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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規定了工業電熱技術領域用術語和定義。本部分適用于工業電熱技術領域制定標準,編制技術文件,編寫和翻譯手冊、教材或書刊,供從事電工工作的生產、科研、使用和教學等有關部門的人員使用。
GB 3883的本部分涉及電動機或電磁鐵驅動的:--手持式電動工具(第2部分);--可移式電動工具(第3部分);--園林工具(第4部分)。以下簡稱“工具”。交流單相或直流工具的額定電壓不大于250 V,交流三相工具的額定電壓不大于440 V。大額定輸入功率不超過3 700 W。本部分涉及人們在正常操作以及合理可預見的使用工具時遇到的由工具引發的危險。帶電加熱元件的工具屬本部分范圍。這些加熱元件的要求在GB 4706的相關部分中規定。對于不與電網隔離、且基本絕緣由不按工具額定電壓設計的電動機,其要求在附錄B中規定。對于由可充電電池供電的電動機驅動或電磁鐵驅動的工具以及用于這些工具的電池包,其要求在附錄K中規定。對于能直接接在市電或非隔離電源上操作和/或充電的這類工具,其要求在附錄L中規定。不用對工具自身作任何改造便能夠安裝到一個支架或工作臺當作固定式工具使用的手持式電動工具屬于本部分范圍,由第3部分來規定。本部分不適用于:--在爆炸性環境(塵埃、蒸汽或氣體)中使用的工具;--制備和加工食品用工具;--醫療用工具;--與化妝品和藥品一起使用的工具;--加熱工具;--電動機驅動的家用或類似用途電器;--工業機床用電氣設備;--用來制作模型的由低壓變壓器驅動的小型臺式工具,如制作遙控飛機模型或汽車模型等。
本部分適用于其主要功能由電動機、開關或調節裝置、或感應炊具用射頻發生器實現的器具產生的射頻傳導和輻射騷擾。這些器具包括:家用電器、電動工具、使用半導體裝置的調節控制器、電動機驅動的電氣醫療設備、電玩具、自動售貨機以及電影或幻燈投影儀。電網供電器具和電池供電器具均包括在本部分使用范圍內。包括在本部分范圍內的還有:——上述提及設備的單獨部件,諸如電動機、開關裝置如(電源或保護)繼電器,如果本部分中未提及,則對這些單獨部件沒有發射要求。不包括在本部分范圍內的有:——在其他標準中明確地提出其射頻范圍內所有發射要求的設備?!b有額定輸入電流每相大于25 A的半導體裝置的調節控制器和帶有該種調節控制器的設備?!獑为毷褂玫碾娫础8采w的頻率范圍為9 kHz~400 GHz。同時適用本部分不同條款和/或其他標準的多功能設備在使用相關功能時應滿足每一條款/標準的要求(詳見7.2.1)。本部分的限值是在概率的基礎上確定的,它能使騷擾抑制保持在經濟合理的水平,同時仍能達到足夠的射頻保護。在特殊情況下,即使符合限值,仍可能會有射頻的干擾發生。在此情況下可能需要附加規定。與器具安全性能有關的電磁現象的影響不包括在本部分的范圍內。
GB/T 5226的本部分規定了半導體設備相關的制造、測量、組裝和測試的電氣、電子和可編程電子設備及系統的安全要求。本部分所論及的設備是從機械電氣設備的電源引入處開始的(見5.1)。本部分適用的電氣設備或電氣設備部件,其標稱電壓不超過1 000 Va.c.或1 500 Vd.c.,額定頻率不超過200 Hz。對于更高的電壓或頻率,可能需要特殊的要求。本部分包括針對電氣安全隱患的防護措施和針對非電氣安全隱患的電氣聯鎖保護電路,但不涵蓋由其他標準或法規規定的對人身安全保護的所有要求(如化學品危險、機械危險、輻射危害)。每種類型的機械適應其特定要求以提供足夠的安全。下列半導體制造設備的電氣裝置應提供附加和特殊技術要求:——使用、加工或生產易爆材料;——在易燃易爆環境中使用;——當生產或使用某種材料時有特殊風險;——作為起重機械(包括在IEC 60204-32)。本部分不包括半導體設備的性能或功能特性規范。本部分不涉及對人類健康可能造成影響的源于半導體設備的排放(如電磁場,噪聲)。本部分沒有規定電磁兼容性(EMC)的要求。
