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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電設備 (歐洲低壓)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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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820的本部分規定了整臺發電機組特性的試驗方法。本部分適用于由往復式內燃(RIC)機驅動的陸用和船用交流(a.c.)發電機組,不適用于航空或驅動陸上車輛和機車的發電機組。
GB/T 2900的本部分規定了鍋爐的專用名詞術語。本部分適用于有關鍋爐的技術文件及科技出版物。
本標準規定了評價企業合理用熱的技術管理原則,以促進企業合理有效地用熱,達到節能目的。 本標準適用于一切用熱企業。文中所述用熱設備,不僅指各種工業燃燒設備、換熱設備、干燥設備等,也包括企業的制冷、采暖、空氣調節等設備。 本標準不適用于交通運輸等部門的各種熱--功轉換設備。
本標準主要規定了大功率固定式發電用汽輪機設備的術語定義、保證值、調節、運行和檢修、部件等的要求,其他型式的汽輪機和小功率汽輪機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適用于驅動發電機的固定式發電用汽輪機。有些條款也適用于其他用途的汽輪機。
GB/T 6075的本部分規定了機器現場振動烈度的評價,適用于所有主軸承箱體或軸承座在軸的徑向(即橫向)和推力軸承的軸向測量的寬帶振動。它們包括:——正常穩態運行工況下的振動;——瞬態變化(包括升速或降速、初始加負荷和負荷變化)時其他(非穩態)工況期間的振動;——在正常穩態運行期間發生的振動變化。本部分適用于額定轉速1500r/min、1800r/min、3000r/min或3600r/min,輸出功率大于50MW的陸地安裝的汽輪機和發電機,也適用于直接與燃氣輪機聯接的汽輪機和(或)發電機(例如聯合循環應用)。在這些情況下,本部分的準則僅適用于汽輪機和發電機(包括同步離合器)。ISO 7919-4和ISO 10816-4適用于燃氣輪機振動的評價。本部分的這些評價準則不適用于在發電機定子鐵芯和外殼上的2倍頻的電磁激勵振動。本部分所規定的數值不準備作為評價振動烈度的唯一依據。對于大型汽輪機和發電機,通常也用旋轉軸的振動來評價。對這些振動測量的要求見GB/T 11348.1和GB/T 11348.2。
本標準規定了我國職業的分類結構、類別、代碼及說明。本標準適用于按職業分類的各種普查、調查統計及行政管理和國內外信息交流等。
GB/T 8117的本部分主要適用于驅動發電機的凝汽式汽輪機高準確度的熱力性能驗收試驗,某些條款也適用于非發電用途的汽輪機。本部分提供了過熱蒸汽或飽和蒸汽輪機的試驗方法。其中包括確定濕蒸汽比焓所需的測量及方法,并敘述了在核電廠中考慮到放射性安全條例情況下,進行試驗所需要的預防措施。本部分的部分內容也適用于背壓式汽輪機、抽汽式汽輪機及混壓式汽輪機的熱力性能試驗。對于具體情況,只需應用本標準的相關條款。本部分規定了驗收試驗的準備、實施、評估的統一規則,同時也包含進行驗收試驗條件的細節。如有本部分未涉及的任何復雜或特殊情況,則制造商和買方應在合同簽訂之前達成適當的協議。
GB/T 8117的本部分適用于各種型式、容量和用途,準確度范圍較寬的汽輪機熱力性能驗收試驗,對于某個具體情況來說,只需應用本標準的相關條款。本部分提供了過熱蒸汽或飽和蒸汽輪機的試驗方法。其中包括確定濕蒸汽比焓所需的測量及方法,并敘述了在核電廠中考慮到放射性安全條例情況下進行試驗需要的預防措施。本部分規定了驗收試驗的準備、實施、評估、與保證值的比較以及計算測量不確定度等方面統一的規則,同時也包含了進行驗收試驗條件的細節。如果有本部分未涉及的任何復雜或特殊的情況,則制造商和買方應在合同簽訂之前達成適當的協議。
GB/T 8117的本部分,也稱為“改造規程”,制定了用于改造汽輪機的熱力性能驗證試驗的補充性改造規程。本部分所給出的規定遵循GB/T 8117.2-2008中的導則,但還修改和補充了改造汽輪機的保證值以及通過熱力性能驗收試驗來驗證保證值。本部分給出了驗證試驗的準備、實施、計算、試驗結果與保證值的比較及測量不確定度等一般原則。本部分僅適用于汽輪機設備中某些硬件改造的性能驗證試驗。本部分不適用于循環系統的任何改進或其他電站設備的任何改造(例如鍋爐、給水加熱器等)。
