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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制電源電池干擾用固定電容器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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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883的本部分涉及電動機或電磁鐵驅動的:--手持式電動工具(第2部分);--可移式電動工具(第3部分);--園林工具(第4部分)。以下簡稱“工具”。交流單相或直流工具的額定電壓不大于250 V,交流三相工具的額定電壓不大于440 V。大額定輸入功率不超過3 700 W。本部分涉及人們在正常操作以及合理可預見的使用工具時遇到的由工具引發的危險。帶電加熱元件的工具屬本部分范圍。這些加熱元件的要求在GB 4706的相關部分中規定。對于不與電網隔離、且基本絕緣由不按工具額定電壓設計的電動機,其要求在附錄B中規定。對于由可充電電池供電的電動機驅動或電磁鐵驅動的工具以及用于這些工具的電池包,其要求在附錄K中規定。對于能直接接在市電或非隔離電源上操作和/或充電的這類工具,其要求在附錄L中規定。不用對工具自身作任何改造便能夠安裝到一個支架或工作臺當作固定式工具使用的手持式電動工具屬于本部分范圍,由第3部分來規定。本部分不適用于:--在爆炸性環境(塵埃、蒸汽或氣體)中使用的工具;--制備和加工食品用工具;--醫療用工具;--與化妝品和藥品一起使用的工具;--加熱工具;--電動機驅動的家用或類似用途電器;--工業機床用電氣設備;--用來制作模型的由低壓變壓器驅動的小型臺式工具,如制作遙控飛機模型或汽車模型等。
本部分涉及單相器具額定電壓不超過250V,其他器具額定電壓不超過480V的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不作為一般家用,但對公眾仍可能引起危險的器具,例如打算在商店、輕工業和農場中由非的人員使用的器具也屬于本部分的范圍。 就實際情況而言,本部分所涉及的各種器具存在的普通危險,是在住宅和住宅周圍環境中所有人可能會遇到的。 然而,一般說來本部分并未涉及: --無人照看的幼兒和殘疾人使用器具時的危險; --幼兒玩耍器具的情況。
本部分適用于表面安裝的固體電解質鉭電容器。這類電容器主要用于直接安裝在混合電路基板上或印刷電路板上。包括兩種類型:I型有防護層的電容器和II型無防護層的電容器。
GB 7000的本部分規定了使用電光源、電源電壓不超過1 000 V的燈具的一般要求。本部分提出的要求和有關試驗包括:分類、標記、機械結構、電氣結構和光生物安全。本部分的每章都應與第0章和引用的其他相關章節一起閱讀。GB 7000第2部分的每個標準詳述了電源電壓不超過1 000 V的一個特定類型燈具或一組燈具的具體要求。為了便于修訂,這些部分單獨出版,而且當需要時,還會增添附加的部分。燈具光度數據的表述是由照明委員會(CIE)考慮提出的,因此本部分不涉及。本部分包括了帶有標稱脈沖電壓峰值不超過表11.2數值的觸發器的燈具的要求。這些要求適用于觸發器裝在鎮流器內和觸發器與鎮流器分開的燈具。觸發器裝在光源內的燈具的要求正在考慮之中。本部分包含了對半燈具的要求??偟膩碚f,本部分包括了燈具的安全要求。本部分的目的是提供一套適用于多數類型燈具的要求與試驗,并被GB 7000第2部分的具體標準引用。因此,不應將本部分的本身看成對任何類型燈具的規定,本部分的條款只適于GB 7000標準特殊要求部分確定范圍內的特定類型的燈具。GB 7000第2部分的標準引用本部分某章要求時,規定了該章的適用程度、試驗順序,以及一些必要的附加要求。本部分的章節序號無特殊意義,每一型式燈具或一組燈具適用條款的順序由相應的GB 7000第2部分標準規定。GB 7000第2部分的所有標準都是獨立的,不引用標準內的其他特殊要求部分。當GB 7000第2部分的標準以“應用GB 7000.1中第…章要求”的措辭引用本部分任何章的要求時,這句話是應被解讀為:除了GB 7000第2部分的該標準涉及的特定型式燈具明顯不適用的以外,本部分該章的所有要求都適用。對IEC 60079覆蓋的防爆燈具,除了IEC 60079的要求以外,還要符合GB 7000標準(在GB 7000第2部分中選擇適用的)的要求,當GB 7000標準與IEC 60079標準有矛盾時,IEC 60079的規定優先。要關注含有“燈具設計信息”的光源性能標準,為使光源正常工作應遵循這些要求,但本部分不要求將光源性能試驗作為燈具型式試驗認可的一部分。工藝技術狀態帶來的安全方面的改進以進行中的修訂版和修改件為基礎的方式在標準內體現。區域性標準化機構可能在其派生的標準中有一個覆蓋符合制造商或標準化機構早先文件產品的聲明。聲明可以對這類產品提出應用標準的時間要求,即直到應使用新標準的規定日期以前,早先的標準可以繼續在生產時使用。