GB/T 5464的本部分規定了電氣設備用圖形符號及其名稱、含義和應用范圍。本部分的圖形符號適用于以下用途:——標識設備或其組成部分(如控制器或顯示器);——指示功能狀態或功能(如開、關、告警);——標示連接(如端子、接頭);——提供包裝信息(如包裝物的標識、裝卸說明);——提供設備的操作說明(如使用限制)。本部分的圖形符號不適用于以下用途?!踩珮擞?;——公共信息;——圖樣的簡圖;——產品技術文件。
GB/T 6113的本部分規定了9 kHz~1 GHz頻率范圍射頻騷擾電壓和騷擾電流測量用輔助設備的特性和性能。本部分包括以下測量輔助設備的規范:人工電源網絡(AMN)、電流探頭、電壓探頭以及電流注入耦合單元。本部分的所有要求需在測量設備的CISPR指示范圍內的所有測量頻率以及所有無線電騷擾電壓和騷擾電流電平上得到滿足。無線電騷擾和抗擾度測量方法在CISPR 16-2(所有部分)中給出,有關無線電騷擾的更詳盡的信息在CISPR/TR 16-3中給出,不確定度、統計學和限值建模在CISPR 16-4(所有部分)中給出。
GB 7000的本部分規定了使用電光源、電源電壓不超過1 000 V的燈具的一般要求。本部分提出的要求和有關試驗包括:分類、標記、機械結構、電氣結構和光生物安全。本部分的每章都應與第0章和引用的其他相關章節一起閱讀。GB 7000第2部分的每個標準詳述了電源電壓不超過1 000 V的一個特定類型燈具或一組燈具的具體要求。為了便于修訂,這些部分單獨出版,而且當需要時,還會增添附加的部分。燈具光度數據的表述是由照明委員會(CIE)考慮提出的,因此本部分不涉及。本部分包括了帶有標稱脈沖電壓峰值不超過表11.2數值的觸發器的燈具的要求。這些要求適用于觸發器裝在鎮流器內和觸發器與鎮流器分開的燈具。觸發器裝在光源內的燈具的要求正在考慮之中。本部分包含了對半燈具的要求。總的來說,本部分包括了燈具的安全要求。本部分的目的是提供一套適用于多數類型燈具的要求與試驗,并被GB 7000第2部分的具體標準引用。因此,不應將本部分的本身看成對任何類型燈具的規定,本部分的條款只適于GB 7000標準特殊要求部分確定范圍內的特定類型的燈具。GB 7000第2部分的標準引用本部分某章要求時,規定了該章的適用程度、試驗順序,以及一些必要的附加要求。本部分的章節序號無特殊意義,每一型式燈具或一組燈具適用條款的順序由相應的GB 7000第2部分標準規定。GB 7000第2部分的所有標準都是獨立的,不引用標準內的其他特殊要求部分。當GB 7000第2部分的標準以“應用GB 7000.1中第…章要求”的措辭引用本部分任何章的要求時,這句話是應被解讀為:除了GB 7000第2部分的該標準涉及的特定型式燈具明顯不適用的以外,本部分該章的所有要求都適用。對IEC 60079覆蓋的防爆燈具,除了IEC 60079的要求以外,還要符合GB 7000標準(在GB 7000第2部分中選擇適用的)的要求,當GB 7000標準與IEC 60079標準有矛盾時,IEC 60079的規定優先。要關注含有“燈具設計信息”的光源性能標準,為使光源正常工作應遵循這些要求,但本部分不要求將光源性能試驗作為燈具型式試驗認可的一部分。工藝技術狀態帶來的安全方面的改進以進行中的修訂版和修改件為基礎的方式在標準內體現。區域性標準化機構可能在其派生的標準中有一個覆蓋符合制造商或標準化機構早先文件產品的聲明。聲明可以對這類產品提出應用標準的時間要求,即直到應使用新標準的規定日期以前,早先的標準可以繼續在生產時使用。
GB 7000的本部分規定了應急電源電壓不超過1 000 V,使用電光源的應急照明燈具的要求。 GB 7000的本部分不涉及非應急電壓降低對高壓氣體放電燈燈具的影響。 對于含有諸如遙控器、指示器和轉換器等附加特性的控制裝置,本部分也包括GB 19510.5和GB 19510.8規定的相關要求以及應實施并符合的試驗。
