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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水泥制造企業(含獨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礦山、散裝水泥中轉站、水泥制品企業及其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現有水泥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按年限規定了工業爐窯煙塵、生產性粉塵、有害污染物的高允許排放濃度、煙氣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除煉焦爐、焚燒爐、水泥廠以外使用固體、液體、氣體燃料和電加熱的工業爐窯的管理,以及工業爐窯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本標準規定了燃用煤、油、氣(主要指天然氣)和生物質燃料的電站鍋爐性能試驗(包括鑒定試驗、驗收試驗和常規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范圍如下:a) 適用于蒸汽流量不低于35 t/h,蒸汽壓力不低于3.8 MPa,蒸汽溫度不低于440 ℃的電站鍋爐;b) 適用于為了其他目的(包括燃燒調整、燃料變動、設備改進等)進行的鍋爐性能試驗;c) 燃用其他燃料的電站鍋爐性能試驗可參照本標準執行。本標準不適用于核電站蒸汽發生器的性能試驗以及余熱鍋爐、垃圾焚燒鍋爐的性能試驗。
本標準規定了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監測和控制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火電廠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電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工程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使用單臺出力65t/h以上除層燃爐、拋煤機爐外的燃煤發電鍋爐;各種容量的煤粉發電鍋爐;單臺出力65t/h以上燃油、燃氣發電鍋爐;各種容量的燃氣輪機組的火電廠;單臺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質、油頁巖、石油焦等燃料的發電鍋爐,參照本標準中循環流化床火力發電鍋爐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執行。整體煤氣化聯合循環發電的燃氣輪機組執行本標準中燃用天然氣的燃氣輪機組排放限值。本標準不適用于各種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為燃料的火電廠。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火葬場區域內遺體處理、遺物祭品焚燒過程中所產生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火葬場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葬場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燃油式火化機、燃氣式火化機、其他新型燃料火化機及遺物祭品焚燒設備。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港口吸糧機(以下簡稱吸糧機)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港口吸糧機。
本標準規定了濕式除塵器性能測定項目、測定方法、計算方法和報告編寫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濕式除塵器運行時的性能測定及新產品研制、開發中的性能測定。
本標準規定了燒堿、聚氯乙烯工業企業水和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燒堿、聚氯乙烯工業企業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燒堿、聚氯乙烯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除執行本標準外,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電解氯化鉀生產氫氧化鉀過程中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參照本標準執行。本標準不適用于苛化法燒堿生產過程中的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本標準規定了民用水暖煤爐的熱性能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檢測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以型煤、洗選煤等潔凈煤為燃料,額定供熱量小于50 kW,額定工作壓力為常壓,循環系統高度不超過10 m,出口水溫不高于85 ℃的民用水暖煤爐。具有炊事功能的民用水暖煤爐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在煙道、煙囪及排氣筒(以下簡稱煙道)等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料物的測定方法和氣態污染物的采樣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各種鍋爐、工業爐窯、及其它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的測定和氣態污染物的采樣。
本標準規定了煉焦化學工業企業水污染物和電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和新建焦爐生產過程備煤、煉焦、煤氣凈化、煉焦化學產品回收和熱能利用等工序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煉焦化學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管理。鋼鐵等工業企業煉焦分廠污染物排放管理執行本標準。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除執行本標準外,還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本標準規定了33種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時規定了標準執行中的各種要求。在我國現有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中,按照綜合性排放標準與行業性排放標準不交叉執行的原則,鍋爐執行GB13271-91《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工業爐窯執行GB9078-1996《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火電廠執行GB13223-1996《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煉焦爐執行GB16171-1996《煉焦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水泥廠執行GB4915-1996《水泥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惡臭物質排放執行GB14554-93《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汽車排放執行GB14761.1~14761.7-93《汽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摩托車排氣執行GB14621-93《摩托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其它大氣污染物排放均執行本標準。 本標準實施后再行發布的行業性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按其適用范圍規定的污染源不再執行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污染源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規定了水泥生產企業廠址選擇和廠房設計的防塵要求、工藝設計的防塵要求、車間防塵措施、產塵工序的防塵措施,個體防護和防塵管理。本標準適用于水泥生產企業的防塵設計、技術改造和生產運行管理。
1.2.1本標準適用于城市建成區。1.2.2本標準適用于現有飲食業單位的油煙排放管理,以及新設立飲食業單位的設計、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及其經營期間的油煙排放管理;排放油煙的食品加工單位和非經營性單位內部職工食堂,參照本標準執行。1.2.3本標準不適用于居民家庭油煙排放。
本標準規定了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大氣污染物監測、填埋氣體監測、滲瀝液監測、外排水監測、地下水監測、地表水監測、填埋堆體滲瀝液水位監測、場界環境噪聲監測、填埋物監測、蒼蠅密度監測、封場后監測的內容和方法。本標準適用于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
本標準規定了醫療廢物焚燒環境衛生標準值及監測方法。本標準適用于醫療廢物焚燒。
本標準適用于處理醫療廢物的焚燒爐的設計、制造。
本標準規定了原煤開采、選煤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炭地面生產系統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煤炭采選企業所屬煤矸石堆置場、煤炭貯存、裝卸場所污染物控制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煤礦(含露天煤礦)、選煤廠及其所屬煤矸石堆置場、煤炭貯存、裝卸場所污染防治與管理, 以及煤炭工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污染防治與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生產線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生產線的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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