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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滾動軸承(以下簡稱軸承)及其分部件代號的編制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一般用途的軸承。
本標準規定了用CFR辛烷值試驗機測定汽油辛烷值(馬達法)的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點燃式發動機燃料馬達法辛烷值的測定,不適用于主要由含氧化合物組成的燃料及其燃料組分。
本標準規定了內燃機用廢氣渦輪增壓器的產品命名和型號編制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徑流式和軸流式廢氣渦輪增壓器。
本標準規定了鍋爐蒸汽參數的系列化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燃用化石燃料、生物質燃料的鍋爐和焚燒垃圾的鍋爐以及直燃式余熱鍋爐,非直燃式余熱鍋爐,當需要時,其蒸汽參數可參考本標準。
GB 1094的本部分適用于額定容量從100 kVA~10 000 kVA的風力發電用的干式和液浸式變壓器,其設備高電壓不大于40.5 kV,且至少一個繞組的工作電壓大于1.1 kV。適用于本部分的變壓器應符合GB 1094系列標準的相關要求。
GB/T 1147的本部分規定了中小功率內燃機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本部分適用于道路車輛、船舶、農用拖拉機和林業機械、工程機械、發電機組、排灌機械用中小功率內燃機(以下簡稱內燃機),其他目前尚無合適標準可用的中小功率內燃機也可參照執行。
GB/T 1147的本部分規定了中小功率內燃機的試驗方法。本部分適用于道路車輛、船舶、農用拖拉機和林業機械、工程機械、發電機組、排灌機械用中小功率內燃機(以下簡稱內燃機),其他中小功率內燃機也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適用于除專為空氣循環而設計的風扇(如吊扇、臺扇)之外的各種型式的工業通風機性能的測定。本標準給出了測量不確定度的評定方法和模型試驗情況下,在規定的試驗范圍內,轉速、輸送氣體和尺寸變化時的試驗結果的換算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GB 755規定范圍內的一般用途直流電機。對特殊用途或有特殊試驗要求的電機,凡本標準未規定的試驗方法,應在該類型電機的標準中作為補充規定。
本標準所列名詞術語適用于電信各的生產、設計、施工、維護、管理、科研、教學、出版及援外等方面。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鍋爐運行時給水、鍋水、蒸汽回水以及補給水的水質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額定出口蒸汽壓力小于3.8 MPa,且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蒸汽鍋爐、汽水兩用鍋爐和熱水鍋爐。本標準不適用于鋁材制造的鍋爐。
GB/T 1883的本部分規定了有關往復式內燃機設計和運行的基本術語。 另外有關往復式內燃機零部件和系統的術語按GB/T 6809的定義,而往復式內燃機的性能則按GB/T 6072的定義。
本標準適用于設計安裝在戶內或戶外且運行在頻率50 Hz、電壓為3 000 V及以上的系統中的交流斷路器。本標準僅適用于三相系統中的三極斷路器和單相系統中的單極斷路器。用于單相系統中的兩極斷路器及用于頻率低于50 Hz時應遵從制造廠和用戶之間的協議。本標準也適用于斷路器的操動機構和其輔助設備。然而,本標準不涉及僅依靠人力操動合閘機構的斷路器,因為它不能規定額定短路關合電流,而且從安全的角度考慮,這種僅靠人力操作的方式是不應該提倡的。具有預定的極間不同期性的斷路器見GB/T 30846 — 2014;具有單極自動重合閘功能的斷路器包含在本標準的范圍內。本標準不涉及用于電力牽引設備的移動電站中的斷路器,它們包含在IEC 60077[1]<上標1)>中。安裝在發電機和升壓變壓器之間的發電機斷路器也不包含在本標準的范圍內。感性負載開合包含在GB/T 29489—2013中。涉及具有機械脫扣裝置或不能失效的裝置的自脫扣斷路器可參照本標準。與線路串聯電容器及其保護設備并聯作為旁路開關的斷路器不包含在本標準的范圍內。它們包含在 GB/T 28565—2012 和 IEC 60143-2[3]中。
本標準規定了旋轉電機冷卻方法的分類、冷卻回路布置以及冷卻介質運動的推動方法,并規定了冷卻方法的完整標記系統和簡化標記系統。 本標準適用于各種類型的旋轉電機。在產品技術文件中需要標明冷卻方法時,應按本標準的規定進行標注。
本標準規定了分散染料色光和強度的測定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分散染料色光和強度的測定。
本標準規定了安全帽測試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GB 2811中規定的安全帽及安全帽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井用潛水泵的型式、型號、基本參數、連接尺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和貯存、泵裝置的成套范圍和資料等。本標準適用于與井用潛水電動機連成一體潛入水中提取清水的井用潛水泵(以下簡稱泵)。
本標準規定了井用潛水三相、單相異步電動機(以下簡稱電動機)的型式、基本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和包裝等。本標準適用于與井用潛水泵連成一體,潛入水中立式運行的充水式、充油式、干式和屏蔽式等結構型式的電動機。
本標準規定了用內燃機為原動機的下列類型的一般用途的移動電站(含汽車電站、掛車電站、移動式發電機組,以下簡稱電站)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及貯運要求等; a)工頻(50Hz)電站(60Hz電站可參考使用); b)中頻(400Hz)電站; c)雙頻(50Hz、400Hz)電站; d)直流電站(含內燃機組經整流裝置供電的型式)。 本標準適用于0.3~1250kW的電站。
本文件規定了由往復式內燃(RIC)機、交流(a.c.)發電機、控制裝置和開關裝置、輔助設備組成的發電機組的用途、定額和性能。本文提供了由其他型式的往復式原動機(例如沼氣發動機,蒸汽機)驅動的交流(a.c.)發電機組及某些特殊用途(例如醫院、高層建筑必不可少的供電)發電機組在有附加要求時的基礎性指南。本文件適用于由往復式內燃(RIC)機驅動的陸用和船用交流(a. c.)發電機組,也適用于連續供電、調峰用電和備用用電等應用場合。本文件不適用于航空或驅動陸上車輛和機車的發電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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