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訪問中科光析科學技術研究所官網!
免費咨詢熱線
400-635-0567
臨時座位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點 擊 解 答??![]() |
本標準確立了起重機總體、結構、機械、電氣與安全等部分設計應共同遵守的必要準則,規定了設計、計算要求和方法,并可作為對設計進行分析和評價的技術依據。本標準適用于橋架型起重機、臂架型起重機和纜索型起重機,但不涉及上述起重機設計的特殊問題。本標準也可供其他起重機參照使用。
GB/T 6075的本部分規定了機器現場振動烈度的評價,適用于所有主軸承箱體或軸承座在軸的徑向(即橫向)和推力軸承的軸向測量的寬帶振動。它們包括:——正常穩態運行工況下的振動;——瞬態變化(包括升速或降速、初始加負荷和負荷變化)時其他(非穩態)工況期間的振動;——在正常穩態運行期間發生的振動變化。本部分適用于額定轉速1500r/min、1800r/min、3000r/min或3600r/min,輸出功率大于50MW的陸地安裝的汽輪機和發電機,也適用于直接與燃氣輪機聯接的汽輪機和(或)發電機(例如聯合循環應用)。在這些情況下,本部分的準則僅適用于汽輪機和發電機(包括同步離合器)。ISO 7919-4和ISO 10816-4適用于燃氣輪機振動的評價。本部分的這些評價準則不適用于在發電機定子鐵芯和外殼上的2倍頻的電磁激勵振動。本部分所規定的數值不準備作為評價振動烈度的唯一依據。對于大型汽輪機和發電機,通常也用旋轉軸的振動來評價。對這些振動測量的要求見GB/T 11348.1和GB/T 11348.2。
GB/T 6075的本部分規定了機器現場振動烈度的評價,適用于所有主軸承箱體或軸承座在軸的徑向(即橫向)和推力軸承的軸向測量的寬帶振動。它們包括:——正常穩態運行工況下的振動;——瞬態變化(包括升速或降速、初始加負荷和負荷變化)時其他(非穩態)工況期間的振動;——在正常穩態運行期間發生的振動變化。本部分適用于正常工作轉速范圍在3 000 r/min~30 000 r/min,輸出功率大于3 MW,具有滑動軸承的發電以及機械驅動用重型燃氣輪機組,包括直接或通過齒輪箱連接著旋轉設備的燃氣輪機。在一些情況下,本部分不適用于評價燃氣輪機所連接著的其他設備的振動。本部分不適用于以下各項設備的振動:a) 航空派生型燃氣輪機(包括與航空派生型燃氣輪機動力特性類似的燃氣輪機);b) 輸出功率小于或等于3 MW的燃氣輪機(參見ISO 10816-3);c) 燃機驅動泵(參見ISO 10816-7);d) 和(或)燃氣輪機相連的輸出功率小于或等于50 MW的蒸汽輪機和發電機(參見ISO 10816-3);e) 和(或)燃氣輪機相連的輸出功率大于50 MW的蒸汽輪機和發電機(參見ISO 10816-2);f) 連接燃氣輪機與蒸汽輪機或發電機的同步離合器(參見ISO 10816-2);g) 驅動的壓縮機(參見ISO 10816-3);h) 齒輪箱;i) 滾動軸承。本部分適用于以上所列設備之外的其他驅動裝置。本部分適用于通過齒輪箱相連的其他機器,但不用作對齒輪的振動條件進行評價。對齒輪振動的評價需要特殊的技術要求,超出了本部分的范圍。本部分所規定的數值并不是評價振動烈度的唯一依據。對于燃氣輪機組,通常也用旋轉軸的振動來評價。對這些振動測量的要求參見ISO 7919-1和ISO 7919-4。
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的整車及主要總成、安全防護裝置等有關運行安全的基本技術要求,以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和警車及殘疾人專用汽車的附加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在我國道路上行駛的所有機動車,但不適用于有軌電車及并非為在道路上行駛和使用而設計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閉道路和場所作業施工的輪式專用機械車。
本標準規定了海上船舶通話聯絡所使用的通話程序、船舶對外和對內用語。 本標準適用于海上航行、停泊和作業的一切船舶、設施以及有關的港口和搜救部門等。
本標準規定了乘員艙內部構件、操縱件、頂蓋或活動頂蓋、座椅靠背和座椅后部零件在凸出物方面的要求,以及車窗、天窗和隔斷系統的電操作要求。本標準適用于M<下標1>類汽車。
本標準規定了客運架空索道的設計、制造、安裝、檢驗、使用與管理等方面基本的安全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往復式客運架空索道和循環式客運架空索道。本標準不適用于貨運索道、地面纜車、拖牽索道、非公用客運索道以及礦山井下用途的通勤索道。
本標準規定了圖書館與信息服務領域收集和報告統計數據的規則,主要用于:-提供報告;-確保不同間統計方法的一致性;-鼓勵利用統計數據促進圖書館管理和信息服務工作;-提供符合標準ISO 11620所要求的數據。
本標準規定了核電廠主控制室設計原則、主控制室功能設計方法及功能設計和人員配備的要求等,還規定了驗證與確認控制室功能設計的程序。本標準適用于核電廠主控制室的設計。本標準不適用于專用的或無人值守的控制點,如:主控制室外的停堆操作點、放射性廢物處理設施、應急響應設施等,也不適用于詳細的設備設計。