GB/T 10066的本部分適用于由用于熔化、保溫和升溫用的工業有心感應爐和無心感應爐組成的電熱裝置。本部分的目的是使測定由上述類型爐子組成的電熱裝置的基本參數和技術特性的試驗方法標準化。除本部分4.2.1中a)、b)、c)所給出的安全試驗項目外,其余試驗項目不是強制性和約束性的。為了表征和評估爐子的性能,可以按需要從所列項目中選擇試驗項目;也可以附加試驗項目,但宜由所涉爐子的制造廠和用戶商定。
本標準規定了核輻射探測器用直流高壓穩壓電源的產品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由交流或直流供電的室內核輻射探測器用直流高壓穩壓電源(以下簡稱電源)。有關核儀器用直流穩壓電源的特定測試方法見附錄A。
本標準規定了正確選擇、安裝、使用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Residual Current operated protectiveDevices,簡稱RCD)及其運行管理的有關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電壓不超過400 V的交流供用電系統。本標準不適用于相與相之間或相與N線之間發生的電擊事故、電氣設備損壞或電氣火災事故的保護作用。
本部分規定了流量開關的下列內容:--定義;--分類;--特性;--產品資料;--正常使用、安裝和運輸條件;--結構和性能要求;--額定性能驗證試驗。本部分適用于用于檢測氣體、液體或粒狀固體流速的流量開關。如果超過了流量開關的預設流速,則開關會改變其輸出狀態。這些流量開關是獨立的,具有半導體開關元件,預期接入額定電壓不超過交流250 V、50/60 Hz,或者直流不超過300 V的電路。與爆炸性檢測材料一起使用的和/或位于爆炸性場所的流量開關所必需的一些附加措施,本部分不作規定。本部分不適用于具有模擬輸出的設備。
本標準規定了安全防范系統中供電的技術要求,是安全防范系統供電的系統設計、設備選型、安裝施工、檢測和驗收的基本依據。本標準適用于安全防范(以下簡稱安防)系統供電設計、安裝施工、檢測與驗收。
本部分規定了通過分析和測試確認以下參數時需遵循的程序和條件:——規定的安全功能;——按照GB/T 16855.1設計的控制系統安全相關部件(SRP/CS)達到的類別;——按照GB/T 16855.1設計的控制系統安全相關部件(SRP/CS)達到的性能等級。
本部分的特殊要求適用于由額定電壓不超過50V交流或120V直流電源供電的特低電壓照明裝置。
本標準適用于新制造的自動扶梯和踏板式或膠帶式自動人行道(見第3章)。 本標準考慮了按照預期目的使用并在制造商可預見的誤用情況下,與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相關的所有重大危險、危險狀態和事件(見第4章)。 本標準未考慮因地震引起的危險。 本標準不適用于本標準實施前制造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
本標準規定了從150 kHz~2 500 MHz頻率范圍內的無線電騷擾限值和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任何用于車輛、掛車和裝置的電子/電氣零部件。本標準中頻率分布的細節參考了電信聯盟(ITU)出版物及在中國的實際應用情況。本標準中的限值用于保護車載接收機,使其免受同一車內零部件/模塊產生的騷擾。第5章提供了整車(無論連接到電網充電與否)測量的方法和限值,第6章提供了零部件/模塊測量的方法和限值。只有根據車輛限值進行的整車試驗才能被用于終評價零部件的兼容性。被保護的接收機類型包括:廣播接收機(聲音和電視),地面移動通信,無線電話,業余的、民用的無線電設備,衛星導航系統(北斗、GPS等)、Wi-Fi和藍牙設備。本標準中的車輛是以內燃機、電力或二者共同實現自行驅動的裝置。車輛包括(但不限于)乘用車、貨車、農用拖拉機及雪地車??蓞⒄崭戒汚中的流程圖判定裝置或設備是否適用于本標準。本標準不包括保護電控系統免受射頻(RF)發射、瞬態或脈沖電壓波動影響的內容。