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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零部件材料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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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796的本部分規定了輪胎氣門嘴零部件(以下簡稱零部件)的型號標記,類型、結構尺寸及材料,外觀,耐臭氧能力,耐腐蝕能力,六角螺母的裝配扭矩,密封帽的密封性,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識、包裝和貯存。本部分適用于輪胎氣門嘴用零部件。
本標準規定了農用掛車的型式、基本參數、技術條件、安全要求、驗收規則、標志和包裝。本標準適用于手扶拖拉機和輪式拖拉機牽引的0.5 t~9 t農用掛車(以下簡稱掛車)。
本標準規定了全社會經濟活動的分類與代碼。本標準適用于在統計、計劃、財政、稅收、工商等宏觀管理中,對經濟活動的分類,并用于信息處理和信息交換。
本標準界定了汽車技術狀況、汽車檢測、汽車診斷和汽車維修等方面專用的或常用的術語及其定義。本標準適用于汽車維修及相關領域。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用制動器襯片的術語和定義、涉及健康和安全的基本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與貯存等。本標準適用于汽車用制動器襯片(以下簡稱“襯片”)。
本標準規定了我國職業的分類結構、類別、代碼及說明。本標準適用于按職業分類的各種普查、調查統計及行政管理和國內外信息交流等。
GB 7000的本部分規定了使用電光源、電源電壓不超過1 000 V的燈具的一般要求。本部分提出的要求和有關試驗包括:分類、標記、機械結構、電氣結構和光生物安全。本部分的每章都應與第0章和引用的其他相關章節一起閱讀。GB 7000第2部分的每個標準詳述了電源電壓不超過1 000 V的一個特定類型燈具或一組燈具的具體要求。為了便于修訂,這些部分單獨出版,而且當需要時,還會增添附加的部分。燈具光度數據的表述是由照明委員會(CIE)考慮提出的,因此本部分不涉及。本部分包括了帶有標稱脈沖電壓峰值不超過表11.2數值的觸發器的燈具的要求。這些要求適用于觸發器裝在鎮流器內和觸發器與鎮流器分開的燈具。觸發器裝在光源內的燈具的要求正在考慮之中。本部分包含了對半燈具的要求。總的來說,本部分包括了燈具的安全要求。本部分的目的是提供一套適用于多數類型燈具的要求與試驗,并被GB 7000第2部分的具體標準引用。因此,不應將本部分的本身看成對任何類型燈具的規定,本部分的條款只適于GB 7000標準特殊要求部分確定范圍內的特定類型的燈具。GB 7000第2部分的標準引用本部分某章要求時,規定了該章的適用程度、試驗順序,以及一些必要的附加要求。本部分的章節序號無特殊意義,每一型式燈具或一組燈具適用條款的順序由相應的GB 7000第2部分標準規定。GB 7000第2部分的所有標準都是獨立的,不引用標準內的其他特殊要求部分。當GB 7000第2部分的標準以“應用GB 7000.1中第…章要求”的措辭引用本部分任何章的要求時,這句話是應被解讀為:除了GB 7000第2部分的該標準涉及的特定型式燈具明顯不適用的以外,本部分該章的所有要求都適用。對IEC 60079覆蓋的防爆燈具,除了IEC 60079的要求以外,還要符合GB 7000標準(在GB 7000第2部分中選擇適用的)的要求,當GB 7000標準與IEC 60079標準有矛盾時,IEC 60079的規定優先。要關注含有“燈具設計信息”的光源性能標準,為使光源正常工作應遵循這些要求,但本部分不要求將光源性能試驗作為燈具型式試驗認可的一部分。工藝技術狀態帶來的安全方面的改進以進行中的修訂版和修改件為基礎的方式在標準內體現。區域性標準化機構可能在其派生的標準中有一個覆蓋符合制造商或標準化機構早先文件產品的聲明。聲明可以對這類產品提出應用標準的時間要求,即直到應使用新標準的規定日期以前,早先的標準可以繼續在生產時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的整車及主要總成、安全防護裝置等有關運行安全的基本技術要求,以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和警車及殘疾人專用汽車的附加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在我國道路上行駛的所有機動車,但不適用于有軌電車及并非為在道路上行駛和使用而設計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閉道路和場所作業施工的輪式專用機械車。
本標準規定了混凝土機械在攪拌、輸送、澆注、密實混凝土和清洗殘留混凝土等過程中使用的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適用于水泥混凝土機械。
