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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規定了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基本術語。本部分適用于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相關標準的制修訂以及其他相關技術文件的編制和技術交流活動。
本部分適用于其主要功能由電動機、開關或調節裝置、或感應炊具用射頻發生器實現的器具產生的射頻傳導和輻射騷擾。這些器具包括:家用電器、電動工具、使用半導體裝置的調節控制器、電動機驅動的電氣醫療設備、電玩具、自動售貨機以及電影或幻燈投影儀。電網供電器具和電池供電器具均包括在本部分使用范圍內。包括在本部分范圍內的還有:——上述提及設備的單獨部件,諸如電動機、開關裝置如(電源或保護)繼電器,如果本部分中未提及,則對這些單獨部件沒有發射要求。不包括在本部分范圍內的有:——在其他標準中明確地提出其射頻范圍內所有發射要求的設備。——裝有額定輸入電流每相大于25 A的半導體裝置的調節控制器和帶有該種調節控制器的設備。——單獨使用的電源。覆蓋的頻率范圍為9 kHz~400 GHz。同時適用本部分不同條款和/或其他標準的多功能設備在使用相關功能時應滿足每一條款/標準的要求(詳見7.2.1)。本部分的限值是在概率的基礎上確定的,它能使騷擾抑制保持在經濟合理的水平,同時仍能達到足夠的射頻保護。在特殊情況下,即使符合限值,仍可能會有射頻的干擾發生。在此情況下可能需要附加規定。與器具安全性能有關的電磁現象的影響不包括在本部分的范圍內。
GB/T 20936的本部分規定了開放路徑可燃氣體探測器的性能要求。該類探測器通過測量環境中的可燃性氣體或蒸氣在一米到幾千米范圍內光路上的光譜吸收實現探測功能。探測器測量光路吸收氣體的含量,用積分濃度表示,單位是濃度乘路徑距離。例如,探測可燃性氣體結果用LEL.m表示。本部分范圍內的設備分為下列幾種類型:1型:由光學發射器和接收器組成,位于被監測大氣路徑的兩端。2型:由光學發射接收器(例如,由發射器和接收器組合而成的設備)和配套的反射鏡(或回射器)組成,位于被檢測大氣路徑的兩端。當設備制造商對設備結構提出特殊要求或要求性能高于這些基本要求時,本部分也同樣適用。對所有這類要求需進行驗證,必要時宜擴展或補充試驗程序,以驗證制造商提出的要求。如果增加試驗,制造商和檢驗實驗室之間需達成一致意見,并在試驗報告中確認說明。本部分不適用于下列設備:a) 測量氣體分布的設備(例如,光方向和測距(激光雷達));b) 無專門光學來源的被動接收設備;c) 測量氣體局部體積濃度的設備(點式傳感器);d) 探測空氣中粉塵或薄霧的設備;e) 交叉堆積監測設備;f) 探測炸藥的設備;g) 僅用于鑒定單種氣體或蒸氣成分的設備[例如,傅里葉變換光譜法(FTIR)]。本部分適用于在危險場所、非危險場所或者二者共存的場所使用的設備。危險場所用設備需要防爆(見4.1.1)。本部分適用于在商業和工業領域使用的便攜式、移動式和固定式探測器。
本標準規定了物聯網智能家居系統圖形符號分類以及系統中智能家用電器類、安防監控類、環境監控類、公共服務類、網絡設備類、影音娛樂類、通信協議類的圖形符號。本標準適用于物聯網智能家居等類似智能系統的設計文件。
本規范適用于已正式投產運行的面向居民、商業、工業企業、汽車等領域燃氣系統的現狀安全評價。本標準不適用于燃氣的生產、城市門站以前的天然氣管道輸送,以及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和既有建筑與工業的給水排水系統安全評價。本規范不適用于軍工等特殊行業建筑與工業的給水排水系統安全評價。
本標準規定了以汽油機為動力的由單人操作的手持式綠籬修剪機(以下簡稱綠籬修剪機)在設計和結構方面的安全技術要求和試驗規程。本標準給出了消除或減少使用綠籬修剪機所產生的各種危害的方法,規定了由生產廠家提供的有關安全操作準則的資料要求。本標準給出了與正常使用綠籬修剪機相關的所有嚴重危害、危險情況和事件(見第4章)。本標準適用于發動機排量在80 cm<上標3>以下的綠籬修剪機。
本推薦作法為敞開式海上平臺生產設施的設計和布置推薦了低要求和指南,同時對海上生產設施的各種基本風險分析程序進行統一簡要的描述。本推薦作法對幾種適用于平臺風險分析的程序進行了討論,并對工藝安全信息和風險分析提出了低要求。以滿足API RP 75的要求。本推薦作法針對常規生產作業有關的永久性和臨時性的設施。所給出的指導原則與相關行業規范、作法和標準結合使用后應能達到可接受的安全等級。
YC/T 284的本部分規定了煙草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的安全技術和現場規范要求,包括設備設施、作業活動、作業環境和現場運行的安全要求。本部分適用于省級煙草公司(局)、省級工業公司等省級公司、煙草加工和煙草商業生產經營單位。其中,煙草商業生產經營單位特指地市級煙草公司,煙草加工單位含煙葉復烤、卷煙制造、雪茄煙制造、再造煙葉生產的單位。煙草配套和多元化投資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如醋酸纖維、煙草印刷等單位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術語和定義、基本要求、檢查內容、記錄等內容。本標準適用于居民用戶和供氣壓力<0.01 MPa的非居民用戶使用的燃氣用戶設施的安全檢查。
1.1 These requirements cover self-contained drinking-water coolers which employ hermetic refrigerantmotor-compressors and which are designed for connection to alternating-current circuits rated not greaterthan 600 vol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National Electrical Code, NFPA 70. The requirements also apply towater coolers which supply both hot and cold water.1.2 These requirements do not include additional requirements applicable to equipment designed for usein hazardous locations as defined in the National Electrical Code, NFPA 70.1.3 A product that contains features, characteristics, components, materials, or systems new or differentfrom those covered by the requirements in this standard, and that involves a risk of fire, electric shock, orinjury to persons shall be evaluated using the appropriate additional component and end-productrequirements as determined necessary to maintain the acceptable level of safety as originally anticipatedby the intent of this standard. A product whose features, characteristics, components, materials, orsystems conflict with specific requirements or provisions of this standard cannot be judged to comply withthis standard. Where considered appropriate, revision of requirements shall be proposed and adopted inconformance with the methods employed for development, revis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is standard.
These requirements cover inverters ,converters ,charge controllers ,and output controllers intended for use in stand-alone(not grid connected) or utility-interactive (grid-connected) power systems .Utility-interactive inverters and converters are intended to be installed in parallel with an electric supply system or an electric utility to supply common lo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