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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鐵路站內道口信號設備的術語和定義、環境條件、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設于鐵路站內的道口。
本標準規定了鐵路區間道口信號設備的術語和定義、環境條件、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設于鐵路區間的道口。
本標準規定了基于IEC 61784-1、IEC 61784-2(CP 3/1、CP 3/2、CP 3/4、CP 3/5 和 CP 3/6)以及IEC 61158類型3與類型10的CPF 3的安全通信層(服務和協議),并標識出在IEC 61784-3中定義的功能安全通信原理與本標準中的安全通信層是相關的。本標準定義了在使用現場總線技術的分布式網絡內的參與者之間傳輸安全相關報文的機制,該機制符合IEC 61508系列標準對于功能安全的要求。這些機制可用于各種工業應用,如過程控制、制造自動化和機械。本標準為符合本標準的設備和系統的開發者和評估者提供指導。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軌道交通自動售檢票系統的術語和定義、結構、車票、車站終端設備、計算機系統和清分系統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城市軌道交通自動售檢票系統及設備的生產和運行管理。
GB/T 24338的本部分規定了GB/T 24338其他部分的結構和內容。本部分規定了適用于整個標準的性能判據,第5章給出了電磁兼容管理相關信息。僅用本部分不足以判斷是否符合電磁兼容規范的基本要求,還需結合GB/T 24338的其他部分加以考慮。附錄A給出了對電磁兼容性行為有影響的軌道系統的特點。本部分不包括下列現象:核電磁脈沖、異常工作狀態和直接雷擊的感應影響。本部分規定的發射限值不適用于軌道系統內的有意發射裝置。本部分沒有涵蓋安全要求。本部分沒有考慮非電離輻射和醫療輔助設施的生物影響(如起博器)。
GB/T 24338的本部分規定了整個軌道系統(包括城市軌道交通系統)對外界發射(簡稱“系統發射”)的限值和測量方法。本部分適用于整個軌道系統但不包括整個深入地下且發射不影響地面的軌道系統。本部分的具體規定與GB/T 24338.1的通用規定一起使用。
GB/T 24338的本部分規定了所有類型機車車輛(包括牽引車輛、拖車和城市街道使用的城市車輛)的發射與抗擾度要求。本部分適用的頻率范圍為0 GHz~400 GHz。沒有限值要求的頻段不需要進行測試。本部分的設備范圍以機車車輛以及每個能量接口(輸入和輸出)為界限:對于機車、列車、有軌電車等的界限到受流器(受電弓、受電靴)為止,對于拖車,到AC或DC輔助電源連接器為止。由于受流器是牽引車輛的一部分,因而不可能完全排除受到供電線路接口的影響。慢速試驗可使這些影響小化。本部分規定了機車車輛對外界的發射限值。有關軌道系統其他兼容性要求在EMC計劃中確認,例如GB/T 28807中的規定。安裝于機車車輛的所有設備應能滿足GB/T 24338.4的基本要求。在例外情況下,設備滿足其他EMC標準,但沒有資料能夠證明滿足GB/T 24338.4的要求時,需將該設備安裝于車輛系統后進行適當的EMC試驗和/或EMC分析和試驗,以確定該設備與GB/T 24338.4要求的差異。軌道系統作為一個整體的電磁干擾的處理見GB/T 24338.2。本部分的具體規定應與GB/T 24338.1的通用規定一起使用。
