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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的啟動裝置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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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820的本部分規定了由往復式內燃(RIC)機驅動的發電機組用控制裝置和開關裝置的要求。本部分適用于由往復式內燃(RIC)機驅動的陸用和船用交流(a.c.)發電機組,不適用于航空或驅動陸上車輛和機車的發電機組。
本部分規定了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基本術語。本部分適用于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相關標準的制修訂以及其他相關技術文件的編制和技術交流活動。
本標準規定了海洋船舶系泊與航行試驗的項目及其試驗條件、試驗內容及程序、試驗記錄與報告的一般規定。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海洋船舶常規項目的試驗。本標準規定以外的特殊裝置與設備及海上移動平臺的試驗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及其位置和信號裝置顯示顏色的基本要求。本標準適用于M、N類汽車。本標準不適用于電動汽車特有的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
本標準規定了有關建筑、工程、建筑物及其他相關設計領域的消防技術文件中使用的、表示各種消防設備的基本符號、輔助符號和單獨使用的符號,并舉例說明了部分組合圖形符號。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建或擴建工程中,在編制消防設計、施工、維護或審核等技術文件時使用的有關防火、滅火和疏散方法的下列消防設備:——滅火器;——固定滅火系統;——消防供水線;——其他滅火設備;——控制與指示設備;——報警啟動裝置;——火災報警裝置;——消防通風口;——疏散路線;——火災和爆炸危險區域。
GB 5135的本部分規定了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預作用裝置的型號編制、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等。 本部分適用于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中的預作用裝置。
GB/T 6247的本部分界定了各類鑿巖機械、氣動工具和氣動機械及其所屬附件的術語。術語按類別分為通用術語、鑿巖機械術語、去除或成形材料氣動工具術語、裝配用氣動工具術語、擠壓工具術語、切削和扣壓工具術語、提升用氣動機械術語、氣動振動器術語、攪拌用氣動工具術語、氣動馬達及其他工具術語。本部分適用于鑿巖機械、氣動工具和氣動機械產品。
GB 7000的本部分規定了使用電光源、電源電壓不超過1 000 V的燈具的一般要求。本部分提出的要求和有關試驗包括:分類、標記、機械結構、電氣結構和光生物安全。本部分的每章都應與第0章和引用的其他相關章節一起閱讀。GB 7000第2部分的每個標準詳述了電源電壓不超過1 000 V的一個特定類型燈具或一組燈具的具體要求。為了便于修訂,這些部分單獨出版,而且當需要時,還會增添附加的部分。燈具光度數據的表述是由照明委員會(CIE)考慮提出的,因此本部分不涉及。本部分包括了帶有標稱脈沖電壓峰值不超過表11.2數值的觸發器的燈具的要求。這些要求適用于觸發器裝在鎮流器內和觸發器與鎮流器分開的燈具。觸發器裝在光源內的燈具的要求正在考慮之中。本部分包含了對半燈具的要求。總的來說,本部分包括了燈具的安全要求。本部分的目的是提供一套適用于多數類型燈具的要求與試驗,并被GB 7000第2部分的具體標準引用。因此,不應將本部分的本身看成對任何類型燈具的規定,本部分的條款只適于GB 7000標準特殊要求部分確定范圍內的特定類型的燈具。GB 7000第2部分的標準引用本部分某章要求時,規定了該章的適用程度、試驗順序,以及一些必要的附加要求。本部分的章節序號無特殊意義,每一型式燈具或一組燈具適用條款的順序由相應的GB 7000第2部分標準規定。GB 7000第2部分的所有標準都是獨立的,不引用標準內的其他特殊要求部分。當GB 7000第2部分的標準以“應用GB 7000.1中第…章要求”的措辭引用本部分任何章的要求時,這句話是應被解讀為:除了GB 7000第2部分的該標準涉及的特定型式燈具明顯不適用的以外,本部分該章的所有要求都適用。對IEC 60079覆蓋的防爆燈具,除了IEC 60079的要求以外,還要符合GB 7000標準(在GB 7000第2部分中選擇適用的)的要求,當GB 7000標準與IEC 60079標準有矛盾時,IEC 60079的規定優先。要關注含有“燈具設計信息”的光源性能標準,為使光源正常工作應遵循這些要求,但本部分不要求將光源性能試驗作為燈具型式試驗認可的一部分。工藝技術狀態帶來的安全方面的改進以進行中的修訂版和修改件為基礎的方式在標準內體現。區域性標準化機構可能在其派生的標準中有一個覆蓋符合制造商或標準化機構早先文件產品的聲明。聲明可以對這類產品提出應用標準的時間要求,即直到應使用新標準的規定日期以前,早先的標準可以繼續在生產時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金屬冷沖壓車間安全生產的一般方法、要求和準則。在人身保護方面,本標準兼有工業衛生的內容,規定了提供符合勞動衛生,保障勞動者人體健康的生產環境和條件。本標準適用于所有企業的新建冷沖壓車間的設計、原有冷沖壓車間的改造、施工安裝、驗收及在實施生產時的安全技術及其管理。
