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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媒體設備 抗擾度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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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適用于額定交流電壓有效值或直流電壓不超過600 V的信息技術設備(3.1.18)、音頻設備(3.1.6)、視頻設備(3.1.32)、廣播接收設備(3.1.7)、娛樂燈光控制設備(3.1.14)及其組合。本文件也適用于用途的上述設備。具有廣播接收功能的設備在本文件的范圍內,見附錄A。具有非廣播無線接口的設備也在本文件的范圍內,然而,無需依據本文件對這些接口性能進行評價。在其他IEC/CISPR標準對應的標準(除了GB/T 9383和GB/T 17618)中對本文件適用頻段規定了抗擾度要求的設備,不包括在本文件的范圍內。本文件的目的是:——在0 Hz~400 GHz頻率范圍內提出要求,使EUT具有足夠的抗擾度水平,能夠在其使用的環境中按預期運行?!幎ǔ绦颍_保試驗的復現性和結果的重復性。由于設備功能的技術融合,性能判據基于功能而不是基于設備來確定。
GB/T 18487的本部分規定了為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充電的電動汽車供電設備(以下統稱為供電設備)的電磁兼容要求。供電設備的供電電源額定電壓大值為1 000 V AC或1 500 V DC,額定輸出電壓大值為1 000 V AC或1 500 V DC。本部分適用于GB/T 18487.1中規定的充電模式2、充電模式3、充電模式4的供電設備。本部分適用于從現場儲能系統(如緩沖蓄電池組等)獲得能量的電動汽車供電設備。本部分認為無電子元件或開關(除手動開關外)的電纜是無源的,符合發射和抗擾度要求,不需要測試。本部分不適用于任何車載供電設備和電動汽車的供電系統的零部件和設備。本部分不適用于以無線充電(WPT)方式為電動汽車供電或充電的供電設備。本部分不適用于無軌電車、鐵路車輛、工業車輛和主要用于非道路車輛的供電設備。
本標準關于電磁抗擾度的要求適用于燈及其相關設備,如低壓電源或電池組供電的燈泡、附件及燈具。本標準不適用于在其他IEC或CISPR標準中對抗擾度要求已作出規定了的設備,如:——運輸車輛用照明設備;——用娛樂照明控制設備;——內置于其他設備中的照明器具,如:?測量用照明設備或指示燈;?影印機;?幻燈機和投影儀;?多媒體設備。對于那些多功能設備中可以獨立于其他設備工作的照明部分,應符合本標準中的電磁抗擾度要求。本標準是以IEC 61000-6-1:2005所規定的室內、商業及工業環境照明要求的內容制定的,根據照明工程實際情況作了修訂。符合本標準的照明設備在其他環境中也應能滿意地工作。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必須采取措施以保證產品更好的抗擾度。本標準未能涵蓋所有可能的環境要求,某些特殊要求需在供應商及客戶之間另行規定。
本標準規定了車載音視頻設備電磁兼容性要求和測量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各種機動車輛用車載音視頻設備。
GB/T 30246的本部分規定了家庭網絡終端設備中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以下簡稱網絡家電)的通用要求,以及該類產品的功能、性能、軟硬件接口、安全性、標志、產品編號等的技術規范。本部分適用于家庭及類似室內場所網絡中使用的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
本標準規定了等離子顯示設備150 kHz~30 MHz輻射騷擾限值和測量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在GB/T 13837-2012或CISPR 32范圍內的,旨在用于居住或商業環境中的,并且具有1 m或更大對角線尺寸可見顯示區域的等離子顯示設備。本標準所述的射頻輻射騷擾對應的頻率范圍為150 kHz~30 MHz。本標準規定了相應的限值和測量方法用于射頻輻射騷擾的評估。本標準所規定的限值要求是EMC的基本要求,此要求是為了在這些顯示設備工作時避免影響所在區域150 kHz~30 MHz頻率范圍的無線電接收。在使用本標準的同時,對EMC輻射發射的其他規定應按照GB/T 13837-2012和CISPR 32執行。本標準是對其他相關電磁兼容標準要求的補充。本標準的目的是:a)建立補充要求,對150 kHz~30 MHz頻率范圍的頻譜進行適當的保護,使預期在此頻率范圍內的無線電接收可以正常使用;b)為確保測量的復現性和測量結果的重復性,規定了具體的測量程序。
本標準界定了多媒體教學環境的分類,并且規定了這5類多媒體教學環境的供配電系統、照明系統、信息網絡等基礎條件和音頻系統、視頻系統、智能化控制系統以及系統集成的基本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多媒體教學環境的設計與實施。
本標準規定了直流供電設備的電磁兼容性(EMC)要求,包括設備的分級、測量條件、產品文件、適用性、發射和抗擾度要求、測量不確定度、發射測量的標準符合性、抗擾度試驗性能判據等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直流供電設備:a) 具有3.1.5定義的直流電源端口;b) 額定電壓大值不超過1 500V DC。如果沒有相關的產品或產品類電磁兼容標準,則本標準適用。本標準對所考慮的每種端口都規定了試驗要求及對應測量/試驗方法。
本規范適用于電子會議系統工程的新建、擴建和改建的設計。
本指導性技術文件規定了起草全部或部分與電磁兼容有關的標準的程序,在制定新的電磁兼容標準或電磁兼容條款,以及修訂現有的標準時宜采用本程序。為了保證各標準之間彼此保持一致和符合當前的作法,以及避免文件編寫出現重復,宜遵守本程序。
本標準主要規定了智能家居監控系統中各項功能和性能的測試方法。本標準適用于能接入通信網絡的智能家居監控系統。本標準對普通家用電器性能檢驗不做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智能家居監控系統的術語和系統構成,規定了智能家居監控系統功能和性能的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能接入通信網絡的智能家居監控系統。
NOTE Blue coloured text within this document indicates text aligned with CISPR 32. CISPR 32 contains the appropriate emission requirements above 150 kHz for the equipment within the scope of this document. This document applies to multimedia equipment (MME) as defined in 3.4 and having a rated AC or DC supply voltage not exceeding 600 V. MME within the scope of CISPR 20 or CISPR 24 is within the scope of this document. MME with a broadcast reception function is within the scope of this document, see Annex A. MME with non-broadcast wireless interfaces is also within the scope of this document, however, compliance with this document does not require the assessment of the performance of these interfaces. MME intended primarily for professional use is within the scope of this document. MME for which immunity requirements in the frequency range covered by this document are explicitly formulated in other CISPR documents (except CISPR 20 and CISPR 24) are excluded from the scope of this document. The objectives of this document are: to establish requirements which provide an adequate level of intrinsic immunity so that the MME will operate as intended in its environment in the frequency range 0 kHz to 400 GHz; to specify procedures to ensure the reproducibility of tests and the repeatability of results. Due to technology convergence of the functions of MME, the performance criteria have been determined on a function-orientated basis rather than on an equipment-orientated bas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