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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信號電纜 鋁護套信號電纜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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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048的本部分規定了局部放電試驗的術語和定義、試驗設備、試樣制備、試驗程序、注意事項、試驗設備的校準和試驗記錄。本試驗方法適用于測量不同長度擠包絕緣電力電纜的局部放電,即在規定電壓下和給定靈敏度下測量電纜的放電量或檢驗放電量是否超過規定值。有關局部放電測量的一般技術參照IEC 60270:1981。本部分應與GB/T 3048.l一起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水泵流量的測量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回轉動力泵流量的測定。其他泵也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對稱通信電纜和同軸對電纜的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對稱通信電纜和同軸對電纜電氣參數的測量。其他通信電纜的試驗,可參照使用。
GB/T 6113的本部分規定了9 kHz~1 GHz頻率范圍射頻騷擾電壓和騷擾電流測量用輔助設備的特性和性能。本部分包括以下測量輔助設備的規范:人工電源網絡(AMN)、電流探頭、電壓探頭以及電流注入耦合單元。本部分的所有要求需在測量設備的CISPR指示范圍內的所有測量頻率以及所有無線電騷擾電壓和騷擾電流電平上得到滿足。無線電騷擾和抗擾度測量方法在CISPR 16-2(所有部分)中給出,有關無線電騷擾的更詳盡的信息在CISPR/TR 16-3中給出,不確定度、統計學和限值建模在CISPR 16-4(所有部分)中給出。
GB/T 6113規定了9 kHz~18 GHz頻率范圍騷擾的測量方法,本部分則規定了9 kHz~30 MHz頻段的傳導騷擾測量方法。使用CDNE測量時,頻率范圍為9 kHz~300 MHz。
《不間斷電源設備(UPS)》的本部分適用于安裝在下述場所的UPS: -單臺UPS或由數臺UPS互連與相關控制器/開關裝置構成單一電源組成的UPS系統; -連接至工業、住宅、商業和輕工業的低壓供電系統的任何操作者可觸及區或獨立電氣場所。 本部分擬作為下述定義的C1類、C2類和C3類產品在投放市場前進行EMC合格評定的產品標準。 C4類設備作為固定安裝處理。通常在其終使用場所安裝后檢查。有時可在安裝完成前進行部分檢查。見附錄E。 選擇這些要求是為保證UPS在公共場所或工業場所具有適當的電磁兼容電平。但是,這些電平不能覆蓋在任何場所都可能發生、但概率很低的極端情況。 本部分考慮了UPS的物理尺寸和功率額定值范圍涉及的不同的試驗條件。 作為獨立的產品,UPS單元或UPS系統應滿足本部分的相關要求,但不應考慮用戶連接在UPS設備輸出端的任何負載產生的EMC現象。 本部分不覆蓋特殊安裝環境,也未考慮UPS故障情況。 本部分不覆蓋直流供電的電子鎮流器或基于旋轉式機組的UPS。 本部分規定了: -EMC要求; -試驗方法; -低性能的電平。
本標準規定了作為衡器模塊的電子稱重儀表(以下簡稱儀表),包括稱重指示器(以下簡稱指示器)、用作指示器的個人計算機(PC)、模擬數據處理裝置、數字數據處理裝置、終端、數字顯示器等裝置的一般要求、計量要求、技術要求、測試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等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在非自動衡器中采用的以下裝置:-稱重指示器;-模擬數據處理裝置,如數字化接線盒,AD模塊,數字式重量變送器等;-數字數據處理裝置,如數據存儲裝置等;-終端,如PC,銷售終端(POS)等;-數字顯示器,如大屏幕顯示器等。本標準中,術語“電子稱重儀表”包括以上裝置。本標準僅適用于非自動衡器的電子稱重儀表。
本標準界定了機床數值控制領域中使用的概念詞匯,包括一般術語和理解數控的專門術語。本標準規定了這些術語的概念與定義,并指出了詞條間的相互關系。本標準適用于機床類數控產品的制造者及用戶。
本標準規定了船舶電氣與電子設備的發射、抗擾度和性能準則的電磁兼容性(EMC)的低要求,有助于滿足海事組織(以下簡稱IMO)A.813決議的要求(參見附錄A)。 依據本標準進行試驗和安裝的設備滿足相關的IM0要求。 注1:本標準的規范性內容已作為EMC系列標準中的一個標準。 注2:本標準未涉及對人員的影響。 本標準針對測量方法給出了進一步的指南和建議,來實現下列各組設備中的電氣與電子裝置的電磁兼容性。 A組:無線電通信和導航設備 B組:發電和變電設備 C組:以脈動能量工作的設備 D組:開關設備和控制系統 E組:內部通信和信號處理設備 F組:非電氣零件和設備 G組:綜合系統 IEC 60945是A組和C組的基礎EMC標準。 注:本標準沒有具體說明諸如對電擊和設備介電(強度)試驗時保護的非安全操作和基本安全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核儀器抗電磁干擾的電磁環境條件分類、要求和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實驗室通用核儀器、同位素與輻射應用核儀器、放射性探礦與選礦核儀器、醫用核儀器、核反應堆儀器和輻射防護儀器。
