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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900的本部分規定了鍋爐的專用名詞術語。本部分適用于有關鍋爐的技術文件及科技出版物。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鍋爐的熱工性能試驗中的術語與定義、符號和單位、總則、試驗準備、試驗要求、測量項目和試驗用儀器儀表、試驗方法、鍋爐熱效率的計算以及試驗報告。本標準適用于額定壓力小于3.8 MPa,介質為水或液相有機熱載體的固體燃料鍋爐、液體燃料鍋爐、氣體燃料鍋爐以及電加熱鍋爐的熱工性能試驗。油田注汽鍋爐、余熱利用裝置或設備(煙道式余熱鍋爐除外)、蒸汽壓力不小于3.8 MPa且蒸汽溫度小于450 ℃的鍋爐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燃用煤、油、氣(主要指天然氣)和生物質燃料的電站鍋爐性能試驗(包括鑒定試驗、驗收試驗和常規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范圍如下:a) 適用于蒸汽流量不低于35 t/h,蒸汽壓力不低于3.8 MPa,蒸汽溫度不低于440 ℃的電站鍋爐;b) 適用于為了其他目的(包括燃燒調整、燃料變動、設備改進等)進行的鍋爐性能試驗;c) 燃用其他燃料的電站鍋爐性能試驗可參照本標準執行。本標準不適用于核電站蒸汽發生器的性能試驗以及余熱鍋爐、垃圾焚燒鍋爐的性能試驗。
本標準規定了燃煤、燃油、燃氣和電加熱生活鍋爐的出廠熱效率及生活鍋爐熱工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下列以煤、油、氣為燃料或電能加熱,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生活鍋爐。 a) 額定工作壓力小于或等于1.0MPa且額定蒸發量小于1t/h的蒸汽鍋爐; b) 額定熱功率小于0.7MW 的承壓熱水鍋爐; c) 常壓熱水鍋爐和真空相變熱水鍋爐。 本標準不適用于余熱鍋爐及不以水為介質的鍋爐。
本標準規定了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監測和控制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火電廠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電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工程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使用單臺出力65t/h以上除層燃爐、拋煤機爐外的燃煤發電鍋爐;各種容量的煤粉發電鍋爐;單臺出力65t/h以上燃油、燃氣發電鍋爐;各種容量的燃氣輪機組的火電廠;單臺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質、油頁巖、石油焦等燃料的發電鍋爐,參照本標準中循環流化床火力發電鍋爐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執行。整體煤氣化聯合循環發電的燃氣輪機組執行本標準中燃用天然氣的燃氣輪機組排放限值。本標準不適用于各種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為燃料的火電廠。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場所、原則、要求和方法等。 本標準適用于使用消防安全標志作為傳遞消防安全信息的場所。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鍋爐經濟運行的基本要求、管理原則、技術指標與考核。 本標準適用于以煤、油、氣為燃料、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鋼制鍋爐,包含 GB/T 1921 所列額定蒸汽壓力大于 0.04MPa 至小于 3.8MPa 且額定蒸發量大于或等于 1t/h 的各種參數系列的蒸汽鍋爐和 GB/T3166 所列額定出水壓力大于 0.lMPa 且額定熱功率大于或等于 0.7MW 的各種參數系列的熱水鍋爐。 本標準不適用于余熱鍋爐、電加熱鍋爐及有機熱載體鍋爐。
