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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內燃機車的技術要求、驗收規則、標志與質量保證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軌距1435mm以柴油機為動力的電力傳動和液力傳動內燃機車(以下簡稱機車)。
本標準規定了新造鐵道貨車落成后投入使用前對其主要技術性能所進行的檢查與試驗的術語和定義、檢查與試驗規則、檢查與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高運行速度小于或等于120 km/h、軸重小于或等于30 t的新造鐵道貨車的檢查與試驗。高運行速度大于120 km/h、軸重大于30 t或結構和運用有特殊要求的新造鐵道貨車(如:長大貨物車、液化氣體鐵路罐車等)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地鐵車輛的使用條件、車輛類型、技術要求、安全設施、試驗與驗收、標志、運輸與保證期限等方面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地鐵車輛(以下簡稱車輛)。
本標準規定了重型軌道車的使用條件、型號與功率系列、一般要求、整機牽引運行性能要求、主要部件要求、安全設備與事故預防裝置、檢查與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1435mm標準軌距,以柴油機為動力的重型軌道車的設計、制造和檢驗。重型軌道車柴油機單機大裝車功率一般為1000kW以下。非標準軌距的重型軌道車,除在設計任務書中說明特殊要求外,其余也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客運架空索道的設計、制造、安裝、檢驗、使用與管理等方面基本的安全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往復式客運架空索道和循環式客運架空索道。本標準不適用于貨運索道、地面纜車、拖牽索道、非公用客運索道以及礦山井下用途的通勤索道。
本標準規定了學科分類原則、學科分類依據、編碼方法,以及學科的分類體系和代碼。本標準適用于基于學科的信息分類、共享與交換,亦適用于宏觀管理和部門應用。本標準的分類對象的學科,不同于和行業。本標準的分類不能代替文獻、情報、圖書分類及學術上的各種觀點。
本標準界定了鐵路隧道的基本詞匯及其定義。本標準適用于鐵路隧道工程的規劃、勘察、設計、施工、運營、科研、教學等方面。其他地下工程亦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標準軌距鐵路機車車輛限界規,其上部限界規及下部限界規的結構及基本形式尺寸、技術要求、安裝調整、質量檢驗、涂裝及標志。本標準適用于上部規(基本規、拓寬規)和下部規的設計制造及安裝。
本標準對選礦廠的廠址選擇及廠區布置、選礦工藝和尾礦設施、運輸、起重、電氣、防火等的安全技術及工業衛生要求,作出了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冶金(含有色)、化工、建材等行業的選礦廠。 部分采用選礦工藝的企業,亦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不適用于選煤廠和核工業鈾礦冶廠。
GB/T 21413的本部分規定了軌道交通機車車輛主電路、輔助電路、控制電路和指示電路上電氣設備的一般使用條件和要求。本部分目的在于盡可能規范機車車輛電氣設備中具有共性的規則和要求,以達到對設備要求和試驗的一致性,從而避免按不同的標準進行試驗。本部分涉及了所有與正常使用條件下預期環境條件、結構、性能及相應的一般性試驗相關的要求,以及受到廣泛關注和應用的特殊領域如溫升、介電特性等。當本部分與相關產品標準的某些要求不一致時,優先考慮產品標準的要求。
本文件規定了機車車輛主電路、輔助電路、控制電路和指示電路中安裝的所有電工器件的通用規則。本文件適用于機車車輛上的所有電工器件。電工器件主要是指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也包括繼電器、電空(磁)閥、電阻器、熔斷器等,無論其控制性質如何。目前,通常也將電子元器件或電子組件納入電工器件中。本文件并不適用于電子設備,但不能因為電工器件中裝有電子元器件或電子組件而將其排除在本文件范圍之外。電子元器件或電子組件符合相應的標準。經用戶與制造商協商后,本文件的某些規則可適用于其他機車車輛(如工礦機車、無軌電車等)上的電工器件。本文件給出了:——器件特性;——器件應當遵循的使用條件;——用于驗證器件在使用條件下符合特性的試驗項目及試驗方法;——器件上應標識或給出的信息。本文件不適用于工業用電工器件,它們符合各自的產品標準。為保證這些器件在機車車輛上正常工作,本文件僅規定了這些器件在軌道交通條件下的特殊要求。為此,將由特定的文件來說明這些器件應滿足的附加要求,如:——進行適配(例如控制電壓、環境條件等);——不需要承受特定機車車輛使用條件的安裝和使用;——進行附加試驗以驗證這些器件能夠滿足機車車輛使用條件。如果本文件與機車車輛相關產品標準之間的要求存在差異,則以產品標準要求為準。
