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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汽車 車載可充電儲能系統(REESS)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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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新生產汽車加速行駛車外噪聲的限值。 本標準規定了新生產汽車加速行駛車外噪聲的測量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M和N類汽車。
GB/T 4094的本部分規定了電動汽車特有的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和信號裝置顯示顏色的基本要求。本部分適用于電動汽車。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及其位置和信號裝置顯示顏色的基本要求。本標準適用于M、N類汽車。本標準不適用于電動汽車特有的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
GB/T 5359的本部分規定了與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性能有關的術語。本部分適用于GB/T 5359.1所定義的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以下簡稱“摩托車”)。
GB 7251的本部分定義的成套設備特定要求如下:--額定電壓不超過交流1 000 V或直流1 500 V的成套設備;--帶外殼的固定式或移動式成套設備;--擬與發電、輸電、配電和電能轉換的設備以及控制電能消耗的設備所配套使用的成套設備;--由一般人員操作的成套設備;--擬安裝和用于碼頭、露營地、市集廣場和其他類似外部公共場所或類似場所的成套設備;--擬用于電動車輛充電站的成套設備。本部分不適用于IEC 60670-24中定義的家用和類似用途固定式電氣裝置的電器附件安裝盒和外殼。
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的整車及主要總成、安全防護裝置等有關運行安全的基本技術要求,以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和警車及殘疾人專用汽車的附加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在我國道路上行駛的所有機動車,但不適用于有軌電車及并非為在道路上行駛和使用而設計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閉道路和場所作業施工的輪式專用機械車。
本標準規定了危險貨物品名表的一般要求、結構和危險貨物品名表。本標準適用于危險貨物運輸、儲存、經銷及相關活動。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爬陡坡試驗的試驗條件、試驗方法、試驗結果等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除電動汽車外的汽車,汽車列車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裝用點燃式發動機的摩托車排氣污染物、蒸發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以及曲軸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裝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本標準規定了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三輪摩托車排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以及污染控制裝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本標準規定了摩托車型式檢驗的要求、生產一致性的檢查與判定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以點燃式發動機為動力,大設計車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摩托車,和以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大設計車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三輪摩托車。
本標準規定了船舶裝用的壓燃式發動機及點燃式氣體燃料(含柴油天然氣雙燃料)發動機(以下簡稱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內河船、沿海船、江海直達船、海峽(渡)船和漁業船舶裝用的額定凈功率大于37 kW的第1類和第2類船機(包括主機和輔機)的型式檢驗、生產一致性檢查和耐久性要求。本標準也規定了船舶和船機實施大修后的排放要求。本標準不適用于船舶裝用的應急船機、安裝在救生艇上或只在應急情況下使用的任何設備或裝置上的船機。第3類船機執行GD 01的要求。額定凈功率不超過37 kW的船機執行GB 20891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燒堿、聚氯乙烯工業企業水和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燒堿、聚氯乙烯工業企業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燒堿、聚氯乙烯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除執行本標準外,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電解氯化鉀生產氫氧化鉀過程中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參照本標準執行。本標準不適用于苛化法燒堿生產過程中的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本標準規定了輕便摩托車排氣污染物、蒸發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以及曲軸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裝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本標準規定了輕便摩托車型式檢驗的要求、生產一致性的檢查與判定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以點燃式發動機為動力,發動機排量不大于50 ml、大設計車速不大于50 km/h的兩輪或三輪輕便摩托車。