本標準規定了建立感官分析實驗室的一般條件,實驗室區域(檢驗區、準備區和辦公室等)的布局,以及不同區域的建設要求和應達到的效果。雖然許多基本原理是類似的,但本標準未涉及產品檢驗中的專項檢查或企業內部品質控制等對檢驗設施的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重型車用汽油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設計車速大于25km/h的M<下標 2>、M<下標 3>、N<下標 2>和N<下標 3>類及總質量大于3500kg的M<下標 1>類機動車裝用的汽油發動機及其車輛的型式核準、生產一致性檢查和在用車/發動機符合性檢查。若裝備汽油發動機的M<下標 2>類車輛已按GB 18352.3-2005的規定進行了型式核準,則該車型發動機可不按本標準進行型式核準。
本標準規定了漢字鍵盤輸入用通用詞語。 本標準適用于漢字鍵盤輸入、方案優化和評測。中文信息處理的其他領域也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特殊制作或一般可得到的康復輔助器具的分類。本分類包括那些需要他人幫助操作的康復輔助器具。下列術語不在本標準之內:——康復輔助器具的安裝所用的術語;——由本標準分類中的單個康復輔助器具組合的解決辦法;——藥品;——專用于保健的康復輔助器具和設備;——非技術解決辦法,比如他人輔助、導盲犬、唇讀法;——植入器;——財政支持。
本標準規定了游樂園(場)的相關術語和定義、規定了游樂園(場)的設施管理、安全管理、服務質量和環境衛生等方面的要求。本標準適用于設有游樂設施的主題公園和各類游樂園(場)。
GB/T 18029的本部分規定了輪椅車的設計要求、性能要求和相關的測試方法,還規定了對于輪椅車標識、售前文件、使用說明和警告信息等內容。這些規定適用于基礎框架和座椅系統構成的整體輪椅車,也適用于配有附加組件(設計用于滿足一項或多項要求)的輪椅車。本部分適用于所有手動和動力輪椅車,包括代步車,其除了用于輪式移動的基本功能外,還常被用來作為機動車的前向座椅,乘坐者可以是體重等于或大于22 kg的兒童或成人。
本標準規定了裝用點燃式發動機的輕型汽車,在常溫和低溫下排氣污染物、雙怠速排氣污染物、曲軸箱污染物、蒸發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車載診斷(OBD)系統(簡稱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測量方法。本標準規定了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輕型汽車,在常溫下排氣污染物、自由加速煙度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測量方法。本標準規定了輕型汽車型式核準的要求,生產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檢查與判定方法。本標準也規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氣(LPG)或天然氣(NG)輕型汽車的特殊要求。本標準也規定了作為獨立技術總成、擬安裝在輕型汽車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裝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準規程。本標準也規定了排氣后處理系統使用反應劑的汽車的技術要求,以及裝有周期性再生系統汽車的排放試驗規程。本標準適用于以點燃式發動機或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大設計車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輕型汽車(包括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在制造廠的要求下,大總質量超過3 500 kg但基準質量不超過2 610 kg的M<下標1>、M<下標2>和N<下標2>類汽車可按本標準進行型式核準;對已獲得本標準型式核準的車型,在滿足相應要求時可擴展至基準質量不超過2 840 kg的M<下標1>、M<下標2>、N<下標1>和N<下標2>類汽車。本標準不適用于已根據GB 17691-2005的規定獲得第V階段型式核準的汽車。
本標準規定了客運地面纜車的設計、制造、安裝、運行等方面的安全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營業性客運地面纜車。本標準不適用于非營業性地面纜車以及碼頭、礦山、井下用途的通勤纜車。
本標準規定了農業、林業拖拉機防護裝置的靜態試驗方法和驗收技術條件。本標準適用于拖拉機不帶配重質量不小于600 kg、質量比不超過1.75、后輪小輪距大于1 150 mm、至少有兩根軸的配充氣輪胎的輪式拖拉機或履帶拖拉機。本標準不適用于下列各類型的拖拉機:割草機、葡萄園用窄輪距拖拉機、用于頂部空間有限的建筑物或果園內的低輪廓拖拉機、高架式(高地隙)拖拉機和某些特殊的林業機械(如集材拖拉機)。
本標準依據GB 17859-1999的五個安全保護等級的劃分,規定了信息系統安全所需要的各個安全等級的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按等級劃要求進行的信息系統安全的管理。
GB/T 20851的本部分規定了用于電子收費專用短程通信設備的應用總則、關鍵設備總體技術要求、OBE數據結構、應用接口和應用安全、交易流程。本部分適用于公路和城市道路電子收費系統,自動車輛識別、車輛出入管理等領域可參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