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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960的本部分規定了核輻射探測器、通用核儀器、核設施儀表和控制、輻射防護儀器及核輻射應用儀器等核儀器的基本術語和定義。本部分適用于有關核儀器標準、合同、報告和技術規格書等技術文件的編寫,文獻翻譯以及技術交流等。
本標準規定了放射性固體廢物近地表處置的總體要求,并對近地表處置場的選址、設計、建造、運行、關閉、監護,以及環境監測、安全全過程系統分析和質量保證提出了一般要求。本標準適用于低、中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的近地表處置。中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由于含有相當數量的長壽命核素,不能僅依靠監護措施確保廢物的處置安全,需要比低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采取更高程度的包容和隔離措施。本標準不適用于鈾(釷)礦開發利用過程中產生的放射性廢物、天然放射性廢物的處置,以及放射性廢物的巖洞處置和鉆孔處置。
本標準規定了放射性礦產地質術語分類與代碼。 本標準適用于我國放射性礦產地質信息系統,也適用于放射性礦產地質工作的其他有關領域。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核輻射監測的一般性準則。 本標準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一切環境核輻射監測。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地表γ輻射劑量率測定的原則和要求以及應遵守的技術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測定核設施和其他輻射裝置附近環境地表的γ輻射劑量率,也適用于其他環境地表γ輻射劑量率的測定。
本標準規定了核電廠安全重要儀表和控制功能及實施該功能的系統和設備的分類方法,并確定了各類別在功能度、可靠性、性能、環境耐久性和抗震性能等方面的技術要求和質量保證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核電廠所有安全重要儀表和控制系統的設計。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污染的類別與代碼。 本標準適用于環境信息管理,也適用于與其他信息系統的信息交換。
本標準規定了核電廠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付核電廠核事故的場外應急職能和應急組織應當滿足的準則。 本標準適用于核電廠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付核電廠核事故的場外應急計劃與準備以及應急響應。
GB/T l7680的本部分規定了核電廠營運單位應急野外輻射監測、取樣與分析的基本要求。內容涉及與應急野外輻射監測有關的問題,包括組織、人員組成和培訓、設備和供給、程序和技術、樣品分析。 本部分不涉及常規環境監測,也不涉及劑量評價。 本部分適用于核電廠營運單位應急野外輻射監測、取樣與分析活動。
1.0.1為統一建筑工程咨詢活動分類,規范工程咨詢工作的范圍和要求,提高工程咨詢的科學化水平,制定本標準。1.0.2本標準適用于各類建筑工程咨詢的分類與分解。1.0.3建筑工程咨詢服務的范圍和內容,應按本標準進行界定。1.0.4建筑工程咨詢的分類與分解,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本細則適用于采用鉆爆法施工的各級山嶺公路隧道。對于采用盾構法或沉管法施工的公路隧道,其平縱設計標準、建筑限界及結構設計原則等可參照執行。
本部分標準規定了使用深層型核子水分-密度儀現場測定土石材料原位密度和含水量的方法以及輻射安全要求。本部分標準適用于將深層型核子水分-密度儀探棒通過鉆孔或測量導管放至地面下預定深度,采用γ-射線散射法和快中子被氫原子慢化法測定材料原位密度和含水量;以及固定在同一測點進行重復性測量,檢測材料的密度和含水量變化。
本標準規定了日常監測和核事故情況下海洋環境樣品(海水、沉積物和氣溶膠)中主要天然和人工放射性核素的測量方法,包括樣品采集、處理、儀器分析和結果計算的方法和程序。本標準涉及的方法包括海水中銫-137、銫-134、銀-110m、鈷-60、鈷-58、錳-54、鋅-65、鈰-144、鐳-226的聯合測定-γ能譜法;海洋沉積物中銫-134、銀-110m、鈷-60、鈷-58、錳-54、鋅-65、鈰-144的聯合測定-γ能譜法;海水和沉積物中钚-239,240的測定-α能譜法;海水和沉積物中總鈾的測定-激光熒光法;海水和沉積物中總β的測定;海水和沉積物中釙-210的測定-α能譜法;海水和沉積物中鍶-90的測定-HDEHP直接萃取-β計數法;核事故狀態下海水中銫-137、銫-134、銀-110m、鈷-60、鈷-58、錳-54、鋅-65、鈰-144的快速測定-γ能譜;核事故狀態下氣溶膠中銫-137、銫-134、碘-131、銀-110m的快速測定-γ能譜。本標準適用于日常海洋放射性調查以及核事故狀態下海洋放射性應急監測中相關海洋環境樣品的放射性核素檢測。
本規程適用于采用固體閃爍探測器和半導體探測器的低本底α、β測量儀的首次檢定、后續檢定和使用中檢查,不適用于流氣正比計數器以及液體閃爍計數器等類型測量儀器的檢定。
本規程適用于流氣正比計數器總α、總β測量儀的首次檢定、后續檢定和使用中檢查。本規程不適用于固體閃爍或半導體類型探測器的低本底α、β測量儀和液體閃爍計數器的檢定。
本標準規定了核電廠輻射工作人員、輻射防護人員、管理人員輻射防護培訓的基本原則和要求。其他反應堆設施工作人員輻射防護培訓可參考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核電廠環境放射性本底調查的目的、任務和要求、調査范圍、布點原則、調查內容與頻次、樣品的采集、監測方法、數據處理、質量保證/質量控制和報告編寫要求等。本標準適用于核電廠申請裝料許可證階段環境放射性本底調査,并可作為核電廠環境放射性本底調查任務承擔單位開展相關工作的依據。本標準亦適用于核電廠其它階段的環境放射性本底調査,但調査范圍、內容及頻次可適當簡化。
本標準規定了壓水堆核電廠蒸汽發生器傳熱管在役檢查的基本要求,包括檢驗人員要求,檢驗所采用的設備、技術和方法,以及相關的管理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材料為非鐵磁性的Inconel 690、Incoloy 800及奧氏體不銹鋼的蒸汽發生器傳熱管(傳熱管外徑16mm~24mm,壁厚0.9mm~2mm)的渦流檢測。檢測從傳熱管的內部進行。在多數情況下,檢測的范圍為傳熱管全長,包括管板或集流管內的脹管區和彎管區;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也可僅限于檢測其中的一部分。本標準也可作為材料和規格符合上述要求的蒸汽發生器傳熱管或其它熱交換器傳熱管出廠檢查或在役檢查(包括役前檢查)的參考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核電廠環境輻射監測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核電廠營運單位運行期間執行環境輻射監測和運行前的調查。本標準不適用于核電廠退役環境輻射監測。
本標準規定了壓水堆核電廠用反應堆冷卻劑泵(以下簡稱主泵機組)設計和制造的一般原則。本標準適用于壓水堆核電廠用軸密封型主泵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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