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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820的本部分規定了由機械和電氣旋轉設備組合而成的旋轉不間斷電源(UPS)的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本部分適用的電源,主要為用戶提供不間斷交流電。當無市電輸入運行時,輸入能量由儲存的能量或者往復式內燃機提供,由一臺或多臺旋轉電機輸出電能。 本部分適用的交流電源,主要為固定陸用和船用設施提供不間斷電能。不包括為航空、陸上車輛和機車供電的電源。也不包括通過靜態變換產生輸出電能的電源。 本部分對使用旋轉UPS改善交流供電品質、實現電壓和/或電流變換及削減峰值等情況進行了描述。 對于某些特殊用途(例如醫院、近海岸、非固定應用、高層建筑及核設施等),可能需要附加一些其他的要求,本部分的規定應作為基礎。
本部分規定了旋轉電機的專用術語。本部分適用于制定標準、編制技術文件、編寫和翻譯手冊、教材及書刊,供從事電工和相關工作的生產、科研、應用和教學等有關部門的人員使用。本部分規定的術語與GB/T 2900.1《電工術語 基本術語》的有關部分內容相協調;本部分中未作規定的術語,需要時可在有關標準中給予規定。
GB/T 2900的本部分規定了控制電機的專用術語。本部分適用于制定標準、編制技術文件、編寫和翻譯手冊、教材及書刊。本部分規定的術語應與GB/T 2900.1和GB/T 2900.25一起使用;本部分未作規定的術語,需要時可在有關標準中給予規定。
GBT 3859的本部分規定了使用可控和(或)不可控電子閥器件的所有半導體電力變流器和半導體電力開關的性能。電子閥器件主要有半導體器件,包括不可控器件(即整流二極管)和可控器件(即各種晶閘管和功率晶體管)??煽仄骷煞聪蜃钄嗷蚍聪驅?可借助電流、電壓或光控制。假設非雙穩器件在開關狀態下工作。本部分主要從總體上規定對變流器的基本要求,以及適用于把交流電變換為直流電或把直流電變換為交流電的電網換相變流器的要求。假如其他類型的電力電子變流器尚無產品標準,本部分的內容也適用。這些特定的要求適用于進行功率變換、換相(例如:半導體自換相變流器)或特殊用途(例如:直流電動機傳動用半導體變流器 )的半導體電力變流器,或已知特性的組合(例如:電傳動機車車輛用直接直流變流器)。本部分適用于未被專用產品標準涵蓋或特殊性能未被專用產品標準涵蓋的所有電力變流器。電力變流器的專用產品標準應參考本部分。
本標準規定了旋轉電機產品型號的編制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各種類型旋轉電機(控制電機除外)產品型號的編制。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旋轉電機(以下簡稱船用電機)的分類與命名、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包裝、運輸和貯存、備件、保證期。本標準適用于各種類型的船用(包括移動和固定式近海裝置)電機(不包括微型控制電機)的設計、制造和驗收。
本標準規定了隱極同步發電機(或調相機)的總要求、空冷、氫冷或液冷發電機(或調相機)的一般要求、燃氣輪發電機和核電用隱極同步發電機的特殊要求,及氫氣作為冷卻介質的同步發電機(或調相機)注意的事項:包括發電機(或調相機)運行所需的輔助設備、廠房內氫氣可能積聚的區域。本標準適用于容量大于10 MVA三相2極或4極隱極同步發電機以及三相隱極同步調相機。
本標準規定了半導體變流器與供電系統的兼容問題,并提供相互干擾的處理原則和方法。本標準是GB/T 3859在半導體變流器與供電系統的兼容方面的補充。本標準適用于電網換相半導體變流器,其他類型的半導體變流器可以參照使用。本標準不涉及音頻和射頻方面兼容性問題。
GB 12668 的本部分規定了電氣傳動系統(PDS)的電磁兼容性(EMC)要求。PDS的定義如3.1中所述。這里的電氣傳動系統包括調速的交流電動機傳動和直流電動機傳動。這些EMC要求是針對變流器輸入和/或輸出電壓(線電壓)有效值在交流35 kV以下的PDS而規定的。本部分適用于對PDS的評價。同時也可用于對單獨銷售的CDM或 BDM(見3.1)的評價。本部分包含:對于要投放市場的產品的符合性評價要求;對于在設備投放市場之前不能測量出高頻發射的場合(這類PDS在3.2.6中被定義為C4類)推薦的工程設計實踐。
