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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材料及制品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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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鑄造用砂及混合料樣品及試樣的選取和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測定鑄造用砂及混合料的含水量、含泥量、粒度、緊實率、透氣性、強度、酸耗值、灼燒減量、發氣量和發氣速度。
本標準規定了耐火纖維及制品的術語和定義、分類、分級、標記、技術要求、試驗方法、質量評定程序、包裝、標志、運輸、儲存和質量證明書。本標準適用于耐火纖維棉、氈、毯及模塊、板及異型硬制品、紙和紡織品等制品。
本標準規定了耐火材料含水量的定義、原理、設備、取樣、試驗步驟、結果計算和試驗報告等。本標準適用于耐火原料和產品含水量的測定。本標準不適用于含有在測定溫度下易揮發的有機物的耐火材料。
本標準規定了全社會經濟活動的分類與代碼。本標準適用于在統計、計劃、財政、稅收、工商等宏觀管理中,對經濟活動的分類,并用于信息處理和信息交換。
本標準規定了我國職業的分類結構、類別、代碼及說明。本標準適用于按職業分類的各種普查、調查統計及行政管理和國內外信息交流等。
本標準規定了鍛造、沖壓、軋制、擠壓、鐓鍛、拉拔、旋壓及其他成形工藝、鍛造工模具、鍛壓機器以及成形前后相關工序的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規定了定形耐火制品驗收抽樣檢驗的術語、定義、符號、驗收抽樣檢驗前的準備、抽樣檢驗的實施、產品質量的判定規則以及驗收抽樣檢驗報告。本標準適用于普通定形耐火制品的驗收抽樣檢驗。單重特大、特小及貴重定形耐火制品的驗收抽樣檢驗,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管法蘭用金屬包覆墊片(以下簡稱墊片)的型式與尺寸、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記與標志、包裝和貯運。本標準適用于公稱壓力不大于PN 63、公稱尺寸不大于DN 4000和公稱壓力不大于Class 600、公稱尺寸不大于DN 1500(NSP 60)的突面管法蘭用墊片。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爐窯保溫設計、結構選擇、保溫層厚度計算和材料選用以及施工和驗收的基本原則。 本標準適用于熔融、加熱、熱處理、燒結、燒成等工藝過程中使用的工業爐窯。 本標準不適用于金屬熔煉、船舶、核能、鍋爐等內襯有特殊要求的爐窯或部位。
GB/T 23913的本部分規定了復合巖棉板耐火艙室中防火門的分類和標記、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本部分適用于船舶和海洋工程建筑物上具有耐火分隔要求的艙室和生活模塊中防火門的設計、制造和驗收。
警示:樣品在燃燒過程中,實驗人員可能受到高溫、有毒或有害氣體的傷害,所以實驗人員應佩戴防護用具。試驗裝置附近應設置滅火設施。本標準規定了表面制品實體房間火試驗裝置及試驗程序。本標準適用于墻壁內表面及天花板表面制品,尤其是因某種原因不能以實驗室規模進行試驗的制品,如熱塑材料。本標準不適用于評價制品的耐火性能。
本標準規定了煙氣脫硝催化劑中釩、鈦、鎢、鉬、硅、鋁、鋇、鈣質量分數的測定方法。本標準適用于釩鈦系選擇性催化還原法煙氣脫硝催化劑化學成分分析。
本標準規定了菱鎂礦和白云石原料及其耐火制品的化學分析方法,包括儀器、試劑、試樣的分解、分析用溶液的配制、濕法化學分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和電感耦合等離子發射光譜法。本標準適用于菱鎂礦和白云石原料及其耐火制品的化學分析。適用的分析項目的測定范圍見表1。
本標準規定了納米孔氣凝膠復合絕熱制品(簡稱氣凝膠制品)的術語和定義、分類和標記、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及貯存。本標準適用于工業及建筑用納米孔二氧化硅基氣凝膠復合絕熱制品。其他類型的氣凝膠制品也可參考采用。
本標準規定了稀土型選擇性催化還原(SCR)脫硝催化劑的術語和定義、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儲存和產品隨行文件。本標準適用于稀土型蜂窩式煙氣脫硝催化劑。
1.0.1為了使潔凈廠房設計符合節約能源、勞動衛生和環境保護的要求,做到技術先進、經濟適用、安全可靠,確保潔凈廠房設計質量,制定本規范。1.0.2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潔凈廠房的設計。1.0.3潔凈廠房設計應是施工安裝、維護管理、檢修測試和安全運行的基礎。1.0.4潔凈廠房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本規范適用于工業爐砌筑工程的施工與驗收,包括工業爐砌筑的共同規定及所列各爐砌筑的特殊要求。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和構筑物防腐蝕工程的施工。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水泥工廠的設計。
1.0.1 為統一建設工程分類,規范建設工程分類方法和要求,提高建設工程管理的科學水平,制定本標準。1.0.2 本標準適用于建設工程前期策劃、勘察、設計、招投標、施工、咨詢等,不適用于軍事工程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設工程。1.0.3 建設工程按自然屬性可分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機電工程三大類,按使用功能可分為房屋建筑工程、鐵路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工程、煤炭礦山工程、水運工程、海洋工程、民航工程、商業與物資工程、農業工程、林業工程、糧食工程、石油天然氣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火電工程、水電工程、核工業工程、建材工程、冶金工程、有色金屬工程、石化工程、化工工程、醫藥工程、機械工程、航天與航空工程、兵器與船舶工程、輕工工程、紡織工程、電子與通信工程和廣播電影電視工程等;各行業建設工程可按自然屬性進行分類和組合。1.0.4 本標準每一大類工程依次可分為工程類別、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和分部工程等,基本單元為分部工程。具體編碼可符合本標準附錄A、附錄B、附錄C的規定。1.0.5 建設工程分類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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