本標準規定了電動汽車用鋅空氣電池(以下簡稱電池)的術語和定義、符號、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本標準適用于以機械更換式作為能量補充方式的電動車用鋅空氣電池。
本標準規定了裝用點燃式發動機的輕型汽車,在常溫和低溫下排氣污染物、雙怠速排氣污染物、曲軸箱污染物、蒸發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車載診斷(OBD)系統(簡稱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測量方法。本標準規定了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輕型汽車,在常溫下排氣污染物、自由加速煙度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測量方法。本標準規定了輕型汽車型式核準的要求,生產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檢查與判定方法。本標準也規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氣(LPG)或天然氣(NG)輕型汽車的特殊要求。本標準也規定了作為獨立技術總成、擬安裝在輕型汽車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裝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準規程。本標準也規定了排氣后處理系統使用反應劑的汽車的技術要求,以及裝有周期性再生系統汽車的排放試驗規程。本標準適用于以點燃式發動機或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大設計車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輕型汽車(包括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在制造廠的要求下,大總質量超過3 500 kg但基準質量不超過2 610 kg的M<下標1>、M<下標2>和N<下標2>類汽車可按本標準進行型式核準;對已獲得本標準型式核準的車型,在滿足相應要求時可擴展至基準質量不超過2 840 kg的M<下標1>、M<下標2>、N<下標1>和N<下標2>類汽車。本標準不適用于已根據GB 17691-2005的規定獲得第V階段型式核準的汽車。
本標準規定了電動汽車的安全要求和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車載驅動系統的大工作電壓是B級電壓的電動汽車。本標準不適用于行駛過程中持續與電網連接的道路車輛。
本標準規定了純電動汽車的加速特性、高車速及爬坡能力等的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純電動汽車。
本標準規定了車輛的電場、磁場輻射發射強度的限值和試驗方法,試驗頻率范圍為150 kHz~30 MHz。本標準適用于純電動汽車、混合動力電動汽車、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等類型的電動車輛。
本標準規定了純電動汽車新產品設計定型試驗的實施條件、試驗項目、試驗方法、判定依據和試驗報告的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純電動汽車。
本文件規定了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系統分類、通用要求、通信、電擊防護、電動汽車和電動汽車電能傳輸設備之間的連接、車輛適配器、車輛接口、供電接口的特殊要求、電動汽車電能傳輸設備結構要求、性能要求、過載保護和短路保護、急停、使用條件、維修、標識和說明。本文件適用于電流控制和/或電壓控制的非車載傳導式供電設備,以實現電動汽車可充電儲能系統與供電網(電源)之間單向/雙向能量流動,其供電網側(A側)額定電壓不超過1 000 V AC或1 500 V DC,電動汽車側(B側)額定大電壓不超過1 000 V AC或1 500 V DC。本文件也適用于從現場儲能系統(如緩沖蓄電池組等)獲得能量的供電設備。本文件適用于可外接充電或充放電的電動汽車,包括純電動汽車、可外接充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及燃料電池混合動力電動汽車的傳導充電或充放電系統。有軌電車、鐵路車輛、工業車輛等的傳導充電或充放電系統參照使用。本文件不適用于與電動汽車傳導充電/充放電系統維護相關的安全要求,不適用于GB/T 40432規定的車載充電設備,也不適用于無軌電車。除本文件規定的電動汽車關鍵部件(車輛側車輛插座、控制導引電路、車輛斷開裝置)以外的部件要求參照電動汽車相關標準。
GB/T 18487的本部分規定了為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充電的電動汽車供電設備(以下統稱為供電設備)的電磁兼容要求。供電設備的供電電源額定電壓大值為1 000 V AC或1 500 V DC,額定輸出電壓大值為1 000 V AC或1 500 V DC。本部分適用于GB/T 18487.1中規定的充電模式2、充電模式3、充電模式4的供電設備。本部分適用于從現場儲能系統(如緩沖蓄電池組等)獲得能量的電動汽車供電設備。本部分認為無電子元件或開關(除手動開關外)的電纜是無源的,符合發射和抗擾度要求,不需要測試。本部分不適用于任何車載供電設備和電動汽車的供電系統的零部件和設備。本部分不適用于以無線充電(WPT)方式為電動汽車供電或充電的供電設備。本部分不適用于無軌電車、鐵路車輛、工業車輛和主要用于非道路車輛的供電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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