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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規定了燃煤煙氣脫硫設備的定義、適用范圍、技術要求、驗收移交、運行與維護、標牌、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內容。本部分適用于以煤為燃料的鍋爐,需要采用石灰石-石膏濕法煙氣脫硫措施的煙氣脫硫設備。燃油、生物質燃燒以及冶金、化工醫藥行業的尾氣需要采用濕法煙氣脫硫措施時可參考執行。
本部分規定了從事電力生產的熱力和機械作業的人員在生產現場或工作中的基本安全工作要求。本部分適用于從事電力生產的所有人員和進入電力生產現場的有關人員。
GB/T 32068的本部分規定了鉛酸蓄電池工業鉛塵、鉛煙處理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的技術要求。本部分適用于鉛酸蓄電池企業新建、改(擴)建項目的鉛塵、鉛煙處理系統從設計、施工到驗收、運行的全過程管理和已建項目鉛塵、鉛煙處理系統的運行管理。
本標準規定了海上風力發電機組腐蝕環境控制及主要結構件、部件(設備)防腐蝕常用方法和相關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水平軸海上風力發電機組(以下簡稱“機組”)及部件的防腐蝕設計、施工、驗收及運行維護。本標準不適用于海上風力發電機組塔架以下結構和基礎。
為了使小型火力發電廠(以下簡稱發電廠)在設計方面滿足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適用、節約能源、保護環境的要求,制定本規范。本規范適用于高溫高壓及以下參數、單機容量在125MW以下、采用直接燃燒方式、主要燃用固體化石燃料的新建、擴建和 改建火力發電廠的設計。小型火力發電廠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石油庫的設計。本規范不適用于下列易燃和可燃液體儲運設施:1 石油化工企業廠區內的易燃和可燃液體儲運設施;2 油氣田的油品站場(庫);3 附屬于輸油管道的輸油站場;4 地下水封石洞油庫、地下鹽穴石油庫、自然洞石油庫、人工開挖的儲油洞庫;5 獨立的液化烴儲存庫(包括常溫液化石油氣儲存庫、低溫液化烴儲存庫);6 液化天然氣儲存庫;7 儲罐總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0m<上標3>,僅儲存原油的石油儲備庫。
1.0.1為提高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技術和管理水平,統一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方法,確保工程質量,制定本規范。1.0.2本規范適用于自動化儀表工程的施工及質量驗收。1.0.3本規范不適用于制造、貯存、使用爆炸物質的場所以及交通工具、礦井井下等自動化儀表安裝工程。1.0.4自動化儀表工程的施工應符合設計文件及本規范的規定。1.0.5當需要修改設計文件及材料代用時,應經原設計單位同意,并應出具相關文件。1.0.6直接安裝在設備和管道上的儀表和儀表取源部件,應按設計文件對分工和分界的規定進行施工。1.0.7自動化儀表工程所采用的設備和材料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并應具有產品質量證明文件。1.0.8自動化儀表工程中的焊接施工應符合現行標準《現場設備、工業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規范》GB 50236、《現場設備、工業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683和《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5的規定。1.0.9自動化儀表工程的施工和質量驗收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電壓為500kV及以下電纜線路及其附屬設施施工及驗收。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的特大型和大、中型露天煤礦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設計。
本標準適用于發電、輸變電、配用電等新建、擴建、改建的電力工程中500kV及以下電力電纜和控制電纜的選擇與敷設設計。本標準不適用于下列環境:礦井井下;制造、適用或貯存火藥、炸藥和起爆藥、引信及火工品生產等的環境;水、陸、空交通運輸工具;核電廠核島部分。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地下鐵道工程的施工質量驗收。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與建筑群綜合布線系統工程的驗收。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工程質量驗收。
本規范適用于陸上油田和灘海陸采油田注水工程以及氣田采出水回注工程注入部分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的設計。
本標準適用于鋼鐵冶金企業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設計,不適用于鋼鐵冶金企業內加工、儲存、分發、使用炸藥或爆破器材的場所。
本規范適用于有色金屬工業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設計,不適用于有色金屬工程中加工、存貯、使用炸藥或爆破器材項目的防火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蒸汽初參數為超高壓及以上、單臺機組容量在125MW及以上,采用直接燃燒方式、主要燃用固體化石燃料的火力發電廠工程的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有色金屬冶煉廠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的電力設計。
本標準適用于汽輪發電機組單機發電容量百萬千瓦級及以下的壓水堆核電廠常規島的防火設計。
1.0.1 為統一建設工程分類,規范建設工程分類方法和要求,提高建設工程管理的科學水平,制定本標準。1.0.2 本標準適用于建設工程前期策劃、勘察、設計、招投標、施工、咨詢等,不適用于軍事工程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設工程。1.0.3 建設工程按自然屬性可分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機電工程三大類,按使用功能可分為房屋建筑工程、鐵路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工程、煤炭礦山工程、水運工程、海洋工程、民航工程、商業與物資工程、農業工程、林業工程、糧食工程、石油天然氣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火電工程、水電工程、核工業工程、建材工程、冶金工程、有色金屬工程、石化工程、化工工程、醫藥工程、機械工程、航天與航空工程、兵器與船舶工程、輕工工程、紡織工程、電子與通信工程和廣播電影電視工程等;各行業建設工程可按自然屬性進行分類和組合。1.0.4 本標準每一大類工程依次可分為工程類別、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和分部工程等,基本單元為分部工程。具體編碼可符合本標準附錄A、附錄B、附錄C的規定。1.0.5 建設工程分類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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