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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于GB 755規定范圍內的一般用途直流電機。對特殊用途或有特殊試驗要求的電機,凡本標準未規定的試驗方法,應在該類型電機的標準中作為補充規定。
本部分規定了旋轉電機的專用術語。本部分適用于制定標準、編制技術文件、編寫和翻譯手冊、教材及書刊,供從事電工和相關工作的生產、科研、應用和教學等有關部門的人員使用。本部分規定的術語與GB/T 2900.1《電工術語 基本術語》的有關部分內容相協調;本部分中未作規定的術語,需要時可在有關標準中給予規定。
GB/T 2900的本部分規定了控制電機的專用術語。本部分適用于制定標準、編制技術文件、編寫和翻譯手冊、教材及書刊。本部分規定的術語應與GB/T 2900.1和GB/T 2900.25一起使用;本部分未作規定的術語,需要時可在有關標準中給予規定。
本部分規定了小功率電動機的專用術語。本部分適用于制定標準,編制技術文件,編寫和翻譯手冊、教材及書刊、供從事電工和相關工作的生產、科研、應用、教學與出版等有關部門的人員使用。本部分規定的術語與GB/T 2900.1-1992《電工術語 基本術語》、GB/T 2900.25-1994《電工術語 旋轉電機》的有關部分內容相協調;本部分中未作規定的術語,需要時可在有關標準中給予規定。
本標準規定了回轉動力泵(離心泵、混流泵和軸流泵,以下簡稱“泵”)的水力性能驗收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在泵試驗基地進行的泵驗收試驗,例如實驗室或泵制造廠家試驗臺。本標準適用于輸送符合清潔冷水性質液體的任何尺寸的泵。本標準中規定了三種驗收等級:——1B級、1E級和1U級,具有較嚴格的容差;——2B級和2U級,具有較寬泛的容差;——3B級,具有更寬泛的容差。本標準既適用于不帶任何管路附件的泵本身,也適用于連接全部或部分上游和/或下游管路附件的泵組合體。
本標準規定了海洋船舶系泊與航行試驗的項目及其試驗條件、試驗內容及程序、試驗記錄與報告的一般規定。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海洋船舶常規項目的試驗。本標準規定以外的特殊裝置與設備及海上移動平臺的試驗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確立了起重機總體、結構、機械、電氣與安全等部分設計應共同遵守的必要準則,規定了設計、計算要求和方法,并可作為對設計進行分析和評價的技術依據。本標準適用于橋架型起重機、臂架型起重機和纜索型起重機,但不涉及上述起重機設計的特殊問題。本標準也可供其他起重機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容積式壓縮機(以下簡稱壓縮機)驗收試驗的術語和定義、符號、測量設備、方法和精度、試驗程序、測量的不確定度、試驗結果與規定值的比較及試驗報告等。本標準的附錄A規定了液環壓縮機的性能試驗方法。本標準的附錄B、附錄C和附錄D規定了批量生產的裸裝壓縮機和集裝壓縮機的簡化驗收試驗方法。本標準附錄E規定了電動機驅動的集裝容積式變轉速壓縮機的驗收試驗。本標準的附錄F和附錄G分別給出了壓縮機參考工況及不確定度計算方法。本標準附錄H規定了一般用空氣壓縮機的性能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各類容積式壓縮機的驗收試驗。
GBT 3859的本部分規定了使用可控和(或)不可控電子閥器件的所有半導體電力變流器和半導體電力開關的性能。電子閥器件主要有半導體器件,包括不可控器件(即整流二極管)和可控器件(即各種晶閘管和功率晶體管)。可控器件可反向阻斷或反向導通,可借助電流、電壓或光控制。假設非雙穩器件在開關狀態下工作。本部分主要從總體上規定對變流器的基本要求,以及適用于把交流電變換為直流電或把直流電變換為交流電的電網換相變流器的要求。假如其他類型的電力電子變流器尚無產品標準,本部分的內容也適用。這些特定的要求適用于進行功率變換、換相(例如:半導體自換相變流器)或特殊用途(例如:直流電動機傳動用半導體變流器 )的半導體電力變流器,或已知特性的組合(例如:電傳動機車車輛用直接直流變流器)。本部分適用于未被專用產品標準涵蓋或特殊性能未被專用產品標準涵蓋的所有電力變流器。電力變流器的專用產品標準應參考本部分。
本部分給出GB/T 3859.1涵蓋的基本要求規范在不同情況下的應用導則,以使GB/T 3859.1中的規定以可控的形態適應于特殊應用。為便于使用GB/T 3859.1,在技術關鍵點處給出了背景信息。本部分主要涵蓋電網換相變流器。就現行標準不可能提供必要的資料而言,本部分本身不是規范(除非涉及某些輔助部件)。