本部分規定了金屬箔式聚苯乙烯膜介質直流固定電容器的優先額定值和特性,并從GB/T 2693-2001中選擇適當的質量評定程序、試驗和測量方法,以及給出一般性能要求。詳細規范中引用本部分的規定的試驗嚴酷等級和要求應具有與本部分相同或更高的性能水平,不允許降低性能水平。本部分適用于電子設備用的以聚苯乙烯膜作為介質,并以金屬箔作電極的直流固定電容器。本部分不包括無功功率超過200VA的電容器。本部分不包括抑制電源電磁干擾用固定電容器,它包括在GB/T 14472-1998中。
本部分規定了使用250V以下直流電源和1000V以下、50H<下標z>或60H<下標z>交流電源的LED模塊用電子控制裝置的特殊安全要求,該電子控制裝置的輸出頻率不同于電源頻率。本部分中規定的LED模塊控制裝置是設計在安全特低電壓或等效安全特低電壓或更高的電壓下能夠為LED模塊提供恒定的電壓或電流的控制裝置。非純電壓源和電流源類型控制裝置也包括在本部分之內。
本標準涉及的是至少有一種功能需要使用電的玩具的安全。 對實驗型玩具的附加要求在附錄A中給出。 對裝有激光器和發光二極管的玩具的附加要求在附錄E中給出。 為了符合本標準,電玩具也必須符合GB 6675-2003的附錄A,因為它所包括的危險不同于用電所引起的危險。
本標準規定了家用和類似用途的移動式剩余電流裝置(以下稱為PRCD)的分類、特性、標志和產品資料、使用和安裝的標準工作條件、結構和操作的要求、試驗。 本標準適用于PRCD由一個插頭、一個剩余電流裝置(RCD)和一個或幾個插座或接線器件組成,其動作功能與電源電壓有關或與電源電壓無關。PRCD 不帶過電流保護,適用于對地額定電壓不超過交流250V,額定電流不超過16A 的單相電路。除了固定裝置提供的保護以外,PRCD 用來對其下端的電路提供直接接觸的電擊危險保護。 PRCD的額定剩余動作電流不超過0.03A。 插頭和插座應符合有關的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能同時執行檢測剩余電流,把該剩余電流值與剩余動作電流值相比較以及當剩余電流超過該值時,斷開被保護電路等功能的移動式裝置。 PRCD不能用來作為固定裝置的一部分使用,他們的連接裝置可以是插頭,插座,端子或電纜等。 本標準技術要求適用于7.1規定的環境條件。在更嚴酷環境條件下使用的PRCD 可能需要補充的技術要求。 包含電池的PRCD沒有包括在本標準的范圍內。 本標準不適用于具有檢測電源側故障的附加功能,并能在供電電路故障時防止其閉合的PRCD。
GB/T 25122的本部分規定了機車車輛用電力變流器的術語和定義、使用條件、一般特性和檢驗方法。本部分適用于為軌道交通機車車輛的牽引電路和輔助電路(動力車輛、客車及拖車)供電的電力變流器。本部分也可應用于其他牽引車輛(例如無軌電車等)的電力變流器。本部分適用于完整的變流器機組及其配置,包括:——半導體器件組件;——集成冷卻系統;——包括電感、電容、變壓器、電阻、接觸器、開關的集成組件;——半導體驅動單元(semiconductor drive units簡稱SDU)及相關傳感器;——保護電路。本部分包含了下列類型的供電電源:——交流接觸網;——直流接觸網;——車載電源(例如發電機、蓄電池以及其他電源)。本部分不適用于為半導體驅動單元(SDU)提供電氣控制電源的變流器和為變流器工作相關的其他設備(如傳感器)供電的變流器。
本標準規定了設計和制造自行式工業車輛(包括帶門架的)和伸縮臂式越野叉車(見GB/T 6104-2005中的3.1.3.1.8)以及額定牽引力不大于20000N 的牽引車的電氣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蓄電池電壓符合ISO 1044的車輛,而帶主電源的車輛的附加要求見 GB 5226.1-2008。 本標準不適用于: —在潛在爆炸性環境下使用的車輛; —與電磁兼容有關的問題。 本標準不再復述與技術方法相關的規則以及制造工業車輛所用材料的要求。上述內容可參考ISO 12100-2。
