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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所列名詞術語適用于電信各的生產、設計、施工、維護、管理、科研、教學、出版及援外等方面。
本標準規定了電工術語中有關無線電通信的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適用于我國涉及無線電通信的所有科技領域。
本標準規定了廣播電視的主要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適用于廣播電視系統。
本標準規定了合成信號發生器術語和定義、通用技術要求、試驗方法、質量檢驗規則和包裝運輸等內容。本標準適用于各種類型的合成信號發生器。具有合成信號發生器功能的插入單元或附屬裝置的測量儀器可以參照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9kHz~300GHz頻段內無線電發射設備的頻率容限、雜散域發射功率限值要求和通用測量方法,同時確定了不同無線電發射類別必要帶寬的計算公式。本標準適用于9kHz~300GHz頻段內的不同功率等級、不同類別的無線電發射設備。但不適用檢測營救器電臺或水上發射機等安全業務和特別業務的雜散域發射指標。
本標準規定了氣象雷達(以下簡稱雷達,包括測風雷達、天氣雷達、測云雷達等)主要技術參數測試方法。本標準適用于氣象雷達生產和驗收過程中對主要技術參數的測試。
GB/T l2763的本部分規定了海洋地質、地球物理調查的基本內容、方法、資料整理及調查成果的要求。 本部分適用于海洋地質、地球物理環境基礎要素調查,一些、專項調查亦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100~1000MHz頻段接力通信系統的容量系列、波道配置、設備的主要技術要求及測量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100~1000MHz小容量接力通信系統的研究開發、引進、進網監測、工程設計、運營維護等。
本標準規定了無線電管理的術語及其定義,包括一般術語、有關頻率管理的專用術語、無線電業務、各種無線電臺與系統、操作術語、發射與無線電設備的特性、頻率共用、空間技術術語。本標準適用于國內無線電管理領域涉及引用或使用無線電管理術語的各類應用。
本標準規定了衛星廣播業務(電視)和地面業務間的頻率共用條件及其術語和術語代號。 本標準適用于衛星廣播業務(電視)和地面的無線電業務間的頻率共用。
本標準規定了有關電報、傳真和數據通信方面的術語及其定義,所收集的術語主要涉及使用離散信號的電信方式,離散信號和使用離散信號的傳輸,電報和數據傳輸,傳真以及電報和數據網、交換、操作和業務等五方面的術語。 本標準適用于電信技術領域。
本標準適用于一般與保護裝置配合使用,用以傳輸命令信號的遠方保護命令系統。本標準的目的是規定命令式遠方保護設備的性能要求并提出試驗方法建議。遠方保護設備傳送的信息可以是模擬的或數字的。 本標準所述的命令式遠方保護設備可以是電力線載波設備;可以是與各種模擬通信系統,如電力線載波、無線電、光纖、租用電路、租用或專用電纜等連接的音頻設備;也可以是與各種數字通信系統,如光纖、無線電、租用或專用數字電路等連接的數字設備。 命令式遠方保護設備可以是單獨的設備,也可以與保護裝置組裝在一起。 除進行遠方保護設備本身的性能試驗以外,對遠方保護設備的電源也應進行試驗。所有試驗應為型式試驗。 注:根據電工詞匯(IEV),型式試驗是對按某項設計制造的一臺或多臺產品進行的試驗,目的在于證實產品的 設計是否達到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無中心多信道選址移動通信系統必要的技術要求。根據無中心控制的特點,對系統、發射機、接收機、控制單元、結構及配套件等的主要技術要求做出了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有關單位研制、生產、銷售、使用、檢測和管理無中心多信道選址移動通信系統。
本標準規定了漢字鍵盤輸入用通用詞語。 本標準適用于漢字鍵盤輸入、方案優化和評測。中文信息處理的其他領域也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2~8GHz頻段內各種容量的地面數字微波收發信機的設備類型、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及檢驗規則等項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微波接力通信系統的中頻調制方式、射頻頻段在2~8GHz范圍、傳輸容量在2~140Mbit/s的數字微波收發信機。
本標準規定了在移動通信無線通信系統中采用調頻(F3E)技術的調頻收發信機(以下簡稱調頻機)的分類和規格、技術要求、試驗方法、產品檢驗規則,以及標志、使用說明書、包裝、運輸、貯存,還規定了調頻機的模擬話信道作數據傳輸時的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供陸地、內河或沿海移動通信(無線)網中使用的工作頻為25 MHz~1 000 MHz、發射機射頻輸出功率不大于50 W的各類調頻機,其他符合F3E的移動通信調頻收發信機亦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集群移動通信系統(簡稱集群系統)有關術語,一般技術要求,系統設備技術要求,安全要求和測量方法,系統試驗方法,環境試驗要求和試驗方法,可靠性要求和試驗方法,質量評定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要求和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陸地使用的集中控制方式單區基本集群系統。多區系統和其他控制方式的集群系統亦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給出了無中心多信道選址移動通信系統(簡稱無中心系統)有關術語的定義。規定了無中心系統的一般技術要求,系統設備技術要求和測量方法,系統設備功能試驗,環境試驗方法,可靠性試驗方法,安全要求和試驗方法,質量評定規則以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有關單位研制、生產、進口、使用和管理該無中心系統的各種設備。
本標準規定了無線數據傳輸收發信機(以下簡稱數傳機)的技術要求、測試方法和質量評定程序,以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的要求。本標準適用于供地面、內河或沿海專用數據通信網(如遙測、遙控、遙信、遙調系統等)使用的各類符合以下限定的數傳機:a) 工作頻率在25 MHz~1 000 MHz之間;b) 恒定包絡窄帶調制;c) 載波功率不大于50 W;d) 采用二進制串行數據接口與數據終端設備相連;e) 傳輸的數據信號為比特流或字符串。其他有關無線電數據通信設備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水利水文自動化系統設備中的水文(情)自動測報系統、大壩安全自動監測系統、閘門監控自動化系統、泵站監控自動化系統、水質自動監測系統和水文纜道自動測驗系統等設備的定義、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條件及方法、檢驗規則等。 本標準適用于水利水文自動化系統中的各種類型的傳感器以及測量控制、顯示記錄、數據傳輸與處理裝置等自動化系統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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