GB/T 8117的本部分適用于運行在過熱蒸汽區或飽和蒸汽區的寬準確度的汽輪機性能試驗,適用于各種類型、容量等級和用途的汽輪機。本部分主要用于汽輪機性能監測試驗,可用于汽輪機檢修前后試驗,也可用于按照本部分實施的小型汽輪機的保證值驗證,但不適用于大型汽輪機的熱力性能驗收試驗。本部分包括的各類熱力性能試驗如下:a) 整機循環熱效率或者熱耗率;b) 大出力或者在規定工況下的出力;c) 汽耗率;d) 缸效率;e) 壓力和溫度特性;f) 功率與蒸汽流量關系;g) 通流能力;h) 給水加熱器性能監測;i) 凝汽器性能監測(等)。本部分不包括對蒸汽品質測量的不確定度分析。
本標準規定了煙道式余熱鍋護熱工試驗方法,作為煙道式余熱鍋爐性能驗收和產品定型試驗的依據。本標準適用于以水為工質的煙道式余熱鍋爐。本標準不適用于管殼式余熱鍋護。
本標準規定了電站減溫減壓閥的術語和定義、訂貨指南、技術要求、材料、檢驗和試驗、質量證明書、標志、包裝、供貨和運輸。本標準適用于工作壓力P≤35 MPa,工作溫度t≤625 ℃的電站蒸汽系統用減溫減壓閥。工作壓力P≤35 MPa,工作溫度t≤625 ℃的電站蒸汽系統用減壓閥和工作溫度t>625 ℃的電站蒸汽系統用減溫減壓閥可參照執行。
GB 12668 的本部分規定了電氣傳動系統(PDS)的電磁兼容性(EMC)要求。PDS的定義如3.1中所述。這里的電氣傳動系統包括調速的交流電動機傳動和直流電動機傳動。這些EMC要求是針對變流器輸入和/或輸出電壓(線電壓)有效值在交流35 kV以下的PDS而規定的。本部分適用于對PDS的評價。同時也可用于對單獨銷售的CDM或 BDM(見3.1)的評價。本部分包含:對于要投放市場的產品的符合性評價要求;對于在設備投放市場之前不能測量出高頻發射的場合(這類PDS在3.2.6中被定義為C4類)推薦的工程設計實踐。
本標準規定了固定式發電用汽輪機(以下簡稱汽輪機)安全監視裝置的保護監視項目及其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汽輪機安全監視裝置的設計、配套選型與出廠調試。其他類型汽輪機亦可參照執行。
GB/T 14099的本部分給出了燃氣輪機采購中有關燃料質量和環境性能的導則。該導則同時指出成套商和采購方應提供的燃氣輪機使用燃料的有關資料和對量化預測環境影響所必需的資料種類。燃料技術規范作為參考,而不是規定。
本標準為采購方提供向制造商采購燃氣輪機裝置包括聯合循環機組及其輔助設備時所需的技術資料。由于燃氣輪機的實際運行模式有很大的差別,本標準(有關部分)對運行模式進行明確分類,各類運行模式都有相應的標準額定值,這些額定值是基于ISO標準環境條件制定的。 本標準對投標時所必需滿足的各種環境和安全方面的要求提出了依據,在可能情況下還給出了確定這些要求是否已被滿足的標準。本標準不涉及燃氣輪機安裝時所必須遵守的或地方的法律和規定。 本標準對所涉及到的燃料和其他問題,例如用戶及制造商雙方應提供的資料制作了規定,但并不意味包含了合同所需的全部資料,每臺燃氣輪機的安裝部應作為一個整體考慮。制造商與用戶之間應進行技術協調,以保證所供應的設備互相配合,當由幾個制造商共同供應設備時更須注意。 本標準適用于常規燃燒系統的開式循環燃氣輪機動力裝置以及閉式循環、半閉式循環和聯合循環的燃氣輪機動力裝置。對于采用自由活塞式燃氣發生器型燃氣輪機或具有特殊熱源(如化學流程、核反應堆、增壓鍋爐等)的燃氣輪機,本標準也可作為依據,但需作適當修改。 本標準不適用于飛機、建筑機械、農業和工業牽引機械及汽車上采用的燃氣輪機。
本標準規定了往復式內燃機驅動的三相同步發電機(以下簡稱發電機)的型式、基本參數與尺寸、技術要求、檢驗規則、試驗方法以及標志、包裝和質量保證期。本標準適用于往復式內燃機驅動的三相同步發電機。
本標準規定了電功率2×600MW壓水堆核電廠核島系統設計和建造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帶鋼襯里的預應力混凝土安全殼的2×600MW壓水堆核電廠核島系統的設計和建造。本規范僅提出系統的設計準則而不包括設計方法和設計數據。 其他的壓水堆核電廠也可參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