本標準規定了剩余電流電器包括檢測剩余電流的功能,把該剩余電流值與剩余動作電流值相比較的功能,以及當剩余電流超過該值時,斷開被保護電路的功能。大額定剩余電流是30mA.對于額定電壓不超過交流250V 的SRCD,其大額定電流是16A;對于額定電壓不超過交流130V的SRCD,其大額定電流是20A。本標準適用于組裝入或專門與家用和類似用途的帶或不帶接地觸頭的兩級插座一起使用的剩余電流動作電器(SRCD:插座式剩余電流電器)。符合本標準的SRCD由相-中性線供電、相-相供電或相-中間接地導體供電。SRCD僅用于對其出線端提供附加保護。SRCD預期使用在其前級已確保提供故障保護(間接接觸防護)的電路中。SRCD既不能提供隔離功能,也不能使用在IT系統中。SRCD不應使用在配電板中,它們不用來保護一個完整的配電電路或完整的終端電路。這些產品預期安裝在符合GB 17466.1的安裝盒內;或符合GB/T 19215.1的電纜槽管系統;或符合IEC 61534供電管道系統;或靠近插座盒并符合上述標準之一的安裝盒內。這些產品不預期使用在符合GB 17466.24或GB 7251系列的外殼中。本標準范圍為涉及的家用和類似用途的RCD,包括在GB 16916或者GB 16917中。由電池,或除了供電給負載以外的其他電路供電的SRCD沒有包括在本標準的范圍內。本標準也適用于帶過載或過電流保護的SRCD。本標準也適用于組裝有剩余電流電器的接線組件,該剩余電流電器僅用來對臨近接線組件的單臺固定電氣設備(例如:干手器、水冷卻器等)提供保護。本標準的技術要求適用于正常溫度和環境條件。在更嚴酷環境條件下使用的SRCD可能需要補充技術要求。SRCD的插座部分符合GB 2099.1-2008的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SPE-PRCD的分類、特性、標志和產品資料、使用和安裝的標準工作條件、結構和操作的要求試驗。本標準適用于與具有I類絕緣和電池充電裝置的電動車輛一起使用的移動式裝置,該移動式裝置具有一個可開閉保護接地(SPE)。本標準適用于能同時執行檢測剩余電流,把該剩余電流值與剩余動作電流值相比較以及當剩余電流超過該值時,斷開被保護電路等功能的移動式裝置。
本規范適用于采用整車充電模式的電動汽車充電站的設計。
本標準規定了使用GB/T 13611規定的城鎮燃氣的家用燃氣燃燒器具用電子控制器(以下簡稱控制器)的術語和定義、分類、結構、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識、安裝和操作說明書、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家用燃氣燃燒器具用電子控制器的生產和檢測。
晶體振蕩器一般用在通信、導航及數據處理系統中提供滿足使用要求的穩定頻率。根據工作頻率、環境條件及振蕩器具體設計,晶體振蕩器能提供的頻率穩定度約在1×10^(-4)~1×10^(-10)的范圍。晶體振蕩器性能特性的規范和/或說明書仍然是制造方和使用方之間產生誤解和糾紛的原因之一。本指南的宗旨是:結合SJ/Z 9155.1-87(IEC 679-1)標準《第一部份:綜合性資料、試驗條件和試驗方法》概述晶體振蕩器的某些性能特性,同時還提示在晶體振蕩器規范中應予列入的重要參數。 本指南敘述了晶體振蕩器的一般性質和能夠得到的性能特性。為了敘述方便起見,把晶體振蕩器人為地劃分成四大類:普通晶體振蕩器(PXO),溫度補償晶體振蕩器(TCXO)、壓控晶體振蕩器(VCXO)和恒溫晶體振蕩器(OCXO)。 注:為了簡潔起見,本標準其它地方要經常使用這里所注明的幾種縮寫符號(諸如:VCXO)。同樣,也經常用“振蕩器”一詞來代替“晶體振蕩器”。 顯然,設計在品級和組合兩方面的變化幾乎是無止境的,因此把某些特殊振蕩器歸入這些類別可能有困難。然而研究這些通行類別振蕩器的工作原理和性能,對用不同組合的辦法評估特殊振蕩器的特性是有用的。 本標準還對評估振蕩器性能十分有用的頻率穩定度這一范圍及其測量進行了一般性的討論,此外還討論了一些經常產生誤解乃至錯誤規定的主要性能參數。