GB/T 24338的本部分規定了軌道機車車輛電氣和電子設備電磁兼容性的發射與抗擾度要求。本部分適用于機車車輛車載設備。本部分考慮的頻率范圍為0 GHz~400 GHz。沒有限值要求的頻段不需要進行測試。所用的試驗方法與特殊設備、結構、端口、技術及其工作條件有關。本部分考慮到了軌道機車車輛的內部環境和軌道的外部環境,以及其他裝備對設備的干擾,例如手提式無線電發射裝置。本部分規定的輻射發射要求不適用于ITU定義的無線發射機的有意發射。抗擾度的限值不適用無線設備EMC相關標準中規定的除外頻段。本部分不適用于啟動或停止設備時的瞬態發射。所選擇的發射要求應確保軌道機車車輛上設備正常工作所產生的騷擾不超過妨害其他設備正常工作的水平。另外,所選擇的抗擾度要求應能確保機車車輛設備抗擾度有足夠的嚴酷度。這些嚴酷度不包括可能性非常小的極端情況。與本部分不一致的特殊要求需特別指出。對每個端口的試驗要求進行了規定。本部分的具體規定應與GB/T 24338.1的通用規定一起使用。
GB/T 24338的本部分規定了軌道交通環境中信號和通信設備(簡稱“設備”)的發射與抗擾度要求和性能判據。本部分適用于GB/T 24338.4包含的安裝在軌道交通環境中且正常工作的設備,以及與被測設備相連的通信信號數據線和電源線。車載信號和通信設備的發射與抗擾度要求由GB/T 24338.4規定,安裝于變電站內及與變電站相連的信號和通信設備的發射和抗擾度要求由GB/T 24338.6規定。GB 17625.1或GB/T 17625.2范圍內的設備的電磁兼容要求由GB 17625.1或GB/T 17625.2規定。設備的發射如果符合GB 17799.4規定的發射限值,只要任意直流電源端口的發射小于所規定的交流電源端口的發射限值,那么也將符合本部分的規定。本部分規定的抗擾度要求適用于:——關鍵設備,如聯鎖系統和信號控制系統;——3 m區域內的設備;——10 m區域內的設備且與3 m區域內的設備有連接端口;——10 m區域內的設備且連接有超過30 m的電纜。非上述范圍內的設備應符合GB/T 17799.2的規定。本部分對設備規定的抗擾度等級可以使得在大多數情況下,設備在軌道交通環境中能夠正常工作。當設備直接暴露于干擾中,或與其相連的電纜接收騷擾源的射頻場或耦合騷擾源的干擾時,本部分規定的抗擾度等級為評估設備的性能給出了一般性的參考。如果端口用于無線通信目的的發射或接收(有意發射機如轉發系統),那么本部分中規定的輻射發射要求不適用于ITU定義的無線發射機的有意發射。抗擾度要求同樣不適用于有關無線電設備EMC標準中規定的試驗頻率范圍以外的頻段。本部分沒有規定設備故障時的電磁兼容要求,也不涉及人身安全相關的要求(如電擊防護、非安全操作、絕緣試驗和介電試驗等)。試驗方法在第2章所列的基礎標準中給出。本部分的具體規定與GB/T 24338.1的通用規定一起使用。
GB/T 24338的本部分規定了軌道交通地面供電電子和電氣設備與系統,包括設備的供電電源,設備自身的保護控制電路,以及變電站、自耦變壓器、吸流變壓器、變電站開關柜和本地電氣開關等軌旁設備的電磁發射與抗擾度要求。本部分不適用于工作電壓為牽引供電電壓的濾波器(如用于諧波抑制或功率因數補償的濾波器)。通常濾波器需要獨立的外殼和接入規定。如果有電磁發射限值要求,將在電子設備標準中規定。本標準的限值也不適用于旨在產生有意發射的通信信號。本部分考慮的頻率范圍為0 GHz~400 GHz,沒有要求的頻段不需要進行測試。本部分適用于軌道交通地面供電用電氣電子設備和系統,包括:——變電站內對軌道交通系統供電的設備;——軌旁的控制和整流設備,包括用于功率因數補償裝置;——除受流器和相關的回流導體以外的軌道沿線供電接觸網,包括軌道交通系統內用以轉換牽引電壓的變電站中的高壓供電系統;——軌旁的輔助電源設備,包括向貨運編組站、檢修站和車站供電的電源;——與軌道牽引共用的其他非牽引供電電源。本部分給出的抗擾度要求適用于:——關鍵設備,如防護設備等;——與牽引電力導線相連的設備;——3 m區域內的設備;——10 m區域內的設備且與3 m區域內的設備有連接端口;——10 m區域內的設備且連接有超過30 m的電纜。使用于居民區、商業區和輕工業區環境的供電設備和系統,即使安裝于牽引變電所范圍內,也應符合其他相關的通用電磁兼容標準。本部分的抗擾度要求不適用于無法按表1~表6進行試驗的電源設備。本部分的要求也適用于地面裝置。本部分的具體規定應與GB/T 24338.1通用規定一起使用。
