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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的整車及主要總成、安全防護裝置等有關運行安全的基本技術要求,以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和警車及殘疾人專用汽車的附加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在我國道路上行駛的所有機動車,但不適用于有軌電車及并非為在道路上行駛和使用而設計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閉道路和場所作業施工的輪式專用機械車。
本標準對在石油、石化和天然氣工業設施中,用于抽取真空或提高壓力或兩者都有的干螺桿和噴油螺桿回轉壓縮機規定了術語和定義、基本設計、輔助設備、檢驗、試驗和裝運準備及賣方資料等要求。是用作專門用途的工藝流程壓縮機。本標準不適用于一般的空氣壓縮機、液環式壓縮機和葉片式壓縮機。
本標準規定了移動式道路施工機械設計和制造的通用安全要求。本標準給出了移動式道路施工機械在預定使用和可合理預見的錯誤使用條件下可能發生的所有重大危險(見第4章),并且規定了可消除或減小這些重大危險的適當技術措施。 本標準適用于附錄A所列的移動式道路施工機械以及沒有具體安全要求標準的其他移動式道路施工機械。 本標準規定的所有類型移動式道路施工機械的安全要求,應與具體機種的安全要求標準聯合使用。這些具體機種的安全要求標準不再重復本標準的要求,而是對本標準進行補充或代替本標準中不合適的部分。 對于具體機種,應首先滿足其特殊安全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輕型汽車電子穩定性控制系統的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大設計總質量不大于3 500 kg的M類和N類車輛的電子穩定性控制系統。大設計總質量在3 500 kg以上但不大于5 000 kg的M類和N類車輛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非公路后卸式剛性電傳動礦用自卸車的術語和定義、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非公路后卸式剛性電傳動礦用自卸車(以下簡稱“自卸車”)。
GB/T 35205的本部分規定了非回轉的帶伸縮臂的越野叉車(以下簡稱“叉車”)的一般安全要求。此類叉車具有鉸接或整體式車架,裝有伸縮臂式起升裝置(鉸接臂),其上通常配有取物裝置貨叉及貨叉架。貨叉和其他整體式屬具被認為是叉車的一部分。除了本部分的相關條款之外,本標準的其他部分也適用于這些屬具。本部分不適用于以下內容:a) ISO 3691-2包含的工業伸縮臂式叉車;b)設計主要用于土方作業的機械(如裝載機),即使它們的鏟斗換成了貨叉(見ISO 20474);c)設計成主要由可變長度起升懸吊構件承載(如鋼絲繩、鏈條),且載荷可沿各個方向自由擺動的車輛(流動式起重機);d)配備人員/工作平臺的車輛,設計用于將人員起升到相應工作位置;e)設計主要用于搬運集裝箱的車輛。本部分涉及的重大危險已在附錄A中列出。本部分不涉及下列情況可能發生的危險:——在制造過程中;——搬運能自由擺動的懸吊載荷時;——在公路上使用時;——在潛在爆炸性環境中使用時;——蓄電池、液化石油氣(LPG)或混合動力作為主要動力源。
本標準規定了擴展型倒車輔助系統的功能和性能要求以及測試要求。本標準適用于輕型車輛,主要包括乘用車、商用車輛中的小型客車和普通貨車等,摩托車除外,參考GB/T 3730.1中對汽車的分類。
本規范適用于蒸汽初參數為超高壓及以上、單臺機組容量在125MW及以上,采用直接燃燒方式、主要燃用固體化石燃料的火力發電廠工程的設計。
本規范為企業的設備檢修提供指導意見,可作為企業制定設備檢修細則、檢修操作規程和設備完好標準的依據。本規范執行《煤炭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等煤炭法律、法規、規程和管理標準,執行和有關煤炭行業的所有技術標準。本規范通用部分的技術要求和計量單位等執行或有關行業的技術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艦船柴一電混合動力模塊的設計依據、設計準則、設計內容、設計流程和設計方法。本標準適用于由柴油機與軸帶電機組成的艦船柴一電混合動力模塊的設計。其他型式的柴一電混合動力模塊包括柴油機與套軸式電機組成的混合動力模塊、柴油機與推進電機非同軸輸出的混合動力模塊(參見附錄A)的設計可參照本標準。
本指導性技術文件規定了水面艦艇各設計階段重量重心計算中的重量分項。\t本指導性技術文件適用于水面艦艇(包括兩棲作戰艦艇和水雷戰艦艇)的設計。
本標準規定了陸港設施設備配置和運營技術規范,包括陸港的主要業務功能、級別劃分、港址選擇、設施建設、工藝布置和設備配備及運營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陸港的規劃、建設和運營。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海港工程的水域、陸域、裝卸工藝及相應配套設施的總體設計。對以潮汐作用為主而停靠海船或內河船舶的河口港,既有河流水文特性又受潮汐影響停靠海船的河港,總體設計可根據不同情況按本規范和現行行業標準《河港工程總體設計規范》(JTJ 212)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航空食品車的術語和定義、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牌、標識、使用說明書、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在民用機場內使用的航空食品車(以下簡稱食品車)。
本標準規定了淺(灘)海石油生產設施和移動式平臺上石油專用設備的設計、建造施工、生產作業中發證檢驗程序和檢驗項目的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淺(灘)海水域內石油設施及設施的作業者、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發證檢驗機構、設備檢驗機構等。
本標準規定了核電廠移動式應急柴油發電機組(含車輛和模擬負載)的現場調試內容和驗收準則。本標準適用于核電廠移動式應急柴油發電機組(含車輛和模擬負載)的現場調試。
本標準規定了鋁用預焙陽極安全生產的基本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鋁用預焙陽極生產企業設計、施工、驗收、生產、維護、檢修中的安全管理。
本部分界定了動車組各部件和系統用詞匯的術語、英語對應詞和定義。本部分適用于動車組的標準、技術文件和科技出版物。
本部分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火力發電工程建設項目(含核電站常規島)建筑、安裝、調試等安全生產工作。
本規程適用于燃煤電廠、燃氣-蒸汽聯合循環電廠、燃油電廠和核電廠常規部分油氣系統、管道的設計和設備選擇。油氣管道是發電廠油管道和氣體管道的總稱,包括燃油管道、潤滑油管道、天然氣管道、壓縮空氣管道、氫氣管道、氧氣管道、氮氣管道、二氧化碳管道和抽真空管道等。本規程不適用于輸送液化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煤氣等的管道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