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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所列名詞術語適用于電信各的生產、設計、施工、維護、管理、科研、教學、出版及援外等方面。
本部分規定了電焊機的專用名詞術語,包括一般術語、產品名稱、結構及附件等。 本部分適用于電焊機產品及其標準制訂、編制技術文件、編寫和翻譯手冊、教材及書刊等。 與電焊機有關的各類標準中使用的名詞術語必須符合有關的名詞術語標準。本部分中未做規定的名詞術語,需要時可在有關的標準和技術文件中給予規定。
本標準規定了數據終端設備(DTE)和數據電路終接設備(DCE)之間的接口電路的定義。本標準適用于DTE和DCE之間接口處并稱之為接口電路的互連電路。這些電路用于傳送二進制數據、控制信號和定時信號以及合適的模擬信號。本標準也適用于獨立的中間設備的兩邊,而獨立的中間設備可以插在這兩類設備之間(見圖1).圖1略。本標準中規定的接口電路的范圍可用于,例如:a) 同步和異步的數據通信;b) 租用線路業務上的二線和四線、點對點或多點操作的數據通信;c) 交換網路業務上二線或四線的數據通信;d) DTE和DCE之間,使用短互連電纜的地方,有關短電纜的說明見第4章。符合本標準規定的DTE/DCE接口,也可與公用數據網絡互連。此時的接口電路在實現和操作要求上的補充資料在GB/T 11600/ITU-T X.20 bis 和 GB/T 11599/ITU-T X.21 bis中。任何實際設備,都應從本標準規定的接口電路范圍中恰當地加以選擇。特定DCE中的實際接口電路是相應的標準中所指定的那些電路。本標準所參考的DCE標準中所指明需要的互換電路只適用于對DCE側的接口。這些電路需要保證正常運行,并受DTE的控制或監控(見4.5)。在第4章中規定了接口電路的用途和操作要求以及接口電路之間的相互作用。互換電路中的電氣特性參見ITU-T V.10、ITU-T V.11、ITU-T V.12、GB/T 3455/ITU-T V.28、ITU-T V.31和ITU-T V.31 bis。接口的機械特性參見GB/T 15125/ISO 2110(25-pole)、GB/T 17559/ISO/IEC 11569(26-pole)、GB/T 17959/ISO/IEC 13575(50-pole)或GB/T 9950/ISO 4902(37-pole)。DCE可以包括信號變換器、定時發生器、脈沖再生中繼器和控制電路,以及提供諸如差錯控制、自動呼叫和自動應答等其他功能的設備。其中有些設備是獨立的中間設備,或者是安裝在DTE中的設備。
本部分適用于其主要功能由電動機、開關或調節裝置、或感應炊具用射頻發生器實現的器具產生的射頻傳導和輻射騷擾。這些器具包括:家用電器、電動工具、使用半導體裝置的調節控制器、電動機驅動的電氣醫療設備、電玩具、自動售貨機以及電影或幻燈投影儀。電網供電器具和電池供電器具均包括在本部分使用范圍內。包括在本部分范圍內的還有:——上述提及設備的單獨部件,諸如電動機、開關裝置如(電源或保護)繼電器,如果本部分中未提及,則對這些單獨部件沒有發射要求。不包括在本部分范圍內的有:——在其他標準中明確地提出其射頻范圍內所有發射要求的設備。——裝有額定輸入電流每相大于25 A的半導體裝置的調節控制器和帶有該種調節控制器的設備。——單獨使用的電源。覆蓋的頻率范圍為9 kHz~400 GHz。同時適用本部分不同條款和/或其他標準的多功能設備在使用相關功能時應滿足每一條款/標準的要求(詳見7.2.1)。本部分的限值是在概率的基礎上確定的,它能使騷擾抑制保持在經濟合理的水平,同時仍能達到足夠的射頻保護。在特殊情況下,即使符合限值,仍可能會有射頻的干擾發生。在此情況下可能需要附加規定。與器具安全性能有關的電磁現象的影響不包括在本部分的范圍內。
本標準規定了金屬切削機床的一般術語、車床、銑床、鉆床、鏜床、磨床、齒輪加工機床、螺紋加工機床、刨床和插床、拉床、鋸床、組合機床及組合機床自動線、刻線機、管子加工機床、機床附件,運動、參數、零部件和加工方法的術語及其定義。本標準適用于一般用途的金屬切削機床(以下簡稱機床)。
本標準規定了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術語。本標準適用于制定標準、編制技術文件、編寫和翻譯手冊、教材及書刊。
本標準規定了廣播電視的主要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適用于廣播電視系統。
本標準規定了鍛造、沖壓、軋制、擠壓、鐓鍛、拉拔、旋壓及其他成形工藝、鍛造工模具、鍛壓機器以及成形前后相關工序的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規定了:鑄造防塵的總則、工藝措施、建筑措施、設備措施以及其他措施;爐窯、鑄造原材料處理、造型、制芯、落砂、清理精整的防塵、除塵措施;通風除塵系統技術措施及防塵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本標準適用于鑄鋼、鑄鐵、有色金屬鑄造車間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設計和管理。現有鑄造車間也應遵照本標準執行。生產鑄造設備和為鑄造車間服務的企事業單位也應遵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施工升降機的術語和定義、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齒輪齒條式、鋼絲繩式和混合式施工升降機。本標準不適用于電梯、礦井提升機、無導軌架的升降平臺。