本標準規定了生活鍋爐經濟運行的定義、基本要求、運行分級、技術指標、監測方法與考核。 本標準適用于以煤、油、氣為燃料,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額定工作壓力小于或等于1.0MPa且額定蒸發量小于1t/h的蒸汽鍋爐或額定熱功率小于0.7MW的承壓熱水鍋爐和常壓熱水鍋爐。 本標準不適用于有機熱載體爐、熱風爐、余熱鍋爐及電加熱鍋爐。
GB/T 19229的本部分規定了燃煤煙氣海水脫硫設備的術語和定義、工藝系統、技術要求、檢驗驗收、標牌、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內容。 本部分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燃煤火電廠鍋爐或供熱鍋爐同期建設或已建鍋爐海水脫硫工程所采用的設備。其他行業的燃煤、燃油、燃氣鍋爐尾氣處理適合采用煙氣海水脫硫措施時可以參考執行。
GB/T 28847的本部分規定了建筑自動化和控制系統功能框架、基本功能,以及機電設備監控系統、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控制系統和安全防范系統的功能要求。本部分適用于建筑自動化和控制系統的功能設計和實施。
本標準給出了鋼鐵企業建立、實施、保持和改進其能源管理體系的系統性指導建議。本標準適用于各類不同規模的鋼鐵企業,具體包括:GB/T 4754—2011中所規定的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分類中的煉鐵、煉鋼、黑色金屬鑄造、鋼壓延加工、鐵合金冶煉、金屬制品等行業。
本標準給出了實施鋼鐵生產過程能量系統優化的原則、步驟及其主要內容。本標準適用于現有鋼鐵生產過程能量系統優化工作,新建或改擴建鋼鐵生產過程項目的能量系統優化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居住建筑供暖節能改造項目節能量測量和驗證的項目邊界劃分和能耗統計范圍、基本要求、測量和驗證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居住建筑集中供暖系統及相關建筑圍護結構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節能量的測量和驗證。
本標準規定了用于實現公共機構節能優化控制的應用系統的數據模型,及與典型樓宇通信協議的映射。本標準適用于公共機構的冷(熱)水及冷卻水系統、熱源及熱交換系統、空調與通風系統、給排水系統、照明系統等節能優化應用的通信集成。
本標準給出了焦化企業建立、實施、保持和改進能源管理體系的系統性指導建議。本標準適用于采用常規焦爐、熱回收焦爐、半焦(蘭炭)炭化爐組織生產的焦化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本標準規定了二氧化碳制甲醇生產裝置的總體要求、工藝設計、工藝設備與材料、主要輔助工程、驗收、運行與維護、產品包裝、貯存及運輸。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二氧化碳制甲醇生產裝置。
本標準規定了電站鍋爐本體、燃燒系統、汽水系統、煙風系統和灰渣系統等的設計及設備配置技術要求,以及節能和環保的指標和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額定蒸汽壓力≥3.8 MPa的燃煤、燃油、燃氣的電站鍋爐。其他電站鍋爐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鍋爐系統節能設計、鍋爐選型、汽水系統及設備選型、燃料和灰渣的儲運系統及設備選型、風煙系統及設備選型、余熱回收、設備和管道保溫、熱工檢測與控制等要求。本標準適用于以水為介質、單臺鍋爐額定出口蒸汽壓力為0.1 MPa~3.8 MPa、額定蒸汽溫度小于或等于450 ℃、大連續蒸發量1 t/h~75 t/h的工業蒸汽鍋爐系統,以及單臺鍋爐額定熱功率為0.7 MW~174 MW、額定出口溫度不大于180 ℃的工業熱水鍋爐系統。本標準不適用于生物質鍋爐、余熱鍋爐、垃圾焚燒鍋爐。
GB/T 36160的本部分規定了以氣體或者液體燃料為主的分布式冷熱電能源系統制冷和供熱單元的分類組成、評價指標、系統配置要求、運行優化及管理。本部分適用于采用氣體或者液體燃料為一次能源的分布式冷熱電能源系統,制冷和供熱單元的選型、設計優化和運行管理。其中,樓宇分布式供能站原動機單機容量小于或等于10 MW;區域分布式供能站原動機單機容量小于或等于25 MW。本部分所用評價指標以燃氣為主,液體燃料在相同技術條件下可參照執行。評價指標中不包括補充冷熱設備輸出的能量和輔助系統消耗的能量。本部分不適用于已投入運行的分布式冷熱電能源系統的測試統計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