本標準規定了旋轉電機產品型號的編制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各種類型旋轉電機(控制電機除外)產品型號的編制。
GB/T 5171的本部分規定了小功率電動機的通用技術要求。本部分適用于折算至1 500 r/min時大連續額定功率不超過1.1 kW的電動機。本部分也適用于上述功率以外的其他單相異步電動機。各類型電動機的特殊要求及本部分未規定的其他要求應在各類型電動機的產品標準中規定。
GB/T 5171的本部分規定了永磁無刷直流電動機(以下簡稱“電動機”)試驗中的術語定義、基本要求、試驗準備、溫升試驗、效率測定等。本部分適用于控制器內置式的和控制器外置式的永磁無刷直流電動機。伺服電機的試驗方法可參照使用。
GB/T 5226的本部分規定了半導體設備相關的制造、測量、組裝和測試的電氣、電子和可編程電子設備及系統的安全要求。本部分所論及的設備是從機械電氣設備的電源引入處開始的(見5.1)。本部分適用的電氣設備或電氣設備部件,其標稱電壓不超過1 000 Va.c.或1 500 Vd.c.,額定頻率不超過200 Hz。對于更高的電壓或頻率,可能需要特殊的要求。本部分包括針對電氣安全隱患的防護措施和針對非電氣安全隱患的電氣聯鎖保護電路,但不涵蓋由其他標準或法規規定的對人身安全保護的所有要求(如化學品危險、機械危險、輻射危害)。每種類型的機械適應其特定要求以提供足夠的安全。下列半導體制造設備的電氣裝置應提供附加和特殊技術要求:——使用、加工或生產易爆材料;——在易燃易爆環境中使用;——當生產或使用某種材料時有特殊風險;——作為起重機械(包括在IEC 60204-32)。本部分不包括半導體設備的性能或功能特性規范。本部分不涉及對人類健康可能造成影響的源于半導體設備的排放(如電磁場,噪聲)。本部分沒有規定電磁兼容性(EMC)的要求。
本標準主要規定了大功率固定式發電用汽輪機設備的術語定義、保證值、調節、運行和檢修、部件等的要求,其他型式的汽輪機和小功率汽輪機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適用于驅動發電機的固定式發電用汽輪機。有些條款也適用于其他用途的汽輪機。
本標準規定了鐵氧體永磁直流電動機的分類、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儲存及運輸等。本標準適用于采用鐵氧體永久磁鐵勵磁的有槽、有刷一般用途的機殼外徑不大于16Omm的鐵氧體永磁直流電動機(以下簡稱電動機)。機殼外徑大于160mm或本系列電動機所派生的各種電動機也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旋轉電機(以下簡稱船用電機)的分類與命名、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包裝、運輸和貯存、備件、保證期。本標準適用于各種類型的船用(包括移動和固定式近海裝置)電機(不包括微型控制電機)的設計、制造和驗收。
本標準規定了貨運架空索道的設計、制造、檢驗、使用與管理等方面基本的安全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循環式貨運架空索道和往復式貨運架空索道。本標準不適用于林業集材索道、其他部門的簡易索道和客貨兩用索道以及臨時架設的輕便索道。
GB/T 12668的本部分適用于一般用途的直流調速傳動系統,該系統包括電力變流器、控制設備和一臺或數臺電動機。不適用于牽引傳動和電動車輛傳動。 本部分適用于連接交流電源電壓1kV及以下,50HZ或60HZ的電氣傳動系統(PDS)。 IEC 61800-3中包括了電磁兼容性(EMC)特性。 本部分給出了變流器的特性及其與整個直流傳動系統的關系。同時說明了關于變流器額定值、正常使用條件、過載情況、浪涌承受能力、穩定性、保護、交流電源接地和試驗等性能的要求。此外,本標準還論述了諸如控制方案、診斷和拓樸的應用指南。
GB 12668 的本部分規定了電氣傳動系統(PDS)的電磁兼容性(EMC)要求。PDS的定義如3.1中所述。這里的電氣傳動系統包括調速的交流電動機傳動和直流電動機傳動。這些EMC要求是針對變流器輸入和/或輸出電壓(線電壓)有效值在交流35 kV以下的PDS而規定的。本部分適用于對PDS的評價。同時也可用于對單獨銷售的CDM或 BDM(見3.1)的評價。本部分包含:對于要投放市場的產品的符合性評價要求;對于在設備投放市場之前不能測量出高頻發射的場合(這類PDS在3.2.6中被定義為C4類)推薦的工程設計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