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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226的本部分適用于建設機械(包括協同工作的一組機械)的電氣、電子設備及系統的特殊安全要求。本部分適用的電氣設備或電氣設備部件,其標稱電壓不超過1 000 V a.c.或1 500 V d.c.,額定頻率不超過200 Hz。本部分未規定下述建設機械電氣設備的附加和特殊技術要求:--使用、處理或生產易爆材料(如油漆或鋸末)的機械;--易爆易燃環境中使用的機械;--當加工或使用某種材料時會產生特殊風險的機械。
GB/T 5907的本部分界定了消防產品的常用術語和定義。本部分適用于消防管理、消防標準化、消防工程、消防科學研究、教學、咨詢、出版及其他有關工作領域。
本標準給出了移動通信天線的常用術語和定義,規定了它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25 MHz~6 000 MHz頻段移動通信線極化無源天線。 本標準是制定移動通信天線產品規范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低要求。
GB/T 11828的本部分規定了遙測水位計的產品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使用說明書。本部分適用于測量江河、湖泊、明渠、水庫等自然水體水位的遙測水位計(以下簡稱水位計)。本部分不適用于水文自動測報系統(以下簡稱系統)中的遙測終端機。
本標準規定了移動通信調頻接收機(以下簡稱接收機)性能的定義、測量條件和測量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工作頻率為25 MHz~1 000 MHz,傳輸單路話音和其他類型信號,其音頻帶寬不超過10 kHz的移動通信調頻接收機。
本標準規定了9kHz~300GHz頻段內無線電發射設備的頻率容限、雜散域發射功率限值要求和通用測量方法,同時確定了不同無線電發射類別必要帶寬的計算公式。本標準適用于9kHz~300GHz頻段內的不同功率等級、不同類別的無線電發射設備。但不適用檢測營救器電臺或水上發射機等安全業務和特別業務的雜散域發射指標。
本標準規定了移動通信電源的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供地面、內河或沿海作移動業務使用的,其額定輸出電壓為48V及以下的直流穩壓電源。
GB/T 14733的本部分規定了有關空間無線電通信的術語和定義。 本部分適用于我國涉及空間無線電通信的所有科技領域。
本標準規定了由內燃機、電動機或二者推動的車輛、機動車輛、機動船或者有火花點火內燃機裝置的干擾引起移動通信性能降級的評定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工作頻率為25MHz~2GHz的移動的接收機設備和系統。 本標準提供了主觀和客觀評定方法,將用它去評定各種移動通信接收設備抗脈沖噪聲技術性能。 車輛包括各種汽車、摩托車、拖拉機及摩托雪橇等;機動船也認為是車輛的一種。 裝置包括鏈式鋸、灌溉泵、空壓機、割草機、固定式和移動式混凝土攪拌機。 本標準不適用于飛機、鐵路上牽引系統引起的干擾。
本標準規定了數字選擇呼叫(DSC)設備(以下簡稱DSC設備)的術語、性能要求和技術特性。 本標準適用于海上遇險安全系統(GMDSS),MF、HF和VHF海上移動通信、公眾通信業務要求配備的DSC設備。
本標準規定了移動通信雙工器(以下簡稱雙工器)的有關術語定義、主要電性能要求、試驗條件及測量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工作頻率為25MHz~2500MHz范圍的移動通信設施配套的雙工器。
本標準規定了陸地移動通信設備及其輔助設備的電磁兼容要求和測量方法及性能判據。 本標準適用于沒有制定電磁兼容性能專項標準的陸地移動通信設備及其輔助設備,作為在電磁兼容性能方面的通用要求和評估依據。 如果某類陸地移動通信設備及其輔助設備有專項的產品標準或產品族標準,則這些標準在使用上優先于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各類無線電發射設備的頻率測量方法和空間電波頻率的監測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工作頻率為1.6~1000MHz的各類無線電發射設備,同時可為無線電發射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以及有關管理部門,對發射頻率進行檢測和監測提供技術依據。
本標準規定了局用數字程控自動電話交換機的主要業務性能、呼叫處理功能、編號、信號方式、計費、話務統計等技術要求,也規定了網同步、過負荷控制、維護管理、技術指標以及正在發展的網路管理等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公用長途電話網、本地電話網中的各種數字程控自動電話交換機的研制、設計、檢驗和驗收。
GB/T 15629的本部分規定了用于專網和特定應用的可支持通信、廣播業務傳輸的寬帶無線多媒體系統空中接口,包括物理層和媒體訪問控制(包括安全子層和網絡適配子層)規范。本部分適用于專網和特定應用中寬帶無線多媒體系統的規劃、設計、開發、生產、運營和管理。
GB/T 15663的本部分規定了煤礦供電、煤礦用電氣設備、煤礦主要電耗指標、煤礦監測與控制、煤礦通信、煤礦信息化等術語。本部分適用于與煤礦電氣有關的所有文件、標準、規程、規范、書刊、教材和手冊。
本標準規定了在移動通信無線通信系統中采用調頻(F3E)技術的調頻收發信機(以下簡稱調頻機)的分類和規格、技術要求、試驗方法、產品檢驗規則,以及標志、使用說明書、包裝、運輸、貯存,還規定了調頻機的模擬話信道作數據傳輸時的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供陸地、內河或沿海移動通信(無線)網中使用的工作頻為25 MHz~1 000 MHz、發射機射頻輸出功率不大于50 W的各類調頻機,其他符合F3E的移動通信調頻收發信機亦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集群移動通信系統(簡稱集群系統)有關術語,一般技術要求,系統設備技術要求,安全要求和測量方法,系統試驗方法,環境試驗要求和試驗方法,可靠性要求和試驗方法,質量評定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要求和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陸地使用的集中控制方式單區基本集群系統。多區系統和其他控制方式的集群系統亦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漏泄同軸電纜無線通信系統的術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包裝儲運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漏泄同軸電纜無線通信系統的研制、生產和工程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