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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用CFR辛烷值試驗機測定汽油辛烷值(馬達法)的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點燃式發動機燃料馬達法辛烷值的測定,不適用于主要由含氧化合物組成的燃料及其燃料組分。
GB/T 1147的本部分規定了中小功率內燃機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本部分適用于道路車輛、船舶、農用拖拉機和林業機械、工程機械、發電機組、排灌機械用中小功率內燃機(以下簡稱內燃機),其他目前尚無合適標準可用的中小功率內燃機也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適用于GB 755規定范圍內的一般用途直流電機。對特殊用途或有特殊試驗要求的電機,凡本標準未規定的試驗方法,應在該類型電機的標準中作為補充規定。
本部分規定了水電站水力機械設備的基本術語,并對其部件加以定義。 本部分的目的為: ·規范各部件的名稱。當有兩個以上名稱存在時,給出優先選擇的一個,其他名稱列入括號內; ·為便于辨認,用圖示方式定義了部件名稱。
GB/T 2900的本部分規定了鍋爐的專用名詞術語。本部分適用于有關鍋爐的技術文件及科技出版物。
本部分規定了核儀器技術領域用術語和定義。本部分適用于涉及核儀器:物理現象、基本概念、儀器、系統、設備和探測器技術領域。
本標準規定了光學經緯儀的術語和定義、等級及基本參數、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及貯存。本標準適用于DJ<下標07>,DJ<下標1>,DJ<下標2>,DJ<下標6> ,DJ<下標30>光學經緯儀(以下簡稱儀器),其他類型的經緯儀也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海洋船舶系泊與航行試驗的項目及其試驗條件、試驗內容及程序、試驗記錄與報告的一般規定。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海洋船舶常規項目的試驗。本標準規定以外的特殊裝置與設備及海上移動平臺的試驗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鋼絲網水泥板受彎、軸心受拉性能試驗方法、試件制作、試驗儀器、試驗步驟及試驗報告。本標準適用于厚度不大于60mm的鋼絲網水泥板受彎、受拉力學性能試驗。
本標準規定了雷達常用術語及其定義。本標準適用于雷達領域的科研、教學等方面,是制定相關標準、編制相關技術文件的依據。
GB/T 3871的本部分規定了農業和林業拖拉機的駕駛員操作位置處的(耳旁)噪聲和動態環境噪聲測量方法。 本部分適用于農業和林業拖拉機駕駛員操作位置處的(耳旁)噪聲和動態環境噪聲測量。
GB 3883的本部分涉及電動機或電磁鐵驅動的:--手持式電動工具(第2部分);--可移式電動工具(第3部分);--園林工具(第4部分)。以下簡稱“工具”。交流單相或直流工具的額定電壓不大于250 V,交流三相工具的額定電壓不大于440 V。大額定輸入功率不超過3 700 W。本部分涉及人們在正常操作以及合理可預見的使用工具時遇到的由工具引發的危險。帶電加熱元件的工具屬本部分范圍。這些加熱元件的要求在GB 4706的相關部分中規定。對于不與電網隔離、且基本絕緣由不按工具額定電壓設計的電動機,其要求在附錄B中規定。對于由可充電電池供電的電動機驅動或電磁鐵驅動的工具以及用于這些工具的電池包,其要求在附錄K中規定。對于能直接接在市電或非隔離電源上操作和/或充電的這類工具,其要求在附錄L中規定。不用對工具自身作任何改造便能夠安裝到一個支架或工作臺當作固定式工具使用的手持式電動工具屬于本部分范圍,由第3部分來規定。本部分不適用于:--在爆炸性環境(塵埃、蒸汽或氣體)中使用的工具;--制備和加工食品用工具;--醫療用工具;--與化妝品和藥品一起使用的工具;--加熱工具;--電動機驅動的家用或類似用途電器;--工業機床用電氣設備;--用來制作模型的由低壓變壓器驅動的小型臺式工具,如制作遙控飛機模型或汽車模型等。
本部分界定了鐵道車輛電氣裝置的術語。 本部分適用于有關鐵道車輛的標準、技術文件及科技出版物等。
本部分界定了鐵道車輛專用貨車附屬設備的術語。 本部分適用于有關鐵道車輛的標準、技術文件及科技出版物等。
GB/T 4934的本部分規定了應變控制式直剪儀(以下簡稱直剪儀)的類型、結構組成及規格、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使用說明書、包裝、運輸和貯存的統一要求。本部分適用于測定土樣在不同垂直壓力條件下的抗剪強度的應變控制式直剪儀。
GB 5135的本部分規定了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干式報警閥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使用說明書、包裝、運輸、貯存等。 本部分不適用于干式報警閥以外的其他附件。
GB/T 5171的本部分規定了小功率電動機通用試驗方法涉及的術語和定義、符號、試驗的基本要求、試驗準備、溫升試驗、效率的測定以及堵轉試驗等試驗項目的試驗方法。本部分適用于GB/T 5171.1界定的產品。本部分未規定的各類型小功率電動機的特殊試驗項目、方法,需在該類型小功率電動機的試驗方法標準中作補充規定。
GB/T 5464的本部分規定了電氣設備用圖形符號及其名稱、含義和應用范圍。本部分的圖形符號適用于以下用途:——標識設備或其組成部分(如控制器或顯示器);——指示功能狀態或功能(如開、關、告警);——標示連接(如端子、接頭);——提供包裝信息(如包裝物的標識、裝卸說明);——提供設備的操作說明(如使用限制)。本部分的圖形符號不適用于以下用途。——安全標記;——公共信息;——圖樣的簡圖;——產品技術文件。
本標準規定了用CFR辛烷值試驗機測定汽油辛烷值(研究法)的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點燃式發動機燃料研究法辛烷值的測定,不適用于主要由含氧化合物組成的燃料及其燃料組分。
本標準主要規定了大功率固定式發電用汽輪機設備的術語定義、保證值、調節、運行和檢修、部件等的要求,其他型式的汽輪機和小功率汽輪機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適用于驅動發電機的固定式發電用汽輪機。有些條款也適用于其他用途的汽輪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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