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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所列名詞術語適用于電信各的生產、設計、施工、維護、管理、科研、教學、出版及援外等方面。
本標準規定了全社會經濟活動的分類與代碼。本標準適用于在統計、計劃、財政、稅收、工商等宏觀管理中,對經濟活動的分類,并用于信息處理和信息交換。
GB/T 5464的本部分規定了電氣設備用圖形符號及其名稱、含義和應用范圍。本部分的圖形符號適用于以下用途:——標識設備或其組成部分(如控制器或顯示器);——指示功能狀態或功能(如開、關、告警);——標示連接(如端子、接頭);——提供包裝信息(如包裝物的標識、裝卸說明);——提供設備的操作說明(如使用限制)。本部分的圖形符號不適用于以下用途。——安全標記;——公共信息;——圖樣的簡圖;——產品技術文件。
本標準規定了廣播電視的主要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適用于廣播電視系統。
本標準規定了船舶電氣與電子設備的發射、抗擾度和性能準則的電磁兼容性(EMC)的低要求,有助于滿足海事組織(以下簡稱IMO)A.813決議的要求(參見附錄A)。 依據本標準進行試驗和安裝的設備滿足相關的IM0要求。 注1:本標準的規范性內容已作為EMC系列標準中的一個標準。 注2:本標準未涉及對人員的影響。 本標準針對測量方法給出了進一步的指南和建議,來實現下列各組設備中的電氣與電子裝置的電磁兼容性。 A組:無線電通信和導航設備 B組:發電和變電設備 C組:以脈動能量工作的設備 D組:開關設備和控制系統 E組:內部通信和信號處理設備 F組:非電氣零件和設備 G組:綜合系統 IEC 60945是A組和C組的基礎EMC標準。 注:本標準沒有具體說明諸如對電擊和設備介電(強度)試驗時保護的非安全操作和基本安全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衛星通信地球站中發射設備和接收設備的射頻范圍內的測量方法。 本標準既適用于分系統又適用于分系統組合的測量。
本標準規定了9kHz~300GHz頻段內無線電發射設備的頻率容限、雜散域發射功率限值要求和通用測量方法,同時確定了不同無線電發射類別必要帶寬的計算公式。本標準適用于9kHz~300GHz頻段內的不同功率等級、不同類別的無線電發射設備。但不適用檢測營救器電臺或水上發射機等安全業務和特別業務的雜散域發射指標。
GB 12668 的本部分規定了電氣傳動系統(PDS)的電磁兼容性(EMC)要求。PDS的定義如3.1中所述。這里的電氣傳動系統包括調速的交流電動機傳動和直流電動機傳動。這些EMC要求是針對變流器輸入和/或輸出電壓(線電壓)有效值在交流35 kV以下的PDS而規定的。本部分適用于對PDS的評價。同時也可用于對單獨銷售的CDM或 BDM(見3.1)的評價。本部分包含:對于要投放市場的產品的符合性評價要求;對于在設備投放市場之前不能測量出高頻發射的場合(這類PDS在3.2.6中被定義為C4類)推薦的工程設計實踐。
GB/T 12726的本部分給出了核電廠事故及事故后輻射和流體(氣態或液體)放射性水平監測設備的一般要求,包括設計原則和性能準則。本部分僅適用于事故及事故后放射性連續監測設備。本部分的目的是規定應遵守的一般要求和給出輕水反應堆核電廠事故及事故后放射性連續監測設備驗收方法的實例。本部分規定了這類設備的一般特性、一般試驗方法、輻射特性、電氣特性、安全特性和環境特性以及設備的鑒定和檢驗合格證明。如果設備是核設施集中輻射連續監測系統的一部分,可能需要增加與該系統有關的其他標準的要求。樣品的取樣和實驗室分析是排出流監測總大綱的一部分,不屬于本部分的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無線電通信設備(以下簡稱設備)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隨行文件、包裝、運輸、貯存和備件及附件。本標準適用于在船舶上使用的無線電通信設備。
