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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焊接(包括軟、硬釬焊及熱切割)的常用標準術語名稱、定義及對應英文名稱。 本標準適用于編寫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以及技術書籍、教材、論文報告。
本標準規定了電氣控制設備的術語和定義、使用條件及設計、制造和試驗的基本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電壓交流不超過1 000 V,或直流額定電壓不超過1 500 V的電氣控制設備(以下簡稱電控設備或設備)。本標準適用于裝有電子器件或不裝電子器件電控設備。
本標準規定了并適用于工業企業廠區內的發生爐、水煤氣爐、半水煤氣爐、高爐、焦爐、直立連續式炭化爐、轉爐等煤氣及壓力小于或等于12×10<上標5>Pa(1.22×10<上標5>mmH<下標2>O)的天然氣(不包括開采和廠外輸配)的生產、回收、輸配、貯存和使用設施的設計、制造、施工、運行、管理和維修等。 本標準不適用于城市煤氣市區干管、支管和庭院管網及調壓設施、液化石油氣等。 因采用新技術、引進技術和引進工程而不能執行本規程的有關規定時,需提出相應的安全規定(附科學依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后,才能使用和運行。
本標準規定了液化氣體鐵路罐車(以下簡稱罐車)的材料、設計、制造、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涂裝與標記標識、出廠文件等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鋼制罐體的設計壓力不小于0.1 MPa,且與走行裝置永久性連接的標準軌距罐車。本標準不適用于下列罐車:a)罐體材料為有色金屬或非金屬的;b)罐體為真空絕熱結構的;c)罐體為國防軍事裝備用有特殊要求的。本標準適用的罐車范圍包括罐體、管路、安全附件、儀表及裝卸附件,以及走行裝置、走行裝置與罐體的連接件等。罐體界定范圍如下:a)罐體與管路焊接連接的第一道環向接頭的坡口面;b)罐體與管路、安全附件螺紋連接的第一個螺紋接頭端面、法蘭連接的第一個法蘭密封面;c)罐體開孔部分的端蓋、端塞及其緊固件;d)罐體與非受壓元件的連接焊縫。罐體主要受壓元件包括筒體、封頭以及公稱直徑不小于50 mm的接管(承壓)、凸緣、法蘭、法蘭蓋板等。管路包括所有與罐體相連接的管子與管件。
本標準規定了焦化廠安全生產的有關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各類型焦化廠新建、擴建和改造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與驗收 , 以及現有設施的生產、維護、檢修和管理。因采用新技術、引進技術和引進工程而不能執行本標準的有關規定時 , 需提出相應的安全規定 ( 附科學依據 ), 報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備案后 , 方能使用和運行。
本標準規定了在規定熱輻射條件下,厚度不超過70 mm的材料、復合材料或組件水平放置時,其受火而的著火性的試驗方法。 附錄A給出了對正文的解釋和操作的指導性說明,附錄B給出了試驗的局限性說明。
本標準規定了罐頭食品機械常用術語,包括一般術語、空罐備料術語、罐身設備術語、封罐設備術語、原料處理設備術語、物料加工設備術語、裝罐(充填)設備術語、殺菌設備術語、包裝設備術語、其他設備術語、各類容器術語,以及常用相關術語。本標準適用于罐頭食品機械。
本標準規定了按照生產工序、外形、尺寸和表面狀態對鋼產品進行分類的基本準則。本標準適用于按照生產工序、外形、尺寸和表面狀態對鋼產品進行分類。
本標準規定了熱處理生產過程中安全、衛生的通用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熱處理生產和為熱處理生產提供生產裝置以及與熱處理生產有關的安全、衛生。
本標準規定了建筑給水排水設備和器材,包括衛生器具,水嘴,加壓、調節和貯存設備,加熱貯熱設備,地漏,檢查井,建筑水處理設備,游泳池、游樂池設備,冷卻設備,水景設備,雨水利用設備,管材,管件,閥門,計量、檢測儀表等方面的專用術語。本標準適用于建筑給水排水設備和器材的專用術語。
本標準規定了罐頭食品企業的術語和定義、廠區環境、廠房和設施、設備和工器具、人員管理與培訓、物料控制與管理、加工過程控制、質量管理、衛生管理、城品貯存和運輸、文件和記錄、投訴處理和產品召回以及管理制度的建立與審核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罐頭食品廠的設計、建造、改造、生產管理和技術管理。
本標準規定了鋼鐵件在含氮、碳的氣體介質中進行碳、氮共滲的常用材料、設備、工藝、檢驗、能源消耗、安全衛生等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鋼鐵件的氣體氮碳共滲處理。
本部分規定了從事電力生產的熱力和機械作業的人員在生產現場或工作中的基本安全工作要求。本部分適用于從事電力生產的所有人員和進入電力生產現場的有關人員。
本標準規定了特種用途汽輪機設計、材料、安裝、檢驗、試驗和裝運準備方面的要求。本標準還涉及到潤滑油系統、儀器儀表、控制系統和輔助設備。本標準適用于石油、石化和天然氣工業特種用途汽輪機。本標準不適用于石油、石化和天然氣一般用途汽輪機,此類汽輪機適用GB/T 28573.
本標準規定了預制輕薄型熱水輻射供暖板(以下簡稱供暖板)的術語和定義,分類和型號,材料,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志、包裝、運輸與貯存等。本標準適用于安裝在建筑地面、墻面和頂面的供暖板;其厚度不超過13 mm,熱媒溫度不高于60℃,工作壓力不大于0.6 MPa。
本標準規定了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生產過程中原料采購、加工、包裝、貯存和運輸等環節的場所、設施、人員的基本要求和管理準則。本標準適用于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包括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的生產企業。
本標準規定了高爐用高風溫頂燃式熱風爐的術語和定義、原理、技術要求、試驗和操作制度。本標準適用于鋼鐵企業煉鐵高爐新建、擴建或改造的頂燃式熱風爐。
本標準規定了水族箱用及類似用途循環水溫調節機(以下簡稱水溫調節機)的術語和定義、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和說明、包裝、運輸和貯存等。本標準適用于以電動機驅動,采用蒸氣壓縮制冷循環,以空氣作為冷(熱)源,基于直接制冷(制熱)系統,名義制冷(熱)能力≤12 000 W,用于調節水族箱及類似用途水溫度的水溫調節機。其他用途的水溫調節機,例如在商店、餐館和水產養殖場中由非人員使用的水溫調節機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火力發電廠界區內以蒸汽、水和易燃易爆、有毒及腐蝕性液體或氣體為介質的管道的材料、設計、制作、安裝、檢驗、試驗、安全防護、保溫及防腐的基本要求等。其中易燃易爆、有毒及腐蝕性液體或氣體為介質的管道參照GB/T 20801。本標準不適用于下列管道:a) 鍋爐本體管道;b) 核電廠管道;c) 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的管道及非圓形截面的管道;d) 各種塔、建筑構架、貯罐、機械設備和儀表用的管道。本標準不包括非金屬管道的材料要求。本標準規定的管道與鍋爐本體范圍內的管道分界見圖1和圖2。
本標準規定了精密氣體滲氮的設備要求、設備可靠性要求、工藝要求、質量控制與檢驗、安全衛生和環保要求,以及節能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鋼件精密氣體滲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