本部分適用于包括電力變流設備、控制設備和電動機的交流調速電氣傳動系統。但不包括鐵路牽引傳動和電動車輛傳動。 本部分適用于變流器電壓(線電壓)范圍為交流1kV~35kV、輸入側頻率為50Hz或60Hz、負載側頻率至600Hz的電氣傳動系統。對電壓15kV以上的系統的要求未包括在內、由制造商和系統供應商商定。 對于電壓1kV以上、采用與低壓變流器(低于1kV)連接的降壓輸入變壓器和/或升壓輸出變壓器的電氣傳動系統,GB/T 12668.2-2002適用。 GB 12668.3-2003給出了電磁兼容性(EMC)方面的要求。 IEC 61800-5給出了對電壓1kV以上的電氣傳動系統的特定安全要求。 本部分給出了變流器的特型、變流器的拓撲結構及其與整個交流電氣傳動系統的關系。同時還說明了關于額定值、正常使用條件、過載情況、浪涌承受能力、穩定性、保護、交流電源接地、拓撲結構和試驗等性能的要求。此外,本部分還給出了諸如控制方案、扭振分析的應用指南,并給出有關接地和電氣傳動系統部件集成的推薦方法。
GB 12668的本部分規定了對調速電氣傳動系統或其元件有關電氣、熱和能量安全方面的要求。除接口要求外,本部分不覆蓋被傳動設備。本部分適用于包括電力變流設備、傳動控制設備和電動機的調速電氣傳動系統。但不包括牽引傳動和電動車輛傳動,本部分適用于連接交流電源電壓1 kV及以下,50 Hz或60 Hz的直流傳動系統以及變流器輸入或輸出電壓35 kV以下,50 Hz或60 Hz的交流傳動系統?!墩{速電氣傳動系統》的其他部分涉及額定值的規定、電磁兼容性(EMC)及功能安全性等。如果用作電氣傳動系統(PDS)組成部分的設備符合相應環境下有關產品標準的安全要求,則本部分的范圍不包括這些設備。例如,PDS中所使用的電動機就應當符合IEC 60034相關部分的要求。除非有特別規定,本部分的要求適用于PDS的所有部分,包括CDM/BDM(見圖1)。
本標準規定了單相同步電機的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功率200kW及以下、電壓690V及以下單相同步電機(發電機和電動機),不適用于無直流勵磁繞組的單相同步電機(如永磁電機、磁阻電機等)。
GB/T 15544的本部分涵蓋從不同收集的電氣設備數據,必要時可用于依照GB/T 15544.1進行短路電流計算。通常電氣設備的數據由制造商作為銘牌參數提供,或由電力供應商給出。在某些情況下,這些數據可能無法獲得。當本部分給出的數據與使用者的的典型設備相符合時,則這些數據可用于計算低壓電網的短路電流。本部分收集到的數據及其評價可應用于中壓或高壓電網的規劃,還可用作與設備制造商或電力供應商所提供設備數據的對比。對于架空線路和電纜,在某些情況下,其電氣參數則可根據其外形尺寸由本文件提供的公式計算獲得。本部分作為GB/T 15544.1的補充,不改變GB/T 15544.1與GB/T 15544.4給出的標準化計算流程。
GB/T 15544的本部分給出了依照GB/T 15544.1進行50 Hz或60 Hz三相交流系統短路電流計算的算例。本部分內容包括正序、負序及零序系統(第2章)中電氣設備的建模,以及低壓系統(第3章)、帶有異步電機的中壓系統(第4章)及發電廠系統(其輔助系統接有大量中壓和低壓異步電動機)(第5章)的算例。第3章、第4章、第5章中給出的三個算例與IEC 60909 (1988)中給出的算例相似,但根據GB/T 15544.1—2013進行了修改。第3章中增加了3.6,將等效電壓源法和疊加法的計算結果進行對比。第6章提供了測試系統的接線圖和計算數據,以及依據GB/T 15544.1得到的短路電流計算結果。該算例包括380 kV、110 kV、30 kV及10 kV4個不同電壓等級,含有發電廠設備、發電機、異步電動機等,計算結果包括I<下標k>″、i<下標p>、I<下標b>、I<下標k>、I<下標k1>″和i<下標p1>。該算例可用于測試短路電流的計算機程序。
GB/T 16895的本部分包括低壓發電設備、輔助回路以及固定電氣裝置的燈具和照明裝置的選擇和安裝。
