW~174 MW、額定出口溫度不大于180 ℃的工業熱水鍋爐系統。本標準不適用于生物質鍋爐、余熱鍋爐、垃圾焚燒鍋爐。
本標準規定了垃圾裂化焚燒裝置(以下簡稱裝置)的術語和定義、型號與規格、要求、試驗方法、檢查和驗收、標志、油漆、包裝和隨機文件。本標準適用于低位熱值大于4.18 MJ/kg的垃圾的裂化焚燒處理裝置。單臺裝置適用的處理量為20 t/d到250 t/d(含上述上下限值)。本標準不適用于危險廢物的處理。
本標準從城市服務和城市居民生活品質兩個方面提出了衡量城市可持續發展的指標體系,規定了城市指標體系中各指標的定義和計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我國大中小型城市。
本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垃圾(以下簡稱“垃圾”)處理的基本要求,分類投放與收集、運輸、處理和運行管理。本標準適用于規劃保留的行政村、自然村和農村集中居住區生活垃圾的處理。農村其他區域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