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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895的本部分規定了布線系統的選擇和安裝的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在較強地震發生后,在地震現場對震區建筑物的安全進行鑒定的原則和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震后地震應急期間,在預期的地震作用中,在地震現場對受震建筑進行安全鑒定。 本標準不適用于震前和震后根據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對建筑物進行抗震鑒定和危房鑒定。
本標準規定了管道輸水灌溉工程的規劃、設計、管材與連接件、附屬設備及附屬建筑物、水泵選型及動力機配套、管道施工與設備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與評定、工程驗收、工程運行維護與管理、效益分析與經濟評價等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及改建管道輸水灌溉工程的建設與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建筑工程中方木原木結構、膠合木結構和輕型木結構的設計。
本標準適用于建筑工程的結構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房屋和一般構筑物的鋼筋混凝土、預應力混凝土以及素混凝土結構的設計。本規范不適用于輕骨料混凝土及特種混凝土結構的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房屋和一般構筑物的鋼筋混凝土、預應力混凝土以及素混凝土結構的設計。本規范不適用于輕骨料混凝土及特種混凝土結構的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廠房;倉庫;民用建筑;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可燃材料堆場;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氣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等的建筑防火設計,當有專門的標準時,宜從其規定。本規范不適用于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廠房(倉庫)、花炮廠房(倉庫)的建筑防火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至9度地區的室外給水、排水和燃氣、熱力工程設施的抗震設計。 對抗震設防烈度高于9度或有特殊抗震要求的工程抗震設計,應按專門研究的規定設計。 注:本規范以下條文中,一般略去“抗震設防烈度”表敘字樣,對“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7度、8度、9度”簡稱為“6度、7度、8度、9度”。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或改建的屬于下列抗力級別范圍內的甲、乙類防空地下室以及居住小區的結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甲、乙類單建掘開式人防工程設計。 1 防常規武器抗力級別5級和6級(以下分別簡稱為常5級和常6級); 2 防核武器抗力級別4級、4B級、5級、6級和6B級(以下分別簡稱為核4級、核4B級、核5級、核6級和核6B級)。
本標準適用于受腐蝕性介質作用的建筑物和構筑物防腐蝕設計。
為了使小型火力發電廠(以下簡稱發電廠)在設計方面滿足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適用、節約能源、保護環境的要求,制定本規范。本規范適用于高溫高壓及以下參數、單機容量在125MW以下、采用直接燃燒方式、主要燃用固體化石燃料的新建、擴建和 改建火力發電廠的設計。小型火力發電廠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整個結構、組成結構的構件以及地基基礎的設計;適用于結構施工階段和使用階段的設計;適用于既有結構的可靠性評定。既有結構的可靠性評定,可根據本標準附錄A的規定進行。
本規范適用于城鎮公用設施和工業企業中一般給水排水工程構筑物的結構設計;不適用于工業企業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給水排水工程構筑物的結構設計。
本標準適用于房屋建筑、鐵路、公路、水運和水利水電等各類土木工程結構的設計及其相關領域。
本標準適用于下列地區的磚、石砌體房屋,鋼筋混凝土框架房屋和單層空曠房屋的建筑工程規劃、設計和施工:1 建筑設計水流速度不大于3.3m/s,建筑淹沒水深不大于2.5m的洪泛區;2 建筑設計水深不大于8m、平均風速不大于22.6m/s的蓄滯洪區。
本規范適用于煤礦井巷工程質量的驗收。
本規范適用于設計生產能力0.09Mt/a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及擴建的煤炭工業礦井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設計。
1.0.1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實行“以預防為主、防御與救助結合”的方針,使電力設施經抗震設防后,減輕電力設施的地震破壞,避免人員傷亡,減少經濟損失,制定本規范。1.0.2 本規范適用于抗震設防烈度6度至9度地區的新建、擴建、改建的下列電力設施的抗震設計:1 單機容量為12MW~1000MW火力發電廠的電力設施。2 單機容量為10MW及以上水力發電廠的有關電氣設施。3 電壓等級為110kV~750kV交流輸變電工程中的電力設施。4 電壓等級為±660kV及以下直流輸變電工程中的電力設施。5 電力通信微塔及其基礎。1.0.3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電力設施必須達到抗震設防要求。1.0.4 按本規范設計的電力設施中的電氣設施,當遭受到相當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及以下的地震影響時,不應損壞,仍可繼續使用;當遭受到高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相應的罕遇地震影響時,不應嚴重損壞,經修理后即可恢復使用。1.0.5 按本規范設計的電力設施的建(構)筑物,當遭受到低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響時,主體結構不受損壞或不需修理仍可繼續使用;當遭受到相當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設防地震影響時,可能發生損壞,但經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繼續使用;當遭受到高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相應的罕遇地震影響時,不應倒塌或發生危及生命的嚴重破壞。
本標準適用于鐵路工程的規劃、勘察、設計、施工及驗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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