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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桿泵試驗方法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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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9652的本部分規定了水輪機調速系統的工作條件、技術要求、供貨范圍和備品備件、圖紙與資料、銘牌、包裝、運輸與儲存、保證期等要求。本部分適用于水輪機調速系統(包括水泵水輪機調速系統)的設計、制造、驗收。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電動單螺桿泵(以下簡稱泵)的產品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輸送機艙油污水和油渣等含有雜質的介質的泵的設計、制造和驗收。
本標準規定了三螺桿泵(以下簡稱泵)的型式與型號、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成套、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及保證事項。本標準適用于輸送不含固體顆粒、具有潤滑性液體的泵。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電動雙螺桿泵(以下簡稱泵)的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船舶上用作滑油泵、燃油泵、鍋爐燃料噴油泵、貨油泵、供水泵、消防泵、排水泵、壓載泵、衛生泵以及輸送化學品泵等各種雙螺桿螺旋型線構成的泵設計、生產、試驗和驗收。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電動三螺桿泵(以下簡稱泵)的試驗項目、試驗方法、試驗結果的計算等。本標準適用于船舶上輸送燃油、滑油和液壓油等清潔的潤滑性介質(流量0.18m<上標 3>/h~720m<上標 3>/h)、出口壓力為0.2MPa~25MPa、軸功率0.25kW~600kW、凈吸上高度+0.02MPa~-0.06MPa)的泵的試驗。
本標準規定了潛水電泵性能試驗和驗收(或評定)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各類潛水電泵(以下簡稱“電泵”),包括各類潛水電動機和潛水泵的試驗。
本標準界定了除用于航空航天和壓縮空氣氣源設備外的所有流體傳動系統及元件的詞匯。
本標準規定了回轉容積泵和回轉容積泵機組除安全和試驗外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不適用于液壓傳動應用的回轉容積泵。
本部分規定了石油天然氣工業人工舉升用螺桿泵的設計、設計驗證、設計確認、生產和數據控制、性能評價、維修、操作和貯存的相關要求。本部分包括了規范性附錄,對定子橡膠材料的測試、設計確認以及性能評價等方面提出了要求。此外,資料性附錄包含以下信息:螺桿泵需求信息表、安裝指南、操作指南、螺桿泵橡膠的選擇和測試、修理和檢查、使用后的螺桿泵的評價、螺桿泵驅動桿柱的選用以及輔助設備。本部分適用于人工舉升用螺桿泵的設計、制造、檢驗、試驗、維護及貯存。
本部分對石油天然氣工業使用的螺桿泵地面驅動裝置的設計、設計驗證和有效性、制造和數據控制、性能評價和維修等方面提出了要求。本部分適用于滿足地面驅動裝置定義的產品。同時,附錄提供了剎車系統的選擇、安裝、操作以及抽油桿的選擇和使用等信息。除了整體設計,本部分不涵蓋以下設備:底部驅動系統、抽油桿、光桿卡瓦、密封盒、電控設備、儀表、外部電源轉換設備、輔助設備(如皮帶、皮帶輪和設備護罩)。其他標準里可能會覆蓋這些設備的內容。
本標準規定了船舶修理過程中的材料使用要求、船舶常規修理對外交驗項目、勘驗要點、修理質量要求、修理過程質量控制及交驗要求。本標準適用于500總噸及以上鋼質海洋船舶的常規修理,其他船舶參照使用。本標準不適用于船舶的重大改裝。
本標準規定了預應力用自動壓漿機(以下簡稱“壓漿機”)的術語和定義、主參數和型號、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識、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預應力工程中使用的自動壓漿機。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工程質量驗收。
本規范適用范圍如下:制漿規模0.25Mt/a及以上,生產燃料水煤漿或氣化水煤漿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設計;單臺鍋爐容量35t/h及以上,以水煤漿為燃料的新建、改建、擴建的發電、供熱工程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以浮法玻璃生產工藝為主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平板玻璃工廠的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采用厭氧消化工藝處理農業有機廢棄物、工業高濃度有機廢水、工業有機廢渣、污泥,以供氣為主且沼氣產量不小于500m<上標3>/d,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沼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安裝、驗收及運行維護。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采用壓延法生產超白光伏玻璃的工廠設計。
本標準規定了礦用封孔泵(以下簡稱封孔泵)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以螺桿泵為送漿主體的封孔泵。 本標準不適用于以活(柱)塞泵為送漿主體的封孔泵。
1.O.1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維護經濟權益,以合同為依據實施化工建設項目進口設備、材料的檢驗特制定本標準。1.O.2 本標準適用于化工建設項目的成套、單項、單機進口的機器,靜置設備,電氣、工業自動化儀表,工業控制計算機等設備和材料及其文件、資料,自合同生效日起至機械保證期終止日為止的國外檢驗、國內口岸檢驗,開箱檢驗與質量檢驗。本標準亦適用于由國外承包商負責采購供應的中國制造廠制造的設備、材料的檢驗。1.O.3 本標準為進口設備、材料檢驗的通用規定。各化工建設項目應根據具體裝置和合同環境等特點,編制相應的檢驗方案或細則。1.O.4 合同中規定的或由買方確認的賣方和制造廠提供的技術標準、規范和檢驗規范應是執行檢驗的技術依據。經買賣雙方確認的設計文件、技術資料及圖紙上指定的標準、規范和技術要求應為具體設備、材料的檢驗依據。1.O.5 當賣方提供的標準、規范不全或不能滿足檢驗的需要時,經買賣雙方協商可采用相應的標準、國外先進標準、產品制造廠標準或我國現行標準。1.O.6 在化工項目進口設備、材料檢驗中,有關安全、勞動保護、環境保護、工業衛生、防火、防爆等規定,必須符合我國現行法規和標準的規定。1.O.7 本標準應與《化工建設項目進口設備、材料檢驗管理辦法》配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