·適用性本指導性技術文件適用于額定電壓不超過600 V有效值、預定要作為家用或用途的電子設備。該類設備可以由交流電源或直流電源供電,而且可以是獨立的設備單元或由若干設備單元互連而成的系屬于本指導性技術文件范圍內的電子設備有:?辦公設備;?消費電子設備;?通信終端設備;?或上述設備的組合。?保護本指導性技術文件的要求旨在對人員和設備周圍環境提供保護。通常與電子設備有關的人員有兩類,他們是使用人員和維修人員。?“使用人員”是指除維修人員以外可能受設備影響的任何人員;?“維修人員”是指經過適當的技術培訓而且具有必要經驗的人員;他們能意識到在進行維護或維修操作時可能面臨的危險,并能來采取措施將對他們自身或對其他人員的危險減小至低限度。本指導性技術文件規定的方法旨在提供對使用人員、維修人員和周圍環境的保護。謝謝方法預定適用于所有使用人員可觸及區域。如果需要對維修人員進行特殊防護,則在本指導性技術文件的適當部分進行說明。對維修人員的必要警告可以在維修手冊中提出。應用本指導性技術文件的目的在于減小在正常工作條件下或異常工作條件下由于下列危險造成的傷害和破壞的危險。?電擊危險(第3章)?機械危險(第4章)?著火危險(第5章)?灼傷危險(第6章)?化學危險(第7章)?輻射危險(第8章)?本指導性技術文件的使用者本指導性技術文件預定由下列人員使用:?本指導性技術文件范圍內的電子設備的設計者;?設備制造廠或試驗機構的安全確認工程師。只有涉及安全時,本指導性技術文件規定的要求和試驗才適用。本指導性技術文件不包括對設備的性能或功能特性的要求。對于下列設備,可能需要在本指導性技術文件所規定的要求之外有附加的或更嚴酷的要求:?預定要暴露在諸如極高溫度或極低溫度、過高濕度、劇烈振動、可燃氣體、腐蝕或易爆環境條件下工作的設備;?本身具有安全功能的設備;
SN/T 3532的本部分規定了進出口電子坐便器的安全技術要求。本部分適用于以存儲、干燥或者銷毀方式處理人體排泄物的電子坐便器的安全,器具的額定電壓不超過250 V。本部分也適用于普通坐便器一同使用的電子設備的安全。不作為一般家用,但對公眾仍可能引起危險的坐便器,例如,在商店、輕工業和農場中由非的人員使用的坐便器也屬于本部分的范圍。本部分所涉及的坐便器存在的普通危險,是在住宅和住宅周圍環境中所有的人可能會遇到的。一般來說本部分并未涉及幼兒玩耍器具的情況。本部分不適用于:——打算使用在經常產生腐蝕性或爆炸性氣體(如灰塵、蒸汽或瓦斯氣體)特殊環境場所的坐便器;——用化學方式處理人體排泄物的坐便器;——用燃燒方式處理人體排泄物的坐便器。1C-JP修改:本部分涉及以給用戶帶來舒適感或清潔感為目的的與坐便器一起使用的電氣設備的安全,器具的額定電壓不超過250 V。本部分也適用于存儲、干燥或者銷毀方式處理人體排泄物的電子坐便器。本部分所涉及的坐便器存在的普通危險,是在住宅和住宅周圍環境中所有的人可能會遇到的。一般來說本部分并未涉及幼兒玩耍器具的情況。
SN/T 4510的本部分規定了進出口電動工具的安全技術要求。本部分適用于由電動機或電磁鐵驅動的交流單相和直流額定電壓不大于250 V、交流三相額定電壓不大于440 V的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只要適用,本部分涉及人們在正常使用工具以及合理預見的誤用工具時遇到的常見危險。帶電加熱元件的工具屬本部分范圍。這些工具也應符合IEC60335系列的相關部分。對于不與電網隔離、且不按工具額定電壓設計基本絕緣的電動機,其要求在附錄B中規定。由可充電電池驅動的電動工具和電磁驅動工具,及其為此所配的電池盒的要求由附錄K規定。如能直接接入市電或非隔離電源上操作和/或充電的這類電池式工具的要求由附錄L規定。手持式電動工具,不用對工具自身作任何改造便能夠安裝到一個支架或工作臺當作固定式工具使用的屬于本部分范圍。這些支架或工作臺的要求由附錄M規定。本部分不適用于:--在爆炸性環境(塵埃、蒸汽或氣體)中使用的手持式工具;--制備和加工食品的手持式工具;--醫療用手持式工具(IEC 60601);--IEC 60335-2-45涉及的便攜式電熱工具及其類似器具。對于在車、船或飛機上使用的手持式工具可能需要附加要求。對于在熱帶使用的手持式工具可能需要特殊要求。1C-AU修改:刪除“對于在車、船或飛機上使用的手持式工具可能需要附加要求”和“對于在熱帶使用的手持式工具可能需要特殊要求”。1C-EN修改:在第四個破折號后增加:--打算與化妝或藥物產品使用的工具。1C-US增加:本部分根據電氣法規,NFPA 70,和加拿大電氣法規,第1部分,CSA C22.1,以及通用要求-加拿大電氣法規,第2部分,CAN/CSA-C22.2 No.0,涉及在無危險場所使用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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