GB/T 11826的本部分規定了超聲波聲脈沖傳播時差法測速的聲學流速儀的產品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使用說明書、包裝、運輸、貯存等。本部分適用于明渠中進行流速測量的超聲波聲脈沖傳播時差法的聲學流速儀,不適用多普勒頻移技術的聲學流速儀。
本標準規定了軟磁盤驅動器的通用技術條件。主要內容包括術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于盤片外徑為130mm和90mm的軟磁盤驅動器。 本標準是制訂產品標準的依據。
GB 12668 的本部分規定了電氣傳動系統(PDS)的電磁兼容性(EMC)要求。PDS的定義如3.1中所述。這里的電氣傳動系統包括調速的交流電動機傳動和直流電動機傳動。這些EMC要求是針對變流器輸入和/或輸出電壓(線電壓)有效值在交流35 kV以下的PDS而規定的。本部分適用于對PDS的評價。同時也可用于對單獨銷售的CDM或 BDM(見3.1)的評價。本部分包含:對于要投放市場的產品的符合性評價要求;對于在設備投放市場之前不能測量出高頻發射的場合(這類PDS在3.2.6中被定義為C4類)推薦的工程設計實踐。
GB 12668的本部分規定了對調速電氣傳動系統或其元件有關電氣、熱和能量安全方面的要求。除接口要求外,本部分不覆蓋被傳動設備。本部分適用于包括電力變流設備、傳動控制設備和電動機的調速電氣傳動系統。但不包括牽引傳動和電動車輛傳動,本部分適用于連接交流電源電壓1 kV及以下,50 Hz或60 Hz的直流傳動系統以及變流器輸入或輸出電壓35 kV以下,50 Hz或60 Hz的交流傳動系統。《調速電氣傳動系統》的其他部分涉及額定值的規定、電磁兼容性(EMC)及功能安全性等。如果用作電氣傳動系統(PDS)組成部分的設備符合相應環境下有關產品標準的安全要求,則本部分的范圍不包括這些設備。例如,PDS中所使用的電動機就應當符合IEC 60034相關部分的要求。除非有特別規定,本部分的要求適用于PDS的所有部分,包括CDM/BDM(見圖1)。
本部分規定了海底地形地貌調查的基本內容、方法、資料整理及調查成果的要求。 本部分適用于l:10萬~l:100萬比例尺的海底地形地貌調查,更大比例尺海底地形地貌調查也可參考。
本標準規定了電視和聲音信號電纜分配系統設備的電磁兼容性能要求和測量方法,具體規定了允許的騷擾電壓及輻射的大值、抗擾度及屏蔽效果的小值,并敘述了測量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接收、處理和分配電視和聲音信號的有源和無源設備(如有源同軸寬帶分配設備、無源同軸寬帶分配設備、前端設備、光纖設備)的騷擾特性和對電磁騷擾的抗擾度。本標準涉及到GB/T 6510的以下部分,從前端或另一信號源的接口一直到系統輸出口,或當不存在系統輸出口時,則到終端輸入口。 本標準覆蓋以下頻率范圍: ——注入電源騷擾電壓 9 kHz~30 MHz; —一有源設備的輻射 (5 MHz)30 MHz~25 GHz; ——有源設備的抗擾度 150 kHz~25 GHz; ——無源設備的屏蔽效果(5 MHz)30 MHz~1.75 GHz(25 GHz) 注:括號中所給頻率的限值和/或測量方法在考慮中。 用于電纜分配系統的電纜不屬于本標準的范圍。 對于任何用戶終端設備(如調諧器、接收機、解碼器、多媒體終端等)的電磁兼容方面的要求,不包括在本標準中。
本標準規定了柴油機噴油泵試驗臺的性能試驗方法。
本標準規定了音頻、視頻和視聽系統設備模擬信號互連時電的配接值。本標準適用于廣播和類似用途的音頻信號(不含視頻信號)。本標準不包含IEC 60807-9中描述的使用21針連接器的互連。本標準不適用于車載設備的配接值。關于數字信號的互連,請參照IEC 60958。
概述GB/T 14598的本部分適用于電力系統保護所用的量度繼電器和保護裝置,包括與這些裝置一起使用的控制、監視、通信和過程接口設備。本部分規定了量度繼電器和保護裝置的電磁兼容要求。對于不含有電子電路的裝置,例如機電式繼電器,不要求做本部分規定的試驗。本部分的各項要求適用于新的量度繼電器和保護裝置,所規定的所有試驗僅為型式試驗。發射本部分規定了量度繼電器和保護裝置可能對其他設備產生干擾的電磁發射限值和試驗方法。本部分所選擇的發射限值表明了電磁兼容的要求,以確保工作在變電站和發電廠中的量度繼電器和保護裝置所產生的騷擾不會超出規定的試驗等級而妨礙其他設備的正常工作。這些試驗要求是為量度繼電器和保護裝置的外殼和輔助電源端口規定的。抗擾度本部分規定了與連續的和瞬時的傳導騷擾、輻射騷擾以及靜電放電有關的量度繼電器和保護裝置的抗擾度試驗要求。這些試驗要求闡明了電磁兼容的抗擾度要求,以確保變電站和發電廠中正常運行的量度繼電器和保護裝置具有足夠的抗擾度水平。
本部分為按GB/T 14790.1規定在工作場所進行手傳振動測量與評價提供了指南。GB/T 14790的本部分描述了為計算8 h等能量振動總值(日振動暴露量)進行的有代表性振動測量和確定每種操作的日暴露時間應采取的措施。本部分提供了在評價振動暴露時,應考慮的確定相關操作的方法。本部分適用于人體暴露于(承受)由手持式或手導式機械、振動工件、移動式或固定式機械的控制裝置傳向手臂系統振動的所有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