本標準規定了重型軌道車的使用條件、型號與功率系列、一般要求、整機牽引運行性能要求、主要部件要求、安全設備與事故預防裝置、檢查與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1435mm標準軌距,以柴油機為動力的重型軌道車的設計、制造和檢驗。重型軌道車柴油機單機大裝車功率一般為1000kW以下。非標準軌距的重型軌道車,除在設計任務書中說明特殊要求外,其余也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普通照明用雙端熒光燈的性能要求。本標準包括下列工作類型的燈:a)工作于交流電源頻率帶啟動器的線路且能工作于高頻線路的預熱陰極燈;b)工作于交流電源頻率不帶啟動器(無啟動器)的線路且能工作于高頻線路的高電阻預熱陰極燈;c)工作于交流電源頻率不帶啟動器(無啟動器)的線路且能工作于高頻線路的低電阻預熱陰極燈;d)工作于高頻線路的預熱陰極燈;e)工作于交流電源頻率線路的非預熱陰極燈;f)工作于高頻線路的非預熱陰極燈。對于本標準中給出的某些要求,見相關燈的參數表。本標準中包含一部分燈種的參數表。對于本標準范圍中但未提供參數表的其他燈種,相關的燈參數由燈的制造商或銷售商給出。
GB 10827的本部分規定了如ISO 5053所定義的下列自行式工業車輛(以下簡稱“車輛”)的安全要求及其驗證方法:a) 平衡重式叉車;b) 前移式叉車(具有可伸縮的門架或貨叉架);c) 插腿式叉車;d) 托盤堆垛車;e) 高起升平臺搬運車;f) 操作臺起升高度不大于1 200 mm的車輛;g) 側面式叉車(單側);h) 側面堆垛式叉車(兩側和三向);i) 托盤搬運車;j) 雙向和多向運行叉車;k) 牽引力不大于20 000N的牽引車;l) 平衡重式越野叉車;m) 其他以蓄電池、柴油、汽油或液化石油氣為動力的工業車輛。對于操作臺起升高度大于1 200 mm的車輛和/或帶著載荷起升至1 200 mm以上運行的車輛,本部分應與ISO 3691-3一起使用。本部分不適用于自行式伸縮臂式叉車、無人駕駛車輛和載運車,ISO 3691-2、ISO 3691-4和ISO 3691-6分別適用于這些車輛。本部分不適用于在苛刻條件下(如極端天氣、冷庫應用、危險環境)工作的車輛,這些情況需要有特殊防護措施。本部分涉及了除以下情形外,有關機械在制造商預期用途下使用和可預見條件下誤用的,如附錄B所列的所有重大危險、危險狀態或危險事件。本部分不包括下列情況可能發生的危險:--在制造過程中;--搬運能自由擺動的懸吊載荷時;--在公路上使用時;--在潛在爆炸性環境中操作時;--在與貨架之間的單側間隙小于500 mm的狹窄通道上使用時;--駕駛拖曳載荷的坐駕式車輛時,由于采用非人類工效學姿勢而引起;--駕駛額定起重量大于10 000 kg
GB/T 11412的本部分規定了海船在開航前船舶證書、文書與資料、船員、船體結構、航行安全、裝載狀態與穩性、消防、救生、機電設備、防止污染和船舶通信等方面的安全技術一般要求。本部分適用于500總噸及以上航行于各類航區的海船,不適用于因自然災害、應急或軍事等特殊原因而需緊急開航的船舶、漁船。
本標準規定了冷沖壓安全的術語、定義和安全技術要求,包括沖壓件結構、工藝、壓力機、安全裝置和沖模等方面的安全細則。本標準適用于冷沖壓生產領域。
本標準規定了高壓汞燈、低壓鈉燈、高壓鈉燈和金屬鹵化物燈等放電燈用鎮流器的性能要求。第12章~第15章對特定類型的鎮流器均規定了具體要求。本標準所論述的是使用50Hz或60Hz、1000V以下交流電源的電感式放電燈用鎮流器,燈的額定功率、尺寸及特性均符合相應IEC的燈標準的規定。
本標準規定了機械設計過程中用于實現機械安全的基本術語、原則和方法,以及風險評估與風險減小的原則,以幫助設計者實現機械安全的目標。這些原則基于與機械有關的設計、使用、事件、事故和風險的知識和經驗。本標準還規定了在機器生命周期的相關階段內進行識別危險、估計和評價風險的程序,消除危險或充分減小風險的程序,以及記錄和驗證風險評估與風險減小程序的指南。本標準適用于3.1定義的機械。本標準不涉及對家畜、財產或環境的風險和/或危害。本標準也可作為制定B類或C類安全標準的基礎。
GB/T 15766的本部分適用于道路機動車輛前照燈、霧燈和信號燈中使用的可更換燈泡(燈絲燈泡和放電燈)。特別適用于IEC 60809中所列出的燈泡。本部分亦適用于屬于本部分范圍內的其他燈泡。本部分規定了燈泡壽命、光通維持率、扭力強度、玻殼強度和耐振動及沖擊等性能的要求和試驗方法。另外,還給出了溫度極限、燈泡大輪廓和高可容許的電壓沖擊,作為照明和電氣裝置設計的指南。對于本部分給出的某些要求,可參考本部分各表中的數據。對于表中未列出的燈泡,有關的數據由燈泡的生產者和責任銷售商提供。這些性能要求是對IEC 60809規定的基本要求的補充。但是,這些性能要求不用于機構進行產品的型式批準的目的。
本標準規定了消防聯動控制系統的定義、一般要求、要求和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 本標準適用于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中安裝使用的消防聯動控制系統及組成系統的各類設備,包括消防聯動控制器、氣體滅火控制器、消防電氣控制裝置、消防設備應急電源、消防應急廣播設備、消防電話、傳輸設備、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模塊、消防電動裝置、消火栓按鈕等。 其他環境中安裝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消防聯動控制系統及組成各系統的各類設備,除特殊要求由有關標準規定外,亦應執行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使用下列燈頭的普通照明單端熒光燈的安全要求:2G7、2GX7、GR8、2G10、G10q、GR10q、GX10q、GY10q、2G11、GX23、G24、GX24和GX32。本標準規定了制造商根據成品燈的檢驗記錄確定全部產品符合本標準要求的具體方法。此方法也可以用于產品認證。本標準還規定了評定批量產品的檢驗程序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