GB/T 17626的本部分規定了50Hz交流供電系統中電能質量參數測量方法及測量結果的解釋。 各有關參數的測量方法均采用能提供可靠的、可重復結果的術語描述,但不涉及測量方法的實現手段。本部分涉及的是現場測量方法。 本部分適用于所指的參數測量僅限電力系統中能處理的電壓現象。本部分涉及的電能質量參數是指電網頻率、供電電壓幅值、閃爍、供電電壓暫降和暫升、電壓中斷、瞬態電壓、供電電壓不平衡、電壓諧波和間諧波、供電電壓中的載波信號以及快速電壓變化。根據測量目的的不同,可能需要對上述全部參數或部分參數進行測量。本部分僅提供測量方法以及相應的性能要求,并不設置閾值。供電系統和儀器之間傳感器的作用眾所周知,因此在本部分中沒有詳細敘述,僅對帶電電路安裝監測器的注意事項作出規定。
GB/T 18039的本部分涉及頻率范圍在0 kHz~9 kHz的傳導騷擾以及擴展到148.5 kHz的電網信號傳輸系統。本部分給出了標稱電壓高為420 V(單相)或690 V(三相),標稱頻率為50 Hz的交流公用低壓供電系統的兼容水平。本部分規定的兼容水平針對公共連接點。當設備的電源輸入端口從上述系統吸收電能時,大多數情況下所受的騷擾強度與公共連接點相等,但有些情況下卻例外,例如長距離供電的特定裝置,或者騷擾在由設備集成的裝置內部產生或放大。本部分的目的是給出公用低壓供電系統中可能出現的各類電磁騷擾的兼容水平,用以指導:a)設置對公用供電系統產生電磁騷擾的限值(包括3.1.5定義的規劃水平);b)有關產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規定設備對公用供電系統傳導騷擾的抗擾度水平。本部分考慮的騷擾現象包括:——電壓波動和閃爍;——50次及50次以下的諧波;——50次以下的間諧波;——高頻(高于50次諧波)電壓畸變;——電壓暫降和短時中斷;——電壓不平衡;——瞬態過電壓;——電源頻率變化;——直流分量;——電網信號。大部分騷擾現象在IEC/TR 61000-2-1中有描述。在未能確定兼容水平時,提供一些信息。
GB/T 18039的本部分關注頻率在0~9 kHz范圍內的傳導騷擾,給出了工廠和非公用供電系統的兼容水平。本部分適用于交流50 Hz低壓和中壓供電系統。本部分不包括船舶、飛機、海上平臺及鐵路的供電系統。本部分涉及的兼容水平可用于工廠的內部連接點(IPC)。在設備接入上述供電系統接入點,干擾的嚴重程度在多數情況下可與內部連接點相當。某些場合,特別是對特殊負荷長距離供電的場合,或者干擾源、或者內部裝備之間干擾被放大的情形之下,其干擾不同于內部連接點。兼容水平是按電磁環境的不同類型給出,期望對工廠內部或者其他非公用電網內部連接點的兼容水平加以指導:a)設置對工業電網產生電磁騷擾的限值(包括3.1.5定義的規劃水平);b)選擇設備對工廠和非公用供電系統傳導騷擾的抗擾度水平。騷擾現象包括:——電壓偏差;——電壓暫降和短時中斷;——電壓不平衡;——電源頻率偏差;——諧波(50次及以下);——間諧波(50次及以下);——高頻電壓分量(頻率高于50次諧波);——暫態過電壓;——直流分量。根據供電網絡的特性將電磁環境的兼容水平分為不同的等級。
GB/T 18039的本部分涉及頻率范圍為0 kHz~9 kHz以及擴展到148.5 kHz的電網信號傳輸系統的傳導騷擾。本部分給出了標稱電壓為1 kV~35 kV,標稱頻率為50 Hz的中壓交流配電系統的電磁兼容水平(見GB/T 156)。本部分的目的是給出公用中壓供電系統中可能出現的各類電磁騷擾的兼容水平,用以指導:a)設置對公用電網產生電磁騷擾的限值(包括3.1.5定義的規劃水平);b)有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規定設備對公用供電系統傳導騷擾的抗擾度水平。本部分考慮的騷擾現象包括:——電壓波動和閃爍;——50次及50次以下的諧波;——50次以下的間諧波;——高頻(高于50次諧波)電壓畸變;——電壓暫降和短時中斷;——電壓不平衡;——瞬態過電壓;——電源頻率變化;——直流分量;——電網信號傳輸。大部分騷擾現象在GB/Z 18039.5部分中有描述。即使未能確定兼容水平,也給出了一些信息。本部分覆蓋的中壓系統指的是公用配電系統,適用于:a)直接連接或通過變壓器連接的用戶設備;或b)給公用低壓配電系統供電的變電站。本部分中規定的兼容水平應用于公共耦合點和變電站的中壓端口,見第4章。
本標準規定了試驗確定效率的方法,并指定了獲得各項損耗的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IEC 60034-1規定范圍內的所有直流電機、交流同步電機和感應電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