GB/T 25122的本部分規定了機車車輛用電力變流器的術語和定義、使用條件、一般特性和檢驗方法。本部分適用于為軌道交通機車車輛的牽引電路和輔助電路(動力車輛、客車及拖車)供電的電力變流器。本部分也可應用于其他牽引車輛(例如無軌電車等)的電力變流器。本部分適用于完整的變流器機組及其配置,包括:——半導體器件組件;——集成冷卻系統;——包括電感、電容、變壓器、電阻、接觸器、開關的集成組件;——半導體驅動單元(semiconductor drive units簡稱SDU)及相關傳感器;——保護電路。本部分包含了下列類型的供電電源:——交流接觸網;——直流接觸網;——車載電源(例如發電機、蓄電池以及其他電源)。本部分不適用于為半導體驅動單元(SDU)提供電氣控制電源的變流器和為變流器工作相關的其他設備(如傳感器)供電的變流器。
GB/T 25890的本部分規定了隔離電流變送器和其他用于軌道交通直流設施和地面裝置的電流測量設備的要求。變送器通常安裝在配電盤一次側設備的傳感器或鋼軌和二次側設備之間,為輸入和輸出提供電氣絕緣。
GB/T 25890的本部分規定了隔離電流變送器和其他用于軌道交通直流設施和地面裝置的電壓測量設備的要求。變送器通常安裝在配電盤一次側設備的傳感器或鋼軌和二次側設備之間,為輸入和輸出提供電氣絕緣。
本標準規定了鐵路450MHz列車無線調度通信系統構成、組網和通信方式、系統功能、設備組成,以及設備的基本性能和主要技術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鐵路列車無線調度通信系統的工程設計、產品制造、安裝及維護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軌道交通信號應用中的安全相關電子系統(包括子系統和設備)。本標準涉及的范圍以及其他IEC標準的關系如圖1所示。本標準適用于所有安全相關軌道交通信號系統/子系統/設備。但在IEC 62278和本標準中定義的危害分析和風險評估過程對于所有的軌道交通信號系統/子系統/設備來說是必要的,以便確定安全需求。如果分析表明無安全需求存在(也就是非安全相關的情況),并且倘若此結論不受后續變化影響的話,那么可終止本安全標準的應用。本標準既適用于整體信號系統的規范、設計、建造、安裝、驗收、運行、維護和修改/擴展階段,也適用于整體信號系統中的單個子系統和設備。附錄C包括與電子硬件元器件相關的規程。本標準適用于通用的(包括與應用類型無關的和專門應用類別的)子系統和設備,也適用于特定應用中的系統/子系統/設備。本標準不適用于既有系統/子系統/設備(即在本標準創建之前它們已被接受)。但只要合理并符合實際,對既有系統、子系統和設備的變更與擴展推薦采用本標準。本標準主要適用于為軌道交通信號應用專門設計和制造的系統/子系統/設備。只要合理并符合實際,它也適用于那些作為安全相關信號系統部件的通用或工業設備(比如電源、調制解調器等)。至少,應提供證據證明:——不依靠此設備來實現安全;——可依靠此設備來實現安全相關功能。本標準適用于軌道交通信號系統的功能安全,它不涉及職業健康和個人安全問題,這方面問題由其他標準討論。圖1 軌道交通主要標準的應用范圍(略)
GB/T 32347的本部分規定了裝在機車車輛上的電氣、電動機械和電子設備(含車載信號和通信設備)的環境條件參數,包括海拔、溫度、濕度、空氣運動、雨、雪和冰雹、冰、太陽輻射、雷電、污染、沖擊和振動、電磁環境和供電系統的特性。本部分還規定了:--機車車輛與其環境的接口條件;--機車車輛設備(尤其是機車車輛主系統)的通用環境規則。本部分給出了通用指南,以便投標評估時減少失誤。所定義的環境條件可認為是正常運行條件,對偶然的更為嚴酷的條件可另行規定。器件周圍的局部氣候條件可在相關產品標準中規定,或以特殊要求來規定。本部分不適用于起重機、礦用車輛和纜車。本部分未考慮旅客對設備和設備對旅客的影響。
