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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結構加固修復用碳纖維片材的分類、規格和標記、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于建筑結構加固修復用的碳纖維片材,也適用于交通、水利、核電及能源等基礎設施中結構加固修復用的碳纖維片材。
本標準規定了結構加固修復用芳綸布的規格和標記、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于建筑結構加固修復用的芳綸布,也適用于交通、水利、核電及能源等基礎設施中結構加固修復用的芳綸布。
1.1 本標準規定了以下用途打樁的安全規范:——使用樁或其他縱向構件進行基礎、連續墻或基礎支護結構的施工;——樁的拔除;——施工排水樁或使用噴射法進行基礎施工。樁的材料可以是木材、混凝土(預制或現場灌注)或鋼材(鋼管或軋制的型鋼等)。此外,樁可以具有互鎖的特點,使相鄰的樁聯成一體。1.2 本標準涉及到的與打樁設備有關的所有重大危害(參見附錄A),是在以下情況產生的:——設備的運輸;——設備的安裝和拆卸;——設備在施工中和停工時;——設備在施工現場樁位之間移動;——設備的存放。本標準規定了應采取的適當技術措施,以消除或減少因重大危害引起的風險。1.3 打樁設備包括:a)樁架由底盤(履帶式、輪式、軌道式、浮動式、步履式、走管式)、立柱連接裝置、立柱(直裝式、懸掛式、擺動式)或其他導向裝置(導向框架等)組成。b)沉拔樁作業裝置即沖擊錘、拔樁器、振動樁錘或靜力壓拔樁裝置等。c)附件樁帽、樁盔、襯墊、送樁器、夾樁裝置(或平頭)、吊樁裝置、樁的導向裝置、隔音罩和減振/沖裝置、動力站/發電機和載人升降機或平臺。本標準也適用于連續墻施工設備,對連續墻施工設備的安全要求見附錄C。 1.5如果樁架的底盤采用的是挖掘機或起重機的底盤,則該底盤除了應符合本標準外,還應符合本身的標準。如果樁架配備鉆孔裝置進行施工,除符合4.1的穩定性要求外,也應符合鉆孔作業的其他安全標準。1.6當在有爆燃可能的環境下作業時,除了符合本標準外,還應符合防爆燃的相關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結構用纖維增強復合材料拉索的術語和定義、分類、代號和標記、材料和制作、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本標準適用于橋梁、建筑等結構中承受拉力的纖維增強復合材料拉索,其他結構用的纖維增強復合材料拉索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結構工程用纖維增強復合材料網格的術語和定義、分類和標記、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土木工程既有結構加固和新結構增強使用的纖維增強復合材料網格(以下簡稱復合材料網格)。
本標準規定了裝修防開裂用環氧樹脂接縫膠的術語和定義、產品分類與標記、要求、試驗準備、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包裝、標識、標志、運輸、貯存。本標準適用于以由環氧樹脂(A組分)與胺類固化劑(B組分)組成的室內裝飾裝修用無溶劑型接縫膠產品。
本標準規定了混凝土結構工程用錨固膠的術語和定義、分類和標記、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混凝土用錨固膠的生產、檢驗和使用。
本規范適用于房屋和一般構筑物的鋼筋混凝土、預應力混凝土以及素混凝土結構的設計。本規范不適用于輕骨料混凝土及特種混凝土結構的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Ⅲ、Ⅳ級標準軌距鐵路的設計。
本標準適用于整個結構、組成結構的構件以及地基基礎的設計;適用于結構施工階段和使用階段的設計;適用于既有結構的可靠性評定。既有結構的可靠性評定,可根據本標準附錄A的規定進行。
為統一房屋建筑、鐵路、公路、港口、水利水電等各類工程結構設計的基本原則、基本要求和基本方法、使結構符合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并符合安全可靠、經濟合理、技術先進、確保質量的要求,制定本標準。本標準適用于整個結構、組成結構的構件以及地基基礎的設計;適用于結構施工階段和使用階段的設計;適用于既有結構的可靠性評定。工程結構設計宜采用以概率理論為基礎、以分項系數表達的極限狀態設計方法;當缺乏統計資料時,工程結構設計可根據可靠的工程經驗或必要的試驗研究進行,也可采用容許應力或單一安全系數等經驗方法進行。各類工程結構設計標準和其他相關標準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基本準則,并應制定相應的具體規定。工程結構設計除應遵守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遵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以混凝土結構、鋼結構、砌體結構、木結構為承重結構的民用建筑及其附屬構筑物的可靠性鑒定。
本標準適用于房屋和一般構筑物中承重的木結構、木構件及其連接在短期荷載作用下的靜力試驗。
本規范適用于房屋建筑和一般構筑物鋼筋混凝土結構加固的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或改、擴建的輸送原油、天然氣、煤氣、成品油等管道穿越障礙物工程的施工。
本規范適用于水泥基灌漿材料的檢驗,灌漿工程的設計、施工及驗收。
本規范適用于混凝土結構、砌體結構和鋼結構加固工程的施工過程控制和施工質量驗收。
為了使砌體結構的加固做到技術可靠、安全適用、經濟合理、確保質量,制定本規范。本規范適用于房屋和一般構筑物砌體結構的加固設計。 砌體結構加固前,應根據不同建筑類型分別按現行標準《工業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 50144和《民用建筑可靠 性鑒定標準》GB 50292等標準的有關規定進行可靠性鑒定。當與抗震加固結合進行時,尚應按現行標準《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 50023的有關規定進行抗震能力鑒定。 砌體結構的加固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本規范適用于結構加固工程中應用的材料及制品的安全性檢驗與鑒定。
1.0.1 為了在既有建筑邊坡工程鑒定與加固中貫徹執行的技術經濟政策,做到技術先進、安全可靠、經濟合理、確保質量及保護環境,制定本規范。1.0.2 本規范適用于巖質邊坡高度為30m以下(含30m),土質邊坡高度為15m以下(含15m)的既有建筑邊坡工程和巖質基坑邊坡的鑒定和加固。超過上述高度的邊坡加固工程以及地質和環境條件復雜的邊坡加固工程除應符合本規范外,還應進行專項設計,采取有效、可靠的加固處理措施。1.0.3 軟土、濕陷性黃土、凍土及膨脹土等特殊性巖土和侵蝕性環境以及地震區、災后的建筑邊坡工程的鑒定和加固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相應標準的規定。1.0.4 既有建筑邊坡工程的鑒定及加固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