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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攜式電子產品用鋰電池和電池組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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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883的本部分涉及電動機或電磁鐵驅動的:--手持式電動工具(第2部分);--可移式電動工具(第3部分);--園林工具(第4部分)。以下簡稱“工具”。交流單相或直流工具的額定電壓不大于250 V,交流三相工具的額定電壓不大于440 V。大額定輸入功率不超過3 700 W。本部分涉及人們在正常操作以及合理可預見的使用工具時遇到的由工具引發的危險。帶電加熱元件的工具屬本部分范圍。這些加熱元件的要求在GB 4706的相關部分中規定。對于不與電網隔離、且基本絕緣由不按工具額定電壓設計的電動機,其要求在附錄B中規定。對于由可充電電池供電的電動機驅動或電磁鐵驅動的工具以及用于這些工具的電池包,其要求在附錄K中規定。對于能直接接在市電或非隔離電源上操作和/或充電的這類工具,其要求在附錄L中規定。不用對工具自身作任何改造便能夠安裝到一個支架或工作臺當作固定式工具使用的手持式電動工具屬于本部分范圍,由第3部分來規定。本部分不適用于:--在爆炸性環境(塵埃、蒸汽或氣體)中使用的工具;--制備和加工食品用工具;--醫療用工具;--與化妝品和藥品一起使用的工具;--加熱工具;--電動機驅動的家用或類似用途電器;--工業機床用電氣設備;--用來制作模型的由低壓變壓器驅動的小型臺式工具,如制作遙控飛機模型或汽車模型等。
本部分適用于便攜式的、輸出直流電壓不超過60V、輸出功率不超過240W的微型燃料電池發電系統、微型燃料電池動力單元和燃料容器。便攜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若輸出電壓超出該限制,則參考IEC 62282-5-1。本部分中的產品不適用于GB 2900.35-2008第3章所定義的危險場所。
本標準規定了便攜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的構造、標志和試驗要求。此類燃料電池系統是可移動、不固定的。便攜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的作用是產生電能。本標準適用于在室內或戶外使用、額定輸出電壓不超過600 V(交流)或850 V(直流)的交流型和直流型便攜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此類便攜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不應使用于IEV 426-03-01規定的危險位置,除非根據IEC 60079-0:2007對系統加裝了額外的保護措施。本標準不適用于以下情況的便攜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a) 固定連接(硬接線)于配電系統;b) 固定連接于公共燃料分配系統;c) 對電網供電;d) 為道路車輛提供動力;e) 在民航客機上使用。為混合動力車輛(由蓄電池提供車輛動力和能量)的蓄電池充電的燃料電池不屬于本標準范圍。以下燃料和燃料原料屬于本標準的范圍:--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例如丙烷和丁烷;--液態醇,例如甲醇和乙醇;--汽油;--柴油;--煤油;--氫氣;--在空氣或氧氣環境中,浸漬在電解液(例如鹽的水溶液或堿的水溶液)中的金屬(例如Mg、Al或Zn)或者合金;--氫化物。本標準不排除類似燃料或非空氣來源氧化劑的使用,前提是通過附加要求列明其特定的危險。
GB/T 34570的本部分規定了由可充電電池供電的手持式、可移式電動工具和園林工具的可拆卸或分體式電池包、整體式電池組的安全要求。本部分適用于大標稱電壓為直流75 V的電池包。本部分不適用于:——由使用者安裝使用的通用電池包或電池組;——鉛酸蓄電池;——鋰金屬類型電池包、電池組;——充電器的安全。
本標準規定了電子書包終端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質量評定程序、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的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各種類型的電子書包終端的設計、制造、測試和驗收。
本標準規定了警用電子裝備的術語、通則、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地面使用的警用電子裝備的設計、制造、檢驗、使用和維修等過程,是制定警用電子裝備產品標準的依據。本標準不適用于機載、船載使用的警用電子裝備。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故障電腦診斷儀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志、使用說明書、包裝和儲存等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針對檢測汽油、柴油為主要燃料汽車的汽車故障電腦診斷儀。檢測其他動力汽車的汽車故障電腦診斷儀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以鋰離子電池為動力源的旋刀步進式草坪修剪機(以下簡稱“鋰電草坪機”)的術語和定義、型號編制方法、基本參數、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標志、使用說明書、包裝、運輸、貯存和處理。本標準適用于以標稱電壓不大于直流75 V可充電鋰離子電池包(電池組)供電的旋刀步進式草坪修剪機。本標準不適用于:——以使用者自行安裝的通用電池包或電池組為動力源的旋刀步進式草坪修剪機;——其他非鋰離子電池動力源的旋刀步進式草坪修剪機。
本標準規定了以鋰離子電池為動力源的便攜式割灌機和割草機(以下簡稱“鋰電割灌機”和“鋰電割草機”)的術語和定義、型號編制方法、基本參數、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標志、使用說明書、包裝、運輸、貯存和處理。本標準適用于以標稱電壓不大于直流75 V可充電鋰離子電池包(電池組)供電的鋰電割灌機和鋰電割草機。本標準不適用于:——剪刀型電動割灌機和電動割草機;——自進型電動割灌機和電動割草機;——切割器件控制器件與切割頭之間小于600 mm距離的電動割灌機和電動割草機;——以使用者自行安裝的通用電池包或電池組為動力源的電動割灌機和割草機;——其他非鋰離子電池為動力源的電動割灌機和電動割草機。
本標準規定了以鋰離子電池為動力源的手持式鏈鋸(以下簡稱“鋰電鏈鋸”)的術語和定義、型號編制方法、基本參數、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標志、使用說明書、包裝、運輸、貯存和處理。本標準適用于在一般環境條件下,以標稱電壓不大于直流75 V可充電鋰離子電池包(電池組)供電的、由單人操作對樹枝、木材及類似材料進行鋸切作業的手持式鏈鋸。本標準不適用于:——單手操作和/或在樹上等高處作業環境中使用的鋰電鏈鋸;——以使用者自行安裝的通用電池包或電池組為動力源的手持式鏈鋸;——其他非鋰離子電池為動力源的手持式電鏈鋸。
本標準規定了平衡車用鋰離子電池和電池組的術語和定義、要求、試驗方法、質量評定及標識、包裝、運輸和儲存。本標準適用于平衡車用鋰離子電池和電池組。對于無自平衡功能的滑板車等類似產品的鋰離子電池、電池組也參考適用。
本標準規定了風光互補路燈裝置的分類和標記、一般要求、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道路、園林、庭院、廣場等場所用風光互補照明裝置。
本標準規定了LTE/CDMA/TD-SCDMA/WCDMA/GSM(GPRS)多模雙卡多待終端設備所特有的功能、性能、接口、人機界面、環境、可靠性以及電磁兼容性等方面的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LTE/CDMA/TD-SCDMA/WCDMA/GSM(GPRS)多模雙卡多待終端設備。
本標準規定了LTE/CDMA/TD-SCDMA/WCDMA/GSM(GPRS)多模雙卡多待終端設備所特有的功能、性能、接口、人機界面、環境、可靠性以及電磁兼容性等方面的測試方法。本標準適用于LTE/CDMA/TD-SCDMA/WCDMA/GSM(GPRS)多模雙卡多待終端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