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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電工術語中有關無線電通信的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適用于我國涉及無線電通信的所有科技領域。
本標準規定了我國職業的分類結構、類別、代碼及說明。本標準適用于按職業分類的各種普查、調查統計及行政管理和國內外信息交流等。
本標準規定了導航常用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適用于導航范圍內的各種標準的制定、各類技術文件的編制等方面。
本節標準規定了衛星通信地球站天線電性能的測量方法,還包括了某些專門關于天線的定義。
本標準規定了高功率放大器電氣特性的測量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衛星;通信地球站發射機高功率放大器通用的測量。
本標準規定了4~6GHz地球站接收系統品質因數(G/T)的測量方法。一種方法是利用地球站處功率譜流量密度已知的星體,并考慮到各參數造成的誤差。還給出了一種間接測量方法。
本標準規定了移動通信調頻接收機(以下簡稱接收機)性能的定義、測量條件和測量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工作頻率為25 MHz~1 000 MHz,傳輸單路話音和其他類型信號,其音頻帶寬不超過10 kHz的移動通信調頻接收機。
本標準規定了9kHz~300GHz頻段內無線電發射設備的頻率容限、雜散域發射功率限值要求和通用測量方法,同時確定了不同無線電發射類別必要帶寬的計算公式。本標準適用于9kHz~300GHz頻段內的不同功率等級、不同類別的無線電發射設備。但不適用檢測營救器電臺或水上發射機等安全業務和特別業務的雜散域發射指標。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導航雷達(以下簡稱雷達)接口及安裝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雷達設計、制造的準則和接口協調,也適用于雷達在船舶上的電氣、機械安裝,也適用于自動雷達標繪儀(ARPA)在船舶上的電氣及機械安裝。
本標準規定了測繪領域基礎的和共用的科學技術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適用于測繪領域各的相關標準制定、技術文件編制、教材和書刊及文獻的編寫。
本標準根據IMO決議A.694(17),規定了以下設備的通用要求和型式試驗。 a)海上遇險與安全系統(GMDSS)船用無線電設備; b)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1974年修訂版第Ⅴ章第12條要求裝船的電子導航設備及其他導航設備。 本標準的要求不影響新技術的應用,只要提供的功能不低于標準中的規定。 低性能標準,測試方法和要求的測試結果僅限于對上述設備的通用部分。 如果設備標準中某項要求與本標準不相同時,應優先考慮設備標準中的要求。 IMO決議A.694(17)的條款號在括號內表示。
本標準規定了衛星通信船載地球站碼分多址通信設備(以下簡稱地球站通信設備)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質量評定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C頻段衛星通信船載地球站碼分多址通信設備。對C頻段碼分多址衛星通信其他型式(例如車載、機載等)和其他頻段的地球站通信設備亦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下行(中心站→外圍站)采用時分復用(TDM)方式,上行(外圍站→中心站)采用頻分多址(FDMA)方式的點對多點微波通信系統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于TDM/FDMA點對多點微波通信系統。
本標準規定了衛星通信中央站(以下簡稱中央站)的設備組成、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等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固定業務(4/6GHz)衛星通信中央站,作為設備研制、生產、檢測及建站的依據。
本標準規定了衛星電視上行站(以下簡稱上行站)的站型分類和設備組成、要求、試驗方法及檢驗規則等。 本標準適用于傳送PAL-D彩色電視制式的C波段衛星廣播電視上行站的設計、建設和設備的制造;其他類型衛星廣播電視上行站亦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專用汽車和專用掛車的術語、代號和編制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在公路、城市道路和非公路上運行的專用汽車和專用掛車。
本標準規定微波鐵氧體器件主要性能的測量方法導則。這些性能參數包括:反射損耗、正向損耗、反向損耗、相位移和群延時。
本規程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小區住宅遠傳抄表系統的設計、施工及驗收。
本指導性技術文件規定航空儀表常用名詞術語,適用于航空儀表的技術標準、產品技術條件、教材、手冊和參考資料等文件。
本標準規定了船舶上的船員職業健康和安全保護及事故預防中的基本要求、一般職責、安全委員會、培訓和指導、事前事故預防、事中過程控制及事后調查處置。本標準適用于船員職業健康和安全保護及事故預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