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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規定了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基本術語。本部分適用于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相關標準的制修訂以及其他相關技術文件的編制和技術交流活動。
GB/T 2900的本部分規定了鍋爐的專用名詞術語。本部分適用于有關鍋爐的技術文件及科技出版物。
GB/T 2900的本部分規定了變壓器、調壓器和電抗器的術語和定義。本部分適用于制修訂標準、編制技術文件、編寫和翻譯手冊、教材及書刊等。
本標準規定了海洋船舶系泊與航行試驗的項目及其試驗條件、試驗內容及程序、試驗記錄與報告的一般規定。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海洋船舶常規項目的試驗。本標準規定以外的特殊裝置與設備及海上移動平臺的試驗可參照執行。
本部分界定了鐵道車輛專用貨車附屬設備的術語。 本部分適用于有關鐵道車輛的標準、技術文件及科技出版物等。
本標準規定了氣態氫在使用、置換、儲存、壓縮與充(灌)裝、排放過程以及消防與緊急情況處理、安全防護方面的安全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氣態氫生產后的地面上各作業場,不適用于液態氫、水上氣態氫、航空用氫場所及車上供氫系統。氫氣生產中的相應環節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并適用于工業企業廠區內的發生爐、水煤氣爐、半水煤氣爐、高爐、焦爐、直立連續式炭化爐、轉爐等煤氣及壓力小于或等于12×10<上標5>Pa(1.22×10<上標5>mmH<下標2>O)的天然氣(不包括開采和廠外輸配)的生產、回收、輸配、貯存和使用設施的設計、制造、施工、運行、管理和維修等。 本標準不適用于城市煤氣市區干管、支管和庭院管網及調壓設施、液化石油氣等。 因采用新技術、引進技術和引進工程而不能執行本規程的有關規定時,需提出相應的安全規定(附科學依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后,才能使用和運行。
本標準規定了袋式除塵器的分類及命名規則,袋式除塵器用濾料與濾袋的命名、分類、技術要求、檢測方法、檢驗規則、包裝、標志、貯存和運輸,袋式除塵器的主要性能測試項目和測試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以纖維濾料制造過濾元件的袋式除塵器的設計、制造、使用,袋式除塵器用濾料及濾袋的設計、制造、使用,袋式除塵器的性能檢測。
本標準規定了隱極同步發電機(或調相機)的總要求、空冷、氫冷或液冷發電機(或調相機)的一般要求、燃氣輪發電機和核電用隱極同步發電機的特殊要求,及氫氣作為冷卻介質的同步發電機(或調相機)注意的事項:包括發電機(或調相機)運行所需的輔助設備、廠房內氫氣可能積聚的區域。本標準適用于容量大于10 MVA三相2極或4極隱極同步發電機以及三相隱極同步調相機。
本標準規定了糧油能用技術、設備中有關清理、機械輸送、通風除塵與氣力輸送、稱量、喂配料設備、包裝設備、四散技術、檢測控制設備和管道、管件與閘門的名詞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適用于糧食行業生產、科研、教學等領域。
GB/T 10067的本部分規定了各類網帶式電阻加熱機組(以下簡稱網帶爐機組)產品的分類、通用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儲存以及訂購和供貨等。本部分適用于爐內氣氛為自然氣氛和控制氣氛,額定溫度在150 °C~1 200 °C范圍內的各類工業用網帶爐機組。網帶爐機組按工藝用途可分為多類,如:加熱機組、調質機組、退火機組、燒結機組、釬焊機組、固溶機組、滲碳機組、氮化機組等。在機組后段可增加上油、發黑等后處理工藝。
GB/T 10067的本部分規定了對各類間接電阻爐產品的通用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以及訂購和供貨等。本部分適用于在自然氣氛和控制氣氛中、額定溫度在100 ℃~950 ℃范圍內的各類實驗及工業用強迫對流井式電阻爐。主要加熱和熱處理用的金屬零件的回火、退火和正火,以及鋼質零件的滲碳、滲氮、碳氮共滲、發藍等。本部分也適用于類似的強迫對流井式電阻爐,不同部分可另作規定。本部分不適用于家用和類似用途的電熱器具。
GB/T 10067的本部分規定了各類罩式電阻爐(以下簡稱“罩式爐”)產品的通用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以及訂購和供貨。本部分適用于按4.1、5.1和5.2的要求設計,主要用于在自然氣氛中進行鋼材和鑄鐵等材料的正火和退火等處理,以及在保護氣氛中進行鋼或銅基合金的帶卷、絲卷等材料的退火的罩式電阻爐。本部分也適用于類似的罩式電阻爐,不同部分可另作規定。
GB/T 10067的本部分規定了對臺車式電阻爐產品的通用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以及訂購和供貨。本部分適用于按4.1、5.1和5.2要求設計,主要用于供金屬材料工件在自然氣氛中進行淬火、退火、正火等加熱的臺車式電阻爐。本部分也適用于類似的臺車電阻爐,不同部分可另作規定。
GB/T 10067的本部分規定了對箱式淬火爐產品的通用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以及訂購和供貨。本部分適用于控制氣氛中,750 ℃~1 100 ℃范圍內的各類試驗室及工業用箱式淬火爐。主要用于鋼制零件的滲碳、碳氮共滲、復碳、光亮淬火等熱處理工藝。本部分也適用于類似的箱式淬火爐,不同部分可另作規定。
本標準規定了燃用煤、油、氣(主要指天然氣)和生物質燃料的電站鍋爐性能試驗(包括鑒定試驗、驗收試驗和常規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范圍如下:a) 適用于蒸汽流量不低于35 t/h,蒸汽壓力不低于3.8 MPa,蒸汽溫度不低于440 ℃的電站鍋爐;b) 適用于為了其他目的(包括燃燒調整、燃料變動、設備改進等)進行的鍋爐性能試驗;c) 燃用其他燃料的電站鍋爐性能試驗可參照本標準執行。本標準不適用于核電站蒸汽發生器的性能試驗以及余熱鍋爐、垃圾焚燒鍋爐的性能試驗。
GB/T 11412的本部分規定了海船在開航前船舶證書、文書與資料、船員、船體結構、航行安全、裝載狀態與穩性、消防、救生、機電設備、防止污染和船舶通信等方面的安全技術一般要求。本部分適用于500總噸及以上航行于各類航區的海船,不適用于因自然災害、應急或軍事等特殊原因而需緊急開航的船舶、漁船。
本標準規定了賓館飯店的供配電系統、暖通空調、及排水系統、照明系統、能源管理信息化及樓宇自控(BA)系統、用電計量、分析及評價方法和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既有的、正在運行中的一至五星級標準的旅游賓館、飯店及其他賓館、飯店、招待所,新設計的相應樓宇也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焦化廠安全生產的有關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各類型焦化廠新建、擴建和改造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與驗收 , 以及現有設施的生產、維護、檢修和管理。因采用新技術、引進技術和引進工程而不能執行本標準的有關規定時 , 需提出相應的安全規定 ( 附科學依據 ), 報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備案后 , 方能使用和運行。
本標準規定了鍛造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環保的通用技術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鍛造生產和為鍛造生產提供的各類設備及工裝模具,以及與鍛造生產有關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開發、技術引進、長遠規劃、工廠設計和技術改造。 本標準也適用于溫鍛、冷鍛件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