GB/T 32347的本部分規定了軌道交通地面電氣設備的環境條件參數,包括海拔、溫度和濕度、空氣運動、雨、冰雹、雪和冰、太陽輻射、沖擊和振動、污染、雷電、電磁兼容性(EMC)、防火、隧道內的環境條件以及地震。本部分規定了軌道交通牽引供電系統中關鍵固定電氣設備的環境影響,適用以下場所:--戶外;--遮蔽場所;--隧道中;--以上區域內的封閉場所。本部分不適用于自動扶梯、電梯、消防設施、隧道和站臺的照明、售票機、通風系統和一些非基本功能的設施,也不適用于起重機、采礦設備、懸掛纜車和索道車。本部分沒有規定設備的試驗要求。本部分沒有考慮核輻射。本部分沒有涵蓋的必要環境數據(如有)宜在技術規格書中明確規定。
GB/T 32347的本部分規定了軌道交通信號和通信設備的環境條件。本部分適用于信號、通信系統設備和可移動設備(包括試驗、測量和監視設備等)的設計及使用。本部分還規定了以下內容:--設備與環境之間的接口條件;--設計者在計算時使用的參數,包括可靠性、可用性、可維修性和安全性(RAMS)計算以及環境條件下設備使用壽命的計算。本部分規定的環境條件適用于設備使用與維護,但不包括設備部件所處的微觀環境(微觀環境見產品標準)。本部分沒有考慮信號和通信設備(正常和故障狀態下)對系統安全性的影響。本部分不向設計者提供任何確定與環境條件相關安全風險的信息。本部分不包括鄰近信號和通信設備或在其中工作的人員的安全性,也不考慮對設備的人為破壞。本部分適用于所有信號和通信設備,但不適用于吊車、礦山車輛和纜車的信號和通信設備。本部分不規定車載的信號和通信設備環境條件(相關要求見GB/T 32347.1)。
GB/T 32350的本部分規定了軌道交通應用中的絕緣配合,適用于海拔1 400 m及以下(標稱電壓交流1 000 V、直流1 500 V以上的高壓電工電子設備)或海拔2 000 m及以下(低壓電工電子設備)的信號設備、機車車輛設備及相關地面設備。絕緣配合是設備之間及設備內部各部件之間絕緣的選擇、尺寸確定和相互關系,在確定絕緣尺寸時考慮電氣應力和環境條件,當電氣應力和環境條件相同時,所確定的絕緣尺寸也相同。絕緣配合的目的是避免不必要的過大的絕緣尺寸。本部分規定了:--設備的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要求;--絕緣配合試驗的一般要求。上述術語“設備”指3.3所定義的“部分”,它可適用于系統、子系統、設備、設備的一部分,或者是等電位線的一種物理實現。本部分不涉及:--通過固體或液體的絕緣距離;--通過除空氣之外的其他氣體的絕緣距離;--通過非標準氣壓下的空氣的絕緣距離;--在極端條件下使用的設備。本部分是產品標準的基礎標準。然而,由于安全性和可靠性原因,如信號設備;或由于產品本身特殊的操作環境,如架空線已有標準或規定(如IEC 60913),產品標準可作調整以滿足不同的要求。本部分規定了設備的介電試驗(型式試驗或例行試驗),見附錄B。
本標準規定了對存在人體(包括裝有心臟起搏器的人群)的軌道交通環境中的磁場強度給出了測量和仿真/計算方法,但未考慮以下因素的影響:--大功率瞬變(如短路、接地故障和變壓器過沖等);--旅客和工作人員個人電子設備(如移動電話、筆記本電腦和無線通訊系統等);--頻率高于20 kHz的專用發射器。本標準適用于磁場頻率為0 GHz~300 GHz的軌道交通環境中的設備、系統和地面裝置。由于軌道交通環境中磁場源的自然特性,僅考慮并測量0 kHz~20 kHz的磁場的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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