本標準規定了12GHz頻段衛星廣播業務下行鏈路及其饋線鏈路(17GHz頻段)的技術參數和特性。 本標準適用于制定12GHz頻段衛星廣播業務及其饋線鏈路規劃;并可作為研制和生產空間站、地球站設備及其測試儀器的技術參考依據。
本標準規定了各類無線電發射設備的頻率測量方法和空間電波頻率的監測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工作頻率為1.6~1000MHz的各類無線電發射設備,同時可為無線電發射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以及有關管理部門,對發射頻率進行檢測和監測提供技術依據。
本標準規定了衛星電視上行站(以下簡稱上行站)的站型分類和設備組成、要求、試驗方法及檢驗規則等。 本標準適用于傳送PAL-D彩色電視制式的C波段衛星廣播電視上行站的設計、建設和設備的制造;其他類型衛星廣播電視上行站亦可參照使用。
本部分適用于在低壓電氣設施上使用3 kHz~525 kHz的信號傳輸信息的電氣設備,低壓電氣設施既包括公用供電系統也包括用戶建筑物內。本部分對不同的應用場合(適當時)規定了頻段、工作頻段內終端輸出電壓的限值以及傳導和輻射騷擾的限值,同時也給出了測量方法。本部分規定了從3 kHz~400 GHz頻率范圍的騷擾限值。本部分不規定信號的調制方式、編碼方式和功能特性。本部分不包括環境的要求和試驗。
GB/T 17626的本部分適用于電氣、電子設備的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要求,規定了試驗等級和必要的試驗程序。本部分的目的是建立電氣、電子設備受到射頻電磁場輻射時的抗擾度評定依據。在本部分中給出的試驗方法描述了評估設備或系統抵抗一定環境的抗擾度的符合性方法。本部分適用于防止所有發射源的射頻電磁場的抗擾度試驗。特別關注對防止數字無線電話和其他射頻發射裝置的射頻輻射。本部分是一個獨立的試驗方法。不可使用其他試驗方法替代來聲稱符合本部分。
GB/T 17626的本部分給出了利用各種TEM波導進行電子和電氣設備發射和抗擾度試驗的方法。TEM波導有開放式(例如,帶狀線和電磁脈沖(EMP)模擬器)和封閉式(例如,TEM室),還可以進一步分為單端口、雙端口和多端口波導。TEM波導的適用頻率范圍取決于具體的試驗需求和TEM波導的具體類型。本部分的目的是給出:——TEM波導的性能,包括典型的頻率范圍和對EUT尺寸的限制;——用于電磁兼容(EMC)試驗的TEM波導的確認方法;——EUT(即EUT殼體和連接電纜)的定義;——在TEM波導中進行輻射發射試驗的試驗布置、步驟和要求;——在TEM波導中進行輻射抗擾度試驗的試驗布置、步驟和要求。本部分的目的不是規定適用于任意特定產品或系統的試驗方法,而是為所有感興趣的產品委員會提供通用的基礎性參考。對于輻射發射試驗,產品委員會應參考無線電干擾特別委員會(CISPR)標準選擇發射限值和試驗方法。對于輻射抗擾度試驗,由產品委員會負責對其管轄范圍內的設備選擇合適的試驗方法和抗擾度限值。本部分描述的試驗方法獨立于GB/T 17626.3。
