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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電工術語中有關無線電通信的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適用于我國涉及無線電通信的所有科技領域。
本標準規定了無線電管理的術語及其定義,包括一般術語、有關頻率管理的專用術語、無線電業務、各種無線電臺與系統、操作術語、發射與無線電設備的特性、頻率共用、空間技術術語。本標準適用于國內無線電管理領域涉及引用或使用無線電管理術語的各類應用。
本標準規定了從150 kHz~2 500 MHz頻率范圍內的無線電騷擾限值和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任何用于車輛、掛車和裝置的電子/電氣零部件。本標準中頻率分布的細節參考了電信聯盟(ITU)出版物及在中國的實際應用情況。本標準中的限值用于保護車載接收機,使其免受同一車內零部件/模塊產生的騷擾。第5章提供了整車(無論連接到電網充電與否)測量的方法和限值,第6章提供了零部件/模塊測量的方法和限值。只有根據車輛限值進行的整車試驗才能被用于終評價零部件的兼容性。被保護的接收機類型包括:廣播接收機(聲音和電視),地面移動通信,無線電話,業余的、民用的無線電設備,衛星導航系統(北斗、GPS等)、Wi-Fi和藍牙設備。本標準中的車輛是以內燃機、電力或二者共同實現自行驅動的裝置。車輛包括(但不限于)乘用車、貨車、農用拖拉機及雪地車。可參照附錄A中的流程圖判定裝置或設備是否適用于本標準。本標準不包括保護電控系統免受射頻(RF)發射、瞬態或脈沖電壓波動影響的內容。這些內容包括在其他標準化委員會出版物中。本標準中的限值為推薦值,在車輛制造商和零部件供應商達成一致的條件下可以更改。本標準也適用于車輛制造商、零部件和設備供應商在車輛交付使用后,附加和連接在車輛線束或車載電源連接器上的零部件和設備。由于安裝位置、車身結構和線束設計會影響無線電騷擾對車載接收機的耦合,第6章定義了多種限值等級。使用的限值等級(作為頻帶的函數)需經車輛制造商和零部件供應商一致同意。本標準定義的試驗方法用于幫助車輛制造商和供應商改善整車和零部件設計,以確保車載射頻發射控制在一定水平。整車試驗限值作為指導,其制定基于典型無線電接收機使用車載天線這一情況,如果未配備該特定天線,則使用試驗天線。出于經濟原因,車輛制造商應自主確定哪些頻段用于車內可能的無線電業務。例如,雖然電視波段占用了無線電頻譜的一段重要部分,但是許多車型可能不會安裝電視接收機,在這樣的車上試驗和改善該頻段噪聲源是不經濟的。1979年,世界管理無線電通信大會(WARC)將第一區域的低頻限制到148.5 kHz。就車輛而言,150 kHz試驗就足夠了。用于傳導騷擾和車輛充電模式測量的人工網絡見附錄E。存在脈沖噪聲的情況下判斷無線電通信降級的定性方法可參見附錄H。電動和混合動力車輛車內屏蔽的高壓電源系統的試驗方法見附錄I。零部件試驗用ALSE的性能確認方法可參見附錄J。
本部分規定了無線通信設備及其關聯的輔助設備的電磁兼容性(EMC)限值、性能判據和測量方法等。本部分適用于除廣播接收機以外所有種類的無線通信設備。對于不適合在實驗室環境下測試的特定產品(如大功率無線電發信機),可對設備進行現場測試。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適用的現場試驗標準和方法,那么用于評估受試設備測量方法的基本原理和限值應與本部分的規定一致。
本部分規定了工作頻率在9kHz~40GHz頻段范圍內的短距離無線電設備及其關聯的輔助設備的電磁兼容性(EMC)限值、性能判據和測量方法等。對于不適合在實驗室環境下測試的特定產品(如大功率無線電發信機),可對其進行現場測試。在此情況下,如果沒有適用的現場試驗的標準和方法,那么用于評估受試設備EUT測量方法的基本原理和限值應與本部分的規定相一致。
本部分規定了4O0/1800MHz SCDMA無線接人系統的用戶設備用戶設備(UE)及其輔助設備的電磁兼容性(EMC)要求,包括限值、性能判據和測量方法等。 本部分適用于400/1800MHz SCDMA無線接人系統的用戶設備及其輔助設備。
本部分規定了400/1800MHz SCDMA無線接入系統的基站、直放站、基站控制器及其輔助設備的電磁兼容性(EMC)要求,包括限值、性能判據和測量方法等。 本部分適用于400/1800MHz SCDMA無線接入系統的基站、直放站、基站控制器及其輔助設備。
本部分規定了固定寬帶無線接入系統的用戶站及其輔助設備的電磁兼容性限值、性能判據和測量方法等。本部分適用于所有的固定寬帶無線接入系統的用戶站及其輔助設備。
本部分規定了固定寬帶無線接入系統的基站及其輔助設備的電磁兼容性(EMC)限值、性能判據和測量方法等。本部分適用于所有的固定寬帶無線接入系統的基站及其輔助設備。
本部分規定了移動通信終端電源適配器的電磁兼容性(EMC)要求,包括限值、性能判據和測量方法等。本部分適用于移動通信終端使用的各種外置電源適配器。
本部分規定了工作在4GHz~30GHz頻率范圍內的,提供衛星固定業務(FSS)的地球站(ES)和相關輔助設備的電磁兼容性(EMC)要求,包括限值、性能判據和測量方法等;規定了地球站和相關輔助設備所適用的測試條件、性能評估方法和性能判據。本部分適用于甚小孔徑終端和交互式衛星地球站設備(在衛星固定業務中工作頻率范圍為4GHz~30GHz) 。本部分不涉及天線端口和地球站機殼端口的雜散發射技術指標。這些技術指標可以參見為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而制定的相關產品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超寬帶技術收發信機、發信機、收信機的電磁兼容性(EMC)限值、性能判據和測量方法等。本標準適用于基于脈沖、改進型脈沖和射頻載波的UWB通信技術的設備。本標準適用于UWB通信技術的固定(室內)、移動和便攜應用:-獨立無線設備,其控制裝置可選;-插入式無線設備,與主機設備一起使用或者在主機設備內使用,例如個人電腦、手持終端等;-插入式無線設備,在組合設備內使用,例如線纜調制解調器、機頂盒、接入點等;-組合設備,或者插入式無線設備與某一特定主機設備的組合;-用于道路和軌道交通工具。
本標準規定了如何從多種可用的人體暴露于電磁輻射的評估方法標準中,根據需要和環境條件選擇合適的標準的程序,適用的頻率范圍為9kHz~300GHz,內容包括評價暴露的程序和證明符合現有暴露限值標準的程序。本標準適用于人體暴露于無線通信設施周邊的射頻電磁場的評定、評估和監測。
Increasing requirements in the HF fixed and mobile services are driven by two factors. Firstly, other technologies do not meet all requirements. This is especially true in publicprotection and disaster relief operations. Ease of deployment and comparatively lower costs continue to make HF fixed and mobile applications desirable duringthe development of a crisis situation. The second factor is the emergence of HF advanced technologies which allow development of applications to exchange more information at higher data ra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