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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機械工程一般用途圓錐的錐度與錐角系列。 本標準僅適用于光滑圓錐,不適用于錐螺紋、傘齒輪等。 圓錐表面尺寸和公差的注法見GB/T 15754。
本標準規定了鋼絲的分類方法及鋼絲生產和使用中有關的術語。本標準適用于制定鋼絲及相關領域的標準化文件和技術文件,用于規范鋼絲生產和使用過程中的分類和術語。
本標準規定了溴甲烷原藥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由溴甲烷及其生產中產生的雜質組成的溴甲烷原藥,應無添加的改性劑。
為減少誤解視覺和聽覺險情信號所帶來的風險,GB/T 1251的本部分規定了包含不同緊急程度的險情和信息信號體系。本部分適用于各種險情信號和信息信號,包括符合GB/T 15706.2-2007中5.3規定的需清晰覺察和分辨的信號,以及有其他要求或工作條件下需清晰覺察和分辨的信號;本部分也適用于緊急程度處于“極端緊急”到“解除警報”之間的所有信號。當聲音信號輔以視覺信號時,兩者的信號特征都應進行規定。本部分不適用于已采用特定標準或其他強制性慣例(的或的)的領域,尤其是火災警報、醫療警報、公共交通領域使用的警報、導航信號以及用于特殊領域活動(例如,軍事活動)的信號。但為了保持一致性,在采用新信號時宜參照本部分。對于根據依緊急程度分級的聽覺信息信號,本部分規定的信號特征體系可作為其信號語言設計的指南。為了可靠、迅速地識別信號,本部分規定了信號的特定特征。某些類別的信號允許改變信號特征,如針對工作場所中接受過特定培訓的員工所用的控制信號和警告信號。對于視覺信號,現有的安全色的含義不受本部分影響。針對不同的需要,可采用定時模式和顏色交變作為視覺信號的補充含義。顏色交變僅在極少數情況下使用。
本標準適用于GB 755規定范圍內的一般用途直流電機。對特殊用途或有特殊試驗要求的電機,凡本標準未規定的試驗方法,應在該類型電機的標準中作為補充規定。
本標準規定了鉛及鉛銻合金板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貯存、質量證明書及訂貨單(或合同)內容等。本標準適用于醫療、核工業放射性防護和工業耐腐蝕用的鉛及鉛銻合金板。
本標準適用于食品添加劑羥丙基甲基纖維素(HPMC)。
本標準適用于以木漿或棉漿等天然纖維素為原料,經堿化和醚化處理后,再經洗滌、干燥后制得的食品添加劑甲基纖維素。
GB/T 1962的本部分規定了注射器、注射針及其他醫療器械6%(魯爾)圓錐接頭通用要求的尺寸、要求、試驗方法。本部分適用于剛性和半剛性的注射器、注射針及其他醫療器械(魯爾)圓錐接頭通用要求(以下簡稱圓錐接頭)。不適用于較柔軟的或彈性體材料制成的6%(魯爾)圓錐接頭。圖1所示的是典型的6%(魯爾)外圓錐接頭(外接頭)和6%(魯爾)內圓錐接頭(內接頭)。
本標準規定了用于注射器、注射針及其他醫療器械(如輸液設備)6%(魯爾)圓錐鎖定接頭鎖定接頭的尺寸、要求、試驗方法。 本標準的要求適用于剛性和半剛性的圓錐接頭并包括了試驗方法,但對較柔韌或有彈性的材料沒有規定。 注 1 雖然要精確地定義剛性或半剛性材料的特性有一定困難,但通常可將玻璃和金屬當作典型的剛性材料。與之相對照,許多塑料可被當作是半剛性的材料。 2 魯爾鎖定接頭是為在300kPa或更低壓力下使用而設計的。
本標準規定了針灸針的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標志、使用說明書、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供針灸療法使用的針灸針。
本標準規定了安瓿的規格尺寸、產品標記、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一次性使用的色環和點刻痕易折玻璃安瓿。
本部分適用于由往復式內燃機驅動、向安全裝置進行應急供電的發電機組。例如醫院、高層建筑、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裝置等。本部分對用于上述場所發電機組的性能、設計和維修性的特殊要求作了規定,同時也考慮了GB/T 2820.1~2820.6及GB/T 2820.10等部分的有關規定。
本標準規定了傳遞安全信息的標志及其設置、使用的原則。本標準適用于公共場所、工業企業、建筑工地和其他有必要提醒人們注意安全的場所。
本部分規定了核儀器技術領域用術語和定義。本部分適用于涉及核儀器:物理現象、基本概念、儀器、系統、設備和探測器技術領域。
GB 3033的本部分規定的附加顏色同GB 3033.1規定的主顏色標記一起用來標識船舶和海上結構物管路系統中的介質和(或)功能。 如果船上無需區別單個主顏色,附加顏色可以不使用。 本部分不適用于輸送醫學氣體、工業氣體和貨物的管路系統。 本部分對所列介質和(或)功能不作定義。 本部分附加顏色和主顏色可同時在管路系統的圖樣中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血壓計、血壓表的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驗收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汞柱式血壓計和機械彈性元件式血壓表;不適用于電子血壓計。該產品供測量人體血壓用。
本標準規定了五類聲環境功能區的環境噪聲限值及測量方法。本標準適用于聲環境質量評價與管理。機場周圍區域受飛機通過(起飛、降落、低空飛越)噪聲的影響,不適用于本標準。
GB 3836的本部分規定了可能出現可燃性氣體、蒸氣或薄霧的危險場所分類(見注1、注2和注3),作為支撐正確選擇和安裝這些危險場所用電氣設備的基礎。本部分適用于在標準大氣條件下(見注4),由于出現可燃性氣體或蒸氣與空氣混合可能產生點燃危險的場所,但不適用于以下場所:a)煤礦瓦斯氣體;b)火炸藥加工和制造;c)出現可燃性粉塵或纖維可能引起的危險的場所(見GB 12476.3);d)超出本部分所涉及的異常災難性事故(見注5);e)醫療室內;f)居民住宅。本部分不考慮間接損害帶來的影響。術語的定義和解釋基于危險場所分類的主要原則和步驟一并提出。對于特定工業或特殊應用的危險場所范圍的詳細要求建議,可參照相關行業的設計規范。
《爆炸性環境》的本部分規定了與爆炸性環境相關的危險場所內電氣裝置的設計、選型和安裝的具體要求。當設備需要符合其他環境條件要求,如防水、防腐蝕時,需要采用其他的保護方法。采用的保護方法不應對外殼的完整性產生不利影響。本部分的要求僅適用于在正常或接近正常的大氣條件下使用的設備。對于其他條件,可能需要附加預防措施。例如,大多數可燃性材料和通常視為不可燃的多數材料在富氧條件下可能會劇烈的燃燒。在極端溫度和壓力下使用的設備可能也需要其他預防措施。這些預防措施不屬于本部分的內容。這些要求是對非危險場所電氣裝置安裝要求的補充。本部分適用于所有電氣設備,包括固定式、便攜式、移動式和個人式,這些設備無論是永久安裝還是臨時安裝。本部分適用于所有電壓等級的裝置。本部分不適用于:——煤礦瓦斯氣體(甲烷)環境的電氣裝置;——固有爆炸物質和炸藥或自燃物質形成的粉塵(例如,炸藥的制造和加工)環境;——醫療室;——由可燃性粉塵和爆炸性氣體、蒸氣或薄霧形成的異態混合物形成的危險場所的電氣裝置。本部分不考慮粉塵中可燃性或有毒性氣體泄漏產生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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