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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導航常用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適用于導航范圍內的各種標準的制定、各類技術文件的編制等方面。
GB/T l2763的本部分規定了海洋環境基本要素調查的基本程序、質量控制、計劃編制、資源配置、調查作業、資料處理、報告編寫、資料歸檔和成果鑒定與驗收中的基本要求。 本部分適用于海洋環境基本要素調查的組織管理。
本標準規定了在建產一、二等水準網的布設原則、施測方法和精度指標。 本標準適用于一、二等水準網的布測。區域性的精密水準網也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建立三、四等水準網的布設原則、施測方法、精度指標和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三、四等水準網的布測。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導航雷達(以下簡稱雷達)接口及安裝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雷達設計、制造的準則和接口協調,也適用于雷達在船舶上的電氣、機械安裝,也適用于自動雷達標繪儀(ARPA)在船舶上的電氣及機械安裝。
本標準規定了攝影測量與遙感的術語及定義,并附有英文索引和中文索引。本標準適用于攝影測量與遙感的制定、技術文件編制、教材和書刊及文獻的編寫。
本標準規定了精密工程測量脫離其控制網的布設原則、等級、作業要求和數據處理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各類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放樣、安裝調試、變形監測定階段的精密測量工作。在其他領域應用時,其原則也可參照執行。
GB/T 15663的本部分規定了礦山測量科學技術領域的主要術語,涉及礦區地面測量、礦井測量、開采沉陷與防治、基本測量儀器與工具、礦圖和礦山空間信息等方面。本部分適用于與礦山測量有關的所以文件、標準、規程、規范、書刊、教材和手冊等。
本標準規定了特殊制作或一般可得到的康復輔助器具的分類。本分類包括那些需要他人幫助操作的康復輔助器具。下列術語不在本標準之內:——康復輔助器具的安裝所用的術語;——由本標準分類中的單個康復輔助器具組合的解決辦法;——藥品;——專用于保健的康復輔助器具和設備;——非技術解決辦法,比如他人輔助、導盲犬、唇讀法;——植入器;——財政支持。
本標準規定了大地測量學科術語及其定義,并附有漢語拼音索引和英文對應詞索引。本標準適用于涉及大地測量方面的標準制定、技術文件編制、檔案、教材、書刊等文獻的編寫。
本標準規定了差分衛星導航系統(DGNSS)的基本構成、播發臺選址、技術要求、電文格式與電文類型、電文播發進程和沿海無線電信標-差分衛星導航系統發射特性。本標準適用于水上DGNSS播發臺和接收臺的設計、研制和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海洋工程地形測量的總則、技術設計、測量內容、技術方法、檢查驗收和成果資料等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海洋工程1:500~1:50 000比例尺地形測量。
本標準規定了海底電纜管道路由勘察的內容、方法和技術要求、成果報告書編制和資料歸檔。本標準適用于海底電纜工程、海底管道工程的選址和勘察,其他海底線性、淺基礎構筑物的選址和勘察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海上平臺場址工程地質勘察的內容、方法與技術要求、成果報告編制和資料歸檔。本標準適用于海上樁式固定平臺、海上重力式平臺、海上自升式平臺場址的工程地質勘察,其他海上固定式結構物場址的工程地質勘察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根據IMO決議A.819(19),規定了船用GPS接收設備低性能標準、測試方法和要求的測試結果。該設備是利用美國聯邦政府國防部(US DOD)的定位系統(GPS)信號進行定位的。在選擇可用性(SA)有效的情況下,定義了GPS標準定位服務(SPS)的信號規范(美國國防部于1993年12月公布的GPS信號規范中,已對GPS SPS進行了說明)。GPS SPS低性能標準概括在表2中。本標準也適用于IMO決議A.529(13)中規定的其他水上航行用的GPS接收設備。 本標準中所有與IMO決議A.819(19)等同的語句,均在括號中注明章條號。 第4章與第5章的要求互為對應。
本標準規定了利用定位系統(GPS)靜態測量技術,建立GPS控制網的布設原則、測量方法、精度指標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和局部GPS控制網的設計、布測和數據處理。
本標準規定了從150 kHz~2 500 MHz頻率范圍內的無線電騷擾限值和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任何用于車輛、掛車和裝置的電子/電氣零部件。本標準中頻率分布的細節參考了電信聯盟(ITU)出版物及在中國的實際應用情況。本標準中的限值用于保護車載接收機,使其免受同一車內零部件/模塊產生的騷擾。第5章提供了整車(無論連接到電網充電與否)測量的方法和限值,第6章提供了零部件/模塊測量的方法和限值。只有根據車輛限值進行的整車試驗才能被用于終評價零部件的兼容性。被保護的接收機類型包括:廣播接收機(聲音和電視),地面移動通信,無線電話,業余的、民用的無線電設備,衛星導航系統(北斗、GPS等)、Wi-Fi和藍牙設備。本標準中的車輛是以內燃機、電力或二者共同實現自行驅動的裝置。車輛包括(但不限于)乘用車、貨車、農用拖拉機及雪地車。可參照附錄A中的流程圖判定裝置或設備是否適用于本標準。本標準不包括保護電控系統免受射頻(RF)發射、瞬態或脈沖電壓波動影響的內容。這些內容包括在其他標準化委員會出版物中。本標準中的限值為推薦值,在車輛制造商和零部件供應商達成一致的條件下可以更改。本標準也適用于車輛制造商、零部件和設備供應商在車輛交付使用后,附加和連接在車輛線束或車載電源連接器上的零部件和設備。由于安裝位置、車身結構和線束設計會影響無線電騷擾對車載接收機的耦合,第6章定義了多種限值等級。使用的限值等級(作為頻帶的函數)需經車輛制造商和零部件供應商一致同意。本標準定義的試驗方法用于幫助車輛制造商和供應商改善整車和零部件設計,以確保車載射頻發射控制在一定水平。整車試驗限值作為指導,其制定基于典型無線電接收機使用車載天線這一情況,如果未配備該特定天線,則使用試驗天線。出于經濟原因,車輛制造商應自主確定哪些頻段用于車內可能的無線電業務。例如,雖然電視波段占用了無線電頻譜的一段重要部分,但是許多車型可能不會安裝電視接收機,在這樣的車上試驗和改善該頻段噪聲源是不經濟的。1979年,世界管理無線電通信大會(WARC)將第一區域的低頻限制到148.5 kHz。就車輛而言,150 kHz試驗就足夠了。用于傳導騷擾和車輛充電模式測量的人工網絡見附錄E。存在脈沖噪聲的情況下判斷無線電通信降級的定性方法可參見附錄H。電動和混合動力車輛車內屏蔽的高壓電源系統的試驗方法見附錄I。零部件試驗用ALSE的性能確認方法可參見附錄J。
本標準規定了定位系統(GPS)常用術語及定義。 本標準適用于GPS范圍內的各種標準的制定、各類技術文件的編制,也適用于科研、教學等方面。
本標準規定了在甚高頻(VHF)水上移動頻段內使用時分多址(TDMA)的船載自動識別系統(AIS)的技術要求,主要包括:——術語、定義和縮略語;——操作特性;——技術特性;——通過DSC消息進行AIS信道管理;——遠程應用;——應用專用消息;——發射分組排序;——采用CSTDMA技術的B類AIS;——AIS消息;——對使用脈沖發射臺站的要求。本標準適用于船載自動識別系統以及相關臺站設備的設計、生產、使用和管理。
本標準規定了GPS接收機導航定位輸出數據的傳送協議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從一個發送器到一個或多個接受器之間的串行數據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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