本標準規定了乘客電梯和載貨電梯整機和部件的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速度不大于6.0 m/s的電力驅動曳引式和額定速度不大于0.63 m/s的電力驅動強制式的乘客電梯和載貨電梯。對于額定速度大于6.0 m/s的電力驅動曳引式乘客電梯和載貨電梯可參照本標準執行,不適用部分由制造商與客戶協商確定。本標準不適用于液壓電梯、雜物電梯和家用電梯。
本標準規定了低壓成套開關設備和電控設備(以下簡稱成套設備)型式試驗和出廠試驗的基本方法。本標準適用于GB 7251.1-2013和GB/T 3797所規定的試驗項目。
GB 12668 的本部分規定了電氣傳動系統(PDS)的電磁兼容性(EMC)要求。PDS的定義如3.1中所述。這里的電氣傳動系統包括調速的交流電動機傳動和直流電動機傳動。這些EMC要求是針對變流器輸入和/或輸出電壓(線電壓)有效值在交流35 kV以下的PDS而規定的。本部分適用于對PDS的評價。同時也可用于對單獨銷售的CDM或 BDM(見3.1)的評價。本部分包含:對于要投放市場的產品的符合性評價要求;對于在設備投放市場之前不能測量出高頻發射的場合(這類PDS在3.2.6中被定義為C4類)推薦的工程設計實踐。
本標準規定了商用車輛和掛車制動系統的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GB/T 15089規定的M<下標2>、M<下標3>及N類機動車輛和O類掛車。本標準不適用于下列車輛:--設計車速不超過25 km/h的車輛;--不能與設計車速超過25 km/h的機動車輛掛接的掛車。
本標準規定了儀器儀表用機械元件、彈性元件、敏感元件、機電元件、儀表電機、儀器光源及顯示器件七類產品的名稱、性能特性等方面的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適用于儀表元器件的生產、使用、科研和教學等方面,作為統一技術用語的依據。
本標準規定了額定其重量為3.2t~320t通用橋式起重機的型式分類與基本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及貯存。本標準適用于在一般環境中工作的通用橋式起重機(以下簡稱起重機)。其取物裝置為吊鉤或抓斗或起重電磁鐵(電磁吸盤),或同時用其中二種或三種。對于額定起重量大于320t的通用橋式起重機或其他橋式起重機的相同部分,亦可參照使用。本標準不適用于下列條件下使用的起重機:——易燃易爆、可燃性氣體、粉塵及有腐蝕性氣體環境;——核輻射環境、有毒氣體環境。
本標準規定了額定起重量為3.2t~320t通用門式起重機的型式分類與基本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及貯存。本標準適用于在一般環境中工作的通用門式起重機(以下簡稱起重機)。其取物裝置為吊鉤或抓斗或起重電磁鐵(電磁吸盤),或同時用其中二種或三種。對于額定起重量大于320t的通用門式起重機或其他門式起重機的相同部分,亦可參照使用。本標準不適用于下列條件下使用的起重機:——易燃易爆、可燃性氣體、粉塵及有腐蝕性氣體環境;——核輻射環境、有毒氣體環境。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半導體變流器(以下簡稱變流器)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等。 本標準適用于半導體整流二極管、各種類型的晶閘管以及其他電力電子器件所構件的船用靜止變流器。 變流器可以是交流變直流、直流變交流、直流變直流及交流變交流。
GB/T 17626的本部分涉及到電氣和電子設備在運行條件下的抗擾度要求和試驗方法,它包括:a) 主要在高壓和中壓(HV/MV)變電站安裝的電源電纜、控制電纜和信號電纜中出現的重復阻尼振蕩波。b) 主要在氣體絕緣變電站(GIS)和某些情況下的空氣絕緣變電站(AIS)或者由于高空電磁脈沖(HEMP)現象下的任何設施的電源電纜,控制電纜和信號電纜中出現的重復阻尼振蕩波。本部分的目的是為了在試驗室評價居住、商業和工業用電氣和電子設備的性能而建立抗擾度要求和共同參考,適用時,也可用于發電廠和變電站設備。本部分的目的在于規定:--試驗電壓和電流波形;--試驗等級范圍;--試驗設備;--試驗布置;--試驗程序。本部分的目的在于建立一個共同準則來評價電氣和電子設備受到阻尼振蕩波時的抗擾度。本部分所規定的試驗方法描述了評定設備或系統對于定義的電磁現象抗擾度的一致性方法。
GB/T 17626的本部分規定了50Hz交流供電系統中電能質量參數測量方法及測量結果的解釋。 各有關參數的測量方法均采用能提供可靠的、可重復結果的術語描述,但不涉及測量方法的實現手段。本部分涉及的是現場測量方法。 本部分適用于所指的參數測量僅限電力系統中能處理的電壓現象。本部分涉及的電能質量參數是指電網頻率、供電電壓幅值、閃爍、供電電壓暫降和暫升、電壓中斷、瞬態電壓、供電電壓不平衡、電壓諧波和間諧波、供電電壓中的載波信號以及快速電壓變化。根據測量目的的不同,可能需要對上述全部參數或部分參數進行測量。本部分僅提供測量方法以及相應的性能要求,并不設置閾值。供電系統和儀器之間傳感器的作用眾所周知,因此在本部分中沒有詳細敘述,僅對帶電電路安裝監測器的注意事項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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