本標準規定了從150 kHz~2 500 MHz頻率范圍內的無線電騷擾限值和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任何用于車輛、掛車和裝置的電子/電氣零部件。本標準中頻率分布的細節參考了電信聯盟(ITU)出版物及在中國的實際應用情況。本標準中的限值用于保護車載接收機,使其免受同一車內零部件/模塊產生的騷擾。第5章提供了整車(無論連接到電網充電與否)測量的方法和限值,第6章提供了零部件/模塊測量的方法和限值。只有根據車輛限值進行的整車試驗才能被用于終評價零部件的兼容性。被保護的接收機類型包括:廣播接收機(聲音和電視),地面移動通信,無線電話,業余的、民用的無線電設備,衛星導航系統(北斗、GPS等)、Wi-Fi和藍牙設備。本標準中的車輛是以內燃機、電力或二者共同實現自行驅動的裝置。車輛包括(但不限于)乘用車、貨車、農用拖拉機及雪地車。可參照附錄A中的流程圖判定裝置或設備是否適用于本標準。本標準不包括保護電控系統免受射頻(RF)發射、瞬態或脈沖電壓波動影響的內容。這些內容包括在其他標準化委員會出版物中。本標準中的限值為推薦值,在車輛制造商和零部件供應商達成一致的條件下可以更改。本標準也適用于車輛制造商、零部件和設備供應商在車輛交付使用后,附加和連接在車輛線束或車載電源連接器上的零部件和設備。由于安裝位置、車身結構和線束設計會影響無線電騷擾對車載接收機的耦合,第6章定義了多種限值等級。使用的限值等級(作為頻帶的函數)需經車輛制造商和零部件供應商一致同意。本標準定義的試驗方法用于幫助車輛制造商和供應商改善整車和零部件設計,以確保車載射頻發射控制在一定水平。整車試驗限值作為指導,其制定基于典型無線電接收機使用車載天線這一情況,如果未配備該特定天線,則使用試驗天線。出于經濟原因,車輛制造商應自主確定哪些頻段用于車內可能的無線電業務。例如,雖然電視波段占用了無線電頻譜的一段重要部分,但是許多車型可能不會安裝電視接收機,在這樣的車上試驗和改善該頻段噪聲源是不經濟的。1979年,世界管理無線電通信大會(WARC)將第一區域的低頻限制到148.5 kHz。就車輛而言,150 kHz試驗就足夠了。用于傳導騷擾和車輛充電模式測量的人工網絡見附錄E。存在脈沖噪聲的情況下判斷無線電通信降級的定性方法可參見附錄H。電動和混合動力車輛車內屏蔽的高壓電源系統的試驗方法見附錄I。零部件試驗用ALSE的性能確認方法可參見附錄J。
GB/T 24338的本部分規定了GB/T 24338其他部分的結構和內容。本部分規定了適用于整個標準的性能判據,第5章給出了電磁兼容管理相關信息。僅用本部分不足以判斷是否符合電磁兼容規范的基本要求,還需結合GB/T 24338的其他部分加以考慮。附錄A給出了對電磁兼容性行為有影響的軌道系統的特點。本部分不包括下列現象:核電磁脈沖、異常工作狀態和直接雷擊的感應影響。本部分規定的發射限值不適用于軌道系統內的有意發射裝置。本部分沒有涵蓋安全要求。本部分沒有考慮非電離輻射和醫療輔助設施的生物影響(如起博器)。
本標準規定了在一定狀態和環境下應用聲發射進行機器狀態監測與診斷所遵循的一般原則。本標準適用于所有機器及相關部件,但僅涉及對結構進行的測量。
GB/T 28170定義了一個集成具有網絡能力的3D圖形和多媒體的軟件系統。概念上,每個X3D應用是一個時基三維空間,它由可通過多種機制動態修改的圖形和聽覺對象構成。本部分定義了X3D的體系結構和基礎組件。X3D的語義描述了一種時基的、三維交互的、多媒體信息的抽象功能行為。本部分不定義物理設備或者任何其他的與實現相關的概念(如屏幕分辨率和輸入設備)。本部分旨在可用于盡可能廣泛的設備和應用,在功能的解釋和實現方面盡可能提供廣泛性。例如,本部分并不假設鼠標或者二維顯示設備一定存在。X3D適用于:a) 為所有被定義的對象以及應用包含的所有對象,隱含地建立一個世界坐標空間;b) 顯示地定義并組合三維對象和多媒體對象;c) 可指定與其他文件或應用的超鏈接;d) 可定義程序驅動或數據驅動的對象行為;e) 可通過編程語言或腳本語言連接到外部模塊或應用;f) 通過定義配置文件來顯示地聲明功能要求;g) 可通過定義組件來聲明附加的功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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