本標準定義了RAMS各要素(可靠性、可用性、可維修性的安全性)及其相互作用,規定了一個以系統生命周期及其工作為基礎、用于管理RAMS的流程,使RAMS各個要素間的矛盾得以有效地控制和管理。本標準不規定軌道交通特定應用中的RAMS指標、量值、需求或解決方案,不指定保證系統安全的需求。這些應在各類特定應用的RAMS子標準中規定。a)所有軌道交通應用中和在此應用中各個不同層次的RAMS規范與說明例如,從整個軌道線路到位于軌道線路上的主要系統以及到這些主要系統內獨立的或綜合的子系統及其部件,包括所含軟件,特別是:——新型系統;——集成到在本標準制定前的既有系統中工作的新系統,盡管它一般不能應用于既有系統的其他方面;——在本標準制定前的既有系統的更新,盡管它一般不能應用于此系統的其他方面。b)應用中生命周期所有相關的階段。c)軌道交通主管部門及其支承工業的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對安裝在軌道機車車輛上的設備進行沖擊和隨機振動試驗的要求。由于軌道運行環境的影響,車上的設備將承受沖擊和振動。為確保設備的運行質量,在裝車前應模擬設備使用環境條件對其進行一定時間的試驗。可采用多種方法進行模擬長壽命振動試驗,這些方法各有利弊,其中常用的有:a) 振幅增強法:增大振幅,減少試驗時間;b) 時間壓縮法:保留原始振幅,減少試驗時間(提高試驗頻率);c) 振幅抽取法:當振幅低于特定值時,剔除其在原始數據中所占的時間段。本標準采用上述a)所述的“振幅增強法”,與第2章中的引用文件一起,規定了用于軌道機車車輛上的設備進行振動試驗時的默認試驗步驟。但是,制造商和用戶也可根據事先達成的協議采用其他標準進行試驗,在此情況下,可不按本標準進行驗證。若能獲取有效的現場信息,則可按附錄A的方法進行試驗。若所采用的其他標準的試驗量級低于本標準要求,則該設備被部分證明適合于本標準(僅當在現場條件下獲取的功能振動試驗量級小于或等于試驗報告中的規定值時)。本標準主要用于軌道系統上的機車車輛,也可用于其他場合。對于采用充氣輪胎或無軌電車之類的其他運輸系統,因沖擊振動水平明顯不同于軌道系統,制造商和用戶應在招標時就試驗量級達成協議。宜按附錄A中的指南來確定沖擊時間/幅值和振動頻譜。當試驗量級低于本標準時,則無法充分證明被試設備符合本標準要求。如無軌電車,其車體安裝的設備可按本標準1類要求進行試驗。本標準適用于單軸試驗。如在事先征得制造商和用戶同意后,也可進行多軸試驗。本標準僅根據設備在車上的安裝位置將試驗等級分為以下3類(參見附錄B):——1類車體安裝:? A級車體上(或下部)直接安裝的柜體、組件、設備和部件;? B級車體上(或下部)直接安裝的柜體內部的組件、設備和部件。——2類轉向架安裝:? 安裝在軌道機車車輛轉向架上的柜體、組件、設備和部件。——3類車軸安裝:? 安裝在軌道機車車輛輪對裝置上的組件、設備和部件或總成。試驗費用取決于被試設備的重量、形狀和復雜程度,故在招標時制造商可提出符合本標準要求且更為經濟有效的試驗方法。采用商定的替代方法后,制造商有責任向用戶或其代表證明該替代方法符合本標準的要求。一旦采用替代方法,則不應按本標準要求出具證書。本標準適用于評估安裝在機車車輛主結構上的設備(和/或安裝在其上的部件),不適用于對主結構的組成設備進行試驗。本標準所述的主結構是指車體、轉向架和車軸。在某些情況下,用戶可能會要求完成一些附加或特殊試驗,如:a) 安裝或連接在已知的可能產生固定振動頻率的振源上的設備。b) 對牽引電動機、受電弓、受電靴及設計用于傳遞力和(或)力矩的懸掛部件和機械零件等設備,可能要按其特殊要求進行試驗以確定其能應用于軌道機車車輛上。在此情況下,所有需要進行的試驗都應在招標時一一協定。c) 在用戶指定的特殊環境下使用的設備。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軌道交通內燃調車機車的術語和定義使用條件、技術要求、結構特點與參數、試驗與驗收、標志等方面的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在城市軌道交通車輛段或停車場內進行調車作業,兼用于列車救援和工程列車牽引,以柴油機為動力的內燃調車機車(以下簡稱機車)。
本標準規定了輕軌交通鉸接車輛的使用條件、車輛類型、技術要求、安全設施、試驗與驗收、標志、運輸與保證期限等方面內容。本標準適用在地面、隧道或高架橋上運行的鉸接式輕軌交通車輛(以下簡稱車輛)。
本標準規定了石油天然氣鉆機和修井機的術語和定義、產品的型式、型號、基本參數、配置要求、技術要求、試驗和記錄、標志、出廠文件、貯存、包裝和運輸。本標準適用于石油天然氣鉆井和修井用陸地鉆機和修井機。海上平臺用鉆機和修井機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機車車輛主電路和輔助電路用的各種功率電阻器的使用規則,而不考慮它們所應用的電路和機車車輛的類型。本標準規定了:電阻參數;功率電阻應滿足的使用條件;驗證使用條件的試驗和試驗方法;電阻上的標識及其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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