這些內容包括在其他標準化委員會出版物中。本標準中的限值為推薦值,在車輛制造商和零部件供應商達成一致的條件下可以更改。本標準也適用于車輛制造商、零部件和設備供應商在車輛交付使用后,附加和連接在車輛線束或車載電源連接器上的零部件和設備。由于安裝位置、車身結構和線束設計會影響無線電騷擾對車載接收機的耦合,第6章定義了多種限值等級。使用的限值等級(作為頻帶的函數)需經車輛制造商和零部件供應商一致同意。本標準定義的試驗方法用于幫助車輛制造商和供應商改善整車和零部件設計,以確保車載射頻發射控制在一定水平。整車試驗限值作為指導,其制定基于典型無線電接收機使用車載天線這一情況,如果未配備該特定天線,則使用試驗天線。出于經濟原因,車輛制造商應自主確定哪些頻段用于車內可能的無線電業務。例如,雖然電視波段占用了無線電頻譜的一段重要部分,但是許多車型可能不會安裝電視接收機,在這樣的車上試驗和改善該頻段噪聲源是不經濟的。1979年,世界管理無線電通信大會(WARC)將第一區域的低頻限制到148.5 kHz。就車輛而言,150 kHz試驗就足夠了。用于傳導騷擾和車輛充電模式測量的人工網絡見附錄E。存在脈沖噪聲的情況下判斷無線電通信降級的定性方法可參見附錄H。電動和混合動力車輛車內屏蔽的高壓電源系統的試驗方法見附錄I。零部件試驗用ALSE的性能確認方法可參見附錄J。
本標準規定了電力工程用直流電源設備、一體化電源設備的通用技術條件和安全要求,以及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方面的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電力工程中的直流、一體化電源設備(以下簡稱產品),并作為產品設計、制造、檢驗和使用的依據。對于未涵蓋的其他電源設備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靜止無功補償裝置(SVC)的現場試驗及交接原則。 本標準不包括SVC系統組成部分的工廠試驗及仿真試驗。 SVC內部設備的現場試驗、SVC子系統的現場試驗及SVC全系統的現場交接應由供應商完成,SVC全系統的現場驗收應由用戶或雙方協議進行。 本標準適用于采用晶閘管技術、應用在中壓(MV)及以上輸配電系統及工業環境中的SVC。
GB/T 24338的本部分規定了軌道交通地面供電電子和電氣設備與系統,包括設備的供電電源,設備自身的保護控制電路,以及變電站、自耦變壓器、吸流變壓器、變電站開關柜和本地電氣開關等軌旁設備的電磁發射與抗擾度要求。本部分不適用于工作電壓為牽引供電電壓的濾波器(如用于諧波抑制或功率因數補償的濾波器)。通常濾波器需要獨立的外殼和接入規定。如果有電磁發射限值要求,將在電子設備標準中規定。本標準的限值也不適用于旨在產生有意發射的通信信號。本部分考慮的頻率范圍為0 GHz~400 GHz,沒有要求的頻段不需要進行測試。本部分適用于軌道交通地面供電用電氣電子設備和系統,包括:——變電站內對軌道交通系統供電的設備;——軌旁的控制和整流設備,包括用于功率因數補償裝置;——除受流器和相關的回流導體以外的軌道沿線供電接觸網,包括軌道交通系統內用以轉換牽引電壓的變電站中的高壓供電系統;——軌旁的輔助電源設備,包括向貨運編組站、檢修站和車站供電的電源;——與軌道牽引共用的其他非牽引供電電源。本部分給出的抗擾度要求適用于:——關鍵設備,如防護設備等;——與牽引電力導線相連的設備;——3 m區域內的設備;——10 m區域內的設備且與3 m區域內的設備有連接端口;——10 m區域內的設備且連接有超過30 m的電纜。使用于居民區、商業區和輕工業區環境的供電設備和系統,即使安裝于牽引變電所范圍內,也應符合其他相關的通用電磁兼容標準。本部分的抗擾度要求不適用于無法按表1~表6進行試驗的電源設備。本部分的要求也適用于地面裝置。本部分的具體規定應與GB/T 24338.1通用規定一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