GB 7956的本部分規定了消防車的術語和定義、分類及型號、通用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本部分適用于各類消防車。
本標準界定了往復式內燃機排放方面的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適用于各種發動機和車輛。
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燃油加油機(以下簡稱加油機)的技術要求、檢驗項目與檢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對標志、封印、包裝、運輸和貯存的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加油機的設計、制造及驗收。
本標準規定了高空作業車的術語和定義、分類與型號、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大作業高度不大于100 m的高空作業車(以下簡稱作業車)。
GB 10827的本部分規定了下列類型的步行式車輛(以下簡稱“車輛”)的安全要求及其驗證方法,此類車輛在正常工業用途時配備有載荷搬運裝置,如貨叉和平臺,或在特殊應用時的整體式屬具:--插腿式叉車;--托盤堆垛車;--起重量不大于1 000 kg的手動或電動(蓄電池為動力)起升的其他工業車輛;--起升高度不大于300 mm且額定載重量不大于2 300 kg的低起升托盤搬運車;--起升高度不大于1 000 mm或額定起重量不大于1 000 kg的手動或電動(蓄電池為動力)剪叉式起升托盤搬運車。本部分亦適用于手動或電動起升的,可在堅實、平整、水平和鋪好的路面上操作的其他車輛。本部分涉及有關機械在預期用途下使用和在制造商可預見的條件下誤用的所有重大危險、危險狀態和危險事件(見第4章)。本部分不包括下列情況可能發生危險的附加要求:a)氣候條件;b)在惡劣條件下操作(如冰凍、高溫、腐蝕、強磁場等極端環境條件);c)電磁兼容性(發射/抗擾性);d)搬運可能會導致危險狀態的貨物(如熔融金屬、酸/堿、輻射性物質、特別是易碎物品);e)搬運能自由擺動的懸吊載荷;f)在公共道路上使用;g)直接與食物接觸;h)在斜坡或不平坦的堅硬路面上操作;i)使用皮帶的起升裝置;j)人員起升;k) 車輛的傾覆力矩大于40 000 N · m;l)以外接動力(電動、氣動)驅動起升的剪叉式起升車輛;m)罐車(通用容器);n)使用機動車牽引的車輛;o)用于特殊用途的車輛(如醫院或餐館用小車);p)帶卷揚裝置的車輛;q)移動式升降臺。噪聲、振動和視野不屬
本標準規定了車輛正面碰撞時前排外側座椅乘員保護方面的術語和定義、要求和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M<下標1>類汽車和大設計總質量不大于2500 kg的N<下標1>類汽車,以及多用途貨車。
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回復反射器的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等。本標準適用于摩托車、汽車和掛車使用的各種類型的回復反射器。
本標準規定了GB/T 15089-2001中的M<下標1>類車外部凸出物的一般要求、特殊要求及其檢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M<下標1>類車外部凸出物。本標準對停止及行駛時的車輛都適用,但不適用于外后視鏡,也不適用于牽引裝置。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及掛車側面和后下部防護裝置的技術要求及車輛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N<下標2>、N<下標3>、O<下標3>和O<下標4>類車輛。本標準不適用于半掛牽引車;也不適用于為了專門目的設計和制造的、由于客觀原因而無法安裝側面防護裝置和后下部防護裝置的車輛。后下部防護要求不適用于為搬運無法分段的長貨物而專門設計和制造的特殊用途車輛(如運輸木材等貨物的車輛)。
本標準規定了商用車輛和掛車制動系統的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GB/T 15089規定的M<下標2>、M<下標3>及N類機動車輛和O類掛車。本標準不適用于下列車輛:--設計車速不超過25 km/h的車輛;--不能與設計車速超過25 km/h的機動車輛掛接的掛車。
警告:本產品不屬于易燃危險品,但對眼睛及皮膚有刺激作用,一旦接觸應立即用清水沖洗;本產品對油漆有侵蝕作用。范圍:本標準規定了用于機動車輛液壓制動和液壓離合系統的非石油基制動液的要求和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與丁苯橡膠(SBR)或三元乙丙橡膠(EPDM)制作的密封件相接觸,以非石油基原料為基礎液,并加入多種添加劑制成的機動車輛制動液。本標準不適用于極地環境條件下使用的機動車輛制動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