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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電機 (歐盟)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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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0054的本部分規定了運載裝置不可進入的傾斜式貨用升降機(以下簡稱“升降機”)制造、安裝、使用、維護的安全和技術要求。本部分適用于動力驅動的、臨時安裝的、由建設施工工地人員使用的、服務于一個上部層站或工作區域延伸到導軌終端(例如在屋頂)的、帶有運載裝置的施工升降機。其具有下列特征:--只用于運送貨物;--運載裝置任何時候都禁止人員踏入;--運載裝置有導向;--運載裝置至少可在與垂直面成30°的方向上運行,且可在垂直方向和制造商規定的大傾角之間的任意角度下使用;--運載裝置由鋼絲繩和強制式傳動系統支撐;--運載裝置由操作者通過止-動式控制裝置控制;--運載裝置不使用任何對重;--運載裝置大額定載荷為300 kg;--運載裝置大速度為1.00 m/s;--導向裝置需要獨立結構物的支撐。本部分第4章列出了本部分識別的該機器在使用壽命期的各階段可能發生的各種危險,并指示了按制造商的規定來使用時消除或減小這些危險的方法。本部分的安全要求和/或措施涉及了升降機的底架、導軌、運載裝置、傳動裝置、電氣和/或液壓裝置和控制系統的設計。包括任何導軌支撐的設計,但不包括支撐結構物(例如建筑物或腳手架)和任何附墻架的設計。其他方面如任何混凝土、碎石、木材或其他基礎配置的設計、底部圍欄、升降通道的防護和上部層站,在本部分的使用說明書部分中論述。本部分未包括對下列情況的補充要求:--惡劣工作環境(例如極端氣候、強磁性場所);--防雷擊;--特殊情況(如潛在的爆炸環境)下應遵守的特殊規則;--電磁兼容性(發射、抗擾度);--
GB/T 17215的本部分規定了多功能電能表(以下簡稱儀表)的術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及貯存。本部分適用于額定功率為50Hz(60Hz)的電網中安裝使用的靜止式多功能電能表。本部分僅適用于安裝于室內以及表箱內使用的靜止式電能測量機構、功能部件和計度(顯示)器包封在一個表殼內的多功能電能表及其附件的組合,包括內附電流互感器。儀表的計量性能應符合相應等級指數靜止式電能表的標準要求。如果一個測量機構測量多種電參量(如電流、電壓、頻率、視在電能、功率因數、相位等)或配備其他功能部件,則也應同時符合與這些電參量及功能部件有關的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裝用點燃式發動機的輕型汽車,在常溫和低溫下排氣污染物、雙怠速排氣污染物、曲軸箱污染物、蒸發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車載診斷(OBD)系統(簡稱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測量方法。本標準規定了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輕型汽車,在常溫下排氣污染物、自由加速煙度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測量方法。本標準規定了輕型汽車型式核準的要求,生產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檢查與判定方法。本標準也規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氣(LPG)或天然氣(NG)輕型汽車的特殊要求。本標準也規定了作為獨立技術總成、擬安裝在輕型汽車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裝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準規程。本標準也規定了排氣后處理系統使用反應劑的汽車的技術要求,以及裝有周期性再生系統汽車的排放試驗規程。本標準適用于以點燃式發動機或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大設計車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輕型汽車(包括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在制造廠的要求下,大總質量超過3 500 kg但基準質量不超過2 610 kg的M<下標1>、M<下標2>和N<下標2>類汽車可按本標準進行型式核準;對已獲得本標準型式核準的車型,在滿足相應要求時可擴展至基準質量不超過2 840 kg的M<下標1>、M<下標2>、N<下標1>和N<下標2>類汽車。本標準不適用于已根據GB 17691-2005的規定獲得第V階段型式核準的汽車。
本標準規定了車載音視頻設備電磁兼容性要求和測量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各種機動車輛用車載音視頻設備。
本標準提出了氫氣、氫能和氫能系統技術及其應用的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適用于氫氣、氫能和氫能系統技術標準的制定,技術文件的編制,手冊、教材和書刊等的編寫和翻譯。
GB/T 25890的本部分規定了直流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的要求,適用于向公共軌道交通設施(如城軌車輛、有軌電車及無軌電車等)供電的額定電壓不超過直流3000V的地面電氣裝置。本部分規定了GB/T 25890通用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非道路移動機械用小型點燃式發動機(以下簡稱“發動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測量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但不限于)下列非道路移動機械用凈功率不大于19 kW發動機的型式核準和生產一致性檢查。—草坪機;—油鋸;—發電機;—水泵;—割灌機。凈功率大于19 kW但工作容積不大于l L的發動機可參照本標準執行。本標準不適用于下列用途的發動機。—用于驅動船舶行駛的發動機;—用于地下采礦或地下采礦設備的發動機;—應急救援設備用發動機;—娛樂用車輛,例如:雪橇,越野摩托車和全地形車輛;—為出口而制造的發動機。
本標準規定了小船電氣系統的設計、建造、安裝和試驗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內河和海上航行的船長不大于50m或總登記噸不超過500GRT的小船。本標準不適用于僅用蓄電池為發動機啟動和航行燈供電的小船,該蓄電池是由船內或船外驅動發動機的交流發電機充電。本標準適用于下列單獨或組合的直流和交流電氣系統:a)額定電壓不超過50V直流系統;b)額定電壓不超過250V單相交流系統;c)額定電壓不超過1000V的三相交流系統。
GB/T 28807的本部分規定了機車車輛產生的傳導干擾電流的限值要求和驗證機車車輛滿足這些限值要求的測量方法。本部分的限值要求僅適用于與本部分給出的軌道電路配套使用的機車車輛,本部分規定的評估方法可用于評估機車車輛與其他類型軌道電路的兼容性。本部分對機車車輛的干擾電流限值的推導給出指導說明,并規定了干擾電流限值的測量和評估方法。
本標準提供了用于制定和改寫文件的框架,以提高制造、過程控制和工業設施管理中的能效。
GB/T 37752的本部分規定了工業爐及相關工藝設備(TPE)的通用安全要求。本部分涉及附錄A所列的與TPE相關的重大危險、危險情況或危險事件,該TPE用于預期用途且處于制造商可合理預見的誤用狀態。附錄B提供了常見的TPE列表。本部分規定了設備在設計、試運行、啟動、運行、關閉、維修和拆卸期間等,以及在可預見的故障或功能失常發生時,為確保人身和財產安全制造商應滿足的要求。除了涉及特定設備的GB/T 37752其他部分有例外規定,本通用安全要求適用于所有的TPE。GB/T 37752其他部分規定的可直接適用于特殊類型TPE的條款比本部分的條款優先適用。本部分不適用于高爐、轉爐(在鋼鐵廠)、鍋爐或ISO 12100不涉及的設備。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Ⅲ、Ⅳ級標準軌距鐵路的設計。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以及裝飾的居住、公共和工業建筑的照明設計。
本標準適用于發電、輸變電、配用電等新建、擴建、改建的電力工程中500kV及以下電力電纜和控制電纜的選擇與敷設設計。本標準不適用于下列環境:礦井井下;制造、適用或貯存火藥、炸藥和起爆藥、引信及火工品生產等的環境;水、陸、空交通運輸工具;核電廠核島部分。
本標準適用于工程測量及其有關應用領域。
本標準適用于多層木結構民用建筑、高層木結構住宅建筑和辦公建筑的設計、制作、安裝、驗收與維護。
本標準適用于工業與民用建筑及構筑物承受人為振動作用時振動荷載的確定,不